四 基督的救贖

1 引言

基督教有異於其他宗教的主要原因,是因基督徒有一位救主,而並非一位「教主」。這救主是曾親身來到地上,流血捨身、為人贖罪。然而,為何耶穌基督要受死流血?而他的贖罪祭(犧牲生命)、他的死到底是為了誰?一直以來,神學家有著不同的意見。

2 救贖之性質:為何他要成為贖罪祭?

I 撒但贖金說(The Ransom to Satan Theory)

俄利根(Origen)及不少早期教會之教父,認為自人犯罪後即成了撒但的奴隸,但主基督的死變成了獻給撒但的贖金,使撒但釋放已被它俘擄了的人。根據麥克敦( MacKintosh)的意見,這是早期教會的主流立場,也是公開的立場。

II奪回說(The Recapitulation Theory )(注1)

愛任紐(Irenaeus)認為罪和死(與神隔絕)是分不開的,救恩就是生命。魔鬼是篡奪者,奪去人的生命、自由、與神和好關係等,主基督的道成肉身(代表了人)、對神絕對的順服、他的死及復活以及聖靈的來臨等,將人從撒但手中奪回,成就了救贖工作。神與人的關係藉此得以和好。

III滿足說(The Satisfactory Theory)

安瑟倫(Anselm)認為人的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但神的公義不容許人在無贖價之情形下得到罪的解除。罪帶給人的結果只有兩個可能性,一是死(懲罰),其次是滿足(贖罪)。神由於憐憫人,他採用了第二個途徑──藉他兒子的死和復活滿足了他的心意,而人的罪及死亦得以解除。

IV 道德影響說(The Moral Influence Theory)

亞伯拉(Abelard)、史密大衛(David Smith)等認為主基督的受死並非為滿足神的公義,乃為彰顯神的愛,從而軟化人心,叫他們能悔改歸神。

V 榜樣說(The Example Theory)

蘇西尼派(The Socinians)人士認為主的死和贖罪,與滿足神的要求,給贖金予撒但等完全沒有關係,它只不過提供信徒一個榜樣,使人明白怎樣才算是真正的順服。

VI 道德政權說(The Governmental Theory)

告諾底亞(Grotius)、沃德洛( Wardlaw)、戴爾(Dale)、凱夫(A. Cave)、米利(Milly) 等人認為主耶穌的受死並非為滿足神的公義,乃是為彰顯神的公義,使全能的主宰、宇宙的王仍能維持其道德的統治權。

VII神秘說(The Mystical Theory)

士來馬赫(Scheirmacher)、珥遠 (Edward Irving)、門肯(Menken)等人認為耶穌基督的死主要為影響人,從而帶給人類在生活上的改變。

VIII代罪(代罪滿足)說(The Penal Satisfaction or Substitutionary Theory)

加爾文(Calvin)、巴特(Karl Barth)、伯克霍夫(Berkhof)、施特朗(A. H. Strong)、赫治(Charles Hodge)等人認為按著神與人之約的規定,罪的結果就是死,無罪的主耶穌替代了罪人死,所以便滿足律法的要求,止息了神的震怒,也奠定了神要赦免人罪之基礎,也能將人從罪的惡果中救贖出來。

3 從聖經看主受死的目的

單從人的理論來看基督受死之目的,各有不同說法,我們實在有必要回到聖經去,看看主救贖之意義。

ιλασκομαι這一希臘字中文(和合本)譯為「挽回祭」,英文(R.S.V.)則譯為「expiation〞或「propitiation〞。這個字原有「贖罪」、「補償」等意思。但到底主基督的死替我們挽回了什麼?他替我們補償了什麼呢?

I 從經文的上下文看「ιλασκομαι〞的字義

在羅馬書三章25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這經文明顯指出,主的死是挽回祭,彰顯了神的公義,又顯明瞭神的慈愛。希伯來書二章17節說,「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這經文說明主必要先與人認同,才能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一種代替的觀念十分明顯。在約翰壹書二章2節,「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而二章1節說到主基督乃是我們的中保,他是義者,他乃在父那裡的一位中保,是作神與人之間的中保,並非作撒但與人之間的中保。而四章10節說,「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挽回祭是神愛的具體表現,主是為我們的罪作挽回祭的。

II 從其他經文記載主受死時之表達方法看挽回祭之意義

哥林多前書五章7節說:「……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挽回祭的第一個觀念是獻祭。莫裡斯(Leon Morris)等認為「祭」乃挽回祭之精髓。(注2)主基督就是被獻的祭物。舊約時代,一切祭物均是獻給神的,目的乃為平息神對人所犯之罪的忿怒(參來九 ;彼前一18,二24 等)。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說,「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替代的觀念是挽回祭的另一特色。主耶穌代替了我們受罪,以致罪的刑罰以及神的忿怒不會臨到我們身上。哥林多後書五章18至21節提到神藉著基督叫眾人與他和好(reconciliation),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按約翰福音三章36節所載,不信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們身上。人要與神和好,首先要做的,是平息神的震怒。耶穌在十字架上代我們流血死亡,解決了我們罪的問題,以致神的忿怒平息了(羅五9-10),我們才能夠與神和好。(注3)馬可福音十章45節說,「人子來不是要人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贖價原是市場的一個用字,以前以貨易貨的觀念十分普遍,買者付出一些金錢或貨品,便可以得著他要買或得著的貨品。這個字「απολυτρωσιs〞常被用於買賣奴隸的交易中。主以自己的生命作贖金,這是十分明顯的。但是他到底從那裡買贖我們回來?有人認為,既然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所以他買贖我們是從罪的權勢中買贖我們回來,而罪的來源是撒但,所以主實際上是從撒但手中買贖我們回來。加拉太書三章13節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這經文指出主乃是從律法的咒詛中買贖我們。律法的頒布者是神自己,所以主乃是從神的憤怒中買贖我們。

從舊約特別是利未記十六章6至10節中看來,「羊」乃是主基督的預表,有代替以色列人諸般的罪之意義。以色列人每年所獻的兩隻羊,一隻是獻給耶和華的,另一隻則是獻給阿撒瀉勒的。到底阿撒瀉勒是什麼?(注4) 主張獻給撒但作贖價的(The ransom to Satan)說這是指撒但而說的。其實這說法很牽強,按希伯來文意思「Azaze」一字乃從兩個希伯來字組成,是Az「羊」和 azel「離開」的意思。那只活的羊是一隻帶罪離開的羊,意謂以色列人的罪會被除去,永不記念,如詩篇一零三篇11至12節所說,「天離地何等的高,他的慈愛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以主基督為獻給撒但之祭物,是聖經神學家所不能接納的,因為神根本不容許我們向他以外的任何偶像或被造物獻祭。

羅馬書三章21至26節說基督作了我們的挽回祭後,我們便可以白白的稱義。「稱義」(δικαιοσυνη)一字原為法院用字,是法官宣判被告為清白、無罪或是罪名不成立時所用之字。因主代替我們受刑罰,滿足了律法之要求,於是神向罪人所發的義怒因著耶穌的代贖平息了,人類很自然地因著信,就白白稱義,不需再受到律法的控訴了。

挽回祭之意義可以用圖表達如下

4 從敘述體神學(Narrative Theology)看救贖之意義

I 荊棘冠冕

代表著咒詛或神的忿怒,加在主身上表徵著主承擔了一切咒詛及神的忿怒。

II 赤身

象徵著羞辱、罪咎,主被釘時是赤裸地被釘的,他擔當了我們一切的羞辱與罪孽。

III主被釘時之背景

正值逾越節羔羊被殺的時候,主本身就是那逾越節羔羊的實體(參約一29)。

IV 主在十架上之二句話

約翰常以口渴表示靈性光境,「我渴了」,「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太廿七46;約十九28)

V 犯人巴拉巴被釋放

因主的受死,每個人(包括無惡不作的罪犯),只要肯信,均可得自由,成為天父的兒女。

VI 財主約瑟獻墳墓

人所能做的是什麼?所能獻的是什麼?墳墓本是給自己的,但主為我們用了,我們不需以墳墓為終點。

註釋

1.   按 recapitulation 一字原意,乃「扼要重述」之意思。

2.   參 Leon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3.   參 Leon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P.237

4. 馬丁路德、武加大(Vulgate)拉丁聖經等均認為〞Azazel〞乃指「離開的羊」而言的; Bahr,Winer,Tholuck等則認為它乃「徹底遠離」的意思;Keil & Delitzsch則認為它是與神對立之個體,應是指魔鬼之首領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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