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相信圣经无谬误的人,甚至大部分听过主基督的人,包括信徒与非信徒,都会相信主基督是没有犯过罪,是无罪的。当我们翻开圣经及当时的历史,我们一定可以发觉到与基督同时代的人的见证:不独审判他的巡抚彼拉多三次说查不到主基督有任何罪(约十八38,十九4、6),连卖他的犹大(太廿七4),与他同钉的囚犯(路廿三41),钉他的百夫长(路廿三47),与他一起生活三年多的门徒(彼前二22,三18;来四15;林后五21等),甚至主自己(约八46),都一致证明主基督是无辜的,他生平没有作过一件不好的事,是“心里没有诡诈,口里也没有犯罪”的义人和圣者。
然而,到底主基督是否有可能犯罪呢?面对这问题,不独不信圣经无误的人意见分歧,连那些自承相信圣经无误的信徒亦可能有不同的立场,使许多信徒对这问题产生很大的困惑。
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因为圣经只强调主基督是无罪的,却从来强调他是否不可能犯罪。因此,在教会,甚至福音教会之中,都存着两个不同的立场:一是说基督虽然没有罪,但他有可能犯罪;二是说主基督不但能不犯罪(posse non peccare),他而且是不能、不可能犯罪的(non posse peccare)。
从教会历史来看,无论是不信的自由派神学家也好,极保守的基要派学者也好,有一点是他们一致同意的,就是主基督从没有犯过罪,他是完全的人。
道成肉身前的基督及道成肉身后的基督是否可能犯罪?这问题乃是对个人信仰的试金石。自由派或新派学者及异端,反对道成肉身及道成肉身前、后之主基督不可能犯罪论,因为他们自始至终否认耶稣基督是完全的神。他们只同意主基督是完人或次一等的神,自然,“不可能犯罪”这一属性便不可能在主基督身上找到。
1 对基督是否可能犯罪的各个不同立场
从以下的图表来看,最具争辩性的问题,乃是在主基督道成肉身期间,是否可能会犯罪。面对这问题,不独新派学者与福音派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甚至在福音派学者之中,亦是意见纷纭,令人感到难以适从。主张主基督不可能犯罪者所看重的是,虽然主道成了肉身,但他仍是一完完全全的神,既是真神,他怎可能犯罪?主张主基督有可能犯罪者则看到了他的人性,既是完完全全的人,怎么会永不可能犯罪?而且圣经明明记载,主基督的道成肉身乃是他“虚己”的表现。既是虚己,是否也包括了舍弃“不可能犯罪”这一属性呢?另一方面,有一些事情主基督的的确确是有限制的,例如,他向门徒提及自己再来的日子时说,这日子他不知道,天使也不知道,只有父知道(太廿四36)
立场 | 道成肉身 | 的基督 | 道成肉身前 | 、后的基督 |
曾否犯罪? | 是否可能犯罪? | 曾否犯罪? | 是否可能 犯罪? | |
自由派、开放派、新派 | X | √ | X | √ |
中和派 | X | √ | X | X |
保守派 | X | X | X | X |
面对以上富争辩性的问题,我们最好探讨一下双方面的理由,然后回到圣经去,看看那些理由是否充分。当然,在寻求以上的答案以先,我们必须要面对一些人的问题,“既然圣经也没有指明主基督是否可能犯罪,为何我们要多此一举,在这里费那么多唇舌去讨论?”
2 教义的重要性
表面看来,这是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反正圣经并没有明言主基督是否有可能犯罪。然而,当我们细心研究这教义所包含的教义时,我们大概会同意一些神学家如华富尔得(John F. Walvoord),石威廉(William G. T. Shedd),斐恩伯格(Charles L. Feinberg)等的意见──这教义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三位一体”的教义。虽然圣经没有直接宣告神是三位一体的,然而,否认三位一体便等于否认基督的神性、圣灵的位格,甚至等于否认圣经的权威。
当我们问“道成肉身前、后主基督是否有可能犯罪”的时候,我们其实间接地问下列几个问题:
(1)主基督是不是完完全全的神?还是如耶和华见证人会所说,只是一位较次一等的神而已?(注1)
(2)主基督是否有罪性,与我们一样?他是否绝对且完全圣洁?
(3)主基督是否无所不知?特别是隐藏着的试探,他是否也知道?
(4)主基督是否无所不能,连一切试探、引诱、压力都能克服、胜过?
以上问题我们将会在本章详细讨论。
至于那些主张道成肉身前或后的主基督均不可能犯罪,但是道成肉身期间之基督却是可能犯罪的学者,则带给了我们下列的挑战:
(1)主基督的人性是否也应包括“可能犯罪”这一人性?
(2)若我们同意正常的人性是有可能犯罪的,但正常的神性却是不可犯罪的,那么,当人性及神性同时出现在主基督身上的时候,他到底是可能犯罪,还是不可能犯罪?
(3)主基督的“虚己”(Kenosis,参腓二7)是何意义?
(4)圣经清楚说“基督耶稣昨日、今日、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他的“不改变”到底是指着什么来说的?
3 有关以主基督之可能犯罪为短暂性之过渡时期的说 法
这个说法是中和派的主张,他们相信道成肉身前与后的基督乃是完全的神,是不可能犯罪的。然而,在他道成肉身的期间,因他已取了人的样式,有完全的人性,所以他亦有犯罪的可能,只是他没有犯罪而已。
这立场包括了不少福音派的学者如贺得治(Charles Hodge)、盖斯勒(Norman Geisler)等。他们认为主基督是一实实在在的人,但他们也认为主基督是完全的神。笔者觉得,只要我们相信主基督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那已经是圣经的立场,是合符圣经的信仰。然而,站在解经原则和圣经的神学上,笔者仍觉得信徒有需要弄清楚其中可能隐含的问题。
I 主基督是一个位格(Person),还是具有两个位格?
在上一章中,我们已清楚阐明,主基督只有一个位格,他的神、人二性是完全同处于一位格内,是绝对不能分割的。当我们说主基督是圣洁的,我们绝不能说“他神圣的部分是圣洁的”,我们须清楚,他整个人和整个位格都是圣洁的。当我们看到他有疲倦、口渴、饥饿的时候,我们也不可以说“他人性的部分疲倦了、口渴了、饥饿了”,因当时他乃整个人、整个位格一起感到疲倦、口渴和饥饿。这种合一性只有在主基督死亡之时才告暂时结束,他呼喊“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太廿七46)表示了神(也可说基督的灵魂)(注2)在那时间离了他,第三日才告复合,叫他复活,且以荣耀的身体取代了那有限制、可以朽坏的血肉之躯。
若主基督只有一个位格,那么,他同时可能犯罪及不可能犯罪,是绝对矛盾、冲突及不可能的。
II 当神性、人性同时处于一位格之中,主基督是否可能犯罪?
不错,按着人性来说,可能犯罪是人性的一部分,然而,当不可能犯罪之神性与可能犯罪之人性合在一起时,他到底是可能犯罪?还是不可能犯罪?到底哪一属性会让步?是可能犯罪这人性让步给不可能犯罪的神性?还是不可能犯罪之神性,让步给可能犯罪的人性?这倒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让我们想想,当一条很容易弯曲的藤条与一根直径一寸的钢筋粘在一起的时候,它会容易弯曲呢?还是不容易弯曲?或许有人持不同的见解,且以主的口渴、困倦、饥饿等提出,为何这些“人性”显露出来?为何较强的“不口渴、不困倦、不饥饿”的神性不能胜过人性?这问题正把我们带到主“虚己”的意义上。
III 什么是“虚己”(Kenosis)?
神学家对腓立比书二章七节的“虚己”有下列五种不同的看法:
(1)主基督虚己的意思乃放弃神的一切属性。这是法国学者,特别是新派学者如革斯(Gess),布特曼(Bultmann)等的立场。显然这是不合圣经的,因为主基督在世之时,他曾以无数的神迹、奇事彰显他的神性。
(2)主基督虚己的意思乃放弃神的一部分属性,如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所不在等。这是托马西乌斯(Thomasius)及其他以德国学者为主者的看法。从圣经的记载,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圣经作者,甚至主自己,曾多次宣告他具有超乎一切以上的神性,好象父一样。(注3)
(3)主基督虚己的意思乃放弃使用神的属性。这是旧正统派(Old Orthodoxy)的立场。(注4)这些学者同意主基督拥有神一切的属性,只是他不使用出来而已。这立场与圣经所载亦有些出入,因为主基督并非完全不使用他的神性或属性,有时他仍明显地使用;圣经且记载,若要将他所行的神迹奇事一一记录下来,所写的将多到“连世界也容不了”(约廿一25)。
(4)主基督的虚己乃指主表现得好象没有神的属性一样。这是十二世纪神学家安瑟伦(Anselm)的立场。这立场其实也不是圣经的主张。因为主从不隐瞒自己的身分与神性,也从来没有“装作没有神性”一样,他多次行神迹的目的是叫人信他是从神来的。他且明明的告诉门徒,纵使有怀疑,亦应因他所行的事(神迹)相信“父在他里面,他在父里面”(参约十一42,十四10-11)。
(5)主基督虚己的意思乃是主放弃己意(desire)去使用、彰显他的神性及属性,一切都顺服在父母的旨意及圣灵的带领之下。他具有神的一切属性,然而他不随便使用他的神性。他察透父的心意,且顺服神的计划,在合宜、需要时才行神迹。任何一个留意圣经记载的人必定发现,这是圣经的立场。他死在十字架上,并非因他无能为力,其实他可以从十架上下来,且可差天军歼灭罗马的兵丁,然而他却存心顺服,以至于死(腓二7-8)。他曾说:“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约十18)同样,他可以知道且告诉门徒他何时再来,但是他顺服神的计划,将主权完全交给父神。
既然主基督在世时拥有神的一切属性,只是不随己意使用,那么,“不可能犯罪”之属性当然属于他。
IV 主基督的永不改变(来十三8)是指着什么来说?
最合理的解释,是指着他的属性,过去、现在、将来永不改变。“不可能犯罪”理所当然是其中一种属性,此外,圣洁、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等,也必然包括在他的属性之中。若我们相信他道成肉身前或后是不可能犯罪的,为何我们不相信他在道成肉身期间也是不可能犯罪的呢?从希伯来书十三章8节的启示来看,我们只有两个可能的选择:
(1)主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不可能犯罪的。
(2)主过去、现在、将来都是可能犯罪的。
4 主张主基督有可能犯罪者的根据
(1)主基督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任何一个真实的人均有犯罪的可能。基督是真实的人,所以他亦可能犯罪。不过,他事实上没有犯过罪。(注5)因此,他可以成为我们的榜样。
(2)主基督在世期间曾多次受到试探,接受试探包含了“有可能犯罪”的意思,否则,那试探便不是真实的。(注6)
(3)若主基督不可能犯罪,则他根本没法与可能犯罪的人认同,亦无从了解他们的需要及痛苦。(注7)
无疑,主基督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他的出生、成长过程与肉体所受的限制,与人没有分别。然而,他与一般人不同之处,是他乃童贞女从圣灵感孕而生。因此,他没有与我们一样,承受任何从人而来或从我们的祖宗而来的罪性。
另一方面,主基督确曾受过人甚至魔鬼的试探。马太福音第四章记载主基督在旷野受到魔鬼的试探,福音书记载法利赛人及文士曾多次试探主基督(约八6;路二十19-20、1-2等),而那些试探都是真实的。然而,受试探者是否就有可能犯罪,不可能犯罪者是否不会受到试探?事实告诉我们,绝对不是!正如以色列人在旷野时,曾十次试探那不可能犯罪的耶和华一样(林前十1-13)。(注8)既然神是不可能犯罪的,为何人及魔鬼仍去试探他?理由十分简单,其中一个可能是基于他们不知。魔鬼及法利赛人开始时不知主基督乃神的儿子并完全的神,所以要试探他。魔鬼失败后便知道了,不敢再试探基督。然而,法利赛人和文士继续试探主基督,是基于他们不信,正如旧约的以色列人不信一样(参来三7-12)。可见问题不在于神及主基督,而是在于那些不信的人及魔鬼。
至于最后一个理由,说主基督若不可能犯罪,则无从与人认同,这根本是不合常理,也不合逻辑的。试想,主基督是税吏和罪人的朋友,那些罪人都觉得能与主认同,主是可亲近的;主亦了解他们,且无条件地接纳他们。然而,难道我们因此便说主基督曾为罪人和税吏吗?圣经说,主能与人认同,是因他与人一样,有血肉之躯,受到时间、空间及各种需要的限制;另一方面,他在凡事上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从没有犯罪(来二14、18、15)。另一样与人共通,使他与人认同的特质,是“他因试探而受苦”,甚至死,以致他能搭救那些受试探及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隶”的人。
从逻辑及圣经的启示看来,主张主基督有可能犯罪者的三个理由均不能成立。
5 主基督不可能犯罪的理由
当我们要思想问题之前,最好先问问:一般人为什么有可能犯罪?下列理由是绝大部分神学家所能想到的:
(1)因人一生下来便有罪性:是自我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的;是与神隔绝,是没有圣灵的。直到信主的时候才有所改变。
(2)因没有神的灵内住、管理我们,我们有时根本不知道神的旨意,故此所作所为很容易违背神的意思。
(3)试探来到时,我们有可能不知道,以致偶然跌倒。
(4)纵然我们知道试探来到,有时候亦因没有能力抵抗试探而犯罪跌倒。(注9)正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七章18至20节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然而,以上理由可以应用在主基督身上吗?事实告诉我们,绝对不可!因为:
第一,主基督乃圣灵感孕而生的,他的灵就是神的灵,神在他里面,他也在神里面,因此,神没有承受任何从人而来的罪性(参约十四8-11)。
第二,因为主基督的灵就是神的灵,他的意愿(will)就是神的意愿,他的决定就是神的决定。他曾肯定地宣告:“除了父,没有人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愿意指示的,没有人知道父。”(太十一27)(注10)所以因不知而偶尔违背神旨意这个可能性,根本不可能发生在主基督身上。
第三,主基督是无所不知的。任何试探尚未来到以先,他已知道得清清楚楚。“他知道万人”,“他(也)知道人心里所存的”(约二24-25)。试想想,在主基督一生的经历中,他在凡事上都受过试探,然而,有哪一次他是不知道的?有哪一次他曾“偶然跌倒”?魔鬼试探他,他一早便知道他是“试探人的”(太四3)。法利赛人和文士要试探他,他们未开口,主基督已“看出他们的诡诈”(路二十23),他“心中知道他们(的)议论”(可二8)。可见,他根本不可能有“偶然跌倒”的机会。
第四,主基督是无所不能的。他绝对有能力抵抗魔鬼的试探。他采用的方法,不是以神的权能去灭绝魔鬼和人,乃是甘心不使用神的权能,而以作为一个有限制的人去经历并忍受苦难的方法去面对试探,以至于死,所以他能成为我们的榜样(来二14-18)。客观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从来没有试过好象保罗和我们一样的悲叹:“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罗七18、24)。希伯来书四章15节十分清楚地宣告:“因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
第五,圣经清楚宣告主基督乃是“昨日、今日、直到永远都不改变的”(来十三8)。他绝对圣洁的属性,正是他不可能犯罪之有力保证!(注11)
第六,在逻辑推理上,主基督也是不可能犯罪的。因为:
(1)所谓“罪”(Sin),是以自我为中心,不以神为中心,违背神的意旨,达不到神的标准。
(2)主基督的“我”(I)就是神,他自我中心其实也等于以神为中心。
(3)主基督的意旨就是神的意旨,他不可能会违背神的意旨。
(4)主基督的标准就是神的标准,他处处吩咐我们学习他的样式,遵行他的命令,他本身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我们说基督有犯罪的可能,岂不等于说他所作的样式达不到他自己所定的标准?这是没有意思的。
6 结论
主基督不可能犯罪的属性,与他由圣灵感孕而生,及他绝对的神性、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及绝对圣洁等属性,是息息相关的。若有人否认他这属性,差不多就等于否认他其他的属性,也就是等于否认他完完全全的神性。这样的人根本等于不信。
感谢主,因为他没有瑕疵,而且是不可能犯罪的,所以在我们遇试探的时候,他可以成为我们可靠的磐石和倚靠。这可使我们对他有毫不动摇的心。另一方,主基督在抵挡试探的时候,完全没有使用超然的权能,他乃是以与我们一样的血肉之躯去抵挡魔鬼的攻势,他甚至以忍受苦难、死亡的方法躲避罪的引诱。为何他要用这种“软弱”的方法?其实,这并非软弱的表示,乃是为了使我们有一完全的榜样。虽然我们有可能犯罪,但是,若我们能效法主基督,宁愿忍受苦难也不犯罪,我们必能享受主基督的应许应验在我们身上──在罪中获得真正的自由。
注释
1. 耶和华见证人说,“Jehovah is God, Jesus is only a god; Jehovah is almighty, but Jesus is only mighty.”参Let God be True, pp.32-33。
2. 有关详细的解释,请参拙着《圣经对三位一体之启示》。
3. 详细论证请参本书第五章有关主基督及神的属性的比较。
4. 请参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 p.704。
5. 请参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II, p.457。
6. 参harvey Johnson, The Humanity of the Savior, p.208。
7. 参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II, p.458。
8. 在希腊文中,以色列人试探神与魔鬼试探主的试探一字同为Peirazo
9. 参William G.T. Shedd, Dogmatic Theology, II, p.336。
10. 这也是主基督与一般人,甚至与堕落前的亚当最重要的分别之一。亚当的意旨(will)与神的并不相同,所以可能犯罪;但主与神只有同一的意旨,所以不可能犯罪。
11. 参John F. Walvoord, Jesus Christ Our Lord, p.151。
第八,九章参考书目
1. Boettner, Lorraine. The Person of Chris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41.
2. Feinberg Charles L. “The Hypostatic Union,” Bibliotheca Sacra, XC II (July-Sept. 1935), p.422.
3. Hodge Charles. Systematic Theology, 3 Vols. N.Y.: Scribner, Armstrong and Co., 1877.
4. Berkhof, Louis.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41.
5. Berkouwer G.C. The Person of Chris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4.
6. Shedd, William G.T. Dogmatic Theology. Thomas Nelson, 1980.
7. Strong, A.H. Systematic Theology. Armstrong, 1902.
8. St. Anselm. “Cur Deus Homo,” St. Anselm’s Basic Writings.
9. Ulman, Karl. The Sinlessness of Jesus. T. & T. Clark, 1882.
10. Walvoord, John F. Jesus Christ Our Lord. Chicago: Moody Press, 1969.
11. 章力生。《基督论》。香港:晨星,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