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主基督復活對門徒的意義

1 引言

當我們留意第一世紀門徒所傳的信息,一定發現其中有一點幾乎是每一次都出現的,那就是主耶穌基督的復活。福音是什麼?就廣義而言,從馬可福音一章1節來看,它包括了舊約對基督來臨及其一生的預言,來世目的,他的死和復活等。就狹義來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1至8節清楚列出,福音包括了兩個重要信息:第一,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並且埋莽了,證實他的確死了;第二,他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我們從何知道他的復活?藉著他向門徒的顯現。可見無論從廣義與狹義對「福音」所下之定義來說,基督之死與復活是福音的中心,在耶穌所行的神跡中,他本身按先知及他自己的預言死而復活,可以說是最重要的。這是我們信仰與盼望的由來,是我們新生命的基礎。要真正認識主基督是誰,要真正認識基督教的信仰是什麼,我們必須認識清楚主基督的復活及其意義。

2 從舊約預言看主基督的死和復活

I 有關主基督之死的預言

(1)以賽亞書五十三章所記的,是關乎彌賽亞受難最詳細的預言。它清楚指出以色列人所盼望之彌賽亞而發出。以賽亞在預言這彌賽亞時說:「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神擊打苦待了。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他被欺壓,在受苦的時候卻不開口,他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他也是這樣不開口。因受欺壓和審判,他被奪去,至於他同世的人,誰想他受鞭打、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呢?他雖然未行強暴,口中也沒有詭詐,人還使他與惡人同埋,誰知死的時候與財主同葬。」這預言清楚指出了下列的事實:

i. 主基督是無罪的(9節;參約十六38,十九4、6等)。

ii. 他是無罪的代替有罪(4-6、8節;參彼前二22-24)。

iii. 他為罪人受死是甘心的,是自願的(7節;參約十18)。

iv. 他與惡人同死(9節;參太廿七38)

v. 他與財主同葬(9節;參太廿七50-60)。

vi. 他為逼迫他的人代求(12節;參路廿三34)。

(2)在詩篇廿二篇,大衛所寫的彌賽亞詩亦清楚預言主受死時的情形:

i. 他被嘲笑(7-8節;參太廿七31)。

ii. 他的手和腳都被扎傷、刺透(16節;參路廿三33)。

iii. 刺他的人要分他的外衣,為他的裡衣拈鬮(18節;參約十九23-24)。

iv. 眾人瞪著眼看他(17節;參路廿三35)。

v. 他被遺棄時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1節;參太廿七46)

(3)在詩篇第六十九篇,大衛所寫的另一篇彌賽亞詩篇,預言:

i. 他受害時兵丁拿苦膽給他當食物,他渴的時候,他們拿醋給他喝(21節;參約十九28-29)

ii. 人們無故恨他(4節;約十五25)。

iii. 他被自己的同胞棄絕(8節;約七5、48)

(4)撒迦利亞書亦多次預言主基督受害的情形:

i. 他是以三十塊銀錢被賣的(十一12;參太廿六15,廿七3)

ii. 那些錢後來被丟在神的殿中(十一13;參太廿七5)

iii. 那些錢被用來買窯戶的地(十13;參太廿七7)

iv. 他被擊打,門徒分散(十三7;參可十四50)

v. 他因被鞭打而受傷(十三6;參太廿七26)

vi. 他的手腳被扎傷(十二10;參路廿三33)

(5)舊約聖經對羔羊的預表,亦清楚指出主基督必須以義的代替不義而死:

i. 創世記三章21節記載亞當和夏娃犯罪離開神,知道自己赤身露體(有罪咎,羞恥)後,神以一件皮子作衣服遮蓋他們。這皮子從那裡來?必定是從一頭牲畜而來。為何用一件皮子遮蓋他們?顯然有預表的意味。

ii. 創世記四章3至5節記載亞伯與該隱獻祭與神,神看中了亞伯的祭物(頭生的羔羊),卻看不中該隱和他的祭物(田間的出產)。為什麼?極可能神藉他們的父母已曉諭他們要獻什麼祭,但該隱不以為意,亞伯卻順從父母。然而,為何神要他以羔羊為祭物獻上?顯然這是預表將來的代罪羔羊。

iii. 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前,神吩咐以色列人以羔羊的血塗於各家的門框和門楣上,避過第十災(擊殺長子)。為何神要用羔羊的血?顯然有預表意義。

iv. 利未記十六章20至22節更清楚說明以色列人全會眾要預備一隻羊,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

v. 到了以賽亞的時候,這隻羊的身份愈來愈清楚了。第五十三章記載他其實是指著彌賽亞第一次來世時的身份與角色說的。但這彌賽亞到底是誰?舊約的啟示尚未明顯。

vi. 當主基督降世以後,先知約翰很清楚宣告:「看啊!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

這羊要如何除世人的罪孽?從創世記三章21節開始,神已指出,他必須被殺,方能遮蓋人的罪孽。

II 有關主基督復活的預言

(1)以賽亞書的預言不是以彌賽亞的受死作結束,乃是以彌賽亞的再來並永遠作王作結束。

i. 他必看見後裔(信徒,神的屬靈的兒女)。

ii. 並且長久活著。

iii. 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五十三10)。怎可能?除非他從死裡復活。

iv. 他要再來作王,並審判天下(六十一2)

v. 他要建立彌賽亞國度,萬國萬民均要朝拜他(六十1-3)

vi. 他要造新天新地(六六22-24)。怎樣可能?除非他復活,升天,又再來,否則這些預言跟本不可能應驗。

(2)詩篇十六篇10節預言彌賽亞復活:「因為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見你的聖者見朽壞!」

(3)以賽亞書九章六節明明指出彌賽亞乃「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之君」,暗示他必要復活。

(4)詩篇三十篇3節、四十一篇10節、一一八篇19節等,均指出彌賽亞要復活。

3 從主基督的預言看他的死和復活

在一個人的生命中,至少有兩件事是他無從選擇的,一是他的出生,二是他的死亡。但主耶穌卻屢次預言自己的死和死後的復活。我們都會同意,除非一個人自殺,否則他無從知道自己會怎樣死,更不可能知道自己死後的事情。但主卻屢次預言自己是怎樣死,死後其他人(包括門徒)會如何對待他,第三天復活等。因為只有神能創造生命並賜與生命,只有神能操縱人的生命(參申三二39;撒上二6),所以宣告自己將生命捨去又取回來者,就是宣告自己是神。宣告自己能按自己所預言的從死裡復活且永遠活著者,亦等於宣告自己是神。以下就是主基督對自己的死、復活,及門徒、眾人對他反應的預言:

(1)他預言自己的門徒猶大會出賣他(約十三18、21、25-26)。

(2)他預言彼得在他被賣後雞叫以先,會三次不認他(約十三38)

(3)他預言自己會在耶路撒冷受祭司長、文士許多的苦,並且被殺,(太十六21)。

(4)他多次預言自己被賣,被交在人手中,被殺,第三日復活(約二18-22;太十六21,十七23,二十19;可八31,九31,十34;路九22,十八33,廿四7等)。

(5)他預言自己被拿後,門徒要分散(太廿六31)。

(6)他亦預言自己復活以後,要在門徒以先到加利利去(太廿六32)。

(7)他甚至預言自己復活後要升天,坐在父神的右邊,並且要再來審判世界(可十四62;太廿五31等)

4 從歷史事實看主基督的死和復活

I 主基督被釘死的事實

下列歷史事實,證明主基督確曾被釘死:

(1)他被處死的罪名是自稱「猶太人的王」(可十五27)。

(2)他雙手、雙腳均被大釘釘穿,掛於十字架上,從早上九時一直到黃昏時間(可十五25、42等)。這樣被釘失血,是不可能不死的。

(3)兵丁為要看看他是否真的已經斷氣,是否有需要打斷他的腳,所以用槍刺他的肋旁,看見「有血和水流出來」(約十九34)。憑他們的經驗,這乃是被釘者已死的一個跡象,所以沒有打斷他的腳骨。

(4)彼拉多必會確定耶穌死了,才交給人埋葬(可十五43-46)。

(5)耶穌死後屍首被人用一百斤沉香和沒藥膏抹,然後按猶太人慣常的規矩埋葬──整個頭部用裹頭巾裹住,身體部分則用細麻布捲起來。以這種方法埋葬,縱使耶穌在被葬前還沒有斷氣,被葬後亦必窒息無疑(約十九39)。

(6)耶穌被埋葬後,羅馬人派了一隊兵丁,來到耶穌墓前,用該撒的玉璽封了亞利馬太人約瑟的墓,並在封蠟上加蓋了羅馬巡撫的官印,人只要塗毀這官印,已足以招殺身之禍。羅馬人此舉是因為主基督曾預言自己復活,他們恐防門徒偷屍然後散播謠言說耶穌復活。

(7)耶穌被釘時,門徒都怕被牽連,所以均四散奔逃,不敢見人,直到主復活向他們顯現,他們才恢復勇氣。

(8)兵丁離開,是因地大震動,石頭從墳墓口滾開,他們發覺耶穌屍體不見了,墳墓是空的,所以懼怕回去給祭司長報告。

(9)主埋葬後的第三日,墳墓變成空的,但裹頭巾和細麻布卻維持原來的形狀捲著(約二十6-7),好像完全沒有被移動過一樣。

(10)從那時開始,人在地上再找不到主基督的身體。

II 主復活及向門徒顯現的過程

主基督復活是基督徒信仰的房角石,而他復活最大的證明,不是空的墳墓,乃是他復活後向門徒的顯現。根據華富爾得(John F. Walvoord)的意見,主至少曾向門徒顯現十七次之多(注1),他復活及顯現的過程如下:

(1)看守的兵丁看見天使將墳墓的大石滾開,又坐在其上,他的象貌如同閃電,衣服潔白如雪,他們甚是懼怕。因墳墓的封印已毀壞,其中幾個兵丁進城將發生的事向祭司長報告,受了祭司長許多錢銀,叫他們說是在他們睡覺的時候,主的門徒把他偷去了(太廿八1-4、11)。顯然,大石的滾開不是為了使基督出來,乃是為了使人(包括守衛的兵丁)看見空的墳墓。

(2)大石滾開後不久,抹大拉的馬利亞、雅各的母親,並約亞拿等婦女,便去到墳墓。遇見天使向他們宣告主已經復活了(太廿八1、5-7;路廿四8-10)

(3)這些婦女看到這些現象,便回去將所經歷的告訴使徒,使徒認為他們胡言亂語,不相信(路廿四11)。

(4)基於好奇心驅使,彼得、約翰便跑到主基督的墳墓去觀看,見墳墓是空的,但那些裹頭巾及細麻布卻好像絲毫未被移動過,原地(in situ)捲著(約二十2-10;路廿四12)。

(5)主第一次顯現:向抹大拉的馬利亞(約二十11-17)。

(6)主第二次顯現:向馬利亞及其他婦女(太廿八9-10)。

(7)主第三次顯現:單獨向曾三次不認主的彼得(林前十五5;路廿四34)。

(8)主第四次顯現:向兩個往以馬忤斯路上的門徒(路廿四13-35)。

(9)主第五次顯現:向十個門徒(除多馬以外,因他不在場)(約二十19-23;路二十36-43等)。

(10)主第六次顯現:向十一個門徒(包括多馬),這次顯現是特別針對多馬的(約二十26-29)。

(11)主第七次顯現:向在加利利海捕魚的七個門徒(約廿一1-23)。

(12)主第八次顯現:向五百人顯現(林前十五6)。

(13)主第九次顯現:向主肉身的弟弟,當時還沒有相信主的雅各(林前十五7);雅各可能是在這時候悔改信主的(參約七3-5;徒一14;加一19等)。

(14)主第十次顯現:在加利利的山上,向十一個門徒頒布大使命(太廿八16-20)。

(15)主第十一次顯現:在橄欖山上臨升天前,向一百多(或五百多)人顯現(徒一3-9;路廿四44-53)。(以上是主在升天前向門徒顯現的過程,這只是記下來的顯現,很可能還有多次的顯現是沒有記下來的,因他有四十天之久與門徒同在,與他們談論神國的事。)

在主升天後,他亦曾特別在異象中顯現:

(16)主第十二次顯現:向臨殉道前的司提反(徒七55-56)。

(17)主第十三次顯現:在大馬色的路上,向逼迫教會的保羅(徒九3-6),保羅因而悔改歸主。

(18)主第十四次顯現:在阿拉伯向保羅(徒二十24,廿六17;加一12、17)。

(19)主第十五次顯現:在聖殿中預先告訴保羅有關逼迫之來臨(徒廿二17-21)。

(20)主第十六次顯現:在該撒利亞的獄中向為主被囚的保羅啟示,他將要到羅馬為主作見證(徒廿三11)。

(21)主最後一次顯現:在拔摩島向使徒約翰啟示有關未世的事情(啟一12-20)。

5 從一些事實看主復活的真確性

從主向門徒的顯現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客觀的事實,使我們不能不相信主的確已復活了。

I 官長的防備(注2)

因主曾多次預言自己的復活,所以羅馬人和祭司長早有防備,派了三十個守衛的兵丁去看守主耶穌的墳墓,慎防有人偷屍。

II 空的墳墓

沒有任何一個宗教教主的墳墓是空的,他們都死了。惟獨主耶穌的墳墓是空的,裹頭巾及細麻布按原來的形狀捲著,表明了主的身體已經復活,變成了超越時間與空間的榮耀身體;也表明了主的身體是毫無掙扎過或被移動過的。

III 有足夠的目擊證人

主復活最大的明證不是空的墳墓,乃是他復活後向門徒的顯現。他曾單獨向一個人(如彼得、保羅、雅各、抹大拉的馬利亞等),二個人(往以馬忤斯的門徒),三個人(婦女),七個人(在加加利海捕魚的門徒),十個人(除多馬外的使徒),十一個人(眾使徒),一百多人(臨升天前),甚至五百多人顯現,是不可能以「幻覺」解釋的。請注意:這些門徒在看見主復活前,甚至在看到的時候,亦曾不信、懷疑,以為是幻覺,以致主基督要以實際的行動──將釘痕的手及肋旁給他們看,與他們一同吃,證實他實在已經復活(參約二十24-25;路廿四36-43)。

IV 有足夠的時間向門徒顯現

主一共有四十天之久與門徒同在,而每次顯現都有頗長時間與他們談論神國的事,與他們同吃,同行……以致門徒能從懷疑到相信,知道他乃是靈魂與身體一起復活了。

V 門徒的改變

主的弟弟雅各信主,顯然是因為看見了復活的主向他顯現;保羅從逼迫教會突然改變成為主殉道的使徒,完全是因為復活的主向他顯現。其餘的門徒,都是從「惶恐驚懼」改變為甘心樂意冒死見證主,且為主殉道的使徒。還有,雅各因為信仰及傳主的道被砍頭,司提反因為主作見證被人用石頭打死,彼得被倒釘十字架,保羅於監獄中殉道,主耶穌肉身的弟弟雅各被人從殿頂推下跌死殉道,約翰被放逐至拔摩島等等。我們可以說,每一個使徒都為了見證主的福音而殉道。為什麼他們有這些改變?因他們都看到主的復活及復活帶給他們的盼望,所以都能視死如歸。若主的復活不是千真萬確的事,若他們沒有見過、聽到,甚至摸過復活的主,他們可能有這樣的改變嗎?

VI 門徒的良心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15節說,若基督的復活不是事實,則他們根本就是作假見證,有可能嗎?保羅說,這根本是不可思議的事。若門徒作假見證,對他們是毫無好處的。

(1)對他們的今生毫無好處。若他們這樣作見證,隨時會受逼迫,被監禁,被毒打,被燒死,被斬首,被拉去餵獅子,失去他們的一切。事實上,單在第一世紀,因要為基督的復活作見證而殉道的信徒,已超過十萬以上。

(2)對他們的來生亦無好處。若他們相信聖經,則他們一定曉得十誡中的一誡是「不可作假見證」,而耶穌亦曾多次教訓他們「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魔鬼)」(太五37)。保羅亦曾說,明知故犯作假見證者,就好像犯其他罪如姦淫、拜偶像等一樣,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這樣看來,若他們所見證的並不是他們親眼看見,親耳聽見,甚至親手摸過的,這簡直就是不可思議的。常見的情況是:在嚴厲的逼迫與壓制下,人不敢認自己是信徒,明明經歷過主的愛,明明是信的,亦不承認。筆者在中國大陸就見到無數信徒因怕勞改、坐牢,及怕被冠上「牛鬼蛇神」的稱呼,受逼迫而否認了自己的信仰;直至形勢好轉後才敢承認是信徒,痛悔自己曾否認主基督。

VII 信徒的品格

歷世歷代以來,真正能對社會,對非信徒產生影響力的,不是傳道人的口才,乃是信徒生命的見證。他們的品格及愛心,是決定教會是否有生命力的因素。壞樹不可能結出好果子,同樣,好樹也不會結壞果子。若使徒所傳的乃謊話,他們無從培養誠實的門徒。任何真正重生的信徒皆曉得,甚至連「白色的謊言」(不會傷害人的謊言)也不是主喜悅的。從第一世紀教會在逼迫下的增長情形來看,門徒不可能沒有經歷過主復活及向他們顯現。換句話說,他們的見證不可能是假的,甚至不可能有任何誇大的成分。

VIII 反對者無聲的見證

當使徒瘋狂地傳主基督復活之際(據約瑟夫的《猶太古史》所載),那些佔絕對優勢的反對者,竟拿不出半點證據指出使徒之見證有虛謊或誇大的成分。若門徒所見證的不是千真萬確的事實,有可能連一點點反對的證據也沒有人提出來嗎?任何人都曉得,一些騙局只能騙一些人,卻不能騙所有人;只能騙人一時,卻不可能永遠騙人。在那麼多的門徒中,只要一、二位叛教者將其中一些「虛謊」揭露出來,整個騙局便會不攻自破。然而,事實告訴我們,從來沒有任何人提出過任何證據,指出使徒之見證有誇大或虛謊之成分。我們只見到無數歷史、考古資料印證主基督復活的事實,可見主基督復活不可能是假的。

6 從反對者理論之不成立看主基督復活

從主復活後一直到如今,不相信的人──特別是那些反對主基督的人,先後提出不少理論說主基督並沒有復活,分列如下:

I 虛謊說(Falsehood Theory)

主張此說者,說耶穌並沒有復活,只是門徒按預先計劃的將耶穌的屍體偷走,然後宣揚說耶穌復活了。此說其實源於耶穌時代的猶太領袖及官長。他們送了許多銀錢給看守的兵丁,囑咐他們說:「夜間我們睡覺的時候,他的門徒來,把他偷去了。」(太廿八13)官長且保證他們會勸服巡撫,使兵丁平安無事。其實,這話本身已是一個矛盾,若是睡著了,他們從何知道門徒來偷屍?

此說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門徒在主基督復活前那種惶恐驚懼的心情,不可能有「計劃偷屍」的行動。

(2)那三十個以上看守的兵丁,輪流守衛,每更至少有六個人,這種謹慎守衛的防備措施,是不容許有任何偷屍之可能的。何況這些兵丁皆知道主曾預言自己第三日要復活,再加上該撒已命令封墓,這樣重大的任命,是不容許兵丁在最緊急時刻睡覺的。

(3)那些仍然維持原狀的裹頭巾及細麻布,顯示不可能有任何人曾移動主的身體。

(4)若主的屍體真的被偷,在那麼嚴厲的逼迫下,是不可能自始至終不被揭發出來的。

(5)門徒的良心及信仰不容許他們這樣做,況且為了一個謊言而將今生、來生的一切好處都喪掉,這是任何正常人都不可能會做的。

(6)使徒謹守聖潔的生活原則及教訓(包括誠實),顯出他們不可能撒謊。

(7)見證主復活及顯現者有五百多人。當聖經面世時,大部分目擊證人還在世。若這是一個騙局,有可能連一個人也不「揭發」這騙局嗎?要知道,在最初的三個世紀中,基督徒均受到苛刻的逼迫,甚至殺害,反對基督者卻受到尊崇。這樣的環境,絕對不容許有騙局的存在。

II 暈迷說(Swoon Theory)

主張這種理論的人,說耶穌並沒有死去,乃是一時暈迷過去,後來醒過來便掙扎出墳墓逃走了。這種說法連不信主復活的史脫勞斯(Strauss)亦認為是離奇可笑,不能成立。

(1)主耶穌曾經死亡的證據十分充分(參本章4.I)

(2)這說法無法解釋那些按原狀留在墳墓中的裹頭巾及細麻布。

(3)曾受過重傷的人如何能單獨推開大石?他又如何能瞞過那些守衛的兵丁?

(4)那受過重傷的耶穌後來又去了那裡?若他只是暈迷醒過來,仍留在世,難道一直不被人發現及揭發出來嗎?

(5)這說法無法解釋門徒的見證──他們因怕猶太人,門都關了,但主耶穌卻(有形有體地)突然出現在他們當中。

以上理由指出暈迷說是無法成立的。

III 幻象說(Hallucination Theory)

主張這種理論者謂耶穌並沒有復活,那只是門徒因朝思暮想所產生的幻覺而已。此說法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門徒在親眼看見、親耳聽見及親手摸過復活之主以前,根本不相信有復活這回事,甚至在他們見到主後,仍抱著一種懷疑的態度,有人甚至是在摸過主釘痕的手及刺過的肋旁後才相信的。這種態度不容許他們有幻覺的可能。

(2)主的顯現不只是向一、二個人,他有時向一人,有時向二人,有時向幾個人,有時向十個、十一個人,有時向一百多甚至五百多人,那麼多的人有可能都產生幻覺嗎?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

(3)主耶穌向門徒的顯現,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乃是四十天之久。他不是在他們面前飄一飄便離去,乃是在那裡與他們談論神國的事,甚至與他們同吃。這樣的顯現不可能以「幻覺」來解釋的。

(4)「幻象說」不能解釋空墳墓裡按原來形狀捲著的裹頭巾及細麻布。

(5)那些從不信改變成為信徒的人,如雅各、保羅等的見證也不是「幻象說」所能解釋的。

從以上的理由來看,幻象說是絕對不可能成立的。只有那些沒有詳細研究過耶穌復活的事跡及歷史證據的人,才會作出以上假設。

IV 神秘說(Mystical Theory)

主張這種理論者,說主復活的故事,只不過是從巴比倫及東方宗教中取材而編造出來的傳說,那只不過是神話。這種說法根本沒有注意到歷史的發展,也沒有留意歷史學家(包括與耶穌同時代之不信者如大魯士、費魯、約瑟夫等人)記載有關教會的開始,門徒的見證,及當時的事跡等,只憑空想出這一理由來,先入為主地采不信、不理、不問的態度。

此說不能成立之理由如下:

(1)空的墳墓留存至今,這一事實及那些捲著的裹頭巾、細麻布等絕非「神秘說」所能解釋的。

(2)主耶穌復活及顯現均有明確的時間、地點、場合等作依據,絕對不是「神秘說」所能解釋的。

(3)門徒見證復活的主乃他們所「親眼看見、親耳聽見及親手摸過」的,這恰好反駁「神秘說」的說法。

(4)仔細研究過歷史的人,都曉得沒有任何一種死人復活的理論象主復活一樣──靈魂體一起復活,且化成一永不衰殘,不受時間、空間限制之榮耀的身體。

(5)門徒冒死傳福音時,並不是向人傳一個故事,而是傳一個事實──聽者都有目共睹的(徒二22)。

(6)門徒生命之改變,以及聽到福音的人仍冒死相信,這些表現絕非「神秘說」所能帶來的。

(7)若主的復活只屬神話,則門徒是製造謊話連篇的歷史。他們的信仰和良心,今天及來生帶來之惡果的考慮……會容許他們這樣做嗎?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

(8)連不信主的歷史學家、羅馬的官方歷史、猶太人的歷史等,亦不否認耶穌受死、空的墳墓、門徒見證主復活及顯現的事實。可見「神秘說」這一理論只建立在盲目、無知的推測上,對任何稍有知識的人,包括不信的歷史學家,均不足為據。

7 主基督復活的重要性

主基督的復活,對門徒甚至整個基督教的信仰,有著無比的重要性及意義:

I 主基督復活證明了他是誰

彼得第一篇的布道信息說,主的復活證實了他是主,是基督。

(1)惟有神掌管生死之權,主的復活正宣告他就是那生命的主,這一如他所說的:「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十一25-26)這亦暗示了他實在擁有一切的權柄。

(2)「耶穌」一名的意思是「耶和華拯救」,主被取名叫耶穌,因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一21),他的復活證實了他的確是救主,能勝過死權和罪的權勢。

(3)他的復活也證實了他乃是舊約眾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基督),他是王,是祭司,是先知。否則,在他一個人身上是不可能完全應驗了先知有關彌賽亞的預言的。 

II 主基督復活證明了他的職分

「基督」(Christos)一字是從希臘文而來的,相當於希伯來文的「彌賽亞」(Messiah),原有「受膏者」的意思。在舊約時代,有三種職分的人是受膏的,一是君王,二是祭司,三是先知。主的復活證明了他乃是完全的君王,完全的祭司,及完全的先知。

(1)完全的君王──君王本來是神的代表,表彰了神與人同在。然而,在舊約時代,沒有任何一位君王是完全的。換句話說,沒有任何君王能真正代表神治理他的子民,因為君王均被他們的罪所轄制。惟有復活的主基督是完全地代表了神。

(2)完全的祭司──祭司本來是代表人與神和好的「中間人」。然而,祭司本人都有罪,他們無從代表人認罪,更無法擔當人的罪。惟獨主耶穌是以無罪的代替有罪,他的復活證實了他確有赦罪的權柄與能力。

(3)完全的先知──先知是神的代言人。但有誰能完全瞭解神的奧秘,有誰能完全知道未來?只有那道成肉身來到世上的神,他的復活證實了舊約及他所預言的絕不會落空,都要一一應驗。

以上三種職分,在舊約時代,好像一個影子,到了耶穌來世,便完全顯明瞭,一一在他身上完全實現。所以「基督」一詞在主來世後,便不再用於任何人身上,只有他是真正的基督。

III 主基督復活與他現在的工作

聖經所載主現今的工作與他的復活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沒有他的復活,他現今一切的工作均不可能實現。這些工作包括:

(1)差遣聖靈──聖靈要住在信徒心中作保惠師,也作門徒將來得基業的憑據。在信徒犯罪時,他會責備及提醒他們;在信徒要作決定時,他引導他們;他也使他們在事奉、見證主時有能力。門徒經歷聖靈的同在,證實了主已復活及升天了(參約十六7,十四26,十五26;弗一13-14)。

(2)賜門徒永生──沒有主的復活,也絕對不可能會有永生。主耶穌本身若沒有權勝過死亡,他也無權賜人永生。然而,門徒所經歷的生命改變,神同在的豐盛生命,正是他們已得著永生的最好明證(參約十一25,十二24-25)。

(3)成為教會與一切受造物的元首(參西一18;弗一20-23)。

(4)成為信徒的中保──他復活後升天,坐在父神的右邊,為信徒祈求(參約壹二1)。門徒禱告蒙允的經歷,證明基督已在執行其中保的工作,豈可能沒有復活之理?

(5)賜下恩賜──他賜各種恩賜給門徒,使他們能有效地建立信徒,建立基督的身體(參弗四8-13)。這種工作乃建立在主的復活上。沒有他的復活,便不可能有這回事。現今教會信徒所經歷的各種恩賜,包括那些超自然的恩賜如治病、趕鬼等,正是主已復活的明證。

(6)預備地方給信徒(參約十四2-3)。

IV 主基督復活與他將來的工作

主的復活與他將來要作的一切也是分不開的。沒有他的復活,以下的一切工作將不會實現:

(1)死人的復活──這包括了教會被提前已經離世之門徒的復活,還在生之信徒的被提,千禧年王國的建立,末日的復活(未信而已離世者)及主的審判等,都將建立在主復活的基礎上(參林前十五12、22;約五28-29;啟二十12-14)。

(2)基督與教會的「婚筵」──教會要被提,將來教會與主合而為一,這一切乃是與主的復活分不開的(林後十一2;啟十九7)。

(3)基督坐在大衛的寶座上──基督作王完全建立在他復活的基礎上。

(4)新天新地──若基督根本沒有復活,這應許亦將要落空,人將活在絕望之中。但主復活的事實宣告了信徒的終局及盼望是什麼。

V 主基督復活與聖經的可靠及權威

主的一生,具體而清楚地應驗了先知及他自己逾三百個的預言,證實了聖經乃是神所默示的,是「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的。主的復活也指出主的再來,死人的復活受審,新天新地等,亦將要一一應驗。

8 結論──主基督復活對門徒的意義

主的復活至少帶給門徒以下的意義:

(1)主成了「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那些在主裡死了的人,將要與基督一樣的復活,這是主耶穌應許所有相信他的人的。

(2)主以復活表明他有權赦免人的罪。他的死的確是以無罪的代替有罪,但我們從何知道他已勝過罪的權勢?他從死裡復活便是確實的答案。無疑,信徒在真正悔改信主後,都可以經歷到罪得赦免的平安,然而,主的復活帶給我們更重要的一個保證,就是我們的罪在神面前永不被記念(詩一零三11-12)。

(3)主的復活帶給門徒新的價值觀與人生觀。門徒能不注重地上的事,而注重天上的事,輕看短暫的,而重視有永恆價值的。門徒清楚自己在世生活只不過是寄居的客旅。每個人始終有一天要去到父神那裡交帳。到底將來我們的賞賜有多少,完全繫於我們在世上是否盡力求神的國與神的義。這種人生觀亦帶給我們遵行神旨意的動力。為何在受逼迫、苦害時,門徒也能愛他們的仇敵?為何門徒能如同主一樣饒恕那些虧欠他們的人?為何門徒可以忍讓人而不斤斤計較所謂「公平」?門徒如何才可以無條件地愛那些別人認為是不值得愛的人?這些問題的答案皆離不開主復活所帶給人終極的盼望。

(4)主的復活使我們確知我們所信的乃是永活的真神與救主。他乃真神,完全操縱著生命的主權,他實在是救主。我們的信仰不是建立在含糊的假設或信念上,乃建基在歷史的事實上。因這歷史事實,我們才有確實的信息可傳。我們甚至可以根據主的預言告訴世人這世界將來的命運如何,勸他們早日悔改歸主。

(5)主的復活使門徒確知自己在神裡面的地位與身份。主的復活及聖靈的降臨,使我們有重生的確據,又確知自己實在已成了神的兒女,這地位是無人能奪去的。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55至58節總結基督復活與門徒的關係時說:「死啊!你得勝的權勢在那裡?死啊!你的毒鉤在那裡?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感謝神,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你們務要堅固,不可搖動,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為知道,你們的勞苦在主裡面不是徒然的。」

(本章獲種子出版社特許轉載)

註釋

1. 參John F. Walvoord, Jesus Christ Our lord, pp.192-195.

2. 參麥道衛《鐵證待判》,頁351-358。

第十三參考書目

1. Anderson, J.N.D. Christianity: The Witness of History. Tyndale Press, 1969.

2. Bushnell, Horace. The Supernaturalness of Christ. N. Y.: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861.

3. Geisler, Norman. Christian Apologetic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76.

4. Mcdowell, Josh. Evidence that Demands a Verdict.中譯:麥道衛《鐵證待判》(香港:更新傳道會,1978)

5. Morrison, Frank. Who Moved the Stone?London: Faber & Faber,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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