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聖經的文體中,「預表」(typology)是一種很特別且重要的文體。任何忽略這種文學體裁的讀者,讀到舊約的人、事、物,特別是神命令以色列人要謹守遵行的制度、節期、祭祀的時候,將沒法領會為何神要他的子民守這些制度、節期與祭祀儀式。他們亦無法明瞭新約作者將舊約的例子引用於新約的人、事、物,兩者到底有何相關之處,閱讀舊約聖經很容易就感到枯燥乏味。
所謂「預表」(typology),原是從「種類」(type)一詞而來,意指舊約中某些人、事、物、制度、節期、禮儀等,雖本身有明確的歷史背景、目的與意義,然而神卻用這些人、事、物、制度、節期、禮儀等去比喻將要來臨的人、事、物。解經家稱舊約有預表作用的人、事、物等為「種類」(type),新約被預表的人、事、物為「比對種類」(antitype)。其中以預表主基督的人、事、物、制度、節期、禮儀等特別多。難怪有些神學家說:「在舊約中,差不多每一處經文都可看到基督。」預表文學的基礎,正如希伯來書作者所言「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十1)。在整個救恩歷史中,神的工作是有一貫性之模式的。
2 解釋預表的原則
解釋預表時,若解經者不小心,很容易會流於靈意解經,忽略了舊約時代之歷史背景及其本來的意義與目的,這樣,聖經的時代性及歷史性就會被扼殺;其次,亦很容易將預表文學視作建立真理的根據或基礎。為了防止以上問題的產生,釋經者必須注意以下解釋預表的原則:
(1)預表的作用是用來比喻及應用某些人、事、物,而不是解釋(not to interpret)。其目的乃使讀者更能具體地瞭解某一真理。
(2)舊約人、事、物對新約某些人、事、物之預表只屬局部性而不是全面性的。釋經者若試圖過分細微,牽強附會地將不相關的人、事、物扯上關係,則完全失去作者的原意。但到底相關的地方何在?最保守的方法,是回到新約去,看新約作者如何用舊約某些人、事、物去比喻新約的人、事、物。(注1)另一可接納的方法,是釋經者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說明神在舊約某些人、事、物上具有預表的用意,或者舊、新約所預表之人、事、物確是相關的。
(3)解釋新約人、事、物的基礎,絕不能建立於舊約的預表經文上,主要根據還是來自新約的文法結構、上下文意、歷史背景、聖經神學等。
(4)預表是用來解釋真理而不是用來建立真理或教義的。所以任何從預表而來的「教義」,若沒有明顯聖經教訓為準者,必須摒棄。
(5)任何與上述解經原則有衝突的預表解經,必須排除。
現以「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為三位一體之預表,試析其是否符合解釋預表的原則。縱使我們可以接受亞伯拉罕預表聖父,以撒預表聖子(獻祭時),但雅各能否被視作聖靈的預表?我們很難找到雅各與聖靈相關之處。
另一例子是,有人以民數記二十一章4至9節之銅蛇為主基督的預表(因主以蛇的被舉比喻自己的被釘十架),所以解釋說十字架不是主基督受釘受刑罰,乃是撒但受釘受審判。由此又引伸成教義,說撒但已鑽進了基督的肉身中,所以表面是基督被釘死,實際上是撒但受刑。(注2)這解釋完全忽略了經文的歷史性,亦完全沒有根據。這樣的解經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就是將作者無意預表的部分強加進去,而不看新約之比對種類(antitype)是否有完全相同的因素。更嚴重的錯誤,是用預表去建立教義,而忽略聖經明顯的經文對該教義的看法。
3 舊約對主基督的預表
舊約人物 | 有關經文 | 預表內容 |
亞當 | 羅五12-21 | (a) 第一個亞當和最後的亞當,人的代表 (b) 來世時均屬無罪 (c) 神的長子,但前者不順服以致死,後者順服進入永生 |
亞伯 | 來十一4; 創四1-10 | (a) 牧人 (b) 所獻的祭乃神所悅納的 (c) 被殺,為仇人代求 |
亞伯拉罕 | 創十二1-3; 賽九6; 但七13-14 | (a) 完全的父 (b) 萬族因他得福 (c) 大國 |
以撒 | 加四28; 約三16 | (a) 完全的兒子,被獻作祭牲 (b) 獨生的 (c) 應許的兒子 |
雅各 | 創四九1-28; 太十九28 | (a) 完全的僕人 (b) 十二支派(門徒)從他而出 |
約瑟 | 創三十22-24; 創卅七3;約三35; 創卅七4;約十五24-25; 創卅七8;約十五24-25; 創卅七23;太廿七35; 創卅七28;太廿六14-15 創卅九4;腓二7; 創卅九11-20; 賽五三9; 腓二8-9; 弗四32; 羅五7-8; 羅十一1-27 | (a) 神的引導而出生的 (b) 父所最愛的 (c) 為兄弟所恨 (d) 被兄弟拒作其首領 (e) 外衣被剝去 (f) 被害,以銀子被賣 (g) 成為僕人 (h) 被害是無辜的 (i) 被神升高作王 (j) 成為外邦人的祝福 (k) 無條件饒怒敵人 (l) 成為救主 |
便雅憫 | 創卅五16-18; 路二35 | (a) 原意「在我右手邊之子」 (b) 帶給母親憂傷 (c) 常勝之族(勝過罪之主) |
麥基洗德 | 來五-七; 創十四18-20 | (a) 原意「公義的王」 (b) 無父無母,前者不知,在主乃為事實 (c) 在撒冷作王,意指和平之至高神的祭司 |
約書亞 | 太一21; 約一17; 羅八2-4 | (a) 原意「耶和華拯救」,即「耶穌」(希臘文) (b) 完成摩西未完的工作或使命,繼承摩西 (c) 率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順服之子的意思) (d) 救主,前者是影子,主為實體 |
摩西 | 出一15-16, 三7-10; 徒七25; 太二16、19-23 | (a) 年幼時即遭追殺 (b) 在以色列遭逼迫時出生 (c) 為神揀選作救主 (d) 為同胞所拒絕 (e) 從埃及出來;四十晝夜捱餓 (f) 第二次來臨時受歡迎 (g) 皆為先知、祭司、君王,主比摩西更大 (h) 百姓到他死後,才進應許地 |
亞倫 | 來五4 | (a) 皆為祭司,主比他更大 前者屬地,後者屬天; 前者在摩西律法下,後者在 新約下; 前者每日獻祭,後者一次成 全 (b) 為眾人代求,為神人中保 |
大衛 | 撒上十六11, 十七28; 詩四一9; 約十三18等; 太二13-15、19-21 | (a) 先作牧人,後為君王,主更大 (b) 為兄弟所拒絕 (c) 一生顛沛流離 (d) 朋友出賣 (e) 完全掌權,成為以色列王 |
所羅門 | 代上十七11-14; 約二19-21; 林前三16; 箴八12-31; 王上三9,四29-34; 路十一31 | (a) 君王,主更大 (b) 萬有均屬主 (c) 智慧之君,主比所羅門更大 (d) 為神建殿(前者有形,後者無形=教會) (不少人從雅歌中所羅門與書拉密女之關係看到基督與教會之預表,這種解釋見仁見智;不過,以預表為局部性的比喻是未嘗不可的。) |
所羅巴伯 | 該二20-23; 西一15; 腓二6 | (a) 被神揀選為印(神的形象) (b) 神要傾覆列國,以他為君王 (此段經文屬預表性預言,因所羅巴伯並未經歷所應許的。) |
約拿 | 太十六4; 路十一30-32; 太十二39-41 | (a) 三天在魚腹(主耶穌三日在墳墓)後復活 (b) 外邦人因其傳道才得救(約拿不樂意,但主是樂意的) (c) 外邦先知 (d) 主比約拿更大 |
以利亞 | 王上十七8-24, 十八16至十九2; 約六1-15; 徒四25-26 約二1-11,十一41-44 | (a) 神的先知 (b) 以寡敵眾 (c) 被掌權者迫害 (d) 行神跡:以少變多;使人復活 |
以利沙 | 王下四1-7、18-37、 42-44, 五1-14,七1-20 | (a) 原意「我的神為救主」;主耶穌之名意指「耶和華拯救」 (b) 行神跡:少變多;使人復活;以小量的餅餵飽多人(主比以利沙更大);治癒大麻瘋者 (c) 預言 |
以賽亞 | 賽六一1-3; 路四18-20 | (a) 受膏去傳福音 (b) 使命相同 (c) 受掌權者之害至死 (以賽亞這段經文所載的可說是預言,因先知本人從未經歷過內中所說的。) |
希西家 | 王下十八至二十章 | (a) 使以色列復興(但主比希西家更大) (b) 成為猶太人的希望(但希西家是短暫的;主是永恆的;前者是影子,後者是實體) (c) 皆為君王 |
撒母耳 | 撒上二1-10 | (a) 皆為祭司,主比他更大 (b) 使命、委身一樣,同蒙揀選 (c) 母親的心境一樣 |
舊約史實 | 有關經文 | 預表內容 |
以皮子遮蓋亞當、夏娃 | 創三21, 四4-5; 利十六15-22; 賽五三7;約一29 | (a) 他的被殺能遮蓋人的罪 (b) 一塊皮子(一隻代罪羔羊)遮蓋他們 |
以色列人出埃及 | 詩八十8;太二15; 約十五1 | 他從埃及地被召出來,皆為神的僕人,但以色列人不順服,也不甘心;主基督則既順服,且甘心。 |
逾越節羔羊被殺 | 出十二1-12; 太廿六17-19、26-30 | 他的血使人得免死亡,不被神擊殺;主被殺的時候與羔羊被宰的時間一樣。為何門徒所吃逾越節的筵席沒有羊?因那羊就是主基督。 |
磐石被擊打出水 | 出十七5-7;林前十4 | 主就是磐石,他的生命被取去,成為人得活水的泉源 |
銅蛇被舉 | 民廿一5-9;約三14 | (a) 同樣被舉起 (b) 不信者滅亡 (c) 信者得生 (d) 除去咒詛的唯一方法 |
贖罪之羊被獻,被放 | 利十六15-22 | (a) 擔當世人的一切罪 (b) 將人的罪孽帶到遠處,永不記念 (c) 代罪而死 |
舊約事物 | 有關經文 | 預表內容 |
會幕 幔子 | 來八1-5,九1-10, 十19-20 | (a) 主的身體 (b) 幔子裂開比喻主的身體被擘開,以至人、神的關係恢復,透過主能與神面對面見面 |
亞倫的杖 | 來九4 | 杖的發芽(恢復生命)預表主的復活 |
逃城 | 詩四六1; 申十九1-13; 書二十6 | 逃到他那裡的人不會再被追究,罪得赦免;然而他要到大祭司死了才真正得自由 |
嗎哪 | 約六31-35、49-50 | (a) 神所賜 (b) 從天上來的 (c) 吃過前者還會死,但吃後者永遠不死 |
約櫃 | 約一14、18; 出廿五10-22 | 主的道成肉身,是使神與人相會的唯一途徑(出廿五22) |
香檀 | 來七25 | 主為萬人代求,為大祭司 |
陳設餅桌 | 約六48 | 主基督為生命之糧 |
燈台 | 約八12 | 主基督為世界之光 |
洗濯盆 | 申五26 | 主基督用水藉著道將教會洗淨 |
無酵餅 | 林前五7-8;出十二15-20 | 基督是無罪的,但要被有罪的吃下,神才會喜悅吃的人 |
香 | 出三十34-38 | (a) 被壓碎才發出香氣 (b) 完全被燒盡作祭和獻給神 |
牛 | 結一4-14 | 他是神的僕人 |
斑鳩或白鴿 | 林後八9; 利五11-13 | (a) 他成為貧窮 (b) 可作燔祭、贖罪祭、贖愆祭等之祭物替人贖罪 |
獅子 | 結一4-14 | 他是萬王之王 |
鷹 | 結一4-14 | 他是神,從天而降的 |
舊約制度 禮儀節期 | 有關經文 | 預表內容 |
燔祭 | 利一; 來九20-22,十1 | (a) 沒有殘疾(沒有罪) (b) 要獻上血(流出血) (c) 無保留地獻上 (d) 可贖人之罪(前者為影兒,主基督為實體) |
贖罪祭 | 利四; 來九20、22,十1 | (a) 沒有殘疾(無罪的),在營外受苦 (b) 血要流出,為人受苦 (c) 救贖人類脫離罪性(原罪) |
贖愆祭 | 利五; 來九20、22,十1 | (a) 任何人均可在基督的救贖中有分(他本是榮耀的,卻變成最貧窮,代替世上所有人) (b) 全然獻上,補足我們一切的虧欠 (c) 血要流出,贖人罪行 |
平安祭 | 利三; 來九20、22,十1 | (a) 沒有殘疾(無罪) (b) 血要流出 (c) 全然獻上,使人與神和好 |
素祭 | 利二 | (a) 無酵(無罪),指基督的聖潔無罪 (b) 乳香(獻給神);燒盡(全獻上) |
祭司職分 | 來七27,八5-6 | (a) 主基督是真正的祭司,最大的祭司,人與神之間唯一的中保 (b) 完全的人的代表,代人向神代求 |
先知職分 | 來一1-2 | (a) 神的代言人 (b) 將神的啟示告訴人 |
君王職分 | 詩一一零;賽九6 | (a) 神的代表 (b) 權柄、榮耀 |
逾越節 | 林前五7;彼前一15-19 | (a) 記念以色列人從埃及被救出(預表記念人從罪裡被釋放) (b) 羊(基督)之被殺成就這事實 |
無酵節 | 林前五7-8 | 既已得贖,信徒(以色列人)應在生活上與蒙召的恩相稱 |
初熟節 | 林前十五20、23;利廿三11 | (a) 主基督乃復活初熟的果子 (b) 同為七日的第一日 (c) 原為記念以色列人出埃及進應許地後第一次農作物豐收而設的 |
住棚節 | 亞十四16-19 | (a) 原為記念以色列人出埃及在曠野生活的經歷 (b) 預表將來主在千禧年的國度中作王,以色列人重聚的國度 |
二餅節(五旬節或七七節) | 弗二14; 利廿三15-21 | (a) 在初熟節後五十日 (b) 預表五旬節,外邦人與猶太人(二個餅)在主基督裡成為一體 |
贖罪節 | 利十六15;羅三25; 來九7-8、23-28 | (a) 舊約中代罪羔羊(利十六5)預表主基督 (b) 記念十字架的救贖工作(馬有藻牧師則主張預表大災難期間以色列全家歸主) |
4 聖經有關主基督之預表對信徒的意義
聖經有關主基督豐富的預表對信徒至少有下列的意義:
1. 預表使我們更清楚地認識新約聖經對主基督之描寫到底是何意思,讓我們更具體地瞭解他是誰,他為我們作了些什麼等。
2. 預表使我們更能欣賞神的救贖是早有計劃和準備,是通過他的理智、情感和意志的。他要求我們盡心、盡性、盡意和盡力愛他,是理所當然的。
3. 讀到舊約的人、事、物、制度、禮儀和節期時,預表帶給我們新鮮感,絕不會感到枯燥乏味。另一方面,預表亦使我們瞭解到,為何神在吩咐摩西及以色列人造約櫃、燈台、桌子、帳幕、幔子、聖所、至聖所、祭壇,以至於祭司的聖衣、穿戴一切等,均要「照我(耶和華)所指示你(摩西、以色列人)的樣式」(出廿五9、40,廿六30,廿七8;來八5等)。
4. 預表本身既是喻道,亦是應用,它含有投射作用;它能幫助信徒更有效地將聖經真理應用於他們與主的關係上及日常生活中。
5. 預表本身對門徒亦有重要的意義。若我們能留意舊約的人、事、物之起源、背景及神啟示那些記載的心意,我們不難找出其中蘊含豐富的屬靈意義。
註釋
1. 這是馬什(Bishop Marsh)的立場。他指出,新約作者認為是預表的才算是預表,否則不算。筆者認為這會限制信徒對某些真理和舊約經文的領受。因喻道、應用是多方面的,合原意則可。
2. 參李常受著《羅馬書生命讀經》,頁238。
3. 參馬有藻《舊約概論》,頁34-37。
第十至十二章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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