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主基督有可能犯罪嗎?

任何相信聖經無謬誤的人,甚至大部分聽過主基督的人,包括信徒與非信徒,都會相信主基督是沒有犯過罪,是無罪的。當我們翻開聖經及當時的歷史,我們一定可以發覺到與基督同時代的人的見證:不獨審判他的巡撫彼拉多三次說查不到主基督有任何罪(約十八38,十九4、6),連賣他的猶大(太廿七4),與他同釘的囚犯(路廿三41),釘他的百夫長(路廿三47),與他一起生活三年多的門徒(彼前二22,三18;來四15;林後五21等),甚至主自己(約八46),都一致證明主基督是無辜的,他生平沒有作過一件不好的事,是「心裡沒有詭詐,口裡也沒有犯罪」的義人和聖者。

然而,到底主基督是否有可能犯罪呢?面對這問題,不獨不信聖經無誤的人意見分歧,連那些自承相信聖經無誤的信徒亦可能有不同的立場,使許多信徒對這問題產生很大的困惑。

表面看來,這似乎是一個相對性的問題。因為聖經只強調主基督是無罪的,卻從來強調他是否不可能犯罪。因此,在教會,甚至福音教會之中,都存著兩個不同的立場:一是說基督雖然沒有罪,但他有可能犯罪;二是說主基督不但能不犯罪(posse non peccare),他而且是不能、不可能犯罪的(non posse peccare)。

從教會歷史來看,無論是不信的自由派神學家也好,極保守的基要派學者也好,有一點是他們一致同意的,就是主基督從沒有犯過罪,他是完全的人。

道成肉身前的基督及道成肉身後的基督是否可能犯罪?這問題乃是對個人信仰的試金石。自由派或新派學者及異端,反對道成肉身及道成肉身前、後之主基督不可能犯罪論,因為他們自始至終否認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他們只同意主基督是完人或次一等的神,自然,「不可能犯罪」這一屬性便不可能在主基督身上找到。

1 對基督是否可能犯罪的各個不同立場

從以下的圖表來看,最具爭辯性的問題,乃是在主基督道成肉身期間,是否可能會犯罪。面對這問題,不獨新派學者與福音派學者有著不同的見解,甚至在福音派學者之中,亦是意見紛紜,令人感到難以適從。主張主基督不可能犯罪者所看重的是,雖然主道成了肉身,但他仍是一完完全全的神,既是真神,他怎可能犯罪?主張主基督有可能犯罪者則看到了他的人性,既是完完全全的人,怎麼會永不可能犯罪?而且聖經明明記載,主基督的道成肉身乃是他「虛己」的表現。既是虛己,是否也包括了捨棄「不可能犯罪」這一屬性呢?另一方面,有一些事情主基督的的確確是有限制的,例如,他向門徒提及自己再來的日子時說,這日子他不知道,天使也不知道,只有父知道(太廿四36)

立場

道成肉身

的基督

道成肉身前

、後的基督

 

曾否犯罪?

是否可能犯罪?

曾否犯罪?

是否可能

犯罪?

自由派、開放派、新派

X

X

中和派

X

X

X

保守派

X

X

X

X

面對以上富爭辯性的問題,我們最好探討一下雙方面的理由,然後回到聖經去,看看那些理由是否充分。當然,在尋求以上的答案以先,我們必須要面對一些人的問題,「既然聖經也沒有指明主基督是否可能犯罪,為何我們要多此一舉,在這裡費那麼多唇舌去討論?」

2 教義的重要性

表面看來,這是一個無關痛癢的問題,反正聖經並沒有明言主基督是否有可能犯罪。然而,當我們細心研究這教義所包含的教義時,我們大概會同意一些神學家如華富爾得(John F. Walvoord),石威廉(William G. T. Shedd),斐恩伯格(Charles L. Feinberg)等的意見──這教義的重要性,絲毫不亞於「三位一體」的教義。雖然聖經沒有直接宣告神是三位一體的,然而,否認三位一體便等於否認基督的神性、聖靈的位格,甚至等於否認聖經的權威。

當我們問「道成肉身前、後主基督是否有可能犯罪」的時候,我們其實間接地問下列幾個問題:

(1)主基督是不是完完全全的神?還是如耶和華見證人會所說,只是一位較次一等的神而已?(注1)

(2)主基督是否有罪性,與我們一樣?他是否絕對且完全聖潔?

(3)主基督是否無所不知?特別是隱藏著的試探,他是否也知道?

(4)主基督是否無所不能,連一切試探、引誘、壓力都能克服、勝過?

以上問題我們將會在本章詳細討論。

至於那些主張道成肉身前或後的主基督均不可能犯罪,但是道成肉身期間之基督卻是可能犯罪的學者,則帶給了我們下列的挑戰:

(1)主基督的人性是否也應包括「可能犯罪」這一人性?

(2)若我們同意正常的人性是有可能犯罪的,但正常的神性卻是不可犯罪的,那麼,當人性及神性同時出現在主基督身上的時候,他到底是可能犯罪,還是不可能犯罪?

(3)主基督的「虛己」(Kenosis,參腓二7)是何意義?

(4)聖經清楚說「基督耶穌昨日、今日、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他的「不改變」到底是指著什麼來說的?

3 有關以主基督之可能犯罪為短暫性之過渡時期的說 法

這個說法是中和派的主張,他們相信道成肉身前與後的基督乃是完全的神,是不可能犯罪的。然而,在他道成肉身的期間,因他已取了人的樣式,有完全的人性,所以他亦有犯罪的可能,只是他沒有犯罪而已。

這立場包括了不少福音派的學者如賀得治(Charles Hodge)、蓋斯勒(Norman Geisler)等。他們認為主基督是一實實在在的人,但他們也認為主基督是完全的神。筆者覺得,只要我們相信主基督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那已經是聖經的立場,是合符聖經的信仰。然而,站在解經原則和聖經的神學上,筆者仍覺得信徒有需要弄清楚其中可能隱含的問題。

I 主基督是一個位格(Person),還是具有兩個位格?

在上一章中,我們已清楚闡明,主基督只有一個位格,他的神、人二性是完全同處於一位格內,是絕對不能分割的。當我們說主基督是聖潔的,我們絕不能說「他神聖的部分是聖潔的」,我們須清楚,他整個人和整個位格都是聖潔的。當我們看到他有疲倦、口渴、飢餓的時候,我們也不可以說「他人性的部分疲倦了、口渴了、飢餓了」,因當時他乃整個人、整個位格一起感到疲倦、口渴和飢餓。這種合一性只有在主基督死亡之時才告暫時結束,他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太廿七46)表示了神(也可說基督的靈魂)(注2)在那時間離了他,第三日才告復合,叫他復活,且以榮耀的身體取代了那有限制、可以朽壞的血肉之軀。

若主基督只有一個位格,那麼,他同時可能犯罪及不可能犯罪,是絕對矛盾、衝突及不可能的。

II 當神性、人性同時處於一位格之中,主基督是否可能犯罪?

不錯,按著人性來說,可能犯罪是人性的一部分,然而,當不可能犯罪之神性與可能犯罪之人性合在一起時,他到底是可能犯罪?還是不可能犯罪?到底哪一屬性會讓步?是可能犯罪這人性讓步給不可能犯罪的神性?還是不可能犯罪之神性,讓步給可能犯罪的人性?這倒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讓我們想想,當一條很容易彎曲的籐條與一根直徑一寸的鋼筋粘在一起的時候,它會容易彎曲呢?還是不容易彎曲?或許有人持不同的見解,且以主的口渴、睏倦、飢餓等提出,為何這些「人性」顯露出來?為何較強的「不口渴、不睏倦、不飢餓」的神性不能勝過人性?這問題正把我們帶到主「虛己」的意義上。 

III 什麼是「虛己」(Kenosis)?

神學家對腓立比書二章七節的「虛己」有下列五種不同的看法:

(1)主基督虛己的意思乃放棄神的一切屬性。這是法國學者,特別是新派學者如革斯(Gess),布特曼(Bultmann)等的立場。顯然這是不合聖經的,因為主基督在世之時,他曾以無數的神跡、奇事彰顯他的神性。

(2)主基督虛己的意思乃放棄神的一部分屬性,如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等。這是托馬西烏斯(Thomasius)及其他以德國學者為主者的看法。從聖經的記載,我們也可以看到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聖經作者,甚至主自己,曾多次宣告他具有超乎一切以上的神性,好像父一樣。(注3)

(3)主基督虛己的意思乃放棄使用神的屬性。這是舊正統派(Old Orthodoxy)的立場。(注4)這些學者同意主基督擁有神一切的屬性,只是他不使用出來而已。這立場與聖經所載亦有些出入,因為主基督並非完全不使用他的神性或屬性,有時他仍明顯地使用;聖經且記載,若要將他所行的神跡奇事一一記錄下來,所寫的將多到「連世界也容不了」(約廿一25)。

(4)主基督的虛己乃指主表現得好像沒有神的屬性一樣。這是十二世紀神學家安瑟倫(Anselm)的立場。這立場其實也不是聖經的主張。因為主從不隱瞞自己的身份與神性,也從來沒有「裝作沒有神性」一樣,他多次行神跡的目的是叫人信他是從神來的。他且明明的告訴門徒,縱使有懷疑,亦應因他所行的事(神跡)相信「父在他裡面,他在父裡面」(參約十一42,十四10-11)。

(5)主基督虛己的意思乃是主放棄己意(desire)去使用、彰顯他的神性及屬性,一切都順服在父母的旨意及聖靈的帶領之下。他具有神的一切屬性,然而他不隨便使用他的神性。他察透父的心意,且順服神的計劃,在合宜、需要時才行神跡。任何一個留意聖經記載的人必定發現,這是聖經的立場。他死在十字架上,並非因他無能為力,其實他可以從十架上下來,且可差天軍殲滅羅馬的兵丁,然而他卻存心順服,以至於死(腓二7-8)。他曾說:「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取回來。」(約十18)同樣,他可以知道且告訴門徒他何時再來,但是他順服神的計劃,將主權完全交給父神。

既然主基督在世時擁有神的一切屬性,只是不隨己意使用,那麼,「不可能犯罪」之屬性當然屬於他。

IV 主基督的永不改變(來十三8)是指著什麼來說?

最合理的解釋,是指著他的屬性,過去、現在、將來永不改變。「不可能犯罪」理所當然是其中一種屬性,此外,聖潔、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等,也必然包括在他的屬性之中。若我們相信他道成肉身前或後是不可能犯罪的,為何我們不相信他在道成肉身期間也是不可能犯罪的呢?從希伯來書十三章8節的啟示來看,我們只有兩個可能的選擇:

(1)主過去、現在、將來都是不可能犯罪的。

(2)主過去、現在、將來都是可能犯罪的。

4 主張主基督有可能犯罪者的根據

(1)主基督是一個實實在在的人。任何一個真實的人均有犯罪的可能。基督是真實的人,所以他亦可能犯罪。不過,他事實上沒有犯過罪。(注5)因此,他可以成為我們的榜樣。

(2)主基督在世期間曾多次受到試探,接受試探包含了「有可能犯罪」的意思,否則,那試探便不是真實的。(注6)

(3)若主基督不可能犯罪,則他根本沒法與可能犯罪的人認同,亦無從瞭解他們的需要及痛苦。(注7)

無疑,主基督是一個實實在在的人,他的出生、成長過程與肉體所受的限制,與人沒有分別。然而,他與一般人不同之處,是他乃童貞女從聖靈感孕而生。因此,他沒有與我們一樣,承受任何從人而來或從我們的祖宗而來的罪性。

另一方面,主基督確曾受過人甚至魔鬼的試探。馬太福音第四章記載主基督在曠野受到魔鬼的試探,福音書記載法利賽人及文士曾多次試探主基督(約八6;路二十19-20、1-2等),而那些試探都是真實的。然而,受試探者是否就有可能犯罪,不可能犯罪者是否不會受到試探?事實告訴我們,絕對不是!正如以色列人在曠野時,曾十次試探那不可能犯罪的耶和華一樣(林前十1-13)。(注8)既然神是不可能犯罪的,為何人及魔鬼仍去試探他?理由十分簡單,其中一個可能是基於他們不知。魔鬼及法利賽人開始時不知主基督乃神的兒子並完全的神,所以要試探他。魔鬼失敗後便知道了,不敢再試探基督。然而,法利賽人和文士繼續試探主基督,是基於他們不信,正如舊約的以色列人不信一樣(參來三7-12)。可見問題不在於神及主基督,而是在於那些不信的人及魔鬼。

至於最後一個理由,說主基督若不可能犯罪,則無從與人認同,這根本是不合常理,也不合邏輯的。試想,主基督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那些罪人都覺得能與主認同,主是可親近的;主亦瞭解他們,且無條件地接納他們。然而,難道我們因此便說主基督曾為罪人和稅吏嗎?聖經說,主能與人認同,是因他與人一樣,有血肉之軀,受到時間、空間及各種需要的限制;另一方面,他在凡事上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從沒有犯罪(來二14、18、15)。另一樣與人共通,使他與人認同的特質,是「他因試探而受苦」,甚至死,以致他能搭救那些受試探及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隸」的人。

從邏輯及聖經的啟示看來,主張主基督有可能犯罪者的三個理由均不能成立。

5 主基督不可能犯罪的理由

當我們要思想問題之前,最好先問問:一般人為什麼有可能犯罪?下列理由是絕大部分神學家所能想到的:

(1)因人一生下來便有罪性:是自我中心,而不是以神為中心的;是與神隔絕,是沒有聖靈的。直到信主的時候才有所改變。

(2)因沒有神的靈內住、管理我們,我們有時根本不知道神的旨意,故此所作所為很容易違背神的意思。

(3)試探來到時,我們有可能不知道,以致偶然跌倒。

(4)縱然我們知道試探來到,有時候亦因沒有能力抵抗試探而犯罪跌倒。(注9)正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七章18至20節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然而,以上理由可以應用在主基督身上嗎?事實告訴我們,絕對不可!因為:

第一,主基督乃聖靈感孕而生的,他的靈就是神的靈,神在他裡面,他也在神裡面,因此,神沒有承受任何從人而來的罪性(參約十四8-11)。

第二,因為主基督的靈就是神的靈,他的意願(will)就是神的意願,他的決定就是神的決定。他曾肯定地宣告:「除了父,沒有人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願意指示的,沒有人知道父。」(太十一27)(注10)所以因不知而偶爾違背神旨意這個可能性,根本不可能發生在主基督身上。

第三,主基督是無所不知的。任何試探尚未來到以先,他已知道得清清楚楚。「他知道萬人」,「他(也)知道人心裡所存的」(約二24-25)。試想想,在主基督一生的經歷中,他在凡事上都受過試探,然而,有哪一次他是不知道的?有哪一次他曾「偶然跌倒」?魔鬼試探他,他一早便知道他是「試探人的」(太四3)。法利賽人和文士要試探他,他們未開口,主基督已「看出他們的詭詐」(路二十23),他「心中知道他們(的)議論」(可二8)。可見,他根本不可能有「偶然跌倒」的機會。

第四,主基督是無所不能的。他絕對有能力抵抗魔鬼的試探。他採用的方法,不是以神的權能去滅絕魔鬼和人,乃是甘心不使用神的權能,而以作為一個有限制的人去經歷並忍受苦難的方法去面對試探,以至於死,所以他能成為我們的榜樣(來二14-18)。客觀的事實告訴我們,他從來沒有試過好像保羅和我們一樣的悲歎:「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羅七18、24)。希伯來書四章15節十分清楚地宣告:「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第五,聖經清楚宣告主基督乃是「昨日、今日、直到永遠都不改變的」(來十三8)。他絕對聖潔的屬性,正是他不可能犯罪之有力保證!(注11)

第六,在邏輯推理上,主基督也是不可能犯罪的。因為:

(1)所謂「罪」(Sin),是以自我為中心,不以神為中心,違背神的意旨,達不到神的標準。

(2)主基督的「我」(I)就是神,他自我中心其實也等於以神為中心。

(3)主基督的意旨就是神的意旨,他不可能會違背神的意旨。

(4)主基督的標準就是神的標準,他處處吩咐我們學習他的樣式,遵行他的命令,他本身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我們說基督有犯罪的可能,豈不等於說他所作的樣式達不到他自己所定的標準?這是沒有意思的。

6 結論

主基督不可能犯罪的屬性,與他由聖靈感孕而生,及他絕對的神性、無所不知、無所不能及絕對聖潔等屬性,是息息相關的。若有人否認他這屬性,差不多就等於否認他其他的屬性,也就是等於否認他完完全全的神性。這樣的人根本等於不信。

感謝主,因為他沒有瑕疵,而且是不可能犯罪的,所以在我們遇試探的時候,他可以成為我們可靠的磐石和倚靠。這可使我們對他有毫不動搖的心。另一方,主基督在抵擋試探的時候,完全沒有使用超然的權能,他乃是以與我們一樣的血肉之軀去抵擋魔鬼的攻勢,他甚至以忍受苦難、死亡的方法躲避罪的引誘。為何他要用這種「軟弱」的方法?其實,這並非軟弱的表示,乃是為了使我們有一完全的榜樣。雖然我們有可能犯罪,但是,若我們能傚法主基督,寧願忍受苦難也不犯罪,我們必能享受主基督的應許應驗在我們身上──在罪中獲得真正的自由。

註釋

1. 耶和華見證人說,「Jehovah is God, Jesus is only a god; Jehovah is almighty, but Jesus is only mighty.」參Let God be True, pp.32-33。

2. 有關詳細的解釋,請參拙著《聖經對三位一體之啟示》。

3. 詳細論證請參本書第五章有關主基督及神的屬性的比較。

4. 請參A.H.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 p.704。

5. 請參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II, p.457。

6. 參harvey Johnson, The Humanity of the Savior, p.208。

7. 參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Vol, II, p.458。

8. 在希臘文中,以色列人試探神與魔鬼試探主的試探一字同為Peirazo

9. 參William G.T. Shedd, Dogmatic Theology, II, p.336。

10. 這也是主基督與一般人,甚至與墮落前的亞當最重要的分別之一。亞當的意旨(will)與神的並不相同,所以可能犯罪;但主與神祇有同一的意旨,所以不可能犯罪。

11. 參John F. Walvoord, Jesus Christ Our Lord, p.151。

第八,九章參考書目

1. Boettner, Lorraine. The Person of Chris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41.

2. Feinberg Charles L. 「The Hypostatic Union,」 Bibliotheca Sacra, XC II (July-Sept. 1935), p.422.

3. Hodge Charles. Systematic Theology, 3 Vols. N.Y.: Scribner, Armstrong and Co., 1877.

4. Berkhof, Louis.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41.

5. Berkouwer G.C. The Person of Chris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4.

6. Shedd, William G.T. Dogmatic Theology. Thomas Nelson, 1980.

7. Strong, A.H. Systematic Theology. Armstrong, 1902.

8. St. Anselm. 「Cur Deus Homo,」 St. Anselm』s Basic Writings.

9. Ulman, Karl. The Sinlessness of Jesus. T. & T. Clark, 1882.

10. Walvoord, John F. Jesus Christ Our Lord. Chicago: Moody Press, 1969.

11. 章力生。《基督論》。香港:晨星,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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