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
━━那破坏人幸福的力量
一、序言
中文“罪”字是从“冈”(即网)及“非”二字组成,意说非分之事必构成网罗,如天罗地网般,把整个人类罩在其中。罪是天下第一号刽子手,它扼杀了人生的幸福,它将人致死地而后快。人在罪面前似毫无抵抗的能力,是以世上古今中外的哲人皆承认罪的权能,如罗马古哲学家辛尼加(Senaca)谓:“世人都有罪,或多或少”;另一罗马哲人奥域(Ovid)言:“人不能逃避不犯罪”;希腊的苏格拉底感叹:“人晓得行善之重要,然而行出来的却是恶”;我国俚语亦云:“世上只有二个善人,一名已逝世,另一还未面世”〔注1〕。是以罪是一个谜,它如何开始,为何其后果如此可怕,兹从各方面探讨之。
二、罪的来源
神对自己的创造极感满足,他多次呼叫“好”,及在结束其建造伟工时,他发出称心满意的评语“甚好”(创1:31,可见罪全非神的旨意,然而世上所充斥的竟是丑恶胜愈良善,自私自利远超为人为国;究竟罪如何进入世界,抓起无穷的灾祸?回答这问题需从三方面着手。
A.魔鬼的堕落━━罪始自魔鬼的堕落,所以罪的发源地来自天,非起自地。魔鬼本是全善的天使,全无非道德的杂质在其内(创1:31;结28:15),可是如人的天性般,魔鬼具有犯罪与不犯罪的能力(posse peccare et possen non precare),故此有次他故意反叛神(赛14:12,15;结28:15-17),于是罪便进入神的创造的领域内。
B.始祖的受诱━━神既是圣洁无邪的神,他的创造同样圣洁无邪,然而神所创造的人亦非机器,赋在其本性上便有顺从或抗拒神;除了人在本体上拥有这个选择的自由能力外,人再有极高的智慧足可明白神之吩咐的严重性,所以人的受诱犯罪是一件意志的决定,如L. S. Chafer言:“亚当的诱惑非情(那时只有夏娃)非利(亚当是全世界的大地主),而是在顺服神方面”〔注2〕,如魔鬼所犯的罪一般,非情欲利欲,而是滥用了神赐予的礼物之一━━自由意志权,于是就开启了犯罪之门,从此罪就与人结了不解之缘。
C.罪恶的传播━━罪始自天转移地,结果地布满罪,如圣经的结论:“人人都犯了罪”(罗3:23)。罪之全地性见于旧新约遍处:1)旧约主要经文:创8:21,6:5;王上8:46;伯11:12;15:14,16;诗14:2,3;5:5;58:2,5;143:2;箴20:9;21:8;传7:20;赛64:6;耶17:5,9;何6:7;2)新约主要经文:约3:6;罗3:9,19-20,23;林前7:14;林后5:14,15;弗2:3;加3:22;5:17,21;西1:13,21;2:13;3:5,7;提后3:2;彼前1:18;4:2;彼后1:4;约壹1:8;2:16;5:19。
全地的人皆有罪是圣经坚壑之定论,然而为何众人都有罪?罪怎样算到人的身上来(Imputation)?学者对此有个“归罪论”(Imputation Theories)的解释:
1)伯拉纠论(Pelagian Theory)━━据道创此论的英籍僧人伯拉纠在409年言:亚当之罪只本身受害,其子孙并无遗传了他的罪。罪是每人的(即自己犯的才算罪),而人可以借守律法便得救,死亡是人生时限到达的终点,与罪无关,此说于418年在迦太基会议中被判为异端,后来却蒙苏仙尼派(Socinianism)及单神论即神位一体论(Unitarianism)所拥戴。
2)亚米纽论(Arminian Theory)━━亚米纽原是荷兰之神学家(1560-1609),他认为罪是人生所遭遇不幸的事(misfortune),与亚当所犯之罪无关;故此说亦称为“半伯拉纠论”(Semi-pelagianism)。希腊东正教、循道宗及亚米纽宗之教会均是此论的代表人〔注3〕。
3)半遗传论(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此说认为人生来在肉体及道德能力是败坏的(depraved),但灵则是神每次(出生时)特别的创造,故绝无罪之沾染,而后来灵有罪乃因受肉体败坏了,人所以没有原罪,只有败坏之肉身,这便算作神咒诅亚当子孙的“原罪”,故此这论遂称为“间接归罪论”,意说灵联合肉身时才有罪,是透过媒介,人在灵、魂、体三方面皆被圈在罪里。此论为法国修模大学(Saumur)神学教授Placeus(1606-1655)首创,却被在1644年于法国砂兰吞(Charenton)之改革教会大会内判为异端〔注4〕。
4)直接遗传论(Realistic Theory)━━这个理论为伯拉纠论的对头奥古斯丁(354-430)所首创,故亦俗称为“奥古斯丁论”。此说也是大部分改革家的立场。现代神学家如W. G. T. Shedd; A. H. Strong等亦表赞同。按此论,亚当之罪流归后世,因万世万代之人类,莫不咸在先祖体中,而与之同背神命,同食禁果,同受惩罚,故此说又名“同体说”或“实在说”。
5)新学派论(New School)照此论,人人与生俱来就有一个性情“预定”他们去犯罪,惟这性情本身却不是罪,神只把人自己的过犯归到他们的头上;他并不把亚当的罪归与他们,人之死只表明神不喜悦亚当的罪。此说是新派教会及大部分公理会的立场。
6)人类代表论(Federal Head Theory)━━据此说亚当为人类之代表,神与他(即全人类)立约,故亦称“盟约论”,后来亚当犯罪,神就据这盟约的条款算亚当后裔为罪人,神要执行这判决,就在直接创造亚当后裔每一个灵魂中,附以败坏的天性,这论创自荷兰莱顿大学教授Cocceius (1603-1669),却由英籍神学家Turretin(1623-1687)发挥及推行。它是改革宗的教义,亦是普林斯顿派的神学家的立论。
7)代表与个人论(Corporate & Individual Theory)━━此说乃“人类代表论”更进一步的结论,其主要根据在二点:一人之行径乃全家的代表,故足可影响全家、全族、全国(如约7:24,26);再且,个人的罪行乃因承受亚当犯罪的天性之故,所以各自负责己罪(如结18:20)。这论说的代表人有G. C. Berkower; H. C. Thiessen等。
三、罪的定义
罪的定义可从二方面探讨:
A. 罪的字汇
若要给罪下一个定义则可先从罪在圣经中出现的字汇着手:
1.罪过(transgression)━━僭越了自身的职权,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抵触了神的律法(参约壹3:4;诗32:1;罗5:12)(罪过亦译作“过犯”,出23:21;赛53:6)。
2.诡诈(guile)━━指理智或意念上的邪恶,尤指内心方面的罪,即俗说“恶念”(诗32:2;利26:40;太15:19)。
3.罪(sin)━━不能达到目的、标准,偏差了中心,犹如发射的箭未能中鹄(罗3:23;创18:20;诗32:1)
4.不虔(ungodliness)━━对神之态度的表现,绝无敬畏相信的存心(参罗1:18;彼前4:18)。
5.不义(unrighteousness)━━因为对神产生不虔的心态,以致对人便不忠不诚,使人受害(罗1:18;约壹1:9;5:17)(“不义”亦可作非义,申25:16)。
6.罪恶(evil)━━所行的皆违反真理,反对真理的神,亵渎圣洁的神(提前1:9;诗14:1作“邪恶”)。
7.恶行(wickedness)━━指道德方面的行径皆是恶(参雅4:17;9:13;箴11:31)(恶行亦译作“憎恶”,诗14:1)。
8.不法(lawlessness)━━反对在上有权柄的约束,间接上等于反对神的管理(约壹3:4,10;罗6:12;雅2:8,12;多2:14)。
9.不信(unbelief)━━这是否认神存在的罪(诗9:17;14:1;来11:6;罗11:20;14:23)。
10.悖逆(disobedience)━━指明目张胆的反对任何的律法、约束等(罗5:19)。
11.过错(error)━━指离开了该走的路,或作了不该作的事,此处可指故意的犯错(赛53:6)或无意之过失(中译“无知”,来9:7)。
12.罪孽(iniquity)━━各样罪行搜集在一起,统称罪孽(赛53:6)。
由上文十二点有关罪的字汇可见,罪的定义必须包含下列各点因素:
1)与神的心意、律法有关(如诗32:1)。
2)与神的圣洁有关(如赛6:1,6;利19:2)。
3)与神的要求有关(如罗3:23)。
4)与神的管理有关(如约壹3:4;罗7:7,13)。
5)与神所造的人有关(如使人受害,罗1:18)。
6)与神的存在有关(如诗14:1)。
质言之,罪是人否认神的存在,对神的道德律欠缺依从,达不到神的标准之谓。这定义据自三方面的推论:圣洁是神的属性;意志是人取舍的性能;而律法是神衡量人的准则;所以罪就是在行为、意向、或状态中对神之道德律,欠缺依从之谓〔注5〕。
B.罪的性质
照上文罪的定义言,罪的性质有下列的特征:
1.罪是一种恶,表现在行为(behavorial)、意识(rational)、道德上(moral)(太7;15:19)。
2.罪是违背神的律法,即不依从律法或目中无法之意(约壹3:4)。
3.罪是一种恒久或作王的力量,非一时的举动,亦不止在个人方面,且在全人类方面(罗五21;6:12)。
4.罪是人性上的自私,非止是消极性的欠缺对神存爱与接受,而是根本上不爱神,选择自己而不选择神,以自己的利益为最高动机,以自己的意志为至上的统治。(参路15章浪子的比喻)。
5.罪在根源上亦是达不到圣洁之神的要求,而致人所作的尽皆是恶,且犯罪的性情一代转于一代,至无法收拾的境界,叫爱人的神不能不干预,为人设立挽回之法,救赎之恩,在五祭中之赎罪祭和赎愆祭的背面,就表明罪不只限于单纯的行为,亦包括人的罪性,更表明神乐意收纳人,恢愎人在犯罪前与神的关系。
结论:罪照E. G. Robinson博士的解释,按状态言,罪是与神不象;作原则言,罪是反对神;按行动言,罪是违犯神之律法;而罪之根本,却无时无地不是自私,所以罪是情的败坏,意的歪曲,而这都是人品性的成分〔注6〕。
四、罪的分类
圣经对所有罪虽“一视同仁”,并无区别,惟那是对罪的定义言;若以反对、敌挡、违反、亵渎等而论,罪可分作多类。
A.天主教的分类
1.琐碎的罪(venial sins)━━这是属人生的小罪,是可赦免的。
2.致死的罪(mortal sins)━━这是指导致灵魂死亡方面的罪,是不蒙赦免的。
B.圣经的分类
1.本性之罪和个人的罪(sins of nature and transgression)━━本性之罪指人的原罪,个人的罪指人的罪行。
2.无知与有知的罪(sins of ignorance and knowledge)━━“无知”之罪指“不明白而犯的罪”(路23:34;提前1:13;或不知道行了不可行的事〔利5:17〕);而有知之罪却指“任意妄为”的罪(诗19:13)。
3.软弱之罪与习惯之罪(sins of weakness and habits)━━前者指一时之失(如彼得出卖主),后者则指习惯性的罪行(约壹3:9),如犹大监守自盗(约12:6)。
4.反叛之罪与硬心之罪(sins of rebellion and obduracy)━━反叛之罪乃敌挡神之罪,硬心之罪却是长期自我刚愎、怙恶不悛而在神宣判之刚硬(judicial hardening)的境况中;与摩西“交手”的法老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他对所受的十灾而生出的态度就是由反叛之罪(首五灾)演变成硬心的罪(后五灾)。反叛之罪举例繁多,不用赘述;而硬心之罪的经文可参赛6:9,10;29:9,10;太13:12,15)。
5.致死与不致死的罪(sins unto death and not unto death)━━有等罪会导致肉身死亡,有等则不会(约壹5:16,17);前者经文举例参林前11:29,30;民16:28,30;后者参撒下12:13。
6.明犯之罪与隐而未现之罪(sins of open acts and presumption)━━明犯之罪乃明目张胆、目无法纪的罪行(罗3:15,18),而隐而未现的罪却是还未给人发现或达致使人受害的罪行(诗19:12)。
7.可赦免与不可赦免的罪(sins can be forgiven and not be forgiven)━━一切的罪皆可赦免,只要人肯认罪悔改,惟独亵渎圣灵之罪,据太12:31,32节言,今生来生皆不能赦免,故那罪亦称为“永远的罪”(可3:29)。“亵渎圣灵之罪”严格说来乃主在世时人所犯之一项特别的罪,那是人认为耶稣基督所行之神迹非靠圣灵之能力而为之,却靠鬼王别西卜的权能(太12:24),那是等于决绝性反对主的表示。今日人亦犯消灭圣灵感动之罪,那是等于硬心不信神之罪,与亵渎圣灵之罪有别。
五、罪的刑罚
罪的刑罚乃是因颁令者(神)的品格(如圣洁、公义)遭受破坏的必然反应,亦是神对罪所表达极度的不悦。亚当犯罪的后果,使他的后裔都陷入在神的刑罚中,这刑罚基本上分三方面:
A.死亡(death)
罪最基本的刑罚乃是“死”,“死”亦有三类:
1.属灵的死━━亚当犯罪前,神早已警告他“吃的那日子必定死”(创2:17),可是他犯罪时没即时死去,仍活到九百三十岁后才死亡。故此,神的警告是指属灵的死,因“死”的基本定义就是“分离”;“属灵的死”意指灵魂“与神分离”、“与神隔绝”,惟有重生可恢复人与神原来的关系。
2.肉体的死━━正如属灵的死就是“与神隔离”;“肉体的死”则指“灵魂与身体分离”,而身体归回尘土(创3:19)。“肉体的死”是神对罪一个明显的审判(弗2:1),惟有复活可将之“挽回”过来。
3.永远的死━━严格说来,永远的死是属灵之死的完成。至此时,不信的人永远与神隔绝,在火湖内永远受苦(帖后1:9;启14:11;太25:41)。
4.第二次死━━与永远的死相同;此词的用意与第一次(肉体的死)作区别,肉体的死可靠重生、复活而扭转过来;第二次死则没有转回的可能,所以不信者在末日复活时再受审判,再被判死刑,是为永刑,是为第二次死或永远死(启2:11;20:6,14;21:8)。
B.败坏(depravity)
亚当犯罪,至全人类陷于苦境,人性败坏,欠缺原有的公义、圣洁,而偏向于恶,可是人是否全然败坏或部分败坏,那是加尔文论(Calvinism)与亚米纽论(Arminism)剧烈争辩当中的一点〔注7〕。
加尔文论(即改革宗)解释人的天性是完全败坏的(Total Depravity),而亚米纽论则说人只是部分败坏(Partial Depravity),前者认为人丝毫没有能力去行神眼中看为善的事,即是说罪人全没有能力归向神,故又名完““完全无能论”(Total Inability),而后者却认为在天性上赋有足够的能力(诸如良善、圣洁或其它的美德)行神喜悦的事。
在断定这两论“谁是谁非”前,兹先说明“败坏”的含义。从消极方面言,败坏非说人本身欠缺为人的美德;主亦曾赞赏罪人的“善行”(如“少年的官”故事,参路10:25;太23:23;可10:21);保罗也说外邦人行律法之精髓(罗2:14)。从积极方面言,“败坏”是指人在天性上全无爱神、接纳神的存心,一旦神的要求、旨意与自己的喜好发生冲突时,那潜伏在天性内嫌恶神的心就活动起来了,甚至愈隘愈深,无法自拔。
据此,人的天性是完全败坏的,丝毫没有主动寻求神的能力(参诗14:1-3;约3:19;罗3:10-18;林前2:14),如溺在水中,待神拯救,如“死在罪恶过犯中”(弗2:1)。
C.虚空(Corruption)
因人的初罪,神向整个创造界三下咒诅:1)对动物界(包括人类)(创3:14-17);2)对植物界(创3:18);3)对魔鬼(创3:14-15),以致迄今人与动物(除家禽外)非友善之交(这情况在弥赛亚国度内会改变过来;赛11:6-9);人必要垦地流汗才能变沙漠为田园(在弥赛亚国内,此点亦全然改善,赛32:15-17;35:1-10);人与魔鬼成为世仇,受他吞噬(彼前5:8),至弥赛亚国内,魔鬼被绑,不能活动(启20:1-6),保罗亦指出受造之物因亚当之罪而服在虚空之下,叹息劳苦指望这“败坏的辖制”早日脱除(罗8:19-22)。
此外,人本身的性情亦受“虚空”的管治,失却原有因与神拥有亲密而来的平安、喜乐、满足,而换来恐惧、愁烦、痛苦及逃避神(创3:8-10;诗90:9-10)。
六、结论
人本是高贵无比,按神的形象与样式被造而成,他的荣耀、尊贵只下于神(诗8:5;“天使”该译作“神”,参小字),至神托管全地给他,使他为全地之王(诗8:6-8);可惜人未能自爱,受诱犯罪失败,连累全人类,然而神爱无边无际,主动救人出厄境,将幸福、荣耀、尊贵归还人。
书目注明:
〔注1〕: S. L. Johnson, "The Universality of Sin," Biblitheca Sacra, 131: 522, April-June, 1974, pp. 164-165.
〔注2〕: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II,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O , 1980, p. 211.
〔注3〕: H.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O , 1980, p. 187.
〔注4〕: 史特朗(A. H. Strong)原着,萧维元译“系统神学”,浸信会出版社1975年版第314页。
〔注5〕: 同上书第278页。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65, p. 233.
〔注6〕: 史特朗着上引书第289页。
〔注7〕: D. E. Spencer, Tulip, Baker, 1979O , 1981, p.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