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论人

━━神的精心杰作

一、序言

合神心意的大卫不仅赞叹宇宙的伟大与奇妙(诗19:1-6),亦感怀神对人慈爱的眷顾(诗8:4-9),可见他非只认识神创造的神奇,复明白人的本性极需神的爱顾,不然,人就远离其被造之目的━━倚靠与敬拜神。故此,因他先清楚认识神的实在,才能进而认识人的本性,诚如有人说:“真认识神者必认识人,认识人的真相者亦必进而认识神”。此说亦近我国古语“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一言(中庸,哀公问政二十章)〔注1〕。

二、人的来源

人的由来只有两个可能的解释:一据自科学假设,一据自圣经启示。

A.进化论━━在细节上亦有三个解说:

1.无神进化论(atheistic evolution)━━此说言万物皆循天演的自理生成,人类亦由下级动物亿万年递嬗进化而来,故又名“天演论”。

2.有神进化论(theistic evolution)━━此说言神创造万物,并原始的单细胞,人就是从这首个原始的单细胞经历亿万年之光阴进化而来,有神进化论广受知名的信徒科学家及神学家采纳,因为他们觉得“进化论”的根据言之有理(如James Orr: A. H. Strong; American Scientific Affiliation, Pierre Teilhard de Chardin)。

3.类内进化论(threshold evolution)━━此说言神以亿万年之时间创造天地后便将动物分门别类,由各物在其类别之内外自由进化,或由神助之进化,故又名“渐进创造论”或“进化创造论”(progressive creation)〔注2〕。类内进化论与有神进化论的重点雷同,只在神介入动物的演变上两者便分道扬镖。此论亦受不少信徒、科学家及神学家赞同(如E. J. Carnell; D. G. Barnhouse; B. Ramm; R. Mixter; J. L. Bushwell, III; Davis Young; R. C. Newman; H. J. Ecklman; Pattle Pun; American Scientific Affiliation及教皇皮亚斯十二世〔Pius VII〕)。

B.创造论━━在细节上亦有二个解说:

1.渐进创造论(progressive creation)━━此说意图将进化论与创造论揉合在一起,其主要的根据乃是将创造周的“日”解作“时期”(Day-Age),所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让进化论的论据成为可能,或将“类”字扩大其义,使其包括范围较广,能容纳多项的“类内进化”。此说较有神进化论更进一步,因它认为神创造某类之首动物,然后由之演变进化成为今日的定形。渐进创造论深受近代信徒、地质学家、科学家及神学家等接受(如C. Peter Wagner; W. C. Young; James McCosh〔前普林斯顿大学校长〕;J. F. Cassel [American Scientific Affililation〕及上文“类内进化论”之代表人物〔注3〕。

2.命定创造论(fiat creationism)━━又名“特殊创造论”,意说神发出命令,天地被造成,而人是神特殊的创造,是创造的高峰,创造中的创造,是神创造的精心杰作(创1:27;申4:32;诗104:30;赛45:12;林前11:9)。

三、受造之目的

人是神精心的杰作,但为何他被造,各界学者的意见可分作二类:

A.非基督徒有神论之观点━━据此论,神造人之目的只是在有悟性的动物中(rational creatures)设立人为它们的样本,即是只有人才有这样高超的悟力,只有人才能领悟神的存在、圣洁、慈爱及其它各种属神本性的优美(如Leibnitz; W. Durant)。

B.基督徒之圣经观点━━信徒对圣经的记载亦因释经的观点不同,故亦产生三个见解:

1.为对付魔鬼━━此说视创1:1与创1:2节之中为魔鬼堕落的暗示,俗称“间隔论”(Gap Theory),而创1:3乃神的再造,称“重造论”(Re-creation Theory),因为魔鬼在先前的人类中(称“亚当前人类”〔Pre-Adamite Race])得胜,致地球“空虚混沌,渊面黑暗”,故神重造地球、人类,以亚当对付魔鬼(此说多受地方教会、极端的时代论学者赞同)。

2.为显出神救赎的爱━━按此说,整本圣经的主题就是神的爱,在创造上、拣选上、救赎上尽皆显露无遗,这爱是神之属性的一部分,在人的存在上彰显出来。再且,耶稣基督的死就是这救赎的爱的显明(罗5:8)(此论多是恩约神学家的立场)。

3.为显出神的荣耀━━此说承认神创造包含多方之目的,然最主要的乃是为了显出自己的荣耀与接受人献给他的荣耀〔注4〕。这论的圣经根据繁多,可分作四方面:1)创造物颂赞神的荣耀(诗19:1;8:1;哈3:3;赛40:5;43:7;启5:12-13;2)神吩咐人荣耀他(诗29:1-2;代上16:29;林前10:31;6:20;启14:7);3)人犯罪因为没有将属神的荣耀归还他(罗1:21-23;3:23);4)耶稣基督主要的工作乃是荣耀神(约7:18;8:50;来10:7)(这见解以时代论者为代表)。

四、人的性质

人被造时,他的原始状态中的性质与后来犯罪后的性质丝毫无改,只是在人之属性的功能上则先后有别,本段只论人在原来受造时的原始状态。

A.人的构造

关于人构成人本性的要素,主要有二种理论:

1.二元论(Dichotomy)━━认为人是由肉体和灵魂两部分构成的。肉体(body, flesh)指人的物质部分;灵魂(soul, spirit)指人的非物质部分;肉体部分与动物并无区别,灵魂部分指理性、道德与自我的意识,唯人独有。二元论的圣经根据有下列各点:1)人被造之时刻(创2:7);2)圣经多处提及人由二元素组成(罗8:10;林前5:5;7:34;林后7:1;弗2:3;西2:5;太10:28;约叁2);3)“灵”与“魂”为互用词(创41:8与诗42:6;太20:28与27:50;约12:27与13:21;来12:23与启6:9);4)“灵”与“魂”各自指神,故是共用词(约4;赛42:1;来10:38;摩6:8;耶9:9)。二元论似是柏拉图首创,复得亚里士多德、特土良、奥古斯丁、亚奎那斯、笛卡儿等陆续阐释及推广,此论是天主教的神学立场〔注5〕。不少现代神学家(如Charles Hodge; J. O. Bushwell, III; C. C. Ryrie; A. H. Strong; L. Berkhof等)亦附和此论。

2.三元论(Trichotomy)━━此论认为人是由“灵”“魂”“体”三元素组成;“灵”是能与神交通的本能、部分;“魂”是指思想、意志、情感、理智等的性情表现;“体”单指肉身方面的需要,诸如饮食疲睡,工作能力等。三元论的圣经根据有下列各点:1)圣经提及人是由三部分构成(帖前5:23;来4:12);2)人由三元素组合乃是仿照神的三位一体的样式而成;3)人死后,体与魂皆入土,而灵部分仍存在,信的到神那里(腓1:21;林后5:8;彼前3:19),不信的至阴间,等候末日的审判(路16:23-25;约5:29);4)复活的身体称灵体(林前15:44),表示“灵”的部分与“体”“魂”是分开的;5)圣经虽多处述及人是由二元素构成,但亦提及由三元素组合;可见三元素的理论是详细的分析,将人的功能(capacities)按其构造加以细述,而二元素的经文只是“粗略”或“笼统”的概述(此说始自奥利根,现代代表人有H. C. Thiessen; C. F. Baker; F. Delitzsch等不赘)。

结论:上文两派理论均以圣经为根据,各执己见,各以为是,笔者认为,二元论及三元论同是圣经教导,其关键在“灵”与“魂”两字的用义;这两字多时互相通用,亦多时显然有别,所以在意义交互应用时,圣经似是教导二元论,而当这二字各有所指时,圣经则教导三元论〔注6〕。英国神学家John Laidlaw作一简结:“人之‘体’部分乃为对世界之醒觉言(world-consciousness),‘魂’则对自我醒觉(self-consciousness),而‘灵’却是对神的醒觉言(God-consciousness)”〔注7〕。

B.人的属性

“属性”指与生俱来的性情,是人之天赋的真像,按创1:26-27言,人是按照神的形像与样式而造成的。“形像”与“样式”为同义词,指出人具有与神属性类同的特征:

1.人有位格(personality)━━与神般,人具有与“位格”相连的天赋,诸如思考、创作、情感、交往、自我、智慧。

2.人有良知(conscience)━━即“是非之心”(罗2:15),与神之灵共证神的真实,或人内心对神的真诚(罗9:1);良知即是人的道德能力。

3.人有意志(will)━━即人的理性能力,助人作适当的决定(约7:17;腓2:13);凭此,人对神的态度,或拒或受,自己本身要负上责任。

4.人有情感(affection)━━即是人有被爱与施爱的本能,如此可以领会神的慈爱,上点指出人具有爱的能力(罗5:5)。

5.人有灵魂(soul and spirit)━━人有能与神接触的本领,靠此可以认识神,与神交往,完成神创造人之目的(约壹1:3)。“魂”方面有时代表生命,或生命某部分的赋质(如心、性、意、力)。“灵”方面有时代表生命(全部或部分),亦有时代表与神相交那部分(约4:24)。动物界有魂却无灵(创2),这是人兽间最大之区别。

C.灵的来由

关于人之灵的起源,主要有三种论说:

1.先存论(pre-existentanism)━━此论认为人之灵在物质被造之前早已造成,即谓在亚当前早已存在。这些灵本是天使,因干犯神命,而受惩罚,被令坠世,附于人体,使得有离恶迁善之机会〔注8〕,故此说常谓“灵魂在身体内,有如狱囚”〔注9〕。先存论首创自教父奥利根(Origen),其偏差之处无庸置评。

2.创造论(creationism)━━据此论,人之灵是神特别的创造,或在妊娠之始,或在出生之时而赋与人。此论以民16:22;传12:7;赛57:16;迦12:1;来12:9为根据。创造论见于亚里士多德、耶柔米、伯拉纠、安瑟伦、亚奎那斯、加尔文等人的著作中。天主教与改革宗多是此论的赞助人,现代不少神学家(如L. Berkhof; C. Hodge)亦附和此说。创造论非无差谬之处,最首要的如C. F. Baker称,就是说神所创造的灵乃带罪性的,因人一生下来就是罪人〔注10〕。

3.遗传论(traducianism)━━此说源自拉丁文traducere意“苗裔”,认为人之灵(与魂及体)具传自父母,是生命的一部分(创造论却认为人之魂及体乃传自双亲)。此论的主要根据有四:1)符合生物传殖的公例,如“各自其类”、“自我繁殖”;2)符合神“息了他创造之工”的原则(创2:2);3)符合圣经的原罪论(罗5:12);4)符合其它圣经之言:来7:9-10━━利末在先祖体中;徒17:26━━神从一本造出万族。遗传论创自教父特土良,并蒙奥古士丁采用,亦成为路德宗的官方立场,甚多现代学者(如C. C. Ryrie; J. O. Bushwell, III; C. F. Baker; W. G. T. Shedd; H. C. Thiessen; L. S. Chafer)接受此论。简言之(固然有例外),二元论者皆是创造论赞同人,三元论者则主张遗传论,而创造论是东正教会的神学立论,遗传论却是西方教会的传统立场。

五、人的堕落

A.人的原状

人从神之创造而来的原状与今日人的情状是不相同的,现在人的光景是罪人之身,但起初人却非如此,如一堆废墟的原形本是美善合用的。人原来的状况是:

1.人是无罪的━━神创造万有后所下之评语(“甚好”创1:31),就显出人原来的光景,那是圣洁无邪的。

2.人是自由的━━人非机械,具有情感与意志,故人赋有自由选择之特权,可拣顺从神之吩咐或拒之,此点在神的许可上获得说明(创2:16)。

3.人是不死的━━起初人的生命是不断止的,因为他是从“生命的源头”来(诗36;约1:4);死亡是人因犯罪而受的刑罚,故此,死亡中止人原来不停止的生命,此点在神的警告上显而易见(创2:17)。

4.人是完全的━━神既称其创造是“甚好”。所以人具有完全的人格,如完全的良善、圣洁等天赋,但如美南浸信宗大神学宗师J. P. Boyce博士言:人虽完全,却非等于他不能犯罪〔注11〕。人后来犯罪那是因他错用了其自由意志选择之权。

5.人是地上的王━━神造人后吩咐他治理全地,管理海陆空三界之活物(创1:28;诗8:6-8),因为除三一神外,人是最“荣耀与尊贵”的被造物(诗8:5,此节“天使”字该译作“神”,只是人失败了,在耶稣基督的救赎上才能恢复这荣耀与尊贵(来2:5-10),这样才能与他共享做王的尊荣(罗8:17;提后2:12;启21:4)。

B.人的罪过

1.犯罪的过程━━人的原状本是荣耀并尊贵,只是滥用了个人自由,致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堕落的过程分三方面简述:

(1)神的命令━━此项是人堕落的前题。人被造成后,第一科课程他要学习时乃是顺服,因顺服才显出受造物的地位(如百兽要顺服人,显出人之地位较万物为高等),所以神在起初的命令(创2:15-17)包括两个要旨,一在显出神人不同的地位;一在显出人的幸福在乎明白与遵守此间的约定(何西亚先知称之为“亚当的约”6:7),顺命则人生美满幸福,违者受罚。对神的吩咐,人清楚领悟,毫无疑问。在伊甸园中的两棵果树就是神之命令的标志。

(2)人的考验━━至于人是否愿意服从,这非是神的问题。神的全知在创世前早已预知一切,惟人自己要认识本身的潜质,有消极与积极的潜能,即是抗命或顺命,这两种极端的能力在人身上是平等的,如雅各言,人拥有足够的能力抵挡魔鬼(4:7)。

(3)犯罪始末━━魔鬼是神容许的工具(如考验约伯般,伯1:6-12),而他用之技巧非如现今借用人之物欲(亚当是全地的王),却是歪曲事实,诱人猜疑,而使人完全信服之心失落,堕入违抗之圈套中,与他自己犯罪违命的遭遇相同(赛14:12-20)。可幸者,神为人预备了救赎之洪恩,对犯罪的天使却无此厚待(彼后2:4),可见人鬼殊途也!

2.犯罪的后果━━人犯罪所结出的果子后患无穷,不止影响人的后裔,甚至整个自然界亦受连累,兹从四方面说明此后果:

(1)对神方面言━━人与神的关系本是亲密无比,但人犯罪后,人对神的关系骤变,他对神产生恐惧感、逃避感、羞耻感;人于是逐渐与神疏隔,一代不如一代,至末世时,在敌基督的煽动下,人进入空前绝后至极庞大的敌对神运动(启13:6-18),这也是由于始祖当日违背神之后果。

(2)对后世方面言━━人的初罪就开启了犯罪之门,如保罗言:罪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就临到众人,因众人都犯了罪(罗5:12),及世人皆称为“忿怒之子”(弗2:3),而致死权掌辖世人(罗5:17),叫人在世一生的劳苦因此也转眼成空(诗90:10;路12:20)。

(3)对自身方面言━━人第一次的罪结出甚多不同的果子,他不单影响后代,自身亦附会不少遗害。在他违命后,他就成了一个“死活人”(dying creature)〔注12〕;朽坏与人结了不解之缘,其症状就是苦痛、疾病、流汗、死亡(创3:16-19),而亚当夫妇亦不例外,其下代同堂的子孙也离不开罪带来的痛苦(创4:1-24),所以人类历史的开始是一出悲剧,整个历史过程又是不止息的悲剧。

(4)对自然界方面言━━整个受造界也因人之罪而被咒诅,如动物界(创3:14)、矿物界(创3:17)、植物界(创3:18),直至弥赛亚在地上设立国度时,受造界的咒诅暂时及部分的减抑(赛11:6-9;35:1-10;65:25;何2:18),动物界与人和洽共处,地也为人效力。保罗同样提及此事(罗8:18-23),自然界到新天新地时,一切回复人犯罪前的荣美(启21:1-7)。

六、结论

加拿大神学家及人类学家A. C. Custance博士谓:现今人类风化伦常每况愈下,解释有四:1)进化论━━因人不敷时间发展至完善的地步;2)优生学━━因人以前忽略此方面的研究;3)社会学━━因人受所住劣环境的影响;4)教育家━━因人教育未能普及,社会风化未臻完善〔注13〕。以上的解释只是本末倒置,未能真正对症下药。人的问题不在乎外面的建造不足,而在于生命的本质起了变化,那是腐化,这道德沦落的起点乃由人不能洁身自爱,先违抗神命,进而逐步疏远神。

人本有神的形像、样式、荣耀、尊贵,但人犯罪,失落了这一切,于是痛苦、疾病、流汗而至死亡与人结了不解之缘,可幸神爱世人,将救赎之恩厚赐世人,至人才能恢复原来被造的荣耀。

书目注明:

〔注1〕:   引自章力生着“民族心灵之危机”,圣道出版社1972年版第9页。

〔注2〕:   Bolton Daivdheiser, "Theistic Evolution," And God Created, vol. 3, ed. K. L. Segraves, Creation Research center, 1973, pp. 51-53.

〔注3〕:   Bolton Davidheiser, Evolution and Christian Faith,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69, pp. 173-183,另参Henry M. Morris, Scientific Creationism, Creation Life Publishers, 1975, pp. 222-230,对“渐进创造论”作极精辟的评论。

〔注4〕:   H.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O , 1980, pp. 118.

〔注5〕:   W. E. Ward, "Dichotomy,""Trichotomy," 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Theology, ed. W. A. Elwell, Baker, 1984, pp. 318, 1112.

〔注6〕:   笔者与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II,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O , 1983, pp. 181-182不约而同表同感。

〔注7〕:   John Laidlaw, The Bible Doctrine of Man, pp. 66-67,引自上引书第185-187页。

〔注8〕:   W. G. T. Shedd, History of Christian Doctrine, II, pp. 4-5,引自L. S. Chafer上引书第174页。

〔注9〕:   贾玉铭着“神道学”,少年归主社1921年原版,1949年再版第327页。

〔注10〕:  Charles F. Baker, A Dispensational Theology Grace Bible College Publications, 1971O , 1980.

〔注11〕:  J. P. Boyce, Abstract of Systematic Theology, American Bapt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887, p. 216.

〔注12〕:  语见H. C. Thiessen, p. 183。

〔注13〕:  A. C. Custance, Man in Adam and in Christ, Doorway papers, III, Zondervan, 1975, p.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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