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
━━伟大的设计家
一、序言
多年前先知但以理曾说:“惟独认识神的子民,必刚强行事”(11:32),这句话在他与其三友的生平中不鲜凡例,诚如英国名神学家柏克博士(J. I. Packer)在其精着“认识神”(Knowing God)一书内论但以理时称:1)认识神者必有极多精力为神作工;2)认识神者必常想念神;3)认识神者必勇敢为神而活;4)认识神者必以神为人生之满足〔注1〕,是以认识神为所有属神者不可忽略的功课,如何西阿先知呼叫:“我们务要认识神,竭力追求认识他。”(6:3)
二、有关神存在的理论
历世历代不少人对神的存在采取不同的臆测,既然出发点来自人方面,这亦指出人性先天固有的宗教感,虽然所循找的路线各自不同,但人性内的“向神意识”是一件不能否认的事实。下面略述各人对论神的“认识”:
1.无神论(Atheism)
无神论虽是否认神存在的一种定论,但它却非盲目地加以否认,此论先是一种对传统证实神存在各论据所表示的不满,进而干脆否决了神的存在。无神论亦分四派: 1)传统派(traditional)━━认为神从来没有存在(如沙特); 2)神话派(mythological)━━认为神只是神话中的一人物(如尼采); 3)辩证派(dialectical)━━认为神先前存在,现今在十架上死了(如Thomas Altizer); 4)语言派(semantical)━━认为在语言上讨论神存在是毫无意义的(如Paul Van Buren)〔注2〕。
2.不可知论(Agnosticism)
不可知论是一种有神论的定论,但此论认为神是不能让人认识的,遂名。此词虽为十九世纪进化论哲学家T. H. Huxley首创,然其哲学论据早潜伏在休谟(D. Hume)、康德(I. Kant)等的思想中,在二十世纪时则被多名近代哲学家(如A. J. Ayer, Anthony Flew)发扬光大〔注3〕。
3.泛神论(Pantheism)
“泛神论”一词在一七○五年为英国名哲约翰杜伦(John Toland)发明〔注4〕,此说主要论据万物皆为神,万有即神,神即万有,故亦称“万有神论”(hylozoism)。此论发起虽古,然而后人纷纷将原有简单的泛神论演成极复杂之论说。泛神论再分为五派:1)绝对派(absolute)━━只有一神泛在世上(这是一类变相的多神论,此说首见于主前六世纪希腊哲学家Parmenides的著作中);2)发放派(emanational)━━神将自己发放于世上每一角落(此说以希腊哲人Plotinus为首代表);3)多层派(multilevel)━━神分别在三层界内向人显现(故此派亦称“显现派”manifestational):物质世界、非物质世界、神自己(此派以印度教为中心代表);4)媒介派(modal)━━神泛住在无穷的事物、层面内;神只有一个,但表现他存在的媒介却无穷尽(Spinoza为此派的首脑代表);5)平面派(developmental)━━神在历史过程中显出其存在;换言之,历史的事件就是神(这是Hegel的见解)。
4.泛神内在论(Panentheism)
这论与泛神论差异不大,它只强调神能住在世上各事物中(泛神论说事物就是神),如人的灵住在人体内。主前五世纪的希腊哲学家Diogenes乃此论的创始人,在后来各希腊哲士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的哲论中,泛神内在论常是他们命题。这论广受近代盛行之过程神学家(如A. N. Whitehead; C. Hartshorne; J. Cobb; S. Ogden)欢迎。
质言之,近代的泛神内在论披上新的衣服,与俗认的意义有别,此论说世界上的神是有限的、常变的,但朝着至善完全的境界“为神”;在世界外的神才是永恒的〔注5〕。
5.多神论(Polytheism)
多神论是一类变相的拜物主义或精灵论,顾名思义,此论认为神住在不同(很多)的物质中(泛神内在论指出神在一切的物质内),其量之多如恒河沙数(如印度教的神明〔pantheon〕共有三百三十万;此外,有数不尽的神分住在各物质内)〔注6〕,故此,多神论与泛神论、泛神内在论等三论在内涵上可说是毫无分别。
6.国神论(henotheism)
按字源之义,henotheism意“一神论”,但照此论言,世上各国(或地区)皆有自己的国神,他们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或福佑该国(如巴比伦的国神为“马都格”〔Marduk〕,摩押的国神“基抹”(Chemosh),亚扪的“米勒公”〔Milcom〕(王下23:13)。
7.自然神论(deism)
自然神论(拉丁文)与有神论(theism,希腊文)按字义说完全相同,但deism一词已惯指自然神论。此论虽始自第三世纪时反对神的希腊哲学家(如Celsus, Porphry)的论着中,但在后来广受信神的科学家采用(早期的如F. Bacon, Herbert of Cherbury;后期的如T. Hobbes, J. Locke, J. Loland, M. Tindal,牛顿等不赘)。
质言之,自然神论相信宇宙是神创造的,创造完毕后神便借赋给宇宙的自然律代他管理之,故这论亦称为“机械神论”,此论反对特殊启示的存在,圣经、神迹、祷告等皆不需要,神在创造后已撤手不管其创造物了,所以此论又称为“缺席神论”(absentee God)。
8.有神论(theism)
有神论是承认有神存在的理论,这论据自逻辑学的原则而推演出神的存在〔注7〕,可是神是谁,此论则不能作答。
9.圣经有神论(Biblical theism)
圣经有神论指出神的存在先是因圣经明载(特殊启示),亦因信徒用信心接受之,固然也有自然启示的协助(参诗19:1-6;罗1:19-20),所以神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
此外,圣经有神论强调这个神是个可认识、可接触及有位格的神;他的属性、旨意、工作等全在圣经记载内。诚如现代伟大哲学神学家Van Til言:“圣经对神的存在及介绍他是谁从没有不足的资料”〔注8〕,所以圣经有神论足可使人完全明白神。
三、证明神存在的理论
证明一件事之真实性的方法繁多,最首要之法是科学实证法,但若仅以科学实证法作为量度真伪之准则,那么历史一概不合格,因为科学实证法在乎一件事的“重演性”( repeatability) 及“可观性”(observability),这样该事才说是被科学证实其真确实在;但历史是件不能否认的事实,可是它又不能重演让人观察其实在,可见科学实证法实有其限度,所以若要证实一件事的真实存在,除科学法外还有其它同样合法证实之法,证明神的存在亦非例外。兹简述各法如下:
1.宇宙论(Cosmalogical Argument)
宇宙论指出宇宙不会无缘无故突然存在,宇宙存在之先有使它存在的大能,此大能就是神,柏拉图算是此论的鼻祖,其得意门生亚里士多德将之推广;奥古斯丁、安瑟伦、亚奎那等继续详释此论。此辩证神存在之法亦称为因果论(aetiological argument),“果”是宇宙,“因”是神,而神是个“不能使存在的‘因’”,因按定义言神不是“果”,他是自有永有的“因”。宇宙论的圣经主要根据有四:1)来3:4;2)创1:1;3)来11:3;4)罗1:20,25。
2.目的论(Teleological Argument)
目的论指出凡在一个有秩序的系统、组织当中,维持秩序必先有管理之律,故此显出目的与设计,亦显出智慧与能力,那就是神,此辩证法首见于William Paley(1743-1805)的著作中,亦是将宇宙论作更进一步的解释而成此论,目的论的圣经根据有五:1)诗94:9-10;2)诗19:1-6;3)诗8:3;4)罗1:18-23;5)徒14:17。
3.本体论(Ontological Argument)
本体论指出人的天性中本有一种敬拜神的天赋,这个天赋是神放置人心内指出他存在的证据,如俗谓“举头三尺有神明”就是这个道理。首创此论的是中世纪哲学家安瑟伦(Anselm, 1033-1109),复得笛卡儿(Descartes, 1596-1650)、史宾纳沙(Spinoza, 1632-1677)、利纳斯(Leibniz, 1646-1716)等人相继采用,现代过程神学家(参上文)亦是此论的代表人,本体论的圣经根据有三;1)传3:11;2)罗1:21;3)约4:24。
4.道德论(Moral Argument)
道德论与本体论大同小异,亦是从人的天性中找出别样的天赋证明神的存在,那是从人的性情中之道德观念为据。这理论创自德哲康德(Kant, 1724-1804),复得近代甚多学者支持(如Elton Trueblood, C. S. Lewis)。此论之重点在人赋有的“是非之心”,这本领只有人才有,是神给人的另一证据指出他的存在,道德论的圣经根据有五:1)罗1:21;2)罗2:14-16;3)传3:11;4)箴20:27;5)太5:48。
5.理性论(Rational Argument)
理性论与本体论、道德论同归一类,共用人的天赋中之特殊本领说明神的存在,此处则以人的理解力、思考力作为神赋给人的证据,指出他的存在。理性论复得本体论学者采纳(如笛卡儿、史宾纳沙、利纳斯),亦为近代甚多学者接受(如S. Hackett, G. Clark, C. VanTil),如高登神学院教授G. Clark博士称:“神、圣经、逻辑是分不开的”〔注9〕。理性论的圣经根据有四:1)罗1:20;2)徒17:27;3)林前2:11;4)伯32:8)。
6.人类论(Anthropological Argument)。
与上文本体论、道德论、理性论般,人类论强调普世的人,古今中外皆有敬拜神的意识,拥有分别是非的本能,及具有足够的理性知晓神的存在,一般说来,接受神存在的证明非仅靠一论,所以人类论亦为本性论、道德论、理性论等代表人所采纳(固然亦有例外)。人类论强调普世人士均具备明白神的本能,故亦称“普世论”,人类论的圣经根据与本性论、道德论、理性论等相同。
以上各论皆有优弱之处,故此每论皆受人拥纳,亦有人反对,显见人穷己力均不能“证明”神的存在,若集以上六大理论于一身,最佳者只能指出神的存在,如系统神学大宗师Charles Hodge称:“最佳证明神存在的证据只是指出那个早已存在的神”〔注10〕,故此我们需要一个更完全的证据接受神的存在。
7.启示论(Revelational Argument)
启示论强调神将其存在先向人启示出来,再由人透过其天赋接受及领悟神的真实;启示论承认以上各论皆有优点,但因出发点来自人的智慧,故最佳者(甚至全部)只能作“桥梁”,引导人思想神是“可以”存在的,法国无神论哲学家伏尔泰甚至说为了维持世界秩序起见,神需要存在,否则不能回答各类有关人性、本体等所引发出的问题。
启示论复承认超自然(神迹)的存在,基督道成肉身等特殊启示的事迹,因为没有这些,人虽知道有神存在,但他究竟是谁那就无人知晓了,所以特别启示是必须的,否则人只知道房子必有人建造,建筑师是谁却讳莫如深了,启示论指出两类启示的存在,一是自然启示(natural revelation),即创造的世界;二是特殊启示(supernatural revelation),即神的话、圣经。启示论的圣经根据有:1)创1:1;2)诗19:1;3)约1:18;4)来1:3。
四、神的属性
有限智慧的人是否能给神下个定义?众说纷纭,无论如何,神的属性清楚显明在神的启示纪录内,这样,神的定义亦不难建立。
属性是指本体内蕴的性情,达赖市神学院首任院长L. S. Chafer博士将神的属性分作两大类:一类唯神独有;一类见于天使与人当中〔注11〕,首类称“不可传递的”(incommunicable),因那是神独具的属性;次类称“可传递的”(communicable),故人亦分了此等属性,惟人犯罪,以至甚多失落或蒙蔽,未能发出应有的光辉,在重生成为新造的人后便逐渐回复其功能(弗4:22-24)〔注12〕。为方便阐释,笔者将之分作三类:
A. 有关存在的属性(existential or ontological attributes)
1.神是灵(约4:24)━━故不能被人看见(西1:15),亦只有在灵方面才能与人相交。
2.神无所不知(诗147:4-5;赛46:10;来4:13)━━人之百需百难神尽皆清楚,人唯有顺命等候神恩沛降。
3.神无所不在(诗139:8;耶23:23-24;罗10:6-8)━━人之为善为恶,神不仅尽知一切,亦在当场视察人之所为。
4.神无所不能(太19:26;伯42:2;耶32:17)━━故万有靠他维持(来1:3;西1:16-17)。
5.神无始无终,自有永有(永恒)(诗90:2;出3:14;提前1:17;创21:33;约12:34)━━神是历史之神,太初之先他早已存在,他称为“亘古常在者”(但7:9)。
6.神永不改变(诗102:27;玛3:6;来1:12;13:8;雅1:17━━指属性上,非方法上或治理上;此点亦显示出神信实的属性。
7.神是独一的(出20:3;申4:35-39;5:7;6:4;赛44:6;45:5-6;提前1:17;犹25)
B. 有关道德的属性(moral or spiritual attributes)
1.神是至圣的(利11:44;19:2;撒上2:2;赛57:15;启15:4)━━在神那里丝毫没有不义之举。
2.神是公义的(诗85:10;罗3:26)━━指神必赏善罚恶(申32:4),并以公道正直施行审判。
3.神是慈爱的(约壹4:8;约3:14;弗2:4-5)━━故神处事的出发点皆为爱人而设想。
4.神是真理(约17:3)━━指出神从不虚假,亦无妄语谎言,亦无罪孽行径(代下19:7;罗3:4)。
5.神是光(约壹1:5;诗36:9;赛60:19-20)━━遂要求人活在他的光中。
6.神是生命(约1:4;5:24;诗36:9;徒3:15)━━今生的与永远的生命俱在神那里,故他称为“生命的源头”。
7.神是恩慈的(弗2:5;彼前1:3;雅5:11)━━西敏寺神学院教授C. VanTil博士谓,神的良善达至不配受者身上时就称为恩慈〔注13〕。
8.神是信实的(来10:23;约壹1:9))━━凡他所应许的必定兑现。
9.神是无上的(诗50:10;撒上2:6-8;代上29:11-12)━━这是指神的主权方面,神的主权在他的创造上表露无遗,亦在他对人的要求上显出其绝对的权能(如他是圣洁的,他的无上权柄遂要求人与他一样)。
10.神是完全的(太5:48)━━在所行的事皆绝对完全,如完全的良善(太19:17)、圣洁(利12:45)、公义(罗9:14)、怜爱(弗2:4)等不赘。
C. 有关工作的属性(functional attributes)
1.神是创造主(尼9:6;创1:1;徒17:28-29)━━在历史上,神创造天地万物,现今创出新造的人,将来创成新天新地。
2.神是天父(约17:11;赛63:16;出4:22;耶3:4)━━呼神为父是犹太人独有的宗教风俗,“天父”一词在四福音内共出现175次;在保罗书信内则有45次〔注14〕。
3.神是保守者(来1:3;西1:16-17;诗36:6;66:9;徒17:28;箴2:8)━━神保守及维持万有,包括信徒的生命、救恩、信心,亦供应信徒生活之需。
4.神是救赎主(赛43:14等不赘)━━反照人犯罪的光景及神的怜悯与慈爱。
5.神是审判官(启16:5;传11:9;但7:26)━━神的审判是凭公义、诚实、怜悯(诗72:2)。
6.神是永远的王(启19:6;赛43:15;诗24:10;29:10)━━先在信徒心中,复在将来的国度内永远执掌王权。
7.神凭己意自由工作(诗115:5;赛14:24;太20:15)━━这是神无上独权的彰显,惟他所为尽为人幸福设想。
五、神的名称
神的名字代表他的属性或工作,故此,认识神的名字乃相等更进一步明白神,因为神以这些名字向人启示他的属性与工作。神的名字可分作三大类,首类是单名;次类是与“神”(EI)字联合的复名;第三类与“耶和华”字联合的复名。
A.单名字
1.神(Elohim)━━此字为复语,由字意根(el)“强壮”演变而来。EI为近东诸国(如巴比伦、腓尼基、希伯来等)惯用指神的字;闪族语文(如希伯来文)常以复语字指出该名词(本处论神)的多元属性,故此字虽是复数字,非说多神,而是指出神具有丰富的智慧、尊荣、能力等属性,这是希伯来文字特色之一(参创1:1)。
2.耶和华(Jehovah)━━此字由字根(hayah)意“存在”演译而来,故“耶和华”一词遂带出神永远存在、永活、永恒等涵义。此字在摩西蒙召那次事件显出神与选民立约的含义(出3:14),嗣后凡神向人显出当中的立约关系时,“耶和华”这字定必选用,故此,“耶和华”一词就成了这方面的特别词汇(参出20:2;耶31:31-34)。
3.主(Adonai)━━“主”由字根(adn意“作王”、“为父”、“管理”)演变而来,特别强调“主仆”及“夫妻”间的关系(前者参创24:9-12;后者参创18:12)
B.复名字━━与“神”(EI)有关
1.至高的神(EI Elyon)━━“Elyon”意“至高”,合起来是“至高的神”(创14:18,22;诗78:35)
2.全能的神(EI Shaddai)━━Shaddai由字根shadad意“能力”或由shad意“乳房”;前者指神的大能(如中译本,创17:1);后者指神是乳养、保护的神(如C. I. Scofield)。
3.永生的神(EI Olam)━━Olam意“永远”、“时代”,故此字意“永在的神”(创21:33),亦指神是掌管每时代的神。
C.复名字━━与“耶和华”(Jehovah)有关
1.耶和华以勒(Jehovah-Jireh)━━“以勒”意“预备”或“看见”,意说“神必为人预备”或“神必看见人的需要”(创22:14)。
2.耶和华华法(Jehovah-Rapha)━━“华法”意“医治”(中译本将之译作动词,出15:26),意说“神必医治人”。
3.耶和华尼西(Jehovah-Nissi)━━“尼西”意“旌旗”,意说“神必率领人作战”(出17:5)。
4.耶和华沙龙(Jehovah-Shalom)━━“沙龙”意“平安”,意说“神必赐平安给人”(士6:24)。
5.耶和华华亚(Jehovah-haah)━━“华亚”意“牧者”,意说“神必牧养带领人”(诗23:1)。
6.耶和华齐根努(Jehovah-Tsidkenu)━━“齐根”意“义”,“努”意“我们”,全句意说“神必以公义正直待我们”(耶23:6)。
7.耶和华撒玛(Jehovah-Shammah)━━“撒玛”意“在此”(中译本将之作“所在”,结48:35)。
以上是主要与“耶和华”字有关的复名字,还有其它如“主耶和华”(Jehovah Adonai)(创15:2),“万军之耶和华”(Jehovah Sabaoth,撒上1:3;Sabaoth字应作“安息日”,此处可意“神是安息日的主”),“耶和华神”(Jehovah Elohim,创2:4)等字其义浅白,无庸赘述。
新约方面,神的名字与旧约相同,只是没有旧约那般“多姿多彩”,主要有六:1)“神”(theos),相等Elohim;2)“主”(kurios),相等Adonai;3)“创造主”(此字在旧约出现三次〔传12:1;赛40:28;43:15〕,新约二次〔罗1:25;彼前4:19〕);4)“父”,神为父的观念在旧约虽多次出现,在新约时借着子的样式叫人更认识父的作为;5)“子”亦冠以“神性”;6)“圣灵”同样代表神。
六、三位一神
“三位一神”此词在圣经中从没有出现,但其真理却布满旧新约诸书中,据神学家Henry C. Thiessen博士考究,这词的希腊文首见于安堤阿教父提阿非罗(Theophilus, 180 A.D.)的著作中,其拉丁文则为非洲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 220 A.D.)始创〔注15〕,格于篇幅关系,本段只将神的三一位格略为简介,至于这方面的神学辩论就不属本课的范围。
A.旧约的三位一神论
旧约多处指出神多次多方向人显明他自己(参来1:1),其中之法就是借着圣灵、圣子将自己的样式、旨意,清晰地启示出来,兹列举各主要经文以助了解:
1.“我们”(创1:26;3:22;11:7;赛6:8)似是赞成多位格的神论。
2.“耶和华的使者”与神有别,然而属性(创22:15-16)、工作皆惟神才能(如士2:1-5),再且他与神的灵亦有别,而神的灵又分享神的属性。
3.“耶和华”、“灵”、“我”(赛61:1;参路4:8)明示三位一神。
4.“子”、“灵”与神有别,但工作与神有关,而那些工作惟神独能(赛48:16;63:9;诗45:6)。
5.“三圣哉”、“三恩惠”、“三祝福”(赛6:3;亚4:7;民6:24-26)似暗示三位一神。
B.新约的三位一神论
1.耶稣基督拥有神独有的属性,如全能(来1:3;启1:8;太28:18)、全知(西2:3;约16:30;21:17)、不改变(来13:8;1:12)、永恒(约1:1;8:58)、全善(来7:26;4:15;弗3:19;提前6:15-16);他又称为神(约1:1,18;来1:8;约壹五20;罗九5;多2:13),接受人的敬拜,行惟神独能行的神迹等。
2.圣灵与耶稣基督般,拥有惟神独有的属性,被称为神,行惟神独能行的工作(林前2:10;约16:8;罗8:16-26;加5:18;徒5:3-4)。
3.“三祝福”、“三奉名”(林后13:14;太28:19)暗示三位一神的理论。
4.神的声音、圣灵下降、人子受洗(太3:16-17)那役明说三位一神论。
5.新约与旧约承认神只有一位(新约━━林前8:4-6;弗4:3-6;雅2:19;旧约━━申4:35;32:39;5:7;赛45:14;46:9;出20:3等不赘),故此结论就是三而一、一而三的三位一神。
7. 结论
以赛亚先知向以色列人发出注视神的呼喊:“看哪,你的神”(40:9),然后介绍神是“大能者”(40:10)、“牧者”(40:12)、“永在的神”、“创造的主”、“智慧无限”(40:28),这位神是配受一切颂赞,将来他在宝座上时,他要接受活物与长老的敬拜与赞颂(启4:8-11)。
所以认识神就是信徒一生的追求,如柏克博士说:“人被造的目的为何?认识神。”〔注16〕这是何等高贵的目的与目标,又如先知何西阿说:“我(神)喜爱认识神胜于燔祭”(6:6),愿如耶利米先知言:“夸口!就以认识神为夸口(9:23)。
书目注明:
〔注1〕: J. I. Packer. Knowing God, Hodder and Stoughton, 1973 O , 1980, pp. 4-30.
〔注2〕: 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Apologetics, Baker, 1976 O , 1978, pp. 215-216.
〔注3〕: 同上书第13-19页。
〔注4〕: Charles F. Baker, A Dispensational Theology, Grace Bible Publications, 1972 O , 1980, p. 105.
〔注5〕: N. Geisler, pp. 193-207.
〔注6〕: E. A. Marshall, Christianity and NonChristian Religions Compared, Moody, 1910, p. 27.
〔注7〕: 详研此点参N. Geisler,pp. 238-250。
〔注8〕: Cornelius VanTil, "Christian Theistic Evidences," In Defense of Faith, VI,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8, p. 51.
〔注9〕: Gordon Clark, Religion, Reason, and Revelation,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61, pp. 71, 72.
〔注10〕: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I, Eerdmans, 1960, p. 250.
〔注11〕: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I,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 O , 1983, p. 189.
〔注12〕: Charles F. Baker, p. 141.
〔注13〕: Cornelius VanTil, "SYSTEMATIC THEOLOGY," In Defense of the Faith, V,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4O , 1978, p. 239.
〔注14〕: Ibid, p. 149.
〔注15〕: Henry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 O . 1980.
〔注16〕: J. I. Packer. p.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