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圣经

━━神的启示与默示记录

一、序言

“圣经是进入神的心意必经的门径”━━这是现代名神学家柏克博士(J.I. Packer)在其名著“神曾说”(God Has Spoken)一书中所特别强调的一句话〔注1〕。既然圣经是神的见证,是基督的见证( 约5:39 ),信徒必须明白圣经的本质,而至其内容及信息;这样,圣经才能成为他们信仰与生活最绝对的权威与准则。

二、圣经的本质

A.圣经是神的启示

1.启示的定义━━“启示”最基本的定义就是神将人所不能知道的事直接或间接地告诉人,故启示便是关乎神对过去、现今或将来的作为,借着不同的工具或媒介让人知晓。

2.启示的样式━━神给人启示的样式总分为二大类:

(1)普通的启示(General Revelation)━━这启示样式亦称为自然启示(Natual Revelation);质言之,乃是神透过其创造的世界,让人知晓他的存在与全能(参罗1:20;徒14:13-17;诗19:1),故普通启示的对象乃全人类〔注2〕。

(2)特殊启示(Special Revelation)━━这启示亦称为超自然启示(Supernatural Revelation);质言之,乃是神借着特殊的方式与媒介,让人知晓他的存在、心意与对人的要求,诸如直接说话、律法、异象、异梦、神迹、天使、现身、祭物、制度、帐幕、圣殿、救赎的历史、预言、基督,及神仆人对神的领会或阐释等,故其对象在旧约为以色列,在新约为教会〔注3〕。

普通启示有数方面的限制,故特殊启示是必需的;单凭创造物不一定能明白创造主的存在、属性,或其对世人的心意,故此对神、对罪恶、对救恩、对末世的警示必无正确的认识。况且,人自堕落后,罪便使人对神借自然显示的真理不是愚昧无知,便是公开抗拒;所以人若要被挽回,特别启示是必须的,诚如康德萨博士(Dr. Kenneth Kantzer)言:“特别启示的目的乃是为了救赎世人,及恢复世人不能借普通启示而明白神的心意。”〔注4〕故此,特殊启示便是圣经启示,圣经是神特殊启示的启示记录。

B.圣经是神的默示

1.默示的定义━━“默示”最单纯的定义乃是神的灵感动人,将神的启示记录下来。“启示”完全是神主动的,是神独自的工作(虽借用一些工具,或借着一些媒介);然而“默示”则是神人的合作,是神的灵感动人记录下神的启示来(提后3:16的“感动”,原文意“吹过”,其重点不只落在工具━━人━━方面,亦放在作品上;而彼后1:21的“感动”原文意“背负”,其重点则放在人不能控制自己,而任凭圣灵工作。圣经学者贝士博士(J.M. Boice)指出:提后3:16的“感动”一字之用途与徒2:2同字译作“吹过”的果效是一样的━━那时被圣灵充满的人不能自己说出方言来;而彼后1:21的“感动”一字之用途与徒28:15, 17的同字译作“刮去”、“飘去”的果效亦是一样━━那时船被风控制不能自主地飘到一海岛去〔注5〕。在神的灵感动人在记录神的启示时,他则让人自由地运用其文学的词藻,透过自身的领会,诠释神的心意,其文字的结晶就是圣经。因此圣经是神人合作的杰作。

2.默示的理论━━神学家对圣经的默示论采有几个不同的观点:

(1)自然论(Naturalistic View)━━或称“原知论”(Intuition View),此论认为圣经的作者都是一代的伟人,他们有特殊崇高的道德、伦理及宗教的思想,故在这些方面他们是有默示的。这论点多是新派神学家的主张。

(2)启发论或光照论(Illumination View)━━又称“神秘论”(Mystical View),它主张圣经不是神的话,却含有神的话;受灵感者不是著作,而是作者〔注六〕,故作者有启发读者的本领,叫读者能受感动。圣灵透过作者光照读者,叫他的生命有改变,这是圣灵神秘的工作。这是新神学派及新正统派的观点。

(3)默写论(Dictation View)━━或称“机械论”(Mechanical View)━━这理论认为圣经的作者全盘受圣灵的控制,机械式地笔录圣灵囗授的话语(如圣经中的十诫或其它的律法及先知书)。这理论是回教徒对可兰经的态度,亦是基督教圈子内一些极端基要派者(如John R. Rice)的见解。

(4)动力论(Dynamic View)━━此理论认为圣经有人的理论,也有神的;而神的部分带着能力,叫人受感而有改变。神的部分包括伦理或道德、宗教或神学部分而已,而非历史或科学的部分,故此这理论亦称为“部分论”(Partial View)。再且,在神的部分内仍有“人的部分”,因为圣灵只将一些观念赐给人,所以只有观念是对的,是无误的,是神的,圣灵的默示是观念的默示,而非字句的默示,这样,此论又称为“观念论”(Conceptual View)。很多新福音派的学者(如Bernard Ramm; Warren C. Young)及新神学派(如Dewey M. Beegle)都赞成这观点。当人受感时,他的存在意义便产生改变,所以此论也称为“存在论”(Existential View)。这多是新正统派的看法(如Karl Barth)。

(5)逐字论(Verbal-Plenary View)━━这理论是大部分福音派神学家的主张。据此理论,圣灵的默示是每字每句及全部的,而非观念,或部分而已。圣灵的默示并不干预人的文学修养,只在暗中保守人下笔时的用字毫无错误的成分。所以圣经便是神人合作的文字结晶,这方面神人合作的成果,在神学上称为“合体论”或“汇合论”(Confluence Theory)〔注7〕。

C.圣经是神的话

1.话的定义━━在旧约中,“话”有三指:一指神单次对人的启示,二先知之言指神借着先知所表达之话,三指整个旧约启示〔注8〕。由此可见,“话”便带有三方面的意义:

(1)话是旨意━━“话”道出神的心思意念,即“言为心声”。故神学界中的名句:圣经的话就是神的话(What the Word says, God says)。因为话就代表神的旨意,神的存在与属性皆靠他自己启示的话揭露(self-disclosure)出来,否则人无法知晓他的计划意旨,与其它的属性。难怪后来犹太人便选用“话”(memra)这字来作“神”字的代表〔注9〕,而约翰则以“道”(话)(logos)这字作“神”字的对换词〔注10〕,因为两字皆可代表神与其旨意。

(2)话是权威━━既然“话”是神的代表,“话”便立刻具有权威。在世上,权威共分三类:内蕴(inherent)的权威(如国王);受托(delegated)的权威(如大使);公认(accepted)的权威(如会章)〔注11〕。“话”是神的权威,因它是神的话,它具有内蕴的权威;因它是神仆人(先知及使徒)所写成,故具有受托的权威;因它吩咐人按它的内容而作生活的准则,故具有公认的权威。因此接受“话”便如同接受神一般。

(3)话是正典━━“话”是神权威的代表,故“话”便是绝对的准绳,是正典,故“话”是完全准确的真理;换言之,凡所记载的,无论是有关世界的始源方面、神方面、人性方面、灵界方面、救恩方面、末世方面、伦理方面等均带着神本身的权威,是正典的权威。

2.话的证明━━圣经是神的话,可从二方面引证:

(1)旧约的证据━━在多处地方,旧约自称是神的话,如申6:6-9,17-18;书1:8;8:32-35;撒下22:31;诗1:2;12:6;19:7-11;93:5;119:9,11,18,88-93,97-100,104-105,130;箴30:5-6;赛55:10-11;耶15:16;23:29;但10:21等。在这些经文内,神的心意与权威可见一斑〔注12〕。

(2)新约证据方面━━同样,新约也有多处记录圣经自称是神的话,如太5:17-19;22:29;可13:31;路26:17;约2:22;5:24;10:35;徒17:11;罗10:17;林前2:13;西3:16;帖前2:13;提后3:15;3:15-17;彼前1:23-25;彼后3:15-16;启1:2;22:18等。在上列的经文内,可见主耶稣及其门徒对神话语的态度〔注13〕。

三、圣经的正典

A.正典的定义━━“正典”一词本意“量度的竿”(结40:3)或“量度的杖”(启11:1),后来喻作“真理的标准”(从量度的准则之意念来),更是指圣经的书卷。质言之,所谓“正典”,就是标准,一切的真理也以此为准绳,也以此为量度的取舍。

B.正典的观念━━正典这词用在圣经经卷上虽是基督徒起首〔注14〕,但这观念却是源远流长。正典的观念是犹太教信仰的基础;就因这缘故,犹太人从不接受次经或伪经为神的话,这观念的开始是根据犹太人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

1)神的观念━━神是独一的、绝对的、无上的、具有至上权威的。既是这样,凡他所说的都带着权威。

2)启示的观念━━这神并非高高在上独享人的敬奉膜拜,而是主动和乐意地与人接触及交往,将自己的心意、计划、期望、要求向人启示及显明;要人透过他的启示(言语和作为)来认识他。

3)默示的观念━━犹太人授命将神的启示记录下来,其中过程有神的灵默示作者,使其记录带备权威,而这权威与神启示的权威是一致的;因为默示的权威是人受托的权威,而启示的权威是神内蕴的权威,两者的权威是相等的,并无高低。所以犹太人认为,书(启示记录)的性质便决定了该书是否属正典,而书的默示性质与作者(神的授权人)又产生莫大的关系,正典的决定因此在乎书的作者有无神之受托权了。

C.正典的鉴定━━一本书是否该纳入正典内的最后原则,并不是审阅该书是否带来属灵教训(在初期教会史中,因误用了这原则来决定书的“正典性”,结果雅歌书便摒弃门外),而是该书的作者是否具有属神仆人的权柄:

1)旧约方面━━一本书成为正典全在乎该书作者是否有神的仆人,即神的代言人(即“先知”的基本定义)的资格或条件〔注15〕,是故摩西自称为神的仆人(出14:31),这并非自夸的言语,而是要建立自己从神而来的权柄,此外,他多次记述“耶和华对摩西说”,旨在指出他具有神的权柄而发言。其它的书卷,只要作者带备神的权柄(如先知书的作者在其书卷的首段便开宗明义地记载他们蒙召的经过或时间,好叫读者毫无疑问的接受他们的言语),该书便可归为正典,因为该书有神的代言人的权柄在其中。

2)新约方面━━同样,新约的书卷成为正典的原则,也是全在乎该书的作者是否为耶稣的使徒,因为使徒(如先知般)也是主的授权人(参太10:40),这是最主要的准则〔注16〕。他们是主亲自选立的(可3:14),主又赋予他们权柄(路9:1),故他们是赋有特殊的权能,如荷兰神学家雷特博博士(Dr. Ridderbos)称,使徒是神启示显明的器皿,他们的权能象天使般(参来2:4);而主的救恩也要靠使徒的口开〔注17〕,其它非使徒手笔的书卷(如马可福音、路加福音、希伯来书)也不成问题,因它们的作者也是在使徒权柄的接纳下写成的(如马可有彼得的鉴督,路加有保罗〔此两点有教父游斯丁Justin、帕皮亚Papias作证〕,而希伯来书有多使徒的权柄成分在内)〔注18〕。

圣经书卷成为正典,全因它们本身具有神的权威(启示的权威)及神授托的权威(默示的权威)。它们书成后,即被认出有神权威居其中。它们面世后便被教会收集起,后又将之分门别类,成为一套完整的新约启示记录。圣经不是教会开大会决定书的正典性,而是因为它具有正典权柄,所以在教会大会中申订坚立其正典性,如哈门(Hammond)指出:“圣经不是经审定之汇集的书卷,而是审定书卷之汇集”〔注19〕。又如柏克博士(J. I. Packer)指出:“教会没有发明正典,象牛顿没有发明地心吸力般;教会只是发现圣经的正典权威,如同牛顿发现地心吸力律而已”〔注20〕。

D.正典的集成━━一本书成为正典是因其内容的权威及作者的权威,所以该书写成后就立刻被人觉察那书的“正典”成分,而把它收集起来,列为正典的一部分。而全部正典的搜集过程可分二方面讨论之:

1.旧约方面━━旧约的集成可分三大时期:

(1)写作与接受时期━━旧约的书卷逐渐写成,立刻逐一被认定是神的话。

a.律法书的集成━━摩西完成五本律法书后随即成为正典,因它是神的律法。圣经有多处称摩西五经为神的律法书(如书23:6)。摩西的后继人约书亚早已承认这律法是正典,并吩咐百姓遵守(书1:8)。这些律法书在当时为祭司严加保管,放在约柜旁,以示神的圣言记录(申31:9-11,24-26等),是正典的记录。

b.部分历史书、诗类书及先知书━━这些书卷的作者虽不一定是先知,但他们都是神的代言人,所以虽然只写历史书或其它的文学,他们的书卷也被承认为正典。这样,一位作者继另一位写下神的启示,这些作品便逐一加入原来五经的阵容,成为正典。

c.其余的书卷━━当不同的作者写完其余的书卷后,这些书卷便陆续受到当时人的尊重并保存下来,因他们首先觉察这些作者在他们当中生活与事奉所带出的权柄,而加以留意将他们的话语记录。待这等人的文字一“出炉”时,立刻便被采用、诵读、默想,或作教导的准则。当时大部分的经卷已面世,但还没有正式的收集统归于一的行动。

(2)收集与整理时期━━犹太遗传(Pirke Aboth及Baba Bathra)说在以斯拉时代,犹太人组织大公会,文士以斯拉授权将旧约的书卷收集及组织起来,因为为了百姓宗教生活的重建、真理的教育与保存,正典的收集及整理归类是必须的,更且,为了预防有人杜撰神的话,正典的收集与整理是时机了。

以斯拉在收集神的正典之余,又将旧约的书卷组织起来,如将一些书末了的话加上补语,使前后连串起来(如代下36之末与“拉”首段)。这种将书卷前后连贯起来的风格,乃是因为敬虔的犹太人欲将神的启示作为一个有系统与连络的记录,为一套权威记录。

(3)全套归一时期━━当时除了以斯拉所收集的经典(包括被掳前的作品,及被掳后的书卷,以及归回时期所写成的),尚欠玛拉基书还未入正典。该书后来在大公会会议中被纳入正典内。

2.新约方面━━新约书卷的集成亦可分成三时期:

1)写作与接受时期━━与旧约一般,新约书卷陆续写成,立刻逐一被认定是神的话。

a.部分福音书凡是使徒的手笔,又是有关主基督生平的书,当一面世而流传在教会中时,立时被当时信徒一致公认为正典,与旧约正典同列(参徒28:23;提前5:18;彼后3:15-16)。

b.其它福音书及使徒的书信━━从新约书信的启语词中,可见作者的权威,从内文又再见他们的权柄(如林前7:10、40),而他们也以自己的书信作神话语的一部分,吩咐教会诵读与遵守(如林前14:37;帖后3:14-17;西4:16),如同遵守旧约正典般(如彼后3:15-16),或彼此认为有属神正典的权柄(如犹18引用彼后3:3;提前5:18引用路10:17等)。

c.启示录━━此书的权威在开始数节中可见(1:1-3),在结语时又见(22:7,18-19)。作者在书内多次强调本书独特的地位与权柄,对神话语的态度,不能增删,不能不读,从此等的吩咐可见作者视自己的书如同旧约正典一般。

(2)收集与整理时期━━新约书卷的收集与整理过程在教会史中是一个空白。学者们只能对此空白作一合理的臆恻:初期的教会(以耶路撒冷为中心)必先开始收集有关使徒的文墨,尤在当时教会受迫害期间,以免有权威关于主的轶事记录及教会开始的典故荡然失存。同样,后期的教会(以安提阿及罗马为中心)也着手收集使徒的资料,以免有权威性阐释福音真理的文墨也失落了。

(3)全套归一时期━━有关此段时期的资料,教会史存留了一点支离破碎的记录,从这些残缺不堪但甚宝贵的文墨中可见,新约二十七卷书在最后使徒约翰之后三十年内已逐渐在早期教父的著作中显出归一的征兆〔注19〕。据新约正典家卫斯曷称(B. F. Westcott):早在第一世纪(主后70-120)最早期教父的著作中可见(主要如罗马的革利免〔Clement, 95A.D.〕、伊革那修〔Ignatius, 107 A.D.〕、波利甲〔Polycarp, 117 A.D.〕及巴拿巴〔C. 120 A.D.〕)(笔者附:革利免写作时使徒约翰还在),新约正典已逐渐“归门别类”了〔注21〕。

书目注明:

〔注1〕:   J. I. Packer, God Has Spoken, Hodder & Stoughton, 1979 rev., p.14。

〔注2〕:   如章力生言,见章氏着“圣道通诠”,晨星书屋1964年版第152页;又Kenneth S. Kantzer, "THE COMMUNICATION OF REVELATION," The Bible-The Living Word of Revelation, ed. M. C. Tenney, Zondervan, 1977 O , p. 62。

〔注3〕:   见Kantzer上引书同页。

〔注4〕:   上引书第70页。

〔注5〕:   J. M. Boice, Does Inerrancy Matter? ICBI, 1979, p. 16. Michael Green, The Second General Epistle of Peter and the General Epistle of Jude, Tyndale, 1968, p. 91。

〔注6〕:   A. H. Strong原着,萧维元译,“系统神学”,浸信会出版部一九七五年版第109页。

〔注7〕:   Clark H. Pinnock, Biblical Revelation, Moody, 1971, p. 92。

〔注8〕:   J.I. Packer, 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 Eerdmans, 1977 O ,1958, p. 85。

〔注9〕:   M. C. Tenney,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The Bible-The Living Word of Revelation, ed. M. C. Tenney, Zondervan, 1977, 1968 O , p. 21。

〔注10〕:  J. W. Shepherd, The Christ of the Gospels, Eerdmans, 1946, p. i。

〔注11〕:  Bernard Ramm, The Pattern of Religious Authority, Eerdmand, 1959, pp. 10-12。

〔注12〕: L. S. Chafer, Major Bible Themes, rev. John F. Walvoord, Zondervan, 1974 r, pp. 11-12。

〔注13〕:  同上书第十二页。

〔注14〕:  据称是主后350年时教父亚他拿修(Athanasius)启用,指基督徒的信仰或真理。见N. L. Geisler & W. E. Nix, 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Bible, Moody, 1973, 1968 O , p. 128。

〔注15〕:  R. L. Harris, "Cannonicity," Zondervan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ed. M. C. Tenney, Zondervan, 1963, p. 145。

〔注16〕: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I. 1872, p. 153。

〔注17〕:  Herman Risderbos, "The Canon of the New Testament," Revelation and the Bible, ed. Carl F. Henry, Baker, 1972, 1950 O , p. 193。

〔注18〕:  R. L. Harris, Inspiration and Canonicity of the Bible, Zondervan, 1972, 1957 O , pp. 249-253;263-270。又R. L. Harris, "What Books Belong in the Canon of Scripture?" Can I Trust The Bible, ed. H. F. Vos, Moody, 1968, 1963 O , p. 85。

〔注19〕:  T. C. Hammond原着,洪善继译“心志上做大人”,中国主日学协会一九六八年版第21页。

〔注20〕: J.I. Packer, God Speaks to Man, Westminster, 1965, p. 81。

〔注21〕:  B. F. Westcott, A General Survey of the Canon of the New Testament, College Press, n. d., 1889 O , pp.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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