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還有其他方法嗎?
最近,德薩斯州州立大學的一位研究生主動來問我︰“為什么只有耶穌才是與神建立關系的唯一途徑?”我已在前面指出,耶穌曾宣稱自己是通向神的唯一道路,聖經及使徒的見証確實可靠,又有足夠証據支持耶穌就是救主及生命的主。然而他的問題是︰“為什么一定要是耶穌?除了他以外就沒有其他方法嗎?釋迦牟尼又如何?穆罕默德?難道一個人不能就這樣地平靜過活嗎?倘若神是慈愛的話,難道他不肯無條件地接納所有人嗎?”
曾經有一位商人對我說︰“你的確是証明了耶穌基督就是神的兒子。但除了他以外,難道就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與神建立關系嗎?”
以上的一些意見都表達了今天很多人心裡的問題,就是為什么一個人必須靠耶穌為救主和生命的主,才可以與神建立關系,經歷赦罪的恩典。我回答那位研究生說,有很多人根本不明白神的本性。通常的問題是︰“神既是慈愛的,他怎能讓罪人入地獄?”我會反問︰“神既是聖潔、公平、公義的,他怎能容忍罪人與他同在?”今天許多在神學和道德上產生的問題歸根究底都是由于人對神的本質和性格誤解所致。大部分人對神的認識都是止于他的慈愛。問題是神並不單是慈愛,他還有公義、公平、聖潔。
我們基本上是透過神的屬性來認識他。某屬性並不就是神的某部份。我以前亦以為只要我將神的屬性──聖潔、慈愛、公平、公義全部加起來,其總和就相等于神。事實卻並非如此。所謂屬性並不是指神的某一部份,它只是用來形容神的特性。舉例來說,當我們說神是愛的時候,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說愛是神的一部份,我們是說愛是神的特性。愛只是神的一種自然流露。
人性的陷入罪中在這裡帶來了一個問題。神在永恆的過去決定了要造男造女。基本上,我相信聖經所說,神造男造女是要他們分享他的愛和榮耀。但當亞當和夏娃背叛神,偏行己路的時候,罪惡就進入人類歷史中。從那時開始,人就成為有罪,與神隔離。這就是神所遇到的“難處”。他創造人是要與他們分享他的榮耀,然而他們卻藐視他的旨意和命令,故意犯罪。因此,他以自己的愛主動地去與他們接觸,拯救他們。但是因為他不單是一位慈愛的神,也是一位聖潔、公平、公義的神,所以按著他的本性,他不能容忍任何罪惡,聖經說︰‘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故此,你可以這樣說,神遇到一點麻煩。
在神的本體︰聖父、聖子、聖靈之中,他作出了一個決定。聖子耶穌要披上人血肉之軀,他要成為“神人”。這就是約翰福音第一章所說的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當中;也是腓立比書第二章所說,耶穌基督倒空自己,成為人的樣式。
耶穌就是那“神人”。如果他他未曾是神,他就徹頭徹尾是一個人;又如果他沒有成為人,他也是完完全全的神。本著他自己的選擇,他在世上度過無罪的一生。完全地遵行父神的旨意。聖經中“罪的工價乃是死”的宣告不能應用在他身上。因為他不僅是有限的人,更是無限的神,因此他可以無限地承擔世人的罪。當他在二千年前步上十字架的時候,聖潔、公平、公義的神將他的傾怒傾倒在他自己兒子身上。而當耶穌說︰“成了”的時候,神公平、我公義的本性才得到滿足。你或者可以說,神在那個時候才“能夠”愛人而不必因他們的罪施行毀滅,因為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神公義的本性已得到滿足。
我常常問人一個問題︰“耶穌為了誰而死?”通常他們的答覆都是︰“為了我”,或者是“為了世人”。然后我會說︰“對啊﹗但除此之外還有誰呢?”他們多數會說︰“什么?我不知道。”我回答說︰“為了父神。”你看見沒有?基督不單是為了我們而死,他還是為了聖父。這就是羅馬書第三章所提到關于贖罪的問題。買贖基本上來說就是滿足要求的意思。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不單是為了我們,更是為了要達到神本性對聖潔和公平的要求。
幾年前在蓋理福尼亞州發生的一件事,它可以使我們更明白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意義。一個年輕的女子因為超速駕駛而被票控。在法庭上,法官宣告了控罪,對她說︰“認不認罪?”女人回答道︰‘認罪“。法官將木錘在台面輕輕敲了一下,判罰被告一百元或入獄十天。跟著,一件奇妙的事發生。法官站起來,脫下自己的官袍,繞到前面,拿出錢包繳付罰款。這件事怎么解釋?法官原來就是被告的父親。他愛自己的女兒,然而他亦是公正的法官。他的女兒明明是犯了法,他不能就這樣對她說︰“因為我非常愛你,我饒恕你。”倘若他真的那樣做,他就不是公正的法官,他亦沒有維持法紀。但他為了愛自己的女兒,他愿意脫下自己的官服,走到前面以她父親的身分替她繳付了罰款。
這件事例多少反映到神藉耶穌基督為我們而做的事。我們都犯了罪。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無論他怎樣愛我們,他必須敲下木錘說︰“要死”,因為他是公義正直的神。然而他亦是慈愛的神,他愛我們到一個程度甚至愿意離開自己的寶座成為人子耶穌基督,為我們付上代價,就是他在十字架上的死。
在這裡,有很多人會提出一個問題︰“為什么神不就這樣赦免人?”一位大機構的行政人員說︰“我的職員很多時都會犯錯,我就是這樣的原諒他們。”他跟著補充說︰“你不是說我的量度比神還大罷?”其實很多人都有沒有察覺到,那裡有饒恕,那裡就要有補償。舉例來說,我的女兒在家中打碎了一盞燈。我把她抱在膝上擁著她說︰“乘乘,不要哭。爸爸愛你,原諒你。”通常,那些人聽到這裡就會說︰“對了,神就應該這樣做。”然后我會問他們︰“是誰賠償那盞打碎了的燈?”事實上是我賠了。赦免背后一定是有代價的。又舉例說,有人當眾侮辱你,事后你很大方的對他說︰“我饒恕你。”誰承受了侮辱的代價?是你。
這正是神所作的。他已說︰“我赦免你。”但為這緣故,他卻親自在十字架上付出完整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