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那么科學又如何?
許多人為了避免奉獻給基督,就推說不能以科學方法証明的事物都是假的,是不值得接受的。既然無人能以科學方法証明耶穌的神性或他的複活,那么二十世紀的人亦不必接納基督為救主或相信他的複活。
在哲學或歷史課中我經常要面對這樣的挑戰︰“你能以科學方法証明嗎?”我通常說︰“不,我不是科學家。”然后就是一陣嘻笑聲,又可以聽見有人說︰“那不必再跟我說了,”或“看,你必須全憑信心接受”(他當然是指盲目相信)。
最近我在飛往波士頓的旅途中與鄰座的乘客說起為什么我會相信基督說他自己就是主的問題。機師在與乘客周旋打交道時聽到我們部份的對話。他說︰“你得面對一個問題。”我問︰“什么問題?”他答道︰“你不能用科學方法証明它。”
現代人文心態之低實在令人震驚。二十世紀中太多人認為假如你不能以科學方法証明一件事,它便是假的,這真不知是那裡來的思想。但事實並非如此﹗在証明歷史上某人或某事的時候,我們要面對著一個基本問題,我們必須明白科學性証法與那我稱之為“法律性史實証法”(legal-hiistorical proof)的分別。
“科學性方法,無論給它什么定義,都與衡量某些現象及實驗或重覆觀察有關。”哈佛大學前任校長康能博士(Dr.James B.Conant)寫道︰“科學是一串相關的理念和理念性方案,由實驗及觀察的結果發展而成,有助于未來的實驗和觀察。”
以受控實驗來試驗一個假設的真實性是現代科學性方法的一個主鍵。例如有人說︰“象牙 不會浮。”我會帶那人到廚房,將八寸華氏八十二點七度的水注進缸裡,然后投入香 。噗通。做觀察,寫記錄,一個假設便在實驗上被証明︰象牙香 是浮的。
假若科學方法是証明事物的唯一方法,你便無法証明你今早有上第一課,或你今天曾吃過午餐。你無法用受控實驗來重覆那些已過的事。
這裡有一種稱為法律性史實証法,是要証明某些事物是無可置疑的。換句話說,那是根據証據的份量來下判斷,以致按理推斷,那結論實在無可置疑。它基于三種証據︰口述証供,記錄証據,和物証(如槍,彈,記事簿)。若用法律性方法的話,你大可充份地証明你今早事實上有上課︰朋友看見你,你有寫筆記,教授亦記得你。
科學性方法只能用來証明一些可以重覆的事物;卻不足以証明或否定歷史中的人或事。對于下列的問題,科學性方法不適合的︰如“有佐治華盛頓這個人嗎?”“馬丁路德金是民權領袖嗎?”“拿撒勒人耶穌是什么人?”“羅拔甘乃迪是美國的首席檢察官嗎?”“耶穌基督曾否從死裡複活?”這些都在科學性証法的范疇以外,我們必須將它們列入法律性証法的范疇內。換句話說,基于觀察,資料收集,假設,推論,及實驗求証去找尋解釋自然定律的科學性方法,不能解決“你能否証明耶穌複活?”或“你能否証明耶穌是神的兒子?”這類問題。在人想用法律性史實方法時,他們需要檢驗証供的可靠性。
有一件事我覺得特別有意思,就是基督徒的信仰不是盲目無知的信,而是有理智的信。在聖經裡每個人被呼召去運用信心時,所用的都是滿有理智的信心。耶穌在約翰福音第八章說“你們必曉得真理”,不是忽視真理。有人問︰“最大的誡命是什么呢?”基督說︰“要盡心盡意愛主你的神。”很多人的問題是他們似乎只止于他們的心。有關基督的事實並未進入他們的思想裡。神賦予我們一個被聖靈更新的思想去認識他,一個愛他的心並選擇他的意志。我們必須在這三方面與神有最緊密的關系,並發揮最大的作用去榮耀他。我不知道讀者如何,但我的心卻不能喜悅我思想所拒絕的事,我的心和我的思想被造時是和諧相處的。從來沒有信靠基督為救主的人要作理性的自殺。
在下面的四章裡,我們會看一下記錄文獻的可靠性以及有關耶穌的口供和見証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