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六1】「这样,怎么说呢?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
[文意注解]本节是接续前章『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罗五20)的话,要纠正人对该句话所持有的错误观念。显然有些人反对保罗所讲因信称义的教训,因为他们认为那会导致道德上的不负责任。但是保罗坚信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过圣洁的生活;恩典并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将恩典显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权的范围内,让罪来支配、左右我们的生活行动。
【罗六2】「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文意注解]信徒断然不可以、也不能够仍在罪中活着,理由很简单,因为我们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译『向着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灵的功用说,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无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无不安的感觉;就魂与身体的功用说,是『在罪中活着』,心倾向于罪,以犯罪为乐事。但自从得救以后,灵活过来了(弗二5),魂却向着罪死了,因此罪向着我们无能为力,无法再像既往一样,任意发号司令,驱使我们犯罪了。
【罗六3】「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 的死吗?」
[文意注解]人得永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信』(约三36;约壹五13);但要从罪的权势蒙拯救,仍须加上受浸(可十六16;约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动,来见证并宣告里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从此是『进入』(『归入』原文直译)另一个领域里的人,藉以摆脱原有领域之权势。我们是从『在亚当里』改成了『在基督里』(林前十五22),也就是从『黑暗的权势』迁到神『爱子的国里』(西一13)。受浸就是这个搬迁的行动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个意义,乃是归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认基督如何死了,我们受浸的人也在 里面一同死了(参林后五14)。我们进到受浸的水里,就是表明我们既已进入基督里,也就有分于 的死。这个死,特别是指向着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极的事物说的。
【罗六4】「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 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文意注解]「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 一同埋葬,」受浸所表明的第二个意义,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里』;圣经虽没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样,但从『因为那里水多』(约三23)和『从水里上来』(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应该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这种方式正和本节所说『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义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确已归入基督的死,就应当使死人不在眼前(创廿三48),亦即结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里,是为结出新的生命(参约十二24)。
「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个意义,乃是有基督复活的新样。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后,还要『从水里上来』;『水』既表明死亡,『从水里上来』也就表明从死里起来(『复活』原文是『起来』)。死与埋葬,既是有所除去并结束;复起之后,当然不再与已往相同。从此得着了基督的新生命,我们若凭此生命而活,自然会有新的生活行动,这就是复活的新样,也就是成圣的生活。
「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父的荣耀』是指神的彰显;神甚么时候彰显 自己,甚么时候也显出 的大能,因此圣经中常将荣耀和权能相题并论(诗一百四十五11;西一11;彼前四11;启一6;四11;五12~13;七12;十九1)。基督的复活,乃是藉着神的大能(弗一20),也彰显了神的荣耀。
【罗六5】「我们若在 死的形状上与 联合,也要在 复活的形状上与 联合;」
[文意注解]『联合』原文字意是『长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与主『同活』,并且也表明与主『同长』。我们若在 死的样式里与 同长,也必在 复活的样式里与 同长。如此在生命中长大,就结出『成圣的果子』(22节)来。
【罗六6】「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 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文意注解]「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 同钉十字架,」『旧人』是指我们从亚当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欲的迷惑以致败坏(弗四22)。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我们也和 同钉(加二20;五24;六14),这在历史上是一件已经成就的事实,但需要我们心中的眼睛被开启(弗一18),才能看见这个荣耀的事实(参林后四4)。这个灵里的看见,就是『知道』的意思。我们若没有这个看见与知道,就会想去改善我们的旧人,结果徒使旧人被引动,以致活出其败坏的行为来(弗四22;西三9)。
「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罪身』是指旧人所凭以生活行动的身体,旧人既已败坏,其身体的行为必然满了罪污,故称为『罪身』;『灭绝』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废失效』。我们的旧人既已钉死在十字架上,那个在人里面作王的罪(罗五12,21),就无法再奴役我们的旧人,去活出罪的行为来;罪没有旧人的合作、供其驱使,当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瘫痪在那里,无能为力了。
【罗六7】「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文意注解]我们脱离罪的权势是藉着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权。第六、七两节圣经给我们看见三样事物:第一,罪是一个活的权势,好比主人;第二,旧人是罪的奴仆,平素受罪的指挥支配,但一死就脱离了;第三,罪身是旧人的行动工具,旧人一死,罪身虽然还存在,却已失业而无所事事了。要紧的是必须有灵里的看见,『知道』旧人已与基督同死的事实。
【罗六8】「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 同活。」
[文意注解]这里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样,同指灵里的看见(参林后五7);不过,『知道』比较偏重于看见既成的事实,而『相信』比较偏重于看见此后所要成就的事实(参来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
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后才有生;我们是先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死的事实,然后才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活的事实(林后四10~11。)同死是消极的,同活是积极的;同死是为着带进同活,若没有同活,同死就没有多大的意义。
【罗六9】「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 的主了。」
[文意注解]『因为』表示我们所以会有前节的『相信』,乃因为有本节的『知道』,就是在灵里看见了基督曾经死过,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启一18),因此确信死既不再作 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们的主。凡在基督里的人,已经从死的权下得着了释放(来二14~15)。我们的旧人有两个主人,一个是罪,一个是死(罗五14,17,21)。与基督同死的经历,叫我们脱离罪;与基督同活的经历,叫我们脱离死。
【罗六10】「 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 活是向神活着。」
[文意注解]本节告诉我们基督的死和活的特点:第一,『 死是向罪死了』,意即 的死是为着解决罪的问题,罪对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权了;第二, 死『只有一次』,表明 的死具有一次永远的功效(来十12,14),罪被对付掉,乃是一个永远不改变的事实;第三,『 活是向神活着』,意即神是 活着的意义和目的(参罗十四7~8);第四,『活着』原文有永活的意思,从此, 是永永远远活着。
【罗六11】「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原文直译]「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算自己是活的。」
[文意注解]这里的『看』字,在原文是『算』,亦即『记入账上』的意思(参罗四3注释);我们既已知道并相信与主同死、同活的事实,就要把它记入我们人生的账上,确实核对无讹。许多时候,我们对客观事实的看见是一回事,而对这事实的主观经历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运用信心来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实,直到将它实化在我们人生的经历中。而这个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着我们已无可奈何,从今以后,自有我们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话中之光](一)信徒只有『在基督耶稣里』才是活的;离了 ,我们就不能作甚么(约十五5),因为是死的。
【罗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文意注解]『必死的身子』就是六节所说的『罪身』,这身子有几个特点:第一,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坏的(林前十五53);第二,这身子所以会死,是因曾让罪作王辖制(罗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后,罪仍潜伏在身子里,仍有让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会引动身子上的许多私欲(『私欲』原文是复数);第五,这些私欲就迷惑旧人(弗四22),使旧人顺从它们,而活出败坏的行为来(西三9)。信徒的身子里虽仍潜伏着罪,但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抵挡罪(来十二4),『不要容罪』随心所欲地在我们身上作王。
【罗六13】「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
[文意注解]「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肢体』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脚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别指『武器』。本节告诉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反抗罪,拒绝将我们身上的肢体交给罪,作它不义的武器,建立它的权势。
「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我们对罪的态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将』,但对神的态度却是『倒要』且『并将』;这两者都指意志的运用,不过前者对罪是消极、被动的拒绝,后者对神是积极、主动的给予。『献给』意味着甘心乐意的摆上,这需要有灵里的看见与认识,所以说『倒要像死里复活的人』,因为惟有真正认识死而复活的人,才有活着不再属自己、而是属神的觉悟(罗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后五14~15),然后才能向神有所献上。而献的时候,是先献上『自己』,然后再献上『肢体』;先将自己分别为圣归于神,承认自己完全是 的,再将肢体作个别且彻底的点交,让神使用我们的肢体作义的武器。从今以后,『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就是要脱去旧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复活新造的里面,活着事奉神。
【罗六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文意注解]当我们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计算、不要、倒要』等五个步骤,就能有确实的把握,坚信『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我们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们自己的力量来胜过罪,我们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负责,凡事都是神自己在运行并成就 的美意(腓二13)。
【罗六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
[文意注解]本节是接续前面第十四节,说出有些人的疑虑:我们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说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并且我们也不再受律法的约束,那么,岂不就会演变出犯罪的结果么?答案是『断然不至于如此』(注:在原文并无『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会变成』)。
【罗六16】「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是说,我们若真如第十三节所说的,运用我们的意志作一抉择,而将自己献给谁,就作了谁的奴仆;既作了奴仆,便要顺从主人的命令。而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种选择:或作罪的奴仆,顺从罪的命令行事,终结于死;或作义的奴仆,顺从义的命令行事,结果必然『成义』。
【罗六17】「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文意注解]『道理的模范』或作『教训的榜样』,包括因信称义的教训和榜样,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圣的根基和秘诀等。徒在从前虽然曾经作过罪的奴仆,但如今因从心里领受了恩典的教训,就必然已得着了新的地位。
【罗六18】「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文意注解]主真理的话已经叫我们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仆(约八32~36),而作义的奴仆了。
【罗六19】「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文意注解]『肉体的软弱』是指因灵命尚属幼稚,以致不能领会深奥的道理(参林前二14;三1~2;来五12~14)。为这缘故,保罗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来说明必然成圣的理由:我们从前怎样把肢体交给了『不洁不法』(『罪』的同义词),而作了它的奴仆,其结果就是『不法』;照样,我们如今既把肢体交给了义,而作了义的奴仆,也必会产生『成圣』的后果(注:原文并无『要』字;照本段前后文看,保罗似乎重在解释,而非重在劝勉)。
【罗六20】「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文意注解]本节是在说明前节所述,当我们从前作罪之奴仆的时候,为甚么会产生『不法』的后果呢?乃因那时『不被义约束』(原文意思是『对于义逍遥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们既作了义的奴仆,就必受义的约束,故必导致『成圣』的结果。
【罗六21】「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甚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文意注解]『羞耻的事』指罪的行为;得救之前并不以罪的行为为耻,但现今却引为羞耻。『结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结出果子』。凡犯罪作恶的,在当时似乎看不出有甚么样的果子,但最终必要结出死的果子来。
【罗六22】「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文意注解]但作神仆不同于作罪仆,我们一作神的奴仆,马上就会结出『成圣的果子』,这果子不是别的,乃是有分于神那永远且圣洁的生命。就是这个生命,使我们有成圣的经历。
【罗六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文意注解]『工价』原文是指一个军人该得的薪酬;『恩赐』是指在薪资之外,额外白得的奖赏。在罪的手下为佣兵,必然得着死为酬报;但作神的奴仆和战士,必然得着在基督里的生命为恩赏。总而言之,我们只要将自己献给神,就必定会得着成圣的果子。
第四段成圣(6:1 -8:39)
一 受浸与同钉的意义(6:1 -14)
罗马书6-8章的主题虽然是讲成圣,但我们不要把成圣与称义看作绝不相同的两回事。虽然称义与成圣在真理的理论上是有分别的,但从信徒的属灵经历上来说,并非在时间上有很长间隔的两种经验。一般人以为称义之后才成圣。其实「成圣」是跟称义同时开始,却又延续下去的属灵经历,就如本书所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6:22)。保罗又称哥林多一切信徒为「在基督耶稣里成圣蒙召作圣徒的」(林前1:2)。
可见保罗有时把得救的经历与成圣混称,我们在甚么时候成圣并在罪里得释放?在得永生的时候。甚么人才是成圣的人?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每一个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吗?不是已经被宝血洗净了吗?难道得救时只得一半洗净,成圣的时候再得其余的洗净吗?没有完全被洗净的人能得救吗?神能称一个不完全洁净的人为义吗?一个已经完全洁净了的人还没有成圣吗?林前1:30说:「神又使 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我们因此得救,也因此成圣,所以我们一信耶稣得救,也就在基督里成圣了。不是行为很好之后才成圣,乃是在进入基督里的时候成圣;所以成圣其实是在得救的时候就得着的。不过这不是说称义就是成圣,否则用不着有「成圣」这个名词。但称义仅指我们在神前的地位被算为义,成圣却不只是地位的,还包括生活方面的经历。地位是一次得着的,生活却是一生继续的。称义是入门,成圣是道路。我们不是为着求成圣,所以要过一个成圣的生活;乃是已经成圣了,所以要过成圣的生活。
上一段论称义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稣基督的「血」,本段论成圣之道,所注重的是与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们在神前白白称义的根据,我们不是因为现在比以前好一点而称义,也不是因为良心没有指控我们而称义;我们被称义完全不是根据自己或别人对我们的评论如何而定(参林前4:4),乃是根据主耶稣基督的血,神以耶稣基督的血为满足,便称一切信 流血功劳之人为义。所以我们称义完全是在乎耶稣的血够不够满足神的要求,信赖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称义了。但我们怎样过一个成圣的生活呢?要与主同死同复活,这是成圣生活的根基,也就是这里所要讨论的主要信息。
1 受浸(6:1 -5)
受浸(洗)是表明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死同复活了;所以保罗在讲论信徒如何过成圣生活的时候,首先用受浸的意义作为例解。
1-2上 本节是连续上文的论题作进一步阐释的,既然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行为;既然亚当不如基督,「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继续犯罪,好叫主的恩典显多?(或说我们可否仍然犯罪,好显明神是乐意饶恕人的呢?)「断乎不可」。因为所谓「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不过是说明主耶稣救赎之功劳如何超过人的过犯,足够抵消我们的过犯有余而已,却绝不是说蒙恩的人可以靠着 的恩典放纵私欲。
另一方面,我们称义,既不在乎行为,为什么又说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呢?第2节下半说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
2下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钦定本作dead to sin,N.A.S.作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罚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为罪作什么了,不再听凭罪的驱使而为罪效劳了。
注意从本章开始,特别多用单数的罪字,不像上文屡次用复数的罪,以证明人的罪的众多。并且在本书6-8章中这单数的罪hamartia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错误的作为,但在这几章中,「罪」却被用作一种会驱使人支配人去作不当作之事的一种性质。它有一种经常运行在我们里面的倾向叫我们去犯罪,自从亚当犯罪以后,这种倾向于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的生命中(就是原罪)。
3使徒保罗根据浸礼之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以说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则浸礼之仪式所表明的意义是什么?
A 归入耶稣的死(6:3)
3虽然我们自己没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而死,我们因信「归入基督耶稣的人」,也就归入 的死里而算为死了。
有一种游戏把参加的人分作两队,中间划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离,两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划的界限内设法用手碰到对方的身体,一碰到了,那个人就得归入胜利的一方,算为他们的人,直到把对方其余的人都并过来。这种游戏的名字叫做「永不失败」。因为无论谁一被人碰到身体,他就失败,但他一失败就立刻归入胜利的一方,成为胜方的人。
我们归入基督的死也是这样,我们原本是在掌死权的魔鬼手下,但一经基督钉痕的手摸着我们,我们就立刻归入 的胜利里,成为那一边的人。这样,我们这已经归入主一边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边,仍在罪中活着呢?「断乎不可」。
B 表明与主一同埋葬(6:4上)
4上 「埋葬」是证明了死的实在,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在神那一边,因我们已经死了,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在我们这一边,也因为已经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着,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
C 表明主同复活(6:4下)
4下同死同埋只是消极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复活则是积极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实际上,我们因信得救的经验,就是灵命从死里复活的经验。
我们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呢?在 的新生命里活着,就自然地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就如一个生活在中国的中国人,不必去设法使自己像一个中国人,他的一举一动,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个中国人。
D 表明与主联合(6:5)
5「形状」原文homoiomati,在5:14译作「预像」,腓2:7译作「形像」,注意本节之「形状」与上节的「样式」互相映照,说明我们所以能有新生的样式,是因为在 复活的形状上与 联合。
「联合」,原文sumphutoi是「种在一起」,或「长在一起」的意思,英文钦定本译作planted together。我们所以和 一同复活,因为我们已和 的生命联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们和 已经变成是「同根生」的了。
2 同钉与同活(6:6-11)
这一小段的论题,与上文1-5节其实是相同的,不过上文使徒保罗是以受浸仪式所表明之意义作为例解,来说明与主同死同复活之真理,本段却作正面的讲解,所以有些话是类似的,可说是一种不同方式之重复。
例如:6:6-7的话和2:3的话,在意义上是相似的,都是论到我们既在罪上死了,脱离了罪,就不可犯罪。6:8与4节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论到与主同复活的经历。6:11与6:5的意思也是一样的相似。
所以这两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讲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义上却互相补充。
6在此告诉我们怎样脱离了罪,不作罪的奴仆,这不是凭我们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 同钉在十字架上。注意本节中的:
A 「旧人」
指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旧生命(或称肉体、我──加2:20;5:24),就是亚当里的一切旧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体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时候,不但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也将我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这似乎使人觉得有些抽象,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还未生出来, 怎么把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其实这就和得救的经历一样,我们怎么得赦罪?主耶稣不也是早在我们生出来之前,已经为我们的罪死了吗?但我们今天信的时候, 在十架受死的功劳便发生在我们身上。照样,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 同钉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经成功了的,当我们信的时候,也就成为我们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主耶稣为我们的罪死,是救我们脱离罪刑,主耶稣把我们的旧人和 一同钉死,却是为救我们脱离罪的权势。
这里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样。我们因为在亚当里而成为罪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15:22)。我们怎样在亚当犯罪时成了罪人,照样也在基督被钉死时也钉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总括一切的, 的复活也是总括一切的。正如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亚伯拉罕身中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来7:4-10),因为亚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绝不是一种理论,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实,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赎工作之内的。
B 「罪身」
指喜欢犯罪之身体。「罪身灭绝」N.A.S.译作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吕振中译本译作「使罪的身体,无能为力」。新旧库译本却把「灭绝」译作「失效」。该原文字根katargeoo是废弃无效之意。在弗2:15及罗3:3译作「废掉」,提后1:10译作「废去」,路13:7译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1:28译作「无有的」。由此看来,使徒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肉身消灭,乃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驱使身体去犯罪。换言之,身体不再作「罪」的工具与奴仆了。
C 「罪」
是单数式的,上文我们已提到\cs36-7章中多次将罪当作「人格化」的用法。这里说「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会叫人作它的奴仆,其实际意义就是它会控制人、奴役人。
人类从亚当犯罪之后,就有犯罪的律在我们身体中。本书7章「肢体的律」其实就是这所说的「罪」。当我们还活着的时候,这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们犯罪。主耶稣怎样救我们脱离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仆呢?在我们还在肉身活着的时候,怎能不受这罪的倾向支配? 把那个主宰我们身体的旧人(自我)钉死在十字架上。罪,肢体中的律,犯罪的倾向,虽然仍在我们身上,但身子的旧主人已经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这新主人不在罪的权势之下, 不会听凭「罪」的要求,让身子去作罪的工具。这就是说我们这个身体不由旧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么时候我们确信基督已经把旧人钉死,就必然确实地让新生命主宰我们。
注意,在此所讲的不是指将来,是指已经成功的事实,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过,我们若还不承认基督已经成功的事实,不信旧人已与主同钉死,我们就还不会真实地让基督在我们生命中作主作王,我们就必定还是无知的容许「罪」在我们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们必须确信「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然后「旧我」对我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张,「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旧我的主权,而使我们的身体服从圣灵的要求,不顺从「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经历来说,我们什么时候确信我们的罪已经在基督钉十架时受了刑罚,什么时候我们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们怀疑我们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罚里面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7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罪的私欲、刑罚和它的权势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虽然在我们身体上,还有肢体的律,但是那主宰身体的「我」既已死了,「罪」就无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甚么。但我们必须继续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藉着信心与基督同死,旧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们身上才没有权势。我们几时不站在死的地位上,还看旧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复它在我们身上的势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们里面受压制了。
中日战争的时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顶替。某人的替身已战死,第二次再遇徵兵,他宣告某人已战死,于是他不再在徵兵条例的权力之下。但什么时候他否认他已战死,徵兵法例便立即对他生效。
旧约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设了六座逃城。凡误杀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报血仇的前来追杀,但住逃城的人若离开逃城,报血仇的人就可以杀他(书20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预表,我们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们身上就失去权势。反之,我们若活在旧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权势之下。
8-9这意思就是我们若因信经历了旧人与 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经历与 同活了。同死只不过是消极地不作罪奴,不受旧我的主宰;同活却是积极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义的奴仆。
第9节是解释为甚么我们若与基督同死,就必信与 同活;因为「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里面。 既复活,证明死对 不再有权力,也就是说 为罪所受的刑罚已经罚够了,不能再留 在死里面了。若基督为我们死了却没有复活,那么我们的旧人和 同钉死就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有份于神的生命,也就没有「新人」可以取代「旧人」作我们的主宰。但基督既复活了,证明 已胜过死的权力。这样我们既在 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 的活里有份于 的生命。
10这意思是: 只一次向罪死,为我们的罪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就终了罪的权势;向神却永远活着,永不再有什么因素使 与神有任何阻隔了, 要永远与神合一地活着。
既然基督是这样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远活着,我们在 里面与 一同死了又一同复活。所以,我们就当在实际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经死了的,不必再听从它的要求,也无权作主答应它的要求;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应在 里面与 一同活着,且是已经有了新主人的,是应当且能够顺从新生命而活的。
3 奉献自己(6:12-14)
这几节是根据上文的讨论作出的结论,这结论就是我们应当把自己献给神,才能真正过着与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A 不让罪作主(6:12)
12要把自己献给神之先,应当在消极方面不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不要让罪在我们身上掌权,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死,既然基督已经复活,既然我们有份于基督的新生命,我们的身子已由新人作主,所以不当容罪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们身上已无合法的权利要求我们作什么。注意:「不要容」表示我们可以自己来决定要不要,虽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实来说,已经把我们的旧人与 同钉十字架,按法理上说它是已经死了的,但我们仍有选择的自由,我们可以藉着信,承认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让基督掌权;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经与主同钉,而自己活着,又容「罪」在我们身上作王,顺从私欲。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体。如果我们不看旧人已经死了,不承认基督死时已经把旧人同钉死,那么「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们自认旧人未死而运用它的权势,使我们顺从身子的私欲,即顺从身体上各种超越常轨的要求(私欲原文是多数式的)。而新生命在我们身上那种要顺从圣灵的要求,便被压制得无能为力了。
B 要献上自己将肢体作义的器具(6:13)
13本节有两种「献给」。
1 将肢体献给罪作奴仆,
2 和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献给」表示出于甘心乐意的给予。
从前作罪奴的时候,是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们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赎,向罪已经死了,已经脱离罪的辖制──脱离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劝勉是一种很自然的情理。既然与主同死,当然不把肢体献给罪;既然与主同活,当然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了。
注意,使徒要我们怎样将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不是将旧造的献给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将新造的──从死里复活的──献给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远不适合作洗脸盆一样,神所能用作义的器具的,是在基督里新生的生命。「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另一个意思是要像一个已经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来事奉神。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我们绝不再对他有甚么希望和要求。我们也当存同样的态度,不再希望那个旧我能为主作甚么,乃要善于培养新的生命长大,可以作为义的工具。
C 小结(6:14)
1212节所称「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与本节「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意义相同,只不过换一种讲法罢了。
12节是劝告,本节则是断言。如果信徒拣选神,不容罪作王的话,使徒就断定:「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为何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胜过罪,结果反而更在公义的律法下显出人对罪的无能。这就如比武的双方,实力悬殊。若他们还没有比过武,实力如何悬殊,还不明显,一经比武之后,败的一方便弱态毕露,无可掩饰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胜罪,乃是靠主的拯救胜过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主已经胜过罪恶和死亡了!既然这样,我们就当按着恩典之下的原则生活为人了。
问题讨论
称义与成圣有什么不同?受浸的意义表明什么?比较1-5节与6-11节的信息之异同。「旧人」、「罪身」、与「罪」有什么分别?信徒与基督同钉死是将来的经历,还是已成的事实?怎样应用在生活上?
二 罪奴与义奴(6:15-23)
1 两种奴仆的定义(6:15-18)
15试将本节与本章第1与第2节首句比较,就可见两节经文在意义上是很接近的,并且这两节很明显地把本章分为两段,而各自成为分段中的小引。
这两处经文是保罗自己提出的两个问题,上文保罗已经回答了他自己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既因信称义,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断乎不可;因我们已经与主同死同复活,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此,保罗开始提出第二个问题,并加以回答:「……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回答也是「断乎不可。」为什么「不可」,因我们如今虽不作罪的奴仆,却作义的奴仆,所以16节开始就提到两种奴仆。
16使徒先为「奴仆」下一个定义,就是「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虽然世人不承认自己是罪的奴仆,但他们却在不断地顺从罪,所以世人虽否认自己是罪奴,事实上却是罪奴。若不作罪的奴,仆就当不顺从罪,而顺从神的道,「作顺命的奴仆」。顺从罪的结果是死,作「顺命之奴仆」的结果是「成义」,这是两种奴仆的意义。
17-1817节说出我们从前当然地作了「罪的奴仆」,18节则说明我们如今也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
使徒保罗并不把任何人列为例外,他是一概而论,一切信徒未得救之前都是罪奴,得救之后都是作义奴。
世上一切的人,总是作奴仆的,不是作义的奴仆,就是作罪的奴仆。现今信徒既然领受了「所传给你们的道理」,就是义的奴仆了。从前因为顺从罪,所以当然是罪奴。如今则当然地作了义的奴仆,因为已经顺从了使徒所传的真道──人会成为基督徒,起码顺从了十字架救赎之道。
2 劝告(6:19)
19本段的劝告实际上是把13节的教训加以发挥,更详细的指明为甚么要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
为什么保罗说因他们「肉体的软弱」所以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说话?这「肉体的软弱」其实就是指活在肉身中的人对属灵的事难以理解,所以「就照人的常话」对他们讲解。
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3 罪奴与义奴的结局(6:20-23)
20-21这两节论作罪奴之结局是:
A 不被义约束,即良心对神公义的要求毫无感觉。
B 所行的是羞耻的事。「现今所看为羞耻……」表示当时却不以为耻。
C 灵性的死,并要进入永死。使徒是在讲述信徒已往的情形。那些信徒既然还活着,在此所称的「死」,当然是指灵性的死,及将来的永死。
22作罪奴仆的结局既如上述,作「神的奴仆」的结局怎样呢?那结局是:有成圣的果子。在此所指的不是多种果子,乃是一个果子,就是「永生」(果子原文karpon是单数式)。所有从罪里得释放的人就当然的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永生,这「永生」就是成圣的果子,它包括了因领受永远之生命而有的各种圣洁的果子和品德。
23本节是全段总结。
作罪奴仆的结局是死,作神奴仆的结局是得着永生。罪是按工价给人报酬,结果因人不能作什么善工,反而只会犯罪,便按着神的公义得着他们当得的工价就是死;但神却在「工价」之外给人预备了恩赐,于是信的人便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永生。这样我们既因信基督而有了永生的果子,岂能仍作罪的奴仆,不将肢体献给义而作义的器具么?
问题讨论
比较15节与1,2节。留心它们在意义上是否接近?使徒怎样给「奴仆」下定义?我们是怎么成为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的呢?要怎样作义的奴仆?作罪的奴仆和义的奴仆有什么不同的结局?――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