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四1】「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甚么呢?」
1.「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甚么呢?」(1节):『凭着肉体』是『靠着自己的行为』的意思。亚伯拉罕是犹太人的祖宗(太三9;约八33),他凭着自己的行为,在神面前一无所得。
【罗四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2节):出于自己的行为,会使人自夸(参弗二8~9);但亚伯拉罕在神面前无善足夸,证明他不是因行为称义。
【罗四3】「经上说甚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3.「经上说甚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3节):根据圣经的记载,亚伯拉罕并非作了甚么好事,才蒙神称义;他只不过相信神的话,就被神算为他的义(创十五6)。这里的『算』字在原文意味着账目上的『记入』;神将他的『信』记在神的账上,认作是他的『义』。
【罗四4】「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4.「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4节):按照神公义的算法,作工的,该得工价;不作工的,不该得工价。换句话说,行善的,得称义;不行善的,不得称义。若是这样,就显不出神的恩典,亚伯拉罕也不能得着称义。
【罗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5节):亚伯拉罕并不凭行为的功绩(『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单纯地相信神;他这个『信』就算作『义』,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价,这是神恩典的算法。
【罗四6】「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6.「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6~8节):大卫这话,是在他犯了奸淫杀人的罪之后,向神悔改认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写的(诗廿三1~2;参撒下十二13)。保罗引述大卫的话,说明亚伯拉罕蒙神算为义,并不是因为他是一个义人;他和大卫、并和我们都一样,乃是一个罪人,却得着神『赦免其过,遮盖其罪』(注:『过』字原文是『犯规』,『罪』字原文是『射不中标的』),神不再算他为有罪的。由此可见,亚伯拉乃是在行为以外,蒙神称义的人,何等有福!
【罗四7】「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罗四8】「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罗四9】「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1.「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么?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么?」(9节):这里引进了另一个问题:亚伯拉罕固然是在行为之外蒙福被称为义,但他是受割礼之人的祖宗(参创十七9~10),因此,割礼与称义恐怕有相当程度的关连,或许亚伯拉罕是因受割礼而蒙这福;若是这样,那么我们这些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就与这蒙神算为义的福无分无关了。
2.「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9~10节):根据旧约圣经,亚伯拉罕是在创世记第十五章被神称义(创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礼(创十七24,26),故是称义在前,受割礼在后。这证明亚伯拉罕的被称义,与受割礼无关。
【罗四10】「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罗四11】「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3.「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11节):亚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就已因信被神算为义,那么他受割礼有甚么用处呢?本节圣经告诉我们,割礼乃是一个『记号』,不但是他个人因信称义的印记,并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礼而因信称义之人的印记。从这方面看,亚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罗四12】「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4.「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12节):亚伯拉罕受割礼,固然使他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但割礼不过是一个外表的记号,它所表明的内涵实际乃是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的信心。换句话说,割礼乃是里面信心表现在外面的一个印记,所以真正受割礼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参罗二28~29;加五6)。
【罗四13】「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1.「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13节):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要承受迦南地为他们的产业(创十五7,18),其事远在赐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应许不是根据律法的义,而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创十五6)。
【罗四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2.「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14节):本节提到两件事:第一,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为承受地土的后嗣,这就表示应许是基于律法,因此信心就毫无用处;第二,若把应许的成就,以遵行律法为先决条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着应许,那么,神的应许就永无可能成就,也就是使应许『废弃』(原文意思是『使之无效』)了。
【罗四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3.「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15节):本节解释前节律法会使应许失效的原因:若没有律法,也就没有违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显出人的过犯,惹动神的忿怒。换句话说,律法把人带到神的审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应许。
【罗四16】「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4.「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16节):本节是十三至十五节的结论,含意如下:第一,亚伯拉罕所得的应许(原文并无『人得为后嗣』五个字),是本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应许、信心、恩典是属于同一类的,应许因信心而给,不必付出行为的代价,故属乎恩典。第二,应许既然不是基于遵行律法,故我们能有确定的把握(『定然』原文有『坚定、稳固、牢靠』之意)得到这个应许。第三,亚伯拉罕有两班后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一班是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亚伯拉罕肉身的后裔,喻如『海边的沙』,后者是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喻如『天上的星』(创廿二17)。第四,神应许亚伯拉罕的后裔必得承受世界(13节),不单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将来要实现在地上的国度;那时,犹太人要有分于属地的弥赛亚国(徒一6;摩九11~12),而我们信徒(包括犹太人信徒)要有分于属天的国度(提后四18;雅二5;彼后一11)。
【罗四17】「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1.「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17节):此处说明亚伯拉罕对神的信心,可分作两方面: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复活(原文作『赐生命给死人』)的神;因着这一个信心,所以他能毫无犹豫地把以撒献上给神(创廿二1~10;来十一17~19)。我们信徒也当有此信心,在连活命的指望都绝了的处境中,还能信靠那叫死人复活的神(林后一8~9)。第二,他相信神是称无为有(『使无变为有』原文另译)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应神的呼召,出去在异地作客,凭着信心的眼睛远远望见,神所应许的基业(来十一8~10,13~16),并且也相信神必赐他后裔,承受此基业(创十五2~6)我。们信徒在一无所有的环境中,也当凭信心不凭眼见(林后五7),信靠那说有就有,命立就立(诗卅三9)的神。
2.「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17节):『亚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国的父』;神将他改名亚伯拉罕(创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犹太人的父,且也作我们世人(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踪迹去行的人)的父。这意思是说,亚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们信徒的榜样;我们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须效法他的信心。
【罗四18】「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3.「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18节):亚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无可指望的时候,仍有指望』;依人看,无论怎样往好处设想,事情绝无实现的可能性,但因着对神的话满怀把握,在心灵深处仍然有盼望,这就是信心。是这样的信心,使他作我们的父,而我们这些作他信心后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罗四19】「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4.「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19节):本节提示亚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是持久的信心(将近百岁);第二,是与心思相背的信心(虽然想到);第三,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第四,是客观条件不印证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第五,是不衰减的信心(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罗四20】「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
5.「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20节):本节说出亚伯拉罕维持信心的秘诀:第一,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环境,单单『仰望神』;第二,但神是那为位眼不能见的神(罗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应许』,意即仰望神的话(诗一百十九74),我们是藉神的话语(或说是在神的话语中)看见了神;第三,将信心的基础建立在神的话语上;第四,不让怀疑的念头在心里着床生根;第五,反而让神的话加力量在心里(『心里得坚固』之原文另译),叫里面刚强起来(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驱除净尽;第六,在积极方面,专心以神的荣耀为念,让荣耀神的思想充满在心里头。
【罗四21】「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
6.「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21~22节):有了前节所述的六个步骤,不单能维持信心于不坠,且心里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没有空间能容纳别的东西了(『满心相信』之意)。他信甚么呢?他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说的话都必成就,一句没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亚伯拉罕这样的信心,乃是蒙神算为他的义的信心,信徒应以此为榜样。
【罗四22】「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
【罗四23】「『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
1.「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23~24节):因信称义,不只适用于亚伯拉罕一个人,也适用于一切与他有同样信心的人。亚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与主耶稣无关,因为他是远在主耶稣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圣经告诉我们,亚伯拉罕是在那里欢欢喜喜的仰望主耶稣的日子(约八56);可见亚伯拉罕的信心和我们的信心一样,是『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信心的要项有二:一是信主耶稣为我们受死;二是信 也已经为我们复活。
【罗四24】「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罗四25】「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译: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2.「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25节):『耶稣被交给人』,意即主耶稣在人的手中被钉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为了担当我们的过犯和罪孽(赛五十三5~6;彼前二24),解决我们在神面前的难处;但若非 从死里复活,我们就没有凭据(参徒十七31),以资证明 的死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则我们也不能确定神是否已悦纳了我们。但如今 已经复活了,故我们能确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得着了称义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罗五18)。我们的信心必须是信主耶稣已为我们受死,也信 已为我们复活了,才能完满享受主救赎的功效。
二 因信称义的例解(4:1 -25)
1 亚伯拉罕的称义(4:1 -5)
A 亚伯拉罕凭肉体并没有得什么(4:1 )
1在此,「凭肉体」就是凭肉身的割礼的意思。亚伯拉罕与神立约的时候,神用割礼作为立约的记号,犹太人因这缘故常常发生一种错觉,以为亚伯拉罕是凭肉体的割礼才得以与神立约,其实刚刚倒转过来。他绝不是因割礼得与神立约,乃是因与神立约而行割礼作为记号。所以保罗在这里问:「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意思说:他并未因肉体的割礼得着什么。神不是因他行割礼而称他义。反之,割礼倒是他已蒙恩的证据。
B 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4:2-3)
2-3为什么亚伯拉罕凭肉体没有得着什么?因他的称义不是因行为,也就是:不是因行律法,或行割礼。倘若亚伯拉罕是因割礼称义,就是因行为称义,他的割礼就有可夸;但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并非因行为,所以他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换句话说,亚作拉罕尚且不能凭肉体的割礼夸口,何况做亚伯拉罕子孙的犹太人,岂能凭割礼夸口呢?
怎么知道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为或割礼?使徒引证旧约圣经的记载,以证明他的话──「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参创15:6)。
C 凭恩典称义的意义(4:4-5)
4-5因信称义既是根据「恩典」的原则,不是根据行为的原则,所以使徒保罗在这里将「恩典」的定义加以说明。
怎样才算为凭恩典不凭行为呢?「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这就是使徒对凭恩典称义所作的注释。换句话说,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或一齐算作是他得救先决的条件。这是救恩之基本原则。不论人的善行,宗教的仪式(如割礼,或教会之洗礼),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条件上,就不算得恩典了。
(注意:保罗在这里正是以割礼这种宗教仪式作为辩论题目的。)各种异端或多或少几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为得救条件的成分,这就与神的救法相背。
2 大卫的见证(4:6-9上)
A 怎能得福──「行为以外」(4:6-8)
6-8按犹太人来说,亚伯拉罕与大卫,都是最受他们敬重的人物。若要凭行为称义,则这两个人,应当比其他犹太人更有希望称义了;但是不单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大卫也同样认为称义是「在行为以外」。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有福。」这话解释了诗篇32篇的精义。按:诗篇32篇是大卫的认罪诗。
大卫在与乌利亚的妻犯了奸淫之后,向神认罪。他凭什么得神赦免?是在「行为以外」因神的恩典而得赦免的。当大卫受拿单的责备而认罪的时候,圣经的记载是这样:「大卫对拿单说,我得罪耶和华了。拿单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撒下12:13)。当大卫什么都还没有做的时候,神已经除掉他的罪。他的罪不是凭自己行什么而除掉,是凭神赦罪之恩而除掉的。
B 得什么福──赦罪之福(4:7-8)
7-8 注意这里所提「赦免」、「遮盖」、「不算」这几个词,都含恩典的意义。律法是不讲赦免的,更不能对犯罪的人「不算」为有罪。惟有在恩典原则下,才有赦免,惟有基督的血能遮盖我们的罪,惟有因信进入基督里的才可以「不算」为有罪,所以在大卫的诗篇中,早已有了凭恩典赦罪的原理了。
C 什么人得福──蒙神算为义的人(4:9上)
9上 本节是根据以上的引证所作出的结论。首句「如此看来」表示以下的话是根据上文所引的经文。他怎能从上文的经文看出赦罪之福不单加给受割礼的人,也加给未受割礼的人呢?因大卫提到得蒙赦罪的人有福时,是泛指一切信的人而说的,并没有限定专指受割礼的人。按诗32:2在「耶和华不算为有罪」之前还有「凡心里没有诡诈」一句,更显明是指一切信的人说的。由此可见,这赦罪之福不单为犹太人,也为外邦人。
3 亚伯拉罕称义与外邦人称义的关系(4:9下-16)
A 按亚伯拉罕称义的时候而论(4:9下-10)
9下-10 在这里使徒引证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割礼之前,以证明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行为。
按亚伯拉罕称义,记载在创15:6,那时候他大约八十五岁(或以下),但亚伯拉罕与神立约而受割礼的时候是九十九岁(创17:1 )。这样亚伯拉罕受割礼是在他称义之后最少十四年,那么亚伯拉罕的称义不是因割礼(行为),乃是因信(创15:6),是十分明显的了。
B 按亚伯拉罕受割礼的功用而论(4:11-12)
11-12 这两节解明割礼的作用。
神为什么要在亚伯拉罕称义之后,又给他割礼的记号?神给他割礼的记号,不但不是因为他还未称义的缘故,反倒是因为他已得称义了,所以才给他行割礼,证明他未受割礼之前已经得称义。这样就使亚伯拉罕称义的经验,可以作为受割礼的犹太人称义之模范,也可以作为未受割礼之外邦人称义的模范,使亚伯拉罕不但可作受割礼之人的父,也可以作未受割礼之人的父。
神曾应许亚伯拉罕要成为多国的父。他原名亚伯兰,神给他改名亚伯拉罕,就是多国的父之意(创17:4-5)。亚伯拉罕既是犹太人,作犹太人的祖宗是自然的,但他怎么会成为多国(外邦各国)之人的祖宗呢?原来神应许亚伯拉罕可以作多国的父的时候,这因信称义的恩典将要分给万国的福音,早已隐藏在那应许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这便使亚伯拉罕作了多国之人信心的父,因而应验了神的应许。
注意:割礼的记号,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称义的印证,也是他可以「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的印证。换句话说,割礼不但是亚伯拉罕个人已得称义之凭据,也是一切未受割礼之人,可以因信而作亚伯拉罕的儿女(亚伯拉罕作他们的父)的凭据。这样说来,「割礼」不但不把外邦人排斥于救恩之外,倒是隐藏着外邦人可以同为后嗣的救赎原理了!
另一方面,亚伯拉罕受割礼,固然是使他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12节),但所谓「作受割礼之人」的意思就是12节下半所解明的──「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这意思就是说,犹太人不可以为曾经受了割礼,亚伯拉罕便当然是他们的父;还得看他们是否有亚伯拉罕那样因信称义的信心,才是真正的亚伯拉罕之子孙,亚伯拉罕才是他们的父呢!这就是主耶稣与犹太人辩论时,犹太人说:「我们的父就是亚伯拉罕」(约8:39),而主耶稣却说:「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约8:44)的缘故了。
所以这11,12节的总意和2:28-29节的意思一样,是否真以色列人不是按肉身而论,乃是按信心而定。
C 按亚伯拉罕承受迦南的应许而论(4:13-16)
这小段反覆说明神应许亚伯拉罕承受迦南,不是根据律法,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因此也是本乎信属乎恩,与今日外邦人因信称义同一原理。反之,若根据律法,他们根本就不能承受迦南地。在此分三点说明:
1. 神不是根据律法而应许亚伯拉罕的
13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可以承受地业,不是根据律法的义,乃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注意保罗在此不是说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承受迦南,乃说必得承受「世界」(原文kosmos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保罗似乎故意藉这机会说明世上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之信心纵迹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里一同承受「世界」,一再表明救恩是为万人预备的。
2. 若根据律法根本就不能承受应许
14-15 若仅仅在律法下的人才可以成为神的后裔,神所给亚伯拉罕可作多国之父的应许就必落空,而亚伯拉罕的信也就归于虚空,变为无用。为什么根据律法,神的应许就不能成就呢?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这也就是说若根据律法,以色列人根本就不能进迦南,倒毙旷野之以色列人就是一项证明。所以神在以色列人(出埃及那一代的人)倒毙旷野之后,再兴起约书亚引领他们承受了迦南地业,便已经是恩典。对现今的人来说,若根据律法,不但外邦人不能得救,连犹太人也不能得救。那只不过徒然显出人的过犯而已,并不能使神的应许成就。反过来说,神的应许既然成就了,可见不是根据律法,乃根据信心和恩典的原则了。
3. 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属乎恩
16「人得为后嗣」就是得为亚伯拉罕之后裔,得成为他的属灵子孙,继承属灵福份的人,是本乎信,属乎恩。这里的「后嗣」,不单指肉身方面作亚伯拉罕之后裔,更是指灵性方面作他的后嗣,继承神所给他的应许;所要承受的产业,不是属地之迦南,乃是属灵之迦南,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福分。
「本乎信属乎恩」这原则有什么好处?在这里提到一项就是:「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若按律法就不是「定然」使应许归给一切后裔,反倒是定然不能归给一切后裔。因上文已经说过律法只惹动忿怒,但应许却本乎信属乎恩,在乎神不在乎人。所以使神的应许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人身上。
「不但归给那些属乎律法的」──指犹太人;「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指一切信徒。
4 亚伯拉罕的信心(4:17-25)
既然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他的信心是一切信徒的模范,然则亚伯拉罕的信是怎样的信?他的信有甚么表现可以证明它是「无伪的信心」呢?
A 亚伯拉罕所信的(4:17)
17亚伯拉罕所信的神,是叫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这话应该是指创22章亚伯拉罕献以撒说的。他能够毫不犹疑地把以撒献在坛上,举刀要杀他,是因为他信神是使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他的儿子纵然死了,神也能使他复活,纵然是烧成灰烬了,神也能使无变有。
主耶稣向撒都该人辩论复活时曾说:「论到死人复活,神在经上向你们所说的,你们没有念过么? 说: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22:31-32)。主耶稣引证神是亚伯拉罕的神,以证明有死人复活这回事。主耶稣的意思是,若没有死人复活这件事,亚伯拉罕只是死的,神就是死人的神;但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而神称自己是亚伯拉罕的神,可见亚伯拉罕是活着的。神是活人的神,这话既证明死人复活,又证明亚伯拉罕在天上活着。亚伯拉罕在世上时,就有这种信神是使人复活的神之信心;所以他勇敢地把以撒献上。他的信心曾成为他遵行神旨的盼望和力量,在他死后,他的信心证明了他的神正如他所信的那样,是使死人活着的神,因他正在神那里活着。
「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犹太人常强调亚伯拉罕是他们的祖宗,其实犹太人所看见的只是亚伯兰──未与神立约之前的亚伯拉罕,只作犹太人的父。保罗在此改正他们的观念,亚伯拉罕在主面前乃是「作我们世人的父」,意思就是世上一切照着他信心的踪迹而信靠神之人的父,并非只作犹太人的父。保罗这样说有什么圣经的根据呢?他引证经文──「我已立你作多国的父」(创17:5)。这多国的父,把受割礼的犹太人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人,都包括在里面了。
B 亚伯拉罕信心的坚定(4:18)
18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在无可指望中显明出来的,这「无可指望的时候」,指他经过长久等候,仍未见神赐给他儿子的时候。这话似乎隐约地包括了亚伯拉罕娶夏甲的事在内。当他娶夏甲的时候,可能以为他有希望得着儿子了,但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神却声言不能算作他的后嗣(创21:12-13;加4:30),这实在使亚伯拉罕觉得更加没有希望。就在这种没有希望的情形中,他「因信仍有指望」。创17章亚伯拉罕再次表现他相信神的应许,因神应许立他「作多国的父」(创17:5),他便照着神的吩咐行了割礼,表示他信神的应许必定应验。
C 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4:19-22)
19-22 「将近百岁」这句话表示这里所指的是创18章;19章的事。因那时亚伯拉罕年九十九岁,虽然当时他的妻子撒拉已断了月经,但神应许他说第二年神要给他一个儿子(创17:19;18:10),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因他的信心是不看自己眼前困难的信心,他把信心建立在神的应许上。他不是不会想到自己和妻子身体已经衰老的事实,他乃是不理会身体衰老的事实,而专心去「仰望神的应许」,总之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是:
1. 不理会事实上的困难:生理上的自然规律,表示他们已没有生育的希望。
2. 专心仰望神的应许:信心的基础建立在神的话语上。
3. 不循着可疑的理由继续引起疑心: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里得坚固。
4. 一心要将荣耀归给神: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伟大。
5. 满心相信神的应许:完全不给疑惑留地步。
他这样信的结果使自己:
1. 被算为义:「这就算为他的义」,算字原文elogisthe意思就是归在某人的账上。
2. 作了多国的父。
3. 承受了应许地。
4. 得着弥赛亚的应许。
D 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是我们的榜样(4:23-25)
23-24 这两节经文解释了亚伯拉罕因信被算为义的原则,不只适用于亚伯拉罕一人,也适用于一切信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可见当初亚伯拉罕信神使他的子孙多如天上的星,海边的沙的那种信心,与今日我们信耶稣从死里复活有相同之意义和价值。因其中所含的「福音」的意义是相同的,亚伯拉罕怎能有像天上的星那么多的子孙?怎么会作多国的父?这是因为将有许多人信靠他后裔中将要降生的救主而成为他的子孙的缘故。亚伯拉罕信那还未完全显明的救恩,我们信那已经显明的救恩;所以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原理与我们是相同的。就像加3:8所解明的,原来神对亚伯拉罕说「万国必因你得福」这句话,就是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的「福音」,是隐藏在旧约里的福音。在亚伯拉罕的时候,他只不过信神要叫他作多国的父,信神要叫万国因他得福;在我们这时候却是信那已经降世受死的救主,都是本着与亚伯拉罕同样的信心,仰望他所仰望的同一位救主(参约8:56)。
25本节解释上节。为什么我们信耶稣从死里复活,就可以和亚伯拉罕一样地称义?(注意:上文17节,亚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复活的神,与我们信神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有相同的特色。)因为耶稣基督的受死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注意:这两次所提及的「我们」都是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基督的,死只是消极方面担当了我们罪恶的刑罚,这还不够使我们积极方面在神面前称义;但 不单死了也已复活了,证明 在十架的死,已完全满足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罚;否则, 就不能复活。 的「义」不但付清了我们罪的赎价,还绰绰有余地叫我们可以在神面前活着。永生神儿子的生命,在代替我们受那永死的刑罚(被神弃绝)之后,还有充足的能力胜过死亡,从死里复活,使一切信 的人都领受了永生神的生命。
问题讨论
1-9使徒保罗对于「恩典」所下的定义是什么?这定义对救恩有什么重要影响?举例说明怎样算是违背凭恩典得救的原则?保罗怎么证明大卫得蒙赦罪,也是凭神的恩典?
9下-16 亚伯拉罕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或后?「割礼」这记号对亚伯拉罕称义有什么作用?「割礼」是否等于新约信徒的水礼?照11,12节的意思,谁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为什么保罗把承受迦南说成「承受世界」?为什么若根据律法亚伯拉罕「作多国的父」的应许就无法成就?
17~25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样的神?与我们信基督有什么相同之处?列出亚伯拉罕信心之特色。基督受死不就是叫我们称义吗?为什么要说 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