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七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文意注解〕律法是神頒賜給 子民,藉以表明神對 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裡說『律法管人』。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製,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弟兄們)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么問題都沒有了。
【羅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注解〕這比喻裡的『女人』當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傳統的解經家多數認為指『律法』,晚近漸有人以為是指我們的『舊人』。且將此兩種說法的理由陳列于后,由讀者自行分辨︰
(1)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經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對比,那個新丈夫(別人)既是指基督,那么原來的丈夫當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經文明指我們所脫離的是律法(6節),因此那個我們所要脫離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雖然下文是說我們死了,那個丈夫並沒有死,好像前后文不一致;但我們若本著『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則來看這個比喻,就知道律法雖然沒有死,死的乃是我們,但就我們信徒而論,字句的律法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2)指舊人的理由︰第一,神原來安排給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墮落了,我們的舊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頒賜律法就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舊人,所以這裡所說『丈夫的律法』,亦即舊人的律法;第三,律法並沒有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第四,舊人一死,新人就能脫離舊人的律法,而歸于基督。
【羅七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于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于別人,也不是淫婦。」
〔文意注解〕『別人』是指那從死裡複活的主(4節);『淫婦』是因破壞了神所定規、配合的(參太十九6~9)。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原是為了看守、啟蒙我們,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裡(加三23~24)。如今,我們既因信得與基督同死、同活(羅六8),就律法而論,我們的舊人已經死了;就我們的新人而論,律法已經『無效、作廢』(26節『脫離』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們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這是合乎神的定規的。
【羅七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于別人,就是歸于那從死裡複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文意注解〕本節說明了如下幾點︰第一,當基督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 同釘、同死(羅六6~9),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複活(羅六4),我們也必與 同活(羅六8;提后二11);第三,現今我們是活的(羅六11),但現在活著的,不再是那個已死的舊『我』(加二20),乃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后五17);第四,我們這個活著的新人,已經許配給一個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后十一2);第五,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約十五5,8)。
【羅七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注解〕本節與第四節是一個對比,說明從前我們還歸屬于舊的丈夫時的情形︰第一,從前我們是從肉體生的,因此就是肉體(約三6原文),完全屬乎肉體(創六3原文);第二,在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羅七18),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第三,平時,我們的肉體若沒有行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但甚么時候肉體一發出行為,甚么時候就顯出肉體的敗壞來(創六12);第四,律法在克製肉體的情欲上,不但毫無功效(西二23),反而會引動肉體的行為,從而就在我們的肢體中顯明出惡欲來(參羅十三14下);第五,這樣,我們與舊丈夫所結的果子,乃是死亡(創二17;羅六21;八6)。
【羅七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文意注解〕我們既然已經藉死脫離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綁與管轄(加五1),而去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今天,我們服事主,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靈(林后三6原文);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不在乎外面的儀文,乃在乎裡面的靈(羅二28~29)。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甚么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文意注解〕上一段經文是說明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該降律法給 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羅在本段經文中穿插了幾節,使我們對律法有正確的認識︰第一,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20);第三,律法不僅叫人知道甚么是罪,並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事甚么樣的罪(例如貪心)。
【羅七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注解〕本章第七節開始,使徒保羅以單數第一人稱『我』字,來代表一個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觀經歷。基督已經拯救我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已經成就了的屬靈客觀事實,有待每一個信徒憑信心將它實化在自己身上。難處就在我們實際的主觀經歷中,我們不愛主則已,我們一被主的愛摸著,就想要過聖潔的生活,或想要為主作一些事,好討主的歡心。這樣,就不知不覺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討神喜悅。結果,卻又讓罪逮著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在我們的裡面發動各樣的邪情私欲。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裡,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羅七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文意注解〕本節的意思是說,信徒在還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裡面呈冬眠狀態,靈命不受罪的攪擾,因此顯得新鮮、活潑,但是律法一來到,就把罪喚醒過來,反而把他自己的靈命搞得衰殘、死沉(參啟三1~2)。
【羅七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文意注解〕律法本來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于死境,為甚么呢?下面第十一節給我們答案。
【羅七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文意注解〕本節說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第一,神頒賜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從而投靠並取用 的恩典。第二,罪躲在律法的背后,欺騙(『引誘』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誘使信徒拋棄恩典的原則。第三,信徒一旦被誘離開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于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結果當然是被罪宰割。
【羅七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文意注解〕律法乃是神對 子民行事為人的要求,以誡命為其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頒賜的,而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一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頒賜的律法也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們若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窺知概略。
【羅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文意注解〕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來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第四,罪雖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猙獰的面目,更加顯得窮凶極惡。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文意注解〕「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同時,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羅八7)。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體造成的』,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裡,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羅七15】「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下列三種情形,証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製』。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製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羅七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文意注解〕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証明了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
【羅七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既是這樣』表明本節是接續第十六節的論據,那裡說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因此也証明了我的行為並非出于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裡面驅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裡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占長住(參太十二44~45)。
【羅七18】「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文意注解〕這裡的『我』是指活在肉體裡的我,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14節)。本節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裡面沒有良善,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裡面沒有良善。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后,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裡面的人兩個部分(林后四16原文)。在信徒裡面的人裡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裡面,並沒有良善。怎樣証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呢?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立志為善由得我』原文直譯),而我竟然束手無策,不能將它付諸實行。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証。
【羅七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惡,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這是說明由于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
【羅七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裡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愿,作出我們所不愿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裡面的罪。
【羅七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愿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文意注解〕『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它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但終久仍要屈服。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甚么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裡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羅七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原文直譯〕「因為按著我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文意注解〕我們信徒有『裡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兩部分(參18節注解);按照信徒裡面的人,是喜歡神的律。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心中的律』,是神放在我們心中的一個良善的律(參羅二14~15),它與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后者的解法似乎較為合理。
【羅七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文意注解〕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每一個人(包括不信的人)的裡面都有兩個律,一個是在心中為善的律,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二,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偶而,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故有所謂『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說;第三,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將人擄去作罪的奴仆,所以無論是怎么樣的『好人』,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羅三10,23)。
【羅七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文意注解〕『我真是苦阿』,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裡,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嘆。『誰能救我』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得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症結所在,問題的根源乃在于這身體,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一切都會迎刃而解。『取死的身體』原文是『死的身體』,意指︰第一,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如同是死的;第二,這身體所作所為,都是為死效力,只會給人帶進死亡;第三,這身體的結局是死,終要歸于腐朽。
【羅七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文意注解〕「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裡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 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主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么,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托給 , 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根據本節的對比結構,証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人內心的意愿、傾向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欲、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羅馬書第七章的意義與價值
我們現在要回到羅馬書。當我們看到第六章末了的時候,我們曾暫時中止,因為要先看兩個有關的題目,一個是神永遠的目的,那是我們與神同行的動機與目的,另一個是聖靈, 供應我們達到那個目的所需要的能力和智慧。現在我們要來看羅馬書第七章。許多人覺得這一章差不多是多余的。如果基督徒真的看見整個舊造已經被基督的十字架剪除了,又藉 的複活,引進了一個完全新的創造,那么這一章可能是多余的。如果我們真的「知道」這一件事,又根據這一件事來「計算」,並且以這件事為基礎,「將我們自己奉獻給神」,也許我們就不需要羅馬書第七章。
有些人覺得第七章放錯了地方。他們以為該把它放在第五章與第六章之間。因為到了第六章之后,一切是這么完善,這么平坦,怎么又有失敗的哀聲,「我真是苦阿﹗」能有這種虎頭蛇尾的事嗎?因此就有人說,這裡所說的,是保羅重生以前的經歷。我們必須承認,他在這一章裡面所描寫的,有一些並不是基督徒的經歷,然而在許多基督徒身上,卻還是有這樣的經歷。那么這一章的教訓是甚么呢?
我們知道,羅馬書六章所對付的問題是向罪自由,而七章所對付的問題是向律法自由。保羅在第六章裡面告訴我們,怎樣可以脫離罪,我們就下一個結論說,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現在第七章又教訓我們說,單是脫離罪還不夠,我們還必須知道如何脫離律法。如果我們還沒有全然脫離律法的轄製,我們就絕不能全然脫離罪。那么脫離罪和脫離律法有甚么不同呢?我們都知道前者的價值,為甚么還需要后者呢?我們要明白脫離律法的需要,首先必須明白甚么是律法,和律法的作用是甚么。
【{\Section:TopicID=340}肉體與人的軟弱】羅馬書第七章教訓我們一個新的功課。保羅說,我是「屬肉體的」(羅七5)。又說︰「我是屬乎肉體的」(14節),並且「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18節)。這已經超過罪的問題,因為這也與討神喜悅的事有關。我們在這裡所對付的,不是形形式式的罪,乃是屬肉體的人。后者包括 前者,不過后者比前者更進了一步,因為它帶我們發現,在肉體的范圍裡,我們也是一無能力,並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8)。怎么發現這件事的呢?這就需要律法的幫助。
現在讓我們先退回來,試 說說許多人的經歷。有的基督徒雖然真得救了,但是卻仍受到罪的纏累。這並不是說,他一直在罪的權勢之下過生活,乃是說,因為某一些罪繼續困擾 他,以致他一再的犯 那些罪。有一天,他聽見了完全的福音,主耶穌的死不只是為 洗淨我們的罪,並且當 死的時候, 還把我們這些罪人,包括在 的死裡面,所以 的死不只對付了我們的罪,也對付了我們自己。他的眼睛明亮了,他知道他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隨 這個啟示就有兩件事︰第一,他算他已經與主同死同複活。第二,他認識了主在他身上的主權,他就像從死裡複活的人,把自己獻給神。他知道他不再屬于自己。這是美麗的基督徒生活的開始,充滿了對于主的贊美。
然后他就開始這樣思想︰「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複活,我已經把自己永遠獻給 ; 既替我作了這么多,我現在也必須替 作一點事。我要行 的旨意,使 喜歡。」所以他奉獻了之后,就尋找神的旨意,準備來順服 。出乎他意料之外的,他有了新的發現。原來他以為能夠遵行神的旨意,也愛神的旨意,但逐漸的他發覺自己常常不喜歡神的旨意。有時候,他甚至很明顯的不愿意照 神的旨意作,就是當他試 要去作的時候,也發覺他不能作。然后他就開始懷疑他的經歷。他自問說︰「我真知道了嗎?是的﹗我真照 計算了嗎?是的﹗我的確將自己獻給 了嗎?是的﹗我是否又將我的奉獻收回來了?沒有﹗那么,現在的光景是怎么一回事呢?」當這個人越是想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就越失敗。最后他得到一個結論說,他從來沒有真正愛過神的旨意,所以他就求神將遵行 旨意的愿望和能力賜給他。他承認他的不順服,並且應承以后不再不順服。但是他剛禱告完,還沒有站起來,他已經又失敗了;他還沒有達到得勝,卻已經感覺失敗了。然后他又對自己說︰「也許我最后的決定不夠確定。這一次我要作一個絕對確定的決定。」所以他就用盡他意志的力量去作,但結果卻失敗得更厲害。最后他從心裡響應保羅的話︰「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8~19)。
【{\Section:TopicID=341}律法的用意】有許多基督徒,忽然進入了羅馬書七章的經歷,他們不知道為甚么會有這經歷。他們以為,羅馬書六章的經歷已經很夠了。當他們明白了羅馬書六章,就以為此后再不會有失敗的問題,然后使他們大為驚訝的,他們竟忽然發現他們是在羅馬書第七章的裡面。這究竟怎么解釋呢?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羅馬書六章裡面所說的與基督同死,是絕對能應付我們一切的需要。只是對于那個死的解釋,和那個死所帶來的一切,六章還說得不完全。我們對于第七章所說的真理,仍然不明白。羅馬書七章就是用來給我們解釋,羅馬書六章十四節的話︰「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難處就在我們還不知道脫離律法。那么,律法的意義是甚么呢?
恩典的意義是神為我們作,而律法的意義乃是我們為神作。神對于我們有些聖潔和公義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們履行一些事,那么脫離律法,就是 不再向我們要求, 自己卻供應了 所要求的。律法是說,神要我們為 作一些事;脫離律法是說, 不要我作,在恩典裡, 自己作了。我(這裡的我,是七章十四節屬肉體的人)不需要為神作甚么,這就是脫離律法。羅馬書七章裡面的難處,就是肉體的人,要想為神作一些事。每當你要這樣設法討神的喜歡,你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于是你就開始了羅馬書七章的經歷。
當我們要明白脫離律法的意義的時候,我們必須先清楚,羅馬書七章的經歷,其錯不在律法。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七12)。律法並沒有錯處,錯乃是在我們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義的,可是被律法所要求的那個人,卻不是公義的。難處不在于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于我不能應付那些要求。這就如政府要我繳納一百鎊的稅,這可能是對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個先令,卻想用這去完稅,我就完全錯了。
我是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七14)。罪在我身上有主權。當你不要求我作甚么的時候,我好像是一個相當好的人。但是當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顯出來了。
如果你有一個笨手笨腳的仆人,當他靜坐 不動,甚么也不作的時候,他的笨手笨腳還不會顯出來。如果他一天到晚甚么也不作,他對你固然毫無用處,起碼不致惹出甚么麻煩。但是如果你對他說︰「來吧,不要把時間閑掉了,起來作點事吧。」那么麻煩立刻就開始了。他一起來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幾步又被踏腳凳絆了一跤,剛拿起一些貴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幾個。如果你不對他有甚么要求,他的笨手笨腳還不會被注意到,但是給你這么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腳立刻被人看見了。要求是對的,但是那個人有毛病。雖然他坐 不動的時候,和作事的時候,同樣是一個笨手笨腳的人;他無論動與不動,在他的本質裡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腳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時候,他的笨相才顯了出來。
我們生出來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們作甚么,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當 一向我們有所要求,我們就得 機會把我們的罪大大的表現一番。所以律法使我們的軟弱顯出。你若讓我坐 不動,我似乎很好,但是當你要我作點甚么的時候,我一定會把那件事情作壞了。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會再弄壞了。當聖潔的律法應用在一個罪人身上的時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現了出來。
神知道我是誰; 知道我從頭到腳充滿了罪; 知道我乃是軟弱的化身;我甚么都不能作。但是難處就在我不知道這一點。我承認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是罪人;但是我想我並不像許多人那樣,是一個無可救藥的罪人。神必須把我們帶到一個地步,讓我們看見我們是極端的軟弱,毫無指望。我們雖然也這樣說,但我們還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點事,使我們相信我們的無可救藥。如果沒有律法,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我們是多軟弱。保羅的確被帶到了那個地步。他在羅馬書七章七節裡面,把這一點說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不管他對于律法其余的部分經歷如何,無論如何那第十誡,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譯),這就把他的罪顯了出來。他所有的失敗與無能就在此盯 他﹗
我們越是試 要遵守律法,就越顯出我們的軟弱,我們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羅馬書七章的經歷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們的軟弱已經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神老早就知道,但是我們卻不知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們經過痛苦的經歷,為要讓我們承認這個事實。我們的軟弱需要被証實,直到我們無可爭辯。神將律法賜給我們,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們能恭敬的說,神將律法賜給我們,絕不是要我們去遵守; 將律法賜給我們,乃是要我們去觸犯﹗ 清楚的知道,我們不能守律法。我們是這么壞,因此 在我們身上沒有任何需求。從來沒有一個人,能藉 律法蒙神的悅納。新約裡面也沒有一個地方告訴信徒說,你們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約卻說,律法的用意乃是使過犯顯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五20)。神將律法賜給我們,乃為使我們成為違背律法的人﹗毫無疑問的,我是一個在亞當裡的罪人︰「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誡命來到,罪人活了,我就死了」(羅七7~9)。所以律法乃是為 暴露我們的真實性質。可嘆我們竟如此自負,以為自己是這么剛強,以致神不得不給我們一點考驗,來証明我們是多軟弱。最終我們看見了,就承認說,我是個道地的罪人,我不能憑自己作任何事來討神的喜悅。
所以律法的賜下,並不是希望我們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賜給我們,我們就要觸犯;當律法被違背得一無遺漏的時候,我們才相信我們是絕對的軟弱,至此律法的目的就達到了。因此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三24),讓 自己在我們裡面替我們履行律法。
【{\Section:TopicID=342}律法的終結就是基督】在羅馬書第六章裡面,我們看見神怎樣使我們脫離罪;在羅馬書第七章裡面,我們看見 怎樣使我們脫離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與奴仆的圖畫告訴我們脫離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兩個丈夫與一個妻子的圖畫,給我們看見脫離律法的方法。所以罪與罪人的關系,就是主人與奴仆的關系;而律法與罪人的關系,乃是丈夫與妻子關系。
我們要注意,保羅在羅馬書七章一至四節用來說明我們怎樣脫離律法的圖畫裡面,只有一個女人,卻有兩個丈夫。那女人在一種非常為難的處境中,因為她只能作其中一個人的妻子,但是不幸,她卻嫁給了一個不大合意的人。讓我們不要弄錯了,她所嫁的那人是個好人;但是難處卻在丈夫與妻子完全不適合。他是一個極端嚴格的人,認真得分毫不差;她正好在另一端,事事很隨便。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確實,她卻一切都是馬馬虎虎的。他要每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處,她卻隨便怎樣都好。這樣的一個家庭怎么能夠快樂呢?
那個丈夫是這么認真,他常常對他的妻子有所要求。可是沒有人能說他的不是,因為他是她的丈夫,當然有權希望她作一些事;況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所以那個男人並沒有錯,他的要求也沒有錯;難處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兩個人完全不能相處;他們的性情完全不同。因此那個可憐的女人非常難過。她很清楚她常常作對,但是與這樣的一個丈夫住在一起,就好像她所說的與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錯的﹗她還有甚么希望呢?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個男人,一切就都好了。那個男人並非沒有她的丈夫那么認真,但是他也給她許多幫助。她非常樂意嫁給他,只是她的丈夫還活 ,她能作甚么呢?丈夫還活 ,她「被律法約束」,除非丈夫死了,她無法合法的嫁給別的男人。
這個圖畫不是我畫的,乃是保羅畫的。第一個丈夫是律法;第二個丈夫是基督;而你就是那一個女人。律法要求你作許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幫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主耶穌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太五21~48)。但是凡 所要求于我們的, 自己都在我們裡面來成全。律法向我們有種種要求,使我們全無辦法履行;基督也向我們有種種要求,可是 自己就在我們裡面履行 所要求于我們的。所以那個女人想脫離第一個丈夫,嫁給那另一個男人,一點也不希奇。她能得到釋放的唯一希望,就在她第一個丈夫死了,然而他卻頑固的抓住生命不放。所以她對于他的死實在沒有絲毫的盼望。因為「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8)。
律法一直要繼續到永遠。如果律法永遠不過去,我怎能與基督相聯呢?如果我第一個丈夫不肯死,我怎能嫁給第二個丈夫呢?只有一個辦法。如果他不愿意死,那么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關系便解除了。這就是神救我們脫離律法的方法。羅馬書七章的這一段裡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從第三節轉到第四節。第一節到第三節告訴我們,丈夫應該死,但是在第四節裡,我們看見事實上是女人死。律法沒有死掉,我卻死掉了,我藉 死脫離了律法。讓我們清楚記得,律法永遠不會過去。神公義的要求要存到永遠,只要我活 ,我就必須應付那些要求;但是如果我死了,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甚么了。它不能越過墳墓來跟 我。
我們脫離律法與脫離罪的原則正是這樣。我死了,我的老主人(罪)卻繼續活 ,但是他奴役的權力,最多只能到墳墓,不能再遠一點。當我還活 的時候,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我一旦死了,他就不能再找我了,從此我永遠脫離了他的暴虐。我們對于律法也是一樣。那個女人還活 的時候,她受 丈夫的約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約束就解除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律法雖然還有它的要求,但是它不能再對我實施它的權力。
那么現在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我怎么死呢?」我們的主 工作的寶貴就在這裡︰「你們藉 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羅七4)。當基督死的時候, 的身體被裂開。因為神把我放在 裡面(林前一30),所以我也被裂開了。當 被釘死的時候,我也與 同釘了。
有一個舊約例証,可以幫助我們清楚這一點。將聖所與至聖所隔開的幔子,上面繡 (出廿六31;代下三14)。照以西結書一章十節和十章十四節給我們看見, 的臉其中有一個人的臉,代表人是整個天然受造之物(詩八4~8)的頭。在舊約時代,神住在幔子內,人住在幔子外。人可以看見幔子,卻看不到裡面。那個幔子象徵我們主的肉身(來十20)。所以在福音書裡面,人只能看見我們的主外面的形狀;除了神的啟示以外(太十六16~17),他們看不見住在主裡面的神。但是主耶穌死了,神把聖殿裡面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廿七51),讓人可以看到至聖所。因此自從主耶穌死后,神不再將自己隱藏在幔內,卻設法把 自己啟示出來(林前二7~10)。
現在我們要問,當幔子裂開的時候, 怎么樣呢?不錯,神只撕裂幔子,但是 在幔子上,與幔子成為一體,因為他們是繡在幔子的上面。所以不可能幔子被撕裂了,而 卻仍然保持完整。當幔子裂開的時候, 也一同裂開了。在神的眼中,主耶穌死了,所有受造的活物也都死了。「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 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那個女人的丈夫也許很健康,很強壯,但是如果她死了,他雖然可以照 他所喜歡的,對她作許多要求,然而那對于她卻毫無影響。死已經使她脫離了她丈夫的一切要求。當主耶穌死的時候,我們是在 的裡面, 那包羅萬有的死,使我們永遠脫離了律法。但是我們的主並不留在墳墓裡。第三天 又複活了;因為我們仍然在 裡面,所以我們也複活了。主耶穌的身體不只說出 的死,也說出 的複活,因為 的複活是一個身體的複活。因此,「藉 基督的身體」,我們不只「向律法死」,並且「向神活」。
神把我們聯于基督, 的目的不僅有消極的一面,還有榮耀的積極一面──「叫你們歸于別人」(羅七4)。死已經解除了舊的婚姻關系,所以那個女人,原來由于以前的丈夫,不斷的對她要求,卻連一個指頭也不幫助她,以致陷于絕望之境,現在她自由了,可以嫁 那一個男人; 雖然對她也有要求,但 自己就在她裡面,成為履行 一切要求的能力。
這一個新的聯結的結果是甚么呢?「叫我們結果子給神」(羅七4)。那一個愚笨犯罪的女人,藉 基督的身體已經死了;因 聯于 的死,所以她也聯于 的複活,在複活生命的能力中,她得以結果子給神。主升天的能力,在她裡面加給她力量,使她能答應神在她身上所有聖潔的要求。神的律法並沒有廢去,反而完全成全了,因為現在是複活的主在她裡面活出 的生命,而 的生命永遠是蒙父所喜悅的。
一個女人結婚了就怎樣呢?她不再用她自己的姓,乃是用她丈夫的姓了。她不僅分享他的姓,並且還分享他的財產。我們歸于基督也是這樣。我們一旦屬于 ,凡屬 的一切,也都成為我們的。因 我們可以支取 無限的豐富,我們自然就足能應付 所有的要求了。
【{\Section:TopicID=343}人的盡頭是神的起頭】我們己經解決了這個問題道理的一面,現在我們必須來看實際的一面。首先我們要稍微說一點消極的方面,積極的方面留到下一章再說。在每天的生活中脫離律法,是甚么意思呢?那就是說,此后我不再替神作甚么;我不再設法討神的喜歡。你恐怕會驚奇得叫起來;「這是甚么教訓﹗多可怕的異端﹗脫離律法絕不可能是這個意思﹗」
但是請記得,如果我試 要在肉體裡討神的喜歡,我立刻就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我違背了律法,律法也宣告了我的死刑;這死刑已經執行,現在這個屬肉體的我(羅七14)就由于死,已經脫離了律法的一切要求。神的律法仍然存在,事實上,現在有了新的律法,而且比舊的律法更認真。但是贊美神﹗它的要求已經被滿足,因為現在是基督履行這些要求;基督在我裡面,作神所喜悅的事。 說︰「我來……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因此在複活的根基上,保羅能夠說︰「就當恐懼戰兢,活出你們的救恩;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 的美意」(腓二12~13原文)。
那是神在你們裡面運行。所以脫離律法並不是說,我們可以不必遵行神的旨意。自然也不是說,我們可以無法無天了。斷乎不是﹗相反的,脫離律法乃是說,我們不再憑 自己來遵行神旨意。因為我們深知我們不能遵行神的旨意,我們就不再倚靠舊人來討神的喜歡。由于我們對于自己已經完全絕望,甚至連試 要討神的喜歡也不試了,我們就信靠主,在我們裡面彰顯 複活的生命。
讓我用我在家鄉所看見的,來說明這件事。在中國有些腳夫可以挑一百二十公斤重的鹽,有些甚至挑二百五十公斤。現在有一個人,他只能挑一百二十公斤,而這裡有一擔鹽重二百五十公斤。他很清楚他挑不動,如果他聰明的話,他會說︰「我不碰它﹗」但是在人性裡面有一種嘗試的誘惑,所以他雖然挑不動,還是要去試一試。我小的時候,常常喜歡看十個或二十個這樣的人,雖然他們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挑不動,卻要去試一試。但是末了,他們都只得放棄,讓能挑的人去挑。
我們越快放棄嘗試越好,因為如果我們獨占了那個工作,聖靈就沒有機會了。如果我們說︰「我不作了;我信靠你替我作。」我們就會發現,有一個比我們更強的能力,把我們帶了過來。
一九二三年,我遇見一位著名的加拿大布道家。那一天,我用上面所說的那些話講了一篇道。當我們走回他家之時,他說︰「今日很少聽見人說羅馬書第七章;現在再聽一聽,實在是好。當我看見我已經脫離律法,那一天真是在地如同在天。我得救了多年之后,仍然盡自己的力量要討神的喜歡,但是我越是這樣盡力,就越失敗。我認為神是宇宙中最大的要求者,但是我卻發覺,對于 最小的要求我也不能履行。有一天,當我讀到羅馬書第七章,亮光忽然臨到我,看見主不只已經救我脫離罪,同樣也已經救我脫離律法。我驚奇得跳起來說︰『主阿,你真的不再對我作任何要求了嗎?那么我就不需要再為你作甚么了﹗』」
神的要求並沒有改變,但是我們不再是應付它們的人。贊美神, 在寶座上是立法者, 在我的心裡是守法者。 立了法, 自己來遵守。 發出要求, 也來滿足要求。當我的朋友看見他無須再作甚么,他就跳起來大聲喊叫;所有看見這事的人,也都會同樣的喊叫。只要我們還設法自己作, 便不能作甚么。就是因為我們試 要自己作,所以我們失敗了又失敗。神要指示我們,我們甚么都不能作,所以在我們完全承認這一點之前,我們的失望與灰心絕不會停止。
有一個弟兄曾試 要掙扎以致得勝,他對我說︰「我不知道我為甚么這么軟弱。」我說︰「你的難處在你軟弱到不能遵行神的旨意,但是你還沒有軟弱到把一切事物統統關在門外。所以你還不夠軟弱。當你衰微到絕對的軟弱,深信你甚么也不能作,那時神就要作一切。」我們都必須被帶到一個地步,對主說︰「主阿,我無力替你作任何事,但是我信靠你在我裡面作每一件事。」
有一次,我在中國與二十幾個弟兄住在一起,在我們所住的地方,沒有足夠的洗澡設備,所以我們每天到河裡去洗澡。有一次,一位弟兄的腿抽筋,我忽然看見他很快就要沉下去,所以我向一個擅長游泳的弟兄打手勢,要他趕快去救他。但是使我非常驚訝的是,那位弟兄竟然一動也不動。我急到不得了,大聲喊叫說︰「你沒有看見他快要淹死了嗎?」其他弟兄也都像我一樣的激動,向他大聲呼叫。但是那位善泳的弟兄還是不動。他非常鎮定,也很注意,仍然站在他原來的地方,顯然是在拖延這不受歡迎的任務。同時那個可憐行將淹死的弟兄,他的聲音越來越微弱,他的力量越來越衰竭。我在心裡說︰「這個人真可恨﹗他眼見一個弟兄就要淹死,竟不去救﹗」
然而正當那個人真的沉下去的時候,那個善泳的弟兄很快的幾下就游到他的身邊,他們兩個都平安的上了岸。當我有機會對他表示一點我的意見的時候,我說︰「我從來沒有見過一個基督徒,像你這樣愛惜自己的生命。試想一想,如果你少顧自己一點,多顧他一點,你豈不就救他免受這許多苦﹗」但是那位擅長游泳的弟兄,對于這件事比我知道得更清楚,他說︰「如果我早一步去,他會死命的抓 我不放,那么我們兩個就都沉下去了。一個將要淹死的人,在他筋疲力竭到再沒有絲毫的力量自救之前,是不能去救的。」
現在你明白了嗎?當我們把事情放棄的時候,神才拿起。 一直要等到我們的力量到了盡頭,自己再不能作甚么的時候, 才來作。神已經定罪屬于舊造的一切,將它交給十字架。所以肉體是無益的,如果我們要試 在肉體裡作甚么,我們實在就是棄絕基督的十字架。神已經宣告,我們只配死。如果我們真相信神的宣告,我們就該用行動來証實神的判決,那就是放棄所有為要得神喜歡屬肉體的努力。我們努力遵行神的旨意,就是否認 在十字架上對于我們完全不足取的宣告。我們的繼續努力,就是由于一方面誤解了神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誤解了供應的源頭。
我們看見律法,我們就想到我們必須滿足它的要求。但是要記得,雖然律法的本身是對的,然而它如果應用在錯的人身上,一切就都錯了。羅馬書七章裡面那個「困苦的人」,想憑 自己來滿足神律法的要求,他的難處就在這一點上。這一章再三所用的我字;給我們看見了失敗的線索。「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的惡,我倒去作」(七19)。在這個人的心裡,有一個基本的錯誤觀念。他以為神要求他守律法,所以他就設法去守。實在神並沒有要求他這樣去守。結果怎么樣呢?他發現他非但不能作討神喜歡的事,並且還作許多神所不喜歡的事。他雖然盡力要照 神的旨意去作,然而他所作的,正是他所知道與神旨意相反的事。
【{\Section:TopicID=344}我感謝神﹗】羅馬書六章對付「罪身」,七章對付「這取死的身體」(六6,七24)。在第六章裡面,擺在我們面前的整個問題是罪;在第七章裡面,擺在我們面前的整個問題是死。那么罪身與取死的身體有甚么不同呢?關于罪(就是不討神喜歡的事),我有一個罪身──一個積極犯罪的身體。但是關于神的律法(律法是表達神旨意的),我有一個取死的身體。我在罪這方面的活動,使我的身體成為罪身;我在神旨意上的失敗,使我的身體成為取死的身體。關于一切邪惡的事,我的性情既是屬世界和屬撒但的,我就完全是積極的;但是關于一切屬于聖潔和屬天的事,我卻完全是消極的。
你有沒有在你的生命裡發現這個真理呢?如果你僅僅在羅馬書六章和七章裡面發現這個真理,那對于你並沒有甚么益處。你有沒有發現,對于神的旨意,你被一個沒有生命的身體拖累 嗎?當你說到屬世事物的時候,一點難處都沒有,但是當你要為主說一點話,你就一句也說不出來;當你要禱告的時候,你就感覺瞌睡;當你要為神作一點事,你就感覺到身體不大好。除了與神的意旨有關的事情以外,你甚么都能作。在這一個身體裡面,有一些東西與神的旨意不能和諧。
死是甚么意思呢?哥林多前書裡面有一句很適當的話,我們可以用來說明它,那句話說︰「因此,在你們中間有好些較弱的,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林前十一30)。死是軟弱達到了極點──軟弱,疾病,死。所以死就是極端的軟弱;那就是你軟弱到一個地步,不能再軟弱了。我們對于神的旨意有一個取死的身體,意思就是我們在事奉神的事上,是這么軟弱,極端的軟弱,軟弱到完全無可救藥的地步。保羅喊 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羅那樣喊,那是何等的好。這在神聽來,是最悅耳的聲音。這是人所能喊出最屬靈,也是最合聖經的聲音。乃是當他知道了他甚么也不能作,連再立志的決心也放棄了,他才這樣喊叫。在他達到這個地步之前,他每一次失敗,都立一個新的志愿,並且加倍運用他意志的力量。最終他發現他的立志毫無用處,他便在絕望中喊叫說︰「我真是苦阿﹗」他像一個人忽然從睡中醒來,發覺他自己是在一座燃燒 的房子裡,他就喊叫求救,因為他已經陷入絕望的境地。
你對你自己已經絕望了嗎?或者你還希望藉 多讀聖經,多有禱告,而成為一個好一點的基督徒呢?讀聖經與禱告沒有錯,神也不許我們忽略讀經和禱告。但是我們如果倚靠讀經和禱告,以為它們能使我們得勝,我們就錯了。我們的幫助乃是在 裡面, 才是我們讀經和禱告的目的。我們只能信靠基督。所幸那個「困苦的人」不僅訴說他的苦況,他還發了一句很好的問話︰「誰能救我?」「誰?」他先前尋找一些事物;現在他的希望乃是一位能救他的。他先前在他的裡面,尋找他問題的解決;現在他在他自己以外,尋找一位救主。他不再用自己的力量;現在他所有的希望,都在那一位身上。
我們的罪是怎樣得了赦免的呢?是藉 讀聖經、禱告、施舍等等嗎?不,我們乃是仰望十字架,相信主耶穌所作成的。我們從罪裡得釋放,也正是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要討神的喜歡,自然也不在這個原則之外。我們仰望在十字架上的主,我們的罪就得 赦免。我們仰望在我們裡面的主,我們就從罪裡得 釋放,並且得以遵行 的旨意。我們倚靠 所已經作成的,就得 頭一件;我們倚靠 現在在我們裡面作的,就得 第二件;關于這兩件事,我們惟有倚靠 ,因為 為我們作成一切。
當保羅寫羅馬書的時候,殺人的凶手,是用一種很特別並且很可怕的方法來刑罰的。它的方法是將被殺害之人的尸體,綁在凶手的身體上,頭對頭,手對手,腳對腳,這樣將死人綁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為止。凶手可以隨意到那裡去,但是他無論到那裡去,他都得帶 被殺之人的尸體。還有甚么刑罰比這種更可怕的呢?保羅就是用這種刑罰來作例証。他好像被綁在死尸上,無法得 自由。他無論到那裡去。都受到這可怕重擔的阻礙。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然后他忽然醒悟過來,他絕望的呼喊,變成贊美的詩歌。他已經找到了問話的答案︰「感謝神,靠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羅七25)。
我們知道我們得以稱義,是藉 主耶穌,並不是靠我們自己作甚么;但是我們以為成聖就必須倚靠自己的努力。我們知道,我們必須完全倚靠主,才能得到赦免;但是我們卻相信,我們若自己努力,就可以脫離罪。我們怕如果我們甚么也不作,就一無所成。我們得救之后,我們那個「要作」的舊習慣,又主張我們該自己作,于是我們就再開始我們自己舊日的努力。然后神的話新鮮的對我們說︰「成了」(約十九30)。 已經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得 赦免作了一切, 也會在我們裡面,為 我們的脫離罪,作每一件事。在這兩件事上, 都是那位工作者。「是神在你們裡面運行。」
這一個脫離了罪的人,他的第一句話非常寶貴,他說︰「感謝神。」如果有一個人給你一杯水,你就謝謝給你水的人,你不是謝別人。為甚么保羅說「感謝神」呢?因為神作成了每一件事。如果是保羅自己作的,他會說︰「感謝保羅。」但是保羅看見他自己是一個「困苦的人」,惟有神能滿足他的需要;所以他說︰「感謝神。」神要作一切的工,因為 必須得 一切的榮耀。如果我們也作了一些工,我們就要分得一些榮耀;然而神要所有的榮耀都歸于 ,所以自始至終, 作一切的工作。
如果我們停在這一點上,那么我們在這一章裡面所說的,好像都是消極的,都是不實際的,好像基督徒的生活,是坐 不動,等候事情發生。當然事實完全不是如此。所有真正活在這些話裡面的人,都知道那是對于基督最積極最活潑的信,他們是在一個完全新的生命的原則裡活 ──這一個原則就是生命之靈的律。下面我們要來看,這一個新生命的原則,在我們裡面的果效。―― 倪柝聲《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三 律法與信徒的關系(7:1 -6)
本書給我們看見四種人︰
A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
他們沒有神或不敬拜真神,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不按律法受審判,卻有神所賜給他們的良心,神要按他們是非之心審判他們。
B 有律法卻沒有生命的猶太人
他們誤解了神賜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守律法得救,乃是要顯明人的罪,叫人靠基督的恩典得救。他們拘守律法,反而棄絕了神所打發來的救贖主,結果,他們雖有律法卻沒有信心領受生命。
C 有了生命卻不知道繼續靠恩典,想憑守律法達到完全的人
他們像一個已經自由的人,卻甘心去作律法的奴仆,不會享受神恩典中的自由與福樂。
D 靠恩典放縱私欲的人
他們以為既然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行為,既然不在律法下,乃在恩典下,便可以放縱私欲了。其實他們完全誤解恩典的意義。「恩典」使我們從罪裡得釋放,卻把我們放在愛的律法底下,它雖然叫我們不再作不義的器具,卻叫我們將自己獻上作「順命的奴仆」。
保羅在此所注重的是末后兩種人,向他們解明信徒如何不在律法下,及如何在恩典下生活;所以本段可以說是6:14詳細注解,說明律法與信徒的關系,但6章所講解的是6:14的上半︰「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本段所講解的,是6:14節的下半︰「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章說明我們已經從罪裡得釋放,本段說明我們已經從律法下得釋放。從罪裡得釋放,是我們得救的經歷,但這還不夠討神喜悅,因我們可能仍在肉體的捆綁裡,還得認識肉體的軟弱,知道我們不但不在律法下,且在恩典下,才曉得如何不靠肉體而專一信靠神來討 喜悅。
1 女人與丈夫的例解(7:1 )
1 律法對于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無論他活著的時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結了。神的律法對信徒的關系也是如此,雖然律法有很高的標準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裡「死了」,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
本書第3章曾提到律法,但第3章所講的「律法」,是為沒有信主的人講的,主要用意是要闡明人不能靠律法稱義得救。
本章所講的「律法」卻是針對信徒講的,我們不但不能靠律法稱義,而且不能靠律法得神喜悅。這是第7章的主要信息。許多信徒以為沒有信主之前,我們不能靠律法稱義,但信主之后,我們就得靠律法討神喜悅;保羅在這裡証明,我們怎樣不能靠律法稱義,也同樣不能靠律法討神喜悅。
2 女人與丈夫的比喻(7:2-3)
2 在這比喻中的「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們彷佛是一個女人,嫁給一個有許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們無法使他滿意,卻不能歸別人,因我們是受丈夫的律法約束(意即按律法仍受著向丈夫有應盡之義務和責任的約束)。「別人」在此指基督(參7:4), 是很寬厚仁慈的,但當我們的丈夫──律法──還活著時,我們斷不能歸給「別人」,要是我們想歸給別人(基督),有什么辦法呢?只有兩個辦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這丈夫是不會死的,我們要脫離律法歸給基督,就只有一個辦法,這辦法就是「女人」(我們)死。我們在基督裡死了,律法對我們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這樣,我們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對律法盡義務而專歸于基督,就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丈夫」不是指舊人,而是指律法,由于上文曾提到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所以我們很容易把丈夫意會作「舊人」,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與律法相比,不是以舊人與基督相比,若注意4節與6節的話便更清楚。
「……你們……死了」,4節不是說「丈夫」死,是「你們」死。美國標準新譯本N.A.S.譯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英文意譯本Living Bible譯作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羅7:6)。注意我們脫離了誰?脫離了「律法」,我們的丈夫。我們怎樣脫離?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我們」死了。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藉著基督的身體死了」,就脫離了律法這丈夫而歸于基督。
3 兩種果子(7:4-5)
4 4-5節兩節有兩種果子︰一是因歸屬「那從死裡複活的」而結的果子,一是「惡欲」在肢體中發動而結的果子。
兩種果子,表明有兩種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節的層次︰
怎能結果子歸神?要先歸于「那從死裡複活的」(基督);
怎能歸于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們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著道成肉身之主耶穌的身體之死,包括了我們在內,于是我們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節最重要的一點是︰歸律法或歸基督,只能歸屬其中之一,絕不能既歸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歸基督。就如一個女人不能有兩個丈夫,她只能屬于一個丈夫。
5 「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其實是指惡欲因律法而顯明出來。
律法禁止各種情欲的事,但當我們還屬肉體,還未得救的時候,無力勝過各種邪情惡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顯明我們的惡欲在肢體中發動,証明我們是應當被定罪的,是趨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惡欲,也有惡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動起來的意思。比如︰客聽中陳設著一個貴重的花瓶,自從孩子們的母親吩咐他們不許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終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親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們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們的好奇心卻是因母親的吩咐而挑動起來的。我們裡面也有各種惡欲,本來就是愛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沒有給人勝過惡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裡面的惡欲被觸動起來,要試著去冒犯,所以保羅說「因律法而生的惡欲」。
4 新樣的事奉(7:6)
6 既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說,我們已無須再顧慮到律法對我們有什么要求了,因現今我們已經脫離了律法,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種規條、儀文、字句和各種屬外表的法則來事奉主了。我們現今是按心靈的新樣來事奉主,不是按儀文的舊樣了。我們不是努力地想盡量做到律法字句所要求的那種事奉,乃是存著誠實的心,順從聖靈所要求我們各人應有的敬虔生活,是實際的、活的,常存感恩和愛主的心的事奉,那就是心靈的新樣的事奉。
問題討論
本段中的「律法」、「女人」、「別人」是誰?第5節「因律法而生的惡欲」這句話怎樣解釋?什么是按心靈新樣的事奉?
四 律法對罪的功用(7:7-13)
上一段所討論的,是律法與信徒的關系,這一段卻是討論律法與罪的關系。律法的功用在乎顯明罪,這在羅馬書第3章已經提到的;但第3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辯明因信稱義之道,本章卻是要指明信徒對罪與律法的無能為力。
1 律法是使人知罪(7:7)
7 比較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見本節在意義上與3:20節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樣而已。在第3章中,保羅告訴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憑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訴那些已經蒙恩得救的人不能憑守律法得神喜悅;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著得救,也同樣不能靠著過聖潔生活。律法對于沒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對于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無所能。
「這樣……律法是罪么?」本句承接上文的論題。上文第5節提到肉體的惡欲因律法反而挑動起來,那么豈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惡欲挑動了嗎?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人的惡欲,並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顯露出來的。如果我們想靠守律法過成聖生活,我們就反而覺得彷佛是律法挑起我們的惡欲;但如果我們按神賜律法的目的來了解律法的功用,就會知道並非律法有罪,乃是我們自己有罪,但律法顯明了我們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是律法叫我貪心嗎?不是,是律法引誘我貪心嗎?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貪心」在我裡面,但我並不覺得、也不認識我自己有貪心;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卻一而再的起貪心,于是我才知有貪心,所以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2 罪因律法更顯得活躍(7:8-9)
8-9 注意,在第6章,我們已經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講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變成會利用機會的,會在我們裡面發動貪心,會「引誘」和「殺了」我們的。這罪顯然不是指我們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們舊生命中的那個壞傾向,那種不斷要犯罪的「律」。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而「罪」則像是死的,因人不覺悟到他裡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是「死」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律法說「不可貪心」,貪心既不會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顯出我們裡面不但有貪心,而且有諸般的貪心,這就顯出罪的活躍,並顯出我對于勝罪與守律法的無能。所以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這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我還不覺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意思是︰有了誡命之后,我努力守誡命的結果,我就發覺我是被定罪的,是沒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該死的。我不但犯誡命,還犯許多誡命,我對于罪毫無得勝的能力。
3 罪藉律法「引誘」我(7:10-11)
10-11 誡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著,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結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藉著律法「引誘」我?意思是指罪藉我們試圖去遵守律法,使我們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舊生命的敗壞不但誘使我們犯罪作惡,也誘使我們想建立自己的善義,憑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悅。它不但引誘我們作惡以放縱肉體的惡欲,也引誘我「做好」以表揚自己的偉大。其實這兩方面的引誘都同樣陷我們于「死」的境地。「引誘」原文exeepateesen是「欺騙了」的意思,英文欽定本及N.A.S.都譯作deceived,意即罪欺騙我們去守誡命,而藉誡命「殺」了我。
4 律法是聖潔良善的(7:12)
12 本節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該諉過于神,也不能歸罪于律法,因為從上文的討論已經証明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神賜律法,並沒有要陷人于罪的意圖,或任何不清楚的動機;而且律法是公義的,它定一切罪為罪,並不理會犯罪的人是誰,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處境的危險,並不是指人引到危險的處境裡去。
5 律法顯明罪是惡極了(7:13)
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義的律法叫我死,這就顯出罪真是惡極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們知道自己所犯的罪,還叫我們知道那個犯罪的生命可惡到極點。我們知道自己的罪的結果,就投靠基督,接受 的拯救;我們知道自己那犯罪的舊生命敗壞到極點的結果,就不再憑自己的努力去過成聖生活,而尋求在基督的新造裡,勝過肉體的惡欲了。
問題討論
本章7節論律法使人知罪與3:20節有什么不同?罪怎么會因律法顯得活躍?又藉著律法「引誘」我們?試按本段經文總結律法對罪的功用。
五 兩個律的交戰(7:14-25)
本段論到兩個律的交戰,是保羅得救前的經歷還是得救后的經歷,解經家的意見不一致,或以為指保羅得救前,或以為指得救后;因為按14-20節很像是描寫他未得救之前的經歷,但若按21-25節卻比較像是描寫得救之后的經歷,特別是22節提到「裡面人」(參中文聖經小字),25節提到「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沒有得救的人根本沒裡面的生命,也根本不會順服神。其實保羅所講的,包括未得救之前與得救之后的經歷,正如本段經文所已顯示出來的,這些描寫與基督徒實際經歷相合。因為不論信主之前或之后,我們都有類似那種「立志為善由得我,行出來由不得我」的交戰。保羅既在上文辯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討神喜悅;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順著生命聖靈的律生活。在這裡保羅就敘述他自己怎樣從經歷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悅,和怎樣認識他肉體的無能。
保羅的敘述分四層︰
1 我是已經賣給罪了(7:14-17)
14 本節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羅是在描寫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個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屬乎靈的」,意即律法是屬聖靈的啟示而來的,是屬乎神的靈感而有的,它絕不是人的發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標準不是人的努力所能達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憑人的喜好妄加臆測而誤用的。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肉體和靈,罪與律法,兩者之間有著極大的距離。屬肉體的人,怎能希望藉著遵守屬乎靈的律法得神的喜悅呢?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怎能擺脫罪的壓製,不作罪的奴仆,而事奉永活的神呢?這是絕望的嘆息。
15 怎知道我已經賣給罪呢?本節是繼續指明上節所稱「我是已經賣給罪」的証據。這証據就是︰我對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愿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怎么會有這種不能自製的情形呢?為什么會作出與自己的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製之下,是已經賣給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16 為什么「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作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呢?因為,這表示我的良心在見証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該作的。我的良心見証了律法所說的「不」是對的,並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裡,是我自己無力勝罪,而落在律法公義的審判裡,因為連我自己本來的愿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說的去行;但豈知我卻受製于另一種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這意思是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即住在我裡頭的罪驅使我作的。我既沒有能力勝過那比我更強的罪的權勢,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2 肉體之中沒有良善(7:18-20)
18 在此所說的「我裡頭」和「我肉體之中」,都是指在亞當裡一切屬舊造的敗壞。這是保羅寶貴的經歷。他不但認識到他不能憑行善得救,他也認識到在他的舊造裡根本沒有良善。「肉體」是根本不能做出什么「好」來的。不少信徒雖然知道得救不能憑行善,但在得救以后卻想憑自己行善。這裡保羅指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不論得救之前或之后,肉體總是不會有「良善」的。除非我們不活在「肉體」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裡,否則我們不能真正行善。
19-20這兩節與上文15,1620 這兩節與上文15,16節相似,所不同的是15,16節是連在14節之后,是因為我「已經賣給罪了」,所以我不能作所愿作的,反而作我所恨的;但19-20節卻是連在18節之后,是因為我肉體中沒有良善,所以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去作,我所不愿意的惡我倒去作。前者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去作壞,后者是我這個人已經敗壞了,只能作壞。「罪」不但使我作它的奴隸,使我不得不順從它,罪也敗壞了我的生命,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總而言之,保羅是用他的經歷說明,信徒如何不能憑行律法稱義,也如何不能憑肉體行善,過成聖的生活。憑肉體行善與靠律法稱義,是同一原理,都像一個小學一年級的學生想學微積分那樣,必然過著嘆息埋怨的生活而終歸失敗的。
3 善惡律的爭戰(7:21-23)
21-23 既然愿意為善時,便有惡同在,可見有兩個律在心中,就是23節所提的「肢體中的律」和「心中的律」。「律」原文nomos和上文第3節所提的「律法」是同一個字。新舊庫本譯作「律法」;但這裡按上下文來說,譯作「律」實比「律法」更好。因「律法」給人一種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製的觀念,但這幾節經文所說的「律」,卻出于內在的規律所驅使的意思。保羅是在描寫他內心中兩種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意愿,或傾向……),形成兩種規律在他心中交戰,而不是在敘述他被兩種「律法」所限製。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與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反抗一樣。因為地心吸力是恆常不變的,而人的身體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對抗終必失敗。人也不能憑堅強的意志與寒冷的氣候對抗,因寒冷的氣候是一種自然現象,無窮無盡,但人的體溫卻有一定的限度,體溫消耗盡了,意志無論如何堅強,還是要倒斃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對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飛機裡,讓機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發電……而生出暖氣,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在此保羅說他覺得有兩個律在他心中,一個是愿意為善的律,是出于裡面的新人(「裡面的意思」原文是裡面人,參中文聖經小字),就是23節所說「心中的律」;另一個律是「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下),要把他擄去叫他犯罪。保羅所說的,實際上是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所同有的經歷。在我們裡面不是單有一種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歡神旨意的律。這就是說,我們不必憑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戰了,我們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4 嘆息與勝利(7:24-25)
24-25 保羅是否在咒詛他的身體呢?他是否暗示「身體」是罪的根源呢?
不是,保羅的嘆息,是因為他的身體仍未得贖,仍活在身體之中,因而仍不斷會受「肢體中犯罪的律」的影響。不是身體本身是罪的根源,乃是身體上有犯罪的律;要勝過罪,不是苦待身體能生效,而是要對付那犯罪的律。注意,上節兩次提到肢體中的律,實際上就是指舊生命中犯罪的「傾向」──趨向于惡的性情和力量。但為什么被稱為肢體中的律?因為它是利用我們肢體作為犯罪之工具的(參羅6:13-14);並且當我們一旦仍活在肉體中的時候,它就仍會隨時使我們犯罪的。始祖犯罪的時候,就把肢體作了不義的器具。從此以后,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們的肢體,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種私欲的控製。信徒在身體未得贖之前,也不能例外,所以保羅發出這樣的嘆息,但他並不是停止在這嘆息中,而是轉向靠基督得勝的途徑上去──「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雖然靠著我們本來的生命不能擺脫犯罪的律,但靠著基督,在 的新造裡就能脫離了。
基督的救贖並非不救身體,但身體得贖必須等到主再來的日子才實現。死是從罪來的,亞當犯罪之后,按靈性說已與神隔絕而死,按身體說也「開始死」,于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製整個人,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體中的律釘死,當我們還活在肢體中時不可能除去那個因亞當犯罪而有的肢體的律,因我們仍在創2:16-17的命令之下,但基督把我們那個經常受罪控製去犯罪的舊我與 同釘死了,而給我們一個新「我」,我們只要活在新我裡面,就可以得生命聖靈的律的釋放,使我們脫離罪律的控製,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
總之,脫離肢體的律控製的途徑有三︰
A 基督再來身體得贖(羅8:23,腓3:21)。
B 脫離這身體的帳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后5:1 )與基督同在。
C 還活在身體中的日子,天天信基督已把舊我釘死,順從生命聖靈的律而生活(加2:20,羅8章)。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比較上文各節可知︰
「神的律」即︰21節那要「為善」的意愿,22節「裡面的意思」,23節「心中的律」。
「罪的律」即︰21節那與要為善之意愿同在的「惡」,23節「肢體中另有」的律,和「肢體中犯罪的律」。
從6,7章兩章可見「罪」在本書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
A 會在我身上作王,使我們順從私欲(6:12)。
B 會利用我們的肉體作不義的器具(6:13-14)。
C 會作人的主(6:14)。
D 會捆綁人,使人作奴仆(6:18)。
E 會用「不義」約束人(6:20,22)。
F 會給人工價,就是死(6:23)。
G 會被律法顯明(7:7)。
H 會在人裡面發動貪心(7:8)。
I 會叫人作所不愿作的(7:14-17,20)。
J 是在人「裡頭」的(7:17-18,20)。
K 是一種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7:23)。
L 是肉體所順服的(7:25)。
問題討論
這一段所描寫是保羅得救之前的經歷,還是得救之后的經歷?保羅怎么認識到他是「已經賣給罪了」?比較15-16節與19-20節指出有什么相同的意思?有什么不同之處?什么是律?「律法」與「律」有什么不同?保羅在本章所稱︰「神的律」,「罪的律」,「肢體中犯罪的律」是指什么說的?本章24節保羅是在咒詛身體嗎?是否在暗示身體是罪的根源?――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