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是生非與禍首(六12-19)
(注意︰六1-5的注釋,見負責還債{\LinkToBook:TopicID=176,Name=負責還債}這個題目內;六6-11的注釋,見懶惰人{\LinkToBook:TopicID=145,Name=懶惰人}這個題目中。)
像一至十一節一樣,十二至十九節使人更多聯想到十至三十一章中的諺語,而不是一至九章中的談話。然而十二至十五節描述惹是生非的禍首,的確再開始並擴展二章十二至十五節關于惡人的描述。主題又是他在言語(12節。譯按︰中文本作『口』)和思想(14節。譯按︰中文本作『心』)上的『歪曲(譯按︰中文本作「乖僻」等等,見二12-15)』。在十三節中那些滑稽動作頗有趣的描寫,可能暗示他以魔術的符咒以達成他邪惡的目的,或者可能只是暗指他到處破壞社區和諧關系並製造紛爭的勾當所用的隱蔽而陰險的方法(14節)。十五節斷言他必定會走上所有愚頑人所走的路(見一24-33的注釋──……和她所{\LinkToBook:TopicID=114,Name=……和她所遭受的拒絕(一24-33)})。
在十六至十九節我們有一個有數字等級的言論,這種言論在舊約並且在古代近東一般文學作品中是頗常見的(見三十章,觀察大自然和社會{\LinkToBook:TopicID=194,Name=觀察大自然和社會}的注釋)。因此關于巴力神明的烏加利(Ugarit)神話中,我們發現與這幾節相似的引人注意之處︰
誠然有兩樣祭物是巴力恨惡的,
有三樣是駕雲者所憎惡的──
可恥的祭物和下等的祭物
以及在那裡之女仆荒淫的祭物。
這個言論列舉惹是生非者恣縱的引起分裂的活動,以補充十二至十五節的話。要注意與四章二十至廿七節對比起來,我們在這裡列舉不健康的身體︰『眼……舌……手……心……腳』。在十至卅一章中許多諺語論及惹是生非之禍首和他惹起的是非,我們在后面將要聽到更多關于他和他那些邪惡的活動(尤其是看奸人;說謊者,諂媚者,和傳舌人這些題目的內文)。
辯明提防妖冶婦的理由(六20-35)
(一)
哲人詳盡講論這個題目(五至七章)的三大段經文中,這是推理最細心的一段。在這一段中他辯明提防淫婦的理由。他要求他的學生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因為他們只要停下來思想一會兒並用一點常識,他們就會明白向她美色屈服是極其愚蠢的事(32節)。
二十節的呼吁,使人聯想到這位教師又再次審慎地把他的學生在家中所受的教訓栓閂在教室中,並予以加強(見四1-9的注釋──治家智慧{\LinkToBook:TopicID=123,Name=治家智慧(四1-9)})。對于年輕人來說,他們長大時,總是有一種試探,認為他們已經長大了,幼時在家中所教導的真理,已不適于他們了。但哲人說,他們父母的教導,若存記在心並保持清楚的觀念,會証明是可靠的向導,警醒的守 ,和適合的同伴(21-22節──父母在這一方面的工作,見四1-9,以及父母的管教{\LinkToBook:TopicID=154,Name=父母的管教}這個題目中的注釋)。誠然父母的教導會作他們的光和生命,因為會保守他們不致與淫婦糾纏,招致可怕的后果(23-24節)。
這幾節回憶較早前關于智慧教導的價值,以及必須存記在心的陳述(見一8,三1-4,21-24;四18)。二十至廿二節,連同三章一至三節以及七章一至三節,也回憶申命記六章六至八節以及十一章十八、九節關于上帝誡命類似的陳述︰
你們要將我這話存在心內,留在意中,系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也要教訓你們的兒女,無論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
智慧人的誡命,像上帝的誡命一樣,必須成為他們呼吸的空氣的一部分,和他們裝飾自己的珠寶,從早到晚,在工作和休息時都一樣。猶太人按字面意義接受申命記這兩段經文,這便引起早禱時候掛佩經盒(tephilim)的習慣。
雖然這樣近似,我們應當再次提醒自己,哲人仍然是在那些講『老規矩』的習語,而不是講那些神聖的誡命(見三1-2的注釋──哲人的妥拉{\LinkToBook:TopicID=118,Name=哲人的妥拉(三1-4)})。他在這段經文中的教訓誠然能被視為第五誡(出二十14)的注釋──而不是上帝『(你)不可……』的習語,倒不如說是講到經驗上『不可行奸淫;那樣行極少有利可言』(見克勒夫〔Anthur Clough〕所著最近之十誡〔the Latest Decalogue〕)。
(二)
哲人在廿五節的忠告是明確而又中肯的。『戀慕』一詞與第十誡譯作『貪戀』的字(出二十17)是同一個字。這裡它可能有更強烈『動淫念』的意義(新國際譯本的譯法)。關于這個主題耶穌的教訓中,這種在思想中的罪等于在行為中犯了這種罪(太五27-28)。這一節第二部分可能指她眼部的化裝或她動人心目的一瞥。西拉子(Ben Sirach)說,『妻子的淫行顯于好色的眼睛,從其眼瞼可以得知』(傳道經廿六章九節),他說這話時,心目中可能已想到這兩方面。
(三)
哲人現在停下來辯明提防蕩婦的理由,以支持他的忠告。他把她與妓女、玩火、盜賊作比較來表達這一點。總而言之,有代價要付,而且要付高的代價。
(甲)妓女(26節)。這種比較要點並不太清晰。這一節的頭一部分的意義,被一句依據一個極成問題的介系詞非常省略的說法變成不分明了。需要一種頗自由的意譯,把它的意義表達出來。現代各種譯本都是從其意義之間加以區分為(1)妓女只需嫖客付出她價格的代價(標準修訂本,新英文譯本,現代英文譯本),以及(2)妓女使嫖客傾家蕩產(欽定本,新國際譯本)。這一節第二部分比較清晰。蕩婦獵取男人的性命。蕩婦視為女獵人的意象在七章廿二、廿三節加以擴展。因此這種比較要點或在于(1)與妓女比較起來,蕩婦索取極重的代價,或(2)妓女與蕩婦都要男人付出昂貴代價。前者當然是以更加有力得多的說法強調奸淫的危險。我們可能會因此覺得哲人以太輕率的觀點去看賣淫。其實舊約裡對公娼從未率直地加以譴責。公娼存在,被人心照不宣地接受為人生舞台布景的一部分,不過決不加以寬恕。舊約保留其對聖事淫亂的譴責(人把當日迦南人敬拜豐收神明的儀節攙入以色列的禮拜儀式中令其徹底敗壞;見申廿三17;王下廿三7;何四14)和對奸淫的定罪。它們被認為是最危險的;因為聖事上的淫亂侵害宗教生活結構,而且破壞與上帝的關系,同時奸淫攻擊社會生活結構,也破壞家庭成員的關系。新約對各種形式之性罪惡的警告,是清晰而又嚴肅的(林前六13-20;加五19-21;弗五5;帖前四1-8)。但無論我們從哪一方面去比較,所指出的要點都十分清晰︰奸淫是代價極昂貴的事。
(乙)玩火(27-29節)。像在一章十七節一樣,哲人又援引通俗的格言以確定他的論據。希伯來文一個雙關語強調了這個要點︰與別人的妻子(eshet)鬼混以消磨時間的,就是玩『火』(esh)﹗而且愚頑人受到燒傷,必定不會僅僅是他的指尖而已﹗
(丙)盜賊(30-35節)。三十節可以譯成一個問句(標準修訂本,新英文譯本)或是譯成一句陳述語(欽定本,新國際譯本,現代英文譯本)。如果它是一個問句,三十至卅三節便是(1)說賊因飢餓而偷竊,仍然是一個可鄙之徒,如果他被抓住,他必須償付全部(『七倍』,見出廿二1-9,在那裡限度實際上是五倍)罰鍰;或是(2)說那更加可鄙的豈不是犯奸淫的人,而且豈不更加確定要他完全付清,因為他為自己己的行為是無可原諒的。
另一方面,如果它是一句陳述語的話,對比的要點就完全不同了;(1)人用慈悲為懷的觀點去看這種情況的盜賊,他一旦作了完全的補償,就不會當他是社會上的麻瘋對待他;(2)但犯奸淫的人便沒有有利于他的緩和情況可說,而且必定會遭受永久的恥辱。雖然盜賊會十分愿意當三十節是一句陳述語,但對犯奸淫的人來說無論哪一種情形都是損失。
但犯奸淫的人不但要考慮到受公眾的恥辱。他也要考慮到嫉恨的丈夫的烈怒。卅三至卅五節是否擬想到怒火中燒的丈夫把奸夫拉到法庭或自己私行治罪,則不清楚。無論如何,他必定不受賄賂,而且一定要索取非金錢可買的更高的代價。他要求血償了﹗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