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許愿(三十1-16)
這是獨立的一章,處理一個其他地方沒有處理的題材。它是關于任何的『許愿……起誓……諾言』的確實性,特別涉及這樣的問題︰即當男人被考慮要對他們自己的決定和起誓負責;婦女只有當她們是寡婦或者離婚,才以個人責任來考慮。否則的話,她們的父親或丈夫具有最后的權柄。在舊約聖經中教導有關起誓的其他經文,在此提供民數記六章(參見注釋──奉獻作拿細耳人{\LinkToBook:TopicID=124,Name=奉獻作拿細耳人(六1-21)}),利未記五章四至六節,廿七節,申命記廿三章廿一節以下,作為參考。
在本章的開端出現一條律法︰人必須無條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約束。這是新約報導有關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別是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卅三至卅七節的教導。耶穌不是小題大作,而是講到宗教生活的意義和易受攻擊的方面。我們中間若有輕易起誓和承諾的人,應去聆聽 所說的話,並要曉得關于這方面猶太人的背景。
猶太人的法律是建基于舊約的。從『孩童』變成一個『成人』的年齡是十三歲加一天。十三歲以后是律法上的一條界線(bar mitzvah,這個詞的意思是『誡命之子』),達到這年齡的青年人能夠為自己製訂有約束力的合約和誓言。這是惟獨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節記載的事件發生的背景,當耶穌達到這個年齡時與 的父母到耶路撒冷聖殿,去被奉獻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 在上帝面前成為一個『成人』, 被發現『在殿裡,坐在教師中間,一面聽,一面問』。
然而任何的婦女不論甚么年紀,只要未婚,都在她父親負責的權柄之下(3-5節)。這一章規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訂合約,但是她的父親能夠取銷它們,只要他在同一天聽見它們,他就可以這樣做。甚至他既不需要聽見它們的製定,也不需要在它們製定的那一天取消它們,而只要有一天某人告訴他即可。可以假定這種密告者經常是某人或者許多人,包括那些想盡可能快些知道所說的話成不成立的人。靜默意味 贊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個婦女起了誓然后在她父親聽見之前結了婚,或者時間來不及取銷它,那樣一旦丈夫聽見它責任就落在他身上(6-8節)。惟有寡婦和離婚的,要直接對她的誓言負責(9節)。
余下的案例包括婦女在結婚時許了愿,對所許的愿丈夫有最后的決定權(10-15節)。他的沉默將使許的愿成立,而他的廢止將使之無效。但這裡提出重要的一點(15節),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時間以后,他要廢掉所許的愿,那時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也就是說,他要承擔破壞所許的愿的后果,就像所許的愿是他自己的一樣。這種刑罰之訂定可能是用來確保丈夫不致草率決定,以致許愿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夠確實不受阻地實行出來。
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婦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他古代東方的社會那樣,並對我們有些許的教導作用。如果在這一章中有要學習的功課,我們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強調男人的責任──而我們還要加上婦女的責任──他要為自己所說的負責到底﹗這是對現代社會的斥責,在現代社會中的律法看來更加關心協議書的小節,過于關心締結此協議書時雙方是否誠實,或是否信守協議。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