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廿一章


【利廿一4】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一直要手主聖別的地位,一般人可作可為的,但事奉神的人卻不可行。──《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5】不可使頭光禿,剃胡須周圍,用刀劃身──必須接受神在我們身上所安排的一切,不可用人工去改變,要絕對順服神的主權,不可在自己身上作甚么花樣,也不可裝作,越自然越好。──《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6】要歸神為聖──事奉神的人一切都該是完全為神。

為神獻食物──每一個事奉神的人,都是神的膳長,給神食物,供神享受。──《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10】要有膏油。

要穿聖服──生活為人要合乎祭司的身分。

不可蓬頭散發──不可不順服,不受約束,任意妄為。

不可撕裂衣服──不可道德破產。──《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11】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要約束天然情感,事奉的責任越重與神的關系越密,情感的約束也越嚴,雖至親都不可顧到。──《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13】要娶處女為妻──身分清白,不沾一點污穢,正如基督得著貞潔的教會為配偶。──《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17】有殘疾的人不可獻食物給神──所有的工作和事奉無論是叫神得飽足,或是叫人得供應的,只有基督。凡是缺少基督的,都是殘疾,不配作神食物的管家,失去了事奉的身分。──《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18】瞎眼的──屬靈的事第一在于看見。事奉神的人必須有光,明亮。基督作生命第一個功用就是光。沒有看見,沒有光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瘸腿的──因缺少基督,無力行動或只是一半能走路,也就是歪腳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塌鼻子──事奉神的人該有敏銳的屬靈感覺。凡是沒有屬靈感覺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肢體有余的─在事奉上越過了神量給你的限度。凡是多說、多作、多問、多摸,不守住自己地位的,都是肢體多余的,不能獻食物給神。──《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19】折腳折手的─在教會中有的弟兄姊妹,總叫人感覺到有一種缺少某一部分的光景,這樣的人,不能把基督獻給神叫神得飽足。──《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20】駝背的──只看見下面(屬地),不能看見上面(屬天),只顧自己不顧別人,一直思念地上的事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矮矬的──因缺乏基督生命,沒有長進,屬靈身量不夠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眼睛有毛病的──在屬靈的看見上有毛病的,無論是近視、散光、昏花的,都是缺少基督(只有基督是維他命),不能獻食物給神。

長癬的──生活不正常,雖不太嚴重,卻叫人感覺不舒服,不是坦然可親、可接觸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長疥的──與長癬的光景相近,自己感覺不舒服,叫人也感覺難過的,不能獻食物給神。

損壞腎子的──因缺少基督到一個境地,屬靈的生育基能受破壞,斷了屬靈的后代,這樣的人,不能獻食物給神。──《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廿一21】「祭司亞倫的后裔,凡有殘缺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

祭司們,乃是站在一個特別與神親近的地位上,為神所任命作百姓的中保。因此,他們必須在外面的生活與行為上,彰顯出聖潔的光景,作為眾人的表率。這裡題起任何肢體有殘缺者,都不可供祭司的職分。在親近神的事上,要求人達到完全的地步。這裡強調一個真理︰無論何人供職于聖潔的事物,必須是最剛強者,而非最軟弱者。 摩根《話中之光》


【利廿一22】十八至二十節這幾等人(有殘疾的),雖不能把基督獻給神,叫神得到飽足,但卻能從神那裡得到食物作為享受,這食物就是基督。當他們飽嘗豐滿的基督時,殘疾就得到醫治,屬靈的難處也得以解決。──《利未記讀經綱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