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些城很明顯的涉及不同的支派,但這兩章的內容卻有密切的連系,其中的資料與民數記卅五章的兩個同樣題目的討論有密切關系(只是次序相反)。那裡的記載是摩西對誤殺及畜意殺人情況作了詮釋,而這裡是說約書亞加以執行。
約書亞記二十章全章九節描述了誤殺的背景,但在出埃及記廿一章則很簡單地在十二至十四這三節中提及︰
『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們治死。人若不是埋伏 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據我所知,所有的立法製度,都是嘗試將蓄意謀殺與各不同程度的意外殺傷區別出來。除了少數隱藏了謀殺意念的人外,我們所有的人都意識到我們有引致同伴死亡的可能──無論由于我們駕駛車時不小心,或者不加留心離開發動的機器,或者不是故意去毀滅別人的生命──我們不能勸人沒有這種想法的權利。
血仇並不是人類社會必有的部分,但是至少我們都知道它的成分。有人突然死亡,我們會自然的覺得事有蹊蹺。如果是未成年生病而死,我們可能咒詛命運甚或懷疑上帝。但如果我們至親的人死亡,而死因之中包括了人的成分,那就無論成分的大小,那人都會成為泄怒的目標。
實際的報血仇或家族仇的凶殺事件,在我們的社會中可能只發生于少數民族或異教徒身上──走極端的人都不信任社會處理方法。許多現代社會的一般措施是政治恐怖主義所用的一報還一報的仇殺︰當『我們』與『他們』處于對恃地位時,有計畫的報仇行為是必然的。
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但是對于它的是非爭議仍然存在,美國有些州再次引用死刑。許多人認為死刑是適當的報複途徑,而聖經對于蓄意謀命者的相應的命運是肯定的。我們身為社會一分子,無論我們對于執死刑抱持甚么態度,我們都會承認執行死刑時,社會成為被殺者的廣義的大家族,與凶殺犯脫離了關系。
自古以來的習慣是在聖殿裡要設立隱匿處或避難所,特別是藉 抓住聖壇的一角。在教堂或回教寺殺害沒有武裝者的例子,在歷史和文學作品中隨處可見。留意從出埃及記引出來的經文的強烈字眼︰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出廿一14)
主要的証據是不顧聖所之神聖。
約書亞記廿一章對十四章三至四節的記載作了詳細的補充。利未支派不是約書亞記所載十二支派之一,但是利未人並沒有受忽視。以色列十二支派從自己的地業中將城邑和屬城的郊野給了利未人。學者們對此記載的歷史價值有了嚴重的分歧。一方面是數字上的均稱過于理想化,很難成為事實;另一方面是這件沒有完全達成的事,令人誤以為事實基礎是理想結構──可能這十三座城是祭司亞倫的子孫從猶大支派、西緬支派及便雅憫支派(代表猶大南面王國土地)所得的土地。
根據廿一章的記載,這四十八座城為利未族人提供了住所和生活,雖說其中有六座城在二十章中列為避難城(與申十九1-13及四41-43的記載一致)。歷代志上六章五十四至八十一節的簡短記載,將這些地方列為『逃城』。這些內容不一致的資料使我們很難將二十至廿一章視為可靠及歷史性的資源。
(三)
最后一點要討論的是所謂的『報血仇的人』(書二十3,9)。希伯來文go'el haddam一詞,對于知道go'el這個字在聖經中常譯為『拯救者』的人來說,意義更明顯。別以為仇殺可以『贖回』任何人的血。Go'el的基本意義是『親屬』。社會期望且有賴于家人的同心一致,尤其是在面對危機的時候。隨后我們讀路得記,就會明白親屬的責任,是贖回親屬的土地及提供予喪失了兒子沒有后嗣的家庭。在此go'el hoddam意指『血統上的親族』,是負責繳付最終罰款的家庭代表。我們必須牢記聖經稱上帝為我們的go'el,最初及最主要的意思不是指他為我們所做的事,而是他與我們的關系。我們是他的家人,他為我們肩負責任。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