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第十三章

擴展土地──首要原則(十三1-十四5)

(一)

將聖經時代以色列的產業的律法加以系統化並不容易。任何時候我們討論舊約時代的民族,談的當然是那個民族在一段長時期中的改變情況。中間的一段期間,我們說的是兩個相鄰而且多少屬于獨立王國的較為穩定狀態。早期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分散的、較屬于部落式民族的定居和合並的圖畫。較后的聖經時代,猶太人或者飄泊在中東,或者定居在圍繞 耶路撒冷的舊猶大地,這是一個非常擴張的帝國的細小的行政區域。人們對于所有權和產業的態度隨 時代而改變。

社會結構當然很不相同。然而,有兩種思路經常重複出現。一是土地擁有權屬于公有,而這個『公社』("Commune")是包羅范圍較廣的家族。在最早的部落式的社會,這種情形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后期的習慣法律,當家庭成員面對喪失土地的危機時,廣泛的家族成員便會出手相助(讀路得記時便能看到這種實例)。

以下幾章所顯示的另一持續不變的思路朝向不同的方向。有時與筆者所說的發生沖突,有時卻有增強的作用。這就是全部土地屬上帝所有的觀點,既非私人所有也非團體產業。他是所有權的最高持有人,有權分配給他的族人。

這是貫穿約書亞記后半部(十三至十九章)的主要思想,說明他不僅是至高之上帝,也是土地擁有 ,站在主動的地位提醒約書亞去做未完成的工作。或者,較清楚的說明是做為以色列的上帝,對以色列的土地負有責任。與迦南的宗教沖突的一個大因素是在名稱上。巴力這個名稱,正代表了擁有者、物主、丈夫或主人。

(二)

上帝提醒年紀老邁的約書亞說︰『你年紀老邁了,還有許多未得之地』(1節)。擁有權是真正的但不是絕對的;上帝給予,但不是放棄不理。正如聖餐之前感恩禱文所說︰『不因他施予而減少,也不因他不施予而見增』。對以色列人來說,『擁有』比名義上的擁有權有更積極的含意。十三章七節說把土地分給他們作為他們的產業,這土地是需要耕種和發展的。

筆者特意將一節和七節串連起來是有原因的。聖經學者都承認接下去的幾章約書亞記,內容發展錯綜複雜,以致資料,難于一致。初稿似乎是經過增訂,而且常有打岔的情形出現。打岔的段落中又常有加插的部分。在加插過程中,一些主要的觀點有了修改。我們只須讀第十三章幾節經文,便能找到第一個例子。

初稿(7節的大部分,然后7節)是接在一至十二章之后,那裡談及約書亞還有廣大的地方沒有征服,還指出要把所得之地分給各支派為業。經過重寫的二至-六節一段,揭示了一個副題︰約書亞事實上沒有完全征服迦南地。當然,這一段顯得含糊不清。在希伯來文和英文都可作不同的闡釋。『完全征服』可以指『完全占有』或者『徹底擁有』。這樣,地理上的計算就需要解釋了。分給的方法不是按十二支派的數目劃分,而是按九個半支派計算。因此另一段的插入是提醒讀者另外兩個半支派已在約但河東邊定居。它們的疆土在八至十二節中有簡單的描述(接下去一節指出在東邊還有未被圍困的領土)。但在計算上仍然不夠清楚。聖經用兩個主要方法計算以色列共有十二支派。一個方法是將利未及約瑟支派算在裡面;另一個算法是排除利未人而把約瑟算為二支派︰以法蓮及瑪拿西。約書亞記用的是第二個方法。利未人不需要擁有土地,他們的責任與祭壇及聖火有關。只是經文上對這件工作的描述可能值得另作考慮。第卅三節重複了十四節的話。類似的重複在聖經中是常有的,為的是讓讀者在加插部分之后仍能找到線索──十五至卅二節阻滯我們,以便把八至十二節的內容加長。經文的初稿提及過約但河,只要說明外約但已在掌握之中。如果約書亞記是一部以色列在約但河西邊產業的完整記錄,最好是把約但河東的產業記錄也包括在內,因此有十五至卅二節的記載。但是當利未支派又把我們帶到產業的問題上時,值得注意的是經文指出上帝本身是他們的產業。利未支派與上帝的國得失攸關。

第十四章的開始又把我們帶回主要問題上。它讓我們面對十三章開始所指示的方向──約但河西迦南地的分配,這裡還特別指出約書亞是由代表團協助。產業的分配是由拈鬮的方式進行,並且現在解釋了利未支派不算在內,二個半加九個半仍然成為十二支派。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神聖職務在我們看來好象過于超現實,但我們再次得到保証他們在俗世弟兄的土地之內有他們的城邑和公用草原。 《每日研涇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