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卅一章

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卅一1-40)

(五)

卅一章包含約伯最后為他自己的生命所作的辯護,概括並擴大許多以前的段落(六30;九20-21;十7;十二4;十三13及以下;十六17;廿三10-12,以及它若是屬于廿三章,廿七5-6以外的),他在其中堅持他無罪,並且夸稱他是無可指摘的。這番話既傲慢,又動人;既自我中心,且因其年齡而言又非常有遠見。它所依據的策略,稱為表示清白的誓言(oath of clearance),這似乎是希伯來人在宗教或俗世法律訴訟中一項慣常的程序。在那裡,被告難以找到証人,在這樣的情形中,他要作出嚴肅的誓言,他在誓言中不但聲稱自己無罪,他若撒謊的話,更要受到適當的刑罰。我們在民數記五章十九至廿二節,見到它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在那裡,被控與人行淫的婦人要藉祭司的口起誓,說她沒有與別人行淫,並要她向可怖的咒詛說『阿們』,即她若不講真話,她從別人所懷的孩子就必小產。但與約伯這程序更加近似的是,撒母耳在撒母耳記上十二章一至五節對百姓講的話,在那篇講詞中,他譴責他們像其他國家一樣要有一個王以先,他否認他以前曾榨取或壓迫或欺騙過他們之中任何人。他請任何對他的動機有所懷疑的人,在上帝面前指証他犯了這樣的罪行,他應許必全部償還。但這邀請是一種修辭學上的技巧;他真正的目的是強調他的正直,以及他對當前的問題發言的權利。

約伯,如慣常一樣,講得相當詳盡,因此這一章實際成了那些罪惡的一張清單,就是希伯來人的倫理傳統上,視約伯從前這樣有財勢的人當受譴責。它因此對廿九章所詳述希伯來人社會傳統上,期望于領導人物的美德作出了美妙的平衡。這無疑含有一點『以眼還眼』(出廿一23-25)的氣氛。此章也有把從律法主義環境提舉出來的動機與態度的醒覺,並讓我們把它與申命記最尖銳之處(例如,請參六章和八章),或甚至在幾個地方與登山寶訓作比較。這應當誠實地歸于約伯的功勞。考慮到他對朋友所出的那些反對的論據,他附從舊智慧論報應的教義的程度,可能遠遠比他應達致的程度為甚。但他知道善行,並非只由行正事並期待適當報償所構成,惡行亦非只作壞事並設法逃避不可避免的刑罰所構成。正如羅列教授(Professor Rowley)簡潔地表明︰『他看到行動后面的思想,行為后面的存心』。我們在這卷書中未見到古以色列智慧最好的部分,而頗為諷刺的是,那個藉 他不斷質疑而漸漸損毀這智慧傳統主要存在理由的人,亦同時對這傳統作出了最動人的闡釋。

在這裡有我所劃的押,愿全能者回答我﹗(卅一1-40)(續)

(六)

那張罪行的清單以色欲開始(1-4節)。對有約伯從前地位的人,女奴是隨時準備侍候的,他告訴『法庭』,說他已與他的眼睛立『約』,不攪擾她們。然而約伯的抗議大概還不止如此。這種特殊罪行處于清單之首,因為它顯示男性最獸性的地方,而且它把女性降級為物體的地位;又因為它觸及最基本的人類關系,就是兩性之間的關系。正如在我們的主看來(太五27),在約伯來說,色欲是比由它引起的任何實際的性暴行都更壞。可能也是這個理由,所以沒有為這原型的過錯建議適當的刑罰。相反地,我們有基本原則的陳述,說上帝使災禍臨到『作孽的人』,而約伯自信的聲稱,數點他腳步的那一位會知道他已忠心地遵守了他的『約』。約伯的話語裡面有諷刺的成分,是留意傾聽的人不會不察覺的;因為約伯自始至終抱怨上帝一直對待他如這些『作孽的人』之一,但其實 知道他是無辜的。不過他並不太強調這一點。他的意思是他這裡說的。約伯相信上帝不會讓自己被人(在如此基本的問題上他們表現得不及人的樣子)譏笑。

在五至八節提及的虛謊和詭詐(5節)與貪婪(7節)這些罪行同樣是基本的罪惡。這些罪惡長此下去不受抑製的話,正直公平的社會便不可能出現。約伯心目中主要是想到商業上的不當行為,因他請上帝用公道的天平秤他,就清楚發現他是無辜的(在第6節的括弧內,又有譏諷和憤恨在內);請比較阿摩司書八章四節及以下各節,以及詩篇廿四篇四節。若是他有罪的話,愿八節的咒詛臨到他自己,而他的所有,亦被另一個同樣貪婪的人所沒收。

九至十二節關注較狹義的奸淫,而適當的刑罰是,他的妻子該成為別的男人的奴隸(請比較出十一5),並且甘受對方的接近。十一、十二節以肯定的措辭強調這種威脅,這種威脅在希伯來人的想法中,婚姻約束的破裂是與社會的穩定作對的;請比較申命記卅二章廿二節的措辭。(約伯此時有否偷偷瞧那先前曾遭他嚴斥的妻子一眼並沉思呢?)

十三至十五節,約伯否認他曾不公平對待他的仆婢,而且他並沒有以咒詛接續他的否認,而是發出幾個問題,這些問題意義深長地將他自己的恐懼顯示在他的上級面前,而且它們清楚宣布,在上帝面前所有的人皆平等的這個原則,也是值得注意的。在舊約只有瑪拉基書二章十節是同樣的直率。這裡沒有廢除奴隸製度的建議,但約伯從裡向外推翻這種製度,極像聖保羅在以弗所書六章五至九節的做法。再注意十四節的諷刺,這一次也許更加苦毒,因為現在是上帝『興起』(或『站立』;關于這個動詞的意義,請參十九25的注釋──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 {\LinkToBook:TopicID=150,Name=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 (十九23-29)}),並給予約伯他極度渴望的公義。

十六至廿三節悲嘆的那些罪行,乃是拒絕對窮人仁慈和忽視孤兒寡婦的要求。這些是眾先知時常譴責以色列中懶惰的富人所犯的那種罪行,特別是伴同他們一絲不苟地遵守外在的宗教義務之時;請參以賽亞書一章十六、十七節,阿摩司書五章廿一至廿四節,和彌迦書六章六節及以下各節。它們是以利法在失敗的苦毒中,惡意設法擺在約伯門前的那種惡行(廿二5-9)。十八節的意思大概以它頗夸張的說法,表明約伯從幼年便視保護社會中這種較軟弱的成員為他的義務,而且他無疑曾這樣行(不過只有加上如下一點才對,就是他的博愛主義似乎並沒有伸展到他在三十章譏諷的那些無恥之徒)。他若不能履行他的義務的話(22節),就是不肯幫助貧寒人(16節),或叫乞丐空手走開(19-20節),或『在城門口』見有人投票同意攻擊某一不幸的人(21節;請比較摩五12),他就愿肩頭從盆骨脫落的那種刑罰臨到自己身上。因為(23節)上帝已把 對人生這范圍的要求說得非常清楚,而約伯他是不能在這種情形下再次面對 的(又再有諷刺的暗示;請參十三16)。

廿四至廿八節,把貪財(那就是以金錢為神;請比較詩五十二7;太六24)和拜偶像行為(如拜日或月)饒有意味地放在一起。被拉至法庭似乎是一種微弱的刑罰,直到我們憶起古以色列對拜偶像的刑罰乃是用石頭打死(申十七2及以下)﹗

廿九至卅四節,用『若』字引進另外三樣罪惡︰報複心(29-30節),吝嗇與不好客(31-32節),和假冒為善(33-34節)。這些子句每一句都等同一種態度,一個像約伯一樣的真正希伯來『紳士』,幾乎會自動感到羞恥的態度。第二種罪惡尤其使人聯想到古時部落的日子所珍視的價值,現在已不複存在;請比較創世記十八章亞伯拉罕歡迎三個訪客進他帳棚的那幅理想的圖畫(請也參來十三2)。我們應注意,我們若選用標準修訂本的注腳『像亞當』(那就是在園子裡;創三8及以下),而不用標準修訂本經文中那乏味的『像別人』來翻譯它的話,那么第三種罪惡(假冒為善)就會更為尖銳。但隨 三種情形沒有一句是『若』的子句之后,是由一個主要子句給與認可的答複的。頭兩種情形,在括弧內約伯激烈否認他會有如此卑鄙的思想或行為。然后第三種情形,在句子的構造上突然中斷,我們發現約伯對自己清白之身,開始進行最后一次有力的抗辯。他突然中斷他的娓娓細述,我們不難意識到他的思緒混亂。不用說,很多次都是由于那種令他氣餒的想法襲擊他,就是這獨一者(能對這一切作出任何行動的),可能仍然拒絕聆聽他。

(七)

約伯記到達另一頂點時,彌漫 一種激動的緊張狀態。約伯起初在十三章十五、十六節絕望中產生的念頭,終于在卅五至卅七節明確地付諸實行(他表面上向 聽眾中的我們說話,但實際上是對上帝講),他孤伶伶地盼 會有一位聽他傾訴;于是他摒除他的恐懼和抱怨,勇敢地宣告他已在他的一張小紙上簽字(譯按︰和合本作『畫押』),斷言按他自己的見解來看,他是對的。他的辯護早已提交法庭那裡,現在該由上帝去作 至今仍令人費解、而又無情地拒絕去作的事,就是拿出 那張列明約伯控罪的字條,就是 一直這樣殘忍地苦待他的憑証。當 這么作( 必得這么作),那時,約伯就會舉起全能者的控訴狀,並且感到榮幸地帶在肩上,又如冠冕般放在頭上;因為它實際上不是控訴。最后上帝不得不說明真相,他要提出一份約伯一生的紀錄,是要吻合約伯自己所作的紀錄;有了這紀錄,他就會像君王般跟 對質,並從上帝那裡得到他有資格得到的判決。

在介紹約伯這最后一篇言論時,我設法讓讀者對他此刻經歷的震驚有心理準備。一個人受最可怕的身體痛楚(最重要的,是因禱告不蒙答複引起長久的緘默)所煎熬而心煩意亂,卻仍拒絕在上帝(使他陷于這種光景、而現在又在這光景中拋棄他)面前匍匐之際,他這篇言論,充滿高尚的情操。而這篇言論,屬于一個沒有自欺傾向、並盡可能以最佳理由堅持他的正直的人。盡管如此,它的核心是自私的,而且它不能以一般人可能察覺到的任何熱情或信任作補償。約伯所稱呼的那位上帝是他的仇敵;他是被迫作出讓步的那一位。如果約伯要在對的一方的話,這一位便肯定要作為錯的一方了。約伯以前曾稱呼上帝為他的『見証人』(十六19),為他的救贖者(go-el)或親人(十九25), 是否忘記了他呢?約伯聲稱曾遵守上帝的一切律法,一切上帝所定規的條件,為了要人能蒙 接納;而且他聲言尊重並敬畏 。但約伯需要上帝的証據在哪裡呢?豈不是他自己行的善,和他自己遠離惡事,而賦予他的人生有意義和有尊嚴么?假如他行的話,他是否可以在沒有上帝的情況下這樣做呢?

這是狂妄的最佳典型──或者我是否應該說是最壞的典型?約伯要求宇宙的統治者照 他彈奏的曲調起舞。

然而我相信我們可以為約伯作緩和的辯解。他堂而皇之的替自己無罪抗辯,卻屬普羅米修斯式的(即富于反抗精神的,希臘神話裡普羅米修斯因盜取天火給人類,觸怒天神宙斯,被鎖在高加索山崖遭受神鷹折磨。編者按),實際上並沒有替這篇言論作結。在卅八至四十節還有另一個『表示清白的誓言』。表面上它與盜用田地有關,而這種罪行應得的刑罰是他的田地不會生產農作物。假如卅九節是指謀殺原來的地主,那么我們便不能不聯想到列王紀上廿一章拿伯的葡萄園及其中所記以利亞與亞哈王之間戲劇性對抗的故事。不但如此,最后一節更使我們聯想到創世記三章十七節及以下各節所宣布對地的咒詛和對亞當的判決。與插入約伯最后言論的其他經文微妙的關聯裡,我們能否察覺到,他已頗感為難,他那種對抗性的辯護已超越了界限;他並暗暗承認從他一切所夸耀的完全來看,他擁有一種傲慢的性情,使他不能與上帝有更親密的同在?當初以利法在四、五章中吹毛求疵和悲觀的思想,並那個背誦廿八章那首詩旁觀者的懷疑態度,是否真的已潛入約伯的意識中?不論是如何隱秘地進行,我所得的印象是︰我們應當肯定的答複這些問題。假如這篇言論以約伯扮演『君王』作結束,我相信我不會對他抱有很多希望。但約伯在我看來,似乎要使自己堅強不屈地謙卑下來。他發現這是不容易做的一件事。但因那神聖的雷聲在背景中隱約可聞,那就是他作為一個受造者,必定要迎見造他的主了。所以我現在並不撤消我的判斷,即約伯的信心終必會搭救他。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