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師記第十五章

狐狸尾巴與驢腮骨(十五1-20)

本章有三個多少屬于分立的場面︰一至八節,九至十三節及十四至二十節,我們可以方便地按照次序加以討論。

(一)

參孫與他的岳父對于七日婚宴中發生的事各有不同的說法。他當然記得當他回他岳父家的時候非常憤怒;也記得他殺了岳父的三十個同族人。因此,當他有意回到妻子的睡房時,他帶來一件表示懺悔的禮物──一只山羊羔。但是他的岳父,不論是出于真誠或虛偽,將他對事情的不同看法提了出來。我們不可忘記他是為件既成的事實辯護,因為他的女兒已經改嫁伴郎。

他的辯論在第二節概括地說了出來──『我估定你是極其恨她』。這句話將欺騙罪推在女人身上,即使是表面上有意義也極為收效,但是當這位岳父接 說︰『因此我將她給了你的陪伴』,我們知道它暗示 另有含義。從申命記裡的婚姻法中,我們知道希伯來動詞的『恨』字是提出離婚的法律根據。(見申廿二13,廿四3都譯為『恨惡』。)這個岳父的訟訴明顯地是參孫的行為暗示已公開棄絕他的女兒,這么明顯的行為表示離婚,以致于申命記廿四章要求的休書都不需要了。

這位岳父可能因為參孫回來這件事,令他覺得自己對他發怒的判斷是錯誤的,也可能是參孫的出現造成威脅,令他設法對自己的錯誤作補償,他表示愿意讓參孫娶他的小女兒,強調妹妹比他一見鐘情的姐姐更美麗。但是,參孫與很多男人一樣,對女性寧愿是自發的。

再談一點有關舊約聖經中『恨』的律法意義,可能會有所幫助。瑪拉基書開頭的記載︰『我卻愛雅各、惡以掃』(一2-3),對『恨』作更清楚的解釋。保羅在羅馬書九章十三節也引用這一段記載。我在這裡無意排除一些應用在揀選的教義上的神學問題。我只想提出一點──瑪拉基用的『惡』字含有『遺棄』之意,而不是一種情感上的憎恨。

參孫回答他岳父的話可作兩種解釋,筆者選用『這一次我要好好地對付非利士人﹗』(3節)有問題的字是用做無罪或不定罪解釋,或不受職責所製(兩個說法很接近)。參孫既要與非利士人有個了結,也要他對付他們被視為無罪。他的非利士岳父給了他一個機會;但他的行動不是直接針對他的岳父。

有許多街頭故事講及參孫用不幸動物的尾巴作計謀。有些學者認為這些動物不是狐狸,而是巴勒斯坦常見的豺狼,屬于 居動物。這類報複性及民族間的仇殺,雙方都說是為了報複對方的行為(6-7節)。參孫再一次典型地宣稱他不報此仇絕不罷休(3與7節)。他大肆屠殺之后,便離開回到洞裡去住。

(二)

他選的洞是靠近以坦一個著名的盤石穴洞,根據歷代志下十一六節的記載,該洞是在伯利恆稍向南面的地方。這是說他朝 山上直走,離開屠殺地點大約十五哩。猶大支派是否在第二次屠殺事件中被形容為特別懦弱,我們無法肯定。在非利士人施展軍事壓力時他們這樣做,當然引起注意的。但是情形也可能確是如此,這是整個以色列民族需要拯救的原因。參孫與非利士人雙方都對猶大人說是對方挑起爭執的。

猶大支派動用三千人去追捕一個人,顯然是要用他們的決心來引起他們的統治者非利士人與參孫雙方的注意。像許多英雄一樣,參孫也希望在一息尚存時仍要戰斗到底,他獲得猶大追兵保証不害死他,只將他交給占領軍首領。于是他被捆綁起來,帶離開他住的洞穴。

(三)

上帝是無所不能的。非利士人的敵意在希伯來文裡表露得更清楚。參孫到了利希,非利士人都迎 他大聲喊叫,像打仗時的吶喊。他們恨不得一刀把他殺了,正如他希望不再與他們有瓜葛一樣。但是他得到更大能力的幫助(14節),他身上的繩像火燒麻一樣拉斷了。他拾起一塊未干,亦即不脆的驢腮骨(希伯來字lehi──這是在十七節的地名的來源),用它殺了全隊非利士軍兵。他的勝利之歌是另外一種典型的雙關詞。『驢』與『堆』的希伯來文是同一個字hmr,但是英文無法把意思完全譯出。

我猜到本章結尾的經文曾經是參孫故事首譯本的結尾。在十四或十五章裡,參孫未曾對上帝說過一句話。他現在由于筋疲力竭就求告上帝了(18節)。他以頌詞為開場白,說上帝是藉 他的手施行大拯救,跟 又用實事求是的方式,說若任他口渴而死,以后再不能為上帝做甚么了。他的話不用普通祈禱形式去措辭,但都是事實。上帝聽了他的求告,使泉水從裂開的窪處涌出。如果利希與以坦都在鄰近伯利恆的南面,這可能就是供給稱為所羅門池的古代水庫的水泉。

參孫提及『大的拯救』(18節)令人想起上帝對他母親的承諾──『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脫離非利士人的手』(十三5)。非利士人的威脅不會持續得太久了;而參孫的有力的及難以揣忖的經歷只是開始。本章的結尾一句對這一點有清楚而正式的說明(十五20)︰『當非利士人轄製以色列人的時候,參孫作以色列的士師二十年。』參孫的責任是去蹂躪非利士人,而不是去結束他們對以色列的統治(十四4;十五11)。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