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章聖經裡面,以西結將他的教導轉向責任的本質,和上帝的公義,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應向 負責。他以一句流行的俗語開始,毫無疑問,一般人時常利用它來解釋他們的厄運︰『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2節)。這是一句敏銳而引人注意的俗語︰祖宗所作的,影響他們的后代子孫。這件事情不僅牽涉當時災禍責任的威脅,而且也防止造成一種悲觀主義。因此以西結作深入的分析,向他的聽眾顯示,那確實是個人的責任。上帝認為許多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不是對別人的。為使他的信息簡單明了,這位先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詳細說明這個問題。他好象是一位律師,向一個反應遲鈍的顧客,提供法律的解釋,並且絕對的保証,他的指導無誤。
(一)假如一個人是公義的,並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5-9節)。(二)如果他有一個作強盜的兒子,不作任何正當的事情,這個兒子必要死亡,他父親的義決不能救他;這個兒子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10-13節)。(三)但如果一位邪惡的父親有一個誠實的兒子,這個兒子必因他的正直而存活。然而這個父親必要對自己邪惡的行為負責(14-18節)。沒有任何例外,善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可以獲得自己的益處。惡人也照樣要為他自己犯罪的后果負責。
對于一個無知的民族來說,以西結的話應該給人帶來很大的安慰。可是他卻宣講一個令人煩擾的信息。他的聽眾與故鄉隔絕,在外國的土地上,遭受被擄生活的刑罰,他們在思想上,已經清楚的找到某些安慰,以為他們悲慘的狀況,並不是他們自己造成的。他們以為他們的生活乃是前代的罪惡的結果。而且,好象大多數深奧的欺騙和幻想一般,在他們的想法中,是有真理的因素。前代的人的確邪惡,他們的行為招致上帝的審判,但是對于每一個世代來說,都有機會避開先前時代的罪惡。審判不是一部蒸氣壓路機,在它的輪下,無人可以幸免;假如有人負起責任,轉離罪惡,歸向上帝,過一種公義的生活,就可以踩住壓路機的煞車掣。
由于這位先知傳講許多道德的教訓,設法使那些聽眾的心智恢複平衡。父親邪惡的行為,可能給子女造成憂傷的后果,這當然是真的。但是上帝並不叫人為別人的行為負責,每一個人必須為他或她自己的生活負責。那些被擄的人不能將他們整個的命運,歸咎于他們的先人;他們必須認清自己的角色,並面對造成他們遠離家鄉和被擄的責任。除非他們認清自己的責任,他們決不能轉離他們的罪惡;除非他們轉離自己的罪惡,便沒有盼望恢複自由,並過一種豐富的生活。
正如那些被擄的囚犯一樣,在他們恢複自由之前,他們必須了解責任的本質;我們也是如此。在革命志士格言中,喬治 蕭伯納(George Bernard Shaw)說︰『自由意味 責任,這就是為何多數人恐懼它的原因。』我們可能覺察到我們現在所處的監獄,而且渴望自由,但在我們心底深處,很容易滯留在那裡,珍惜幻想。雖然我們作囚犯,並不是由于我們自己的失敗,但認定責任,乃是認識缺點之必須;而悔改之先必須要有勇氣。除非我們愿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我們絕對無法得到完全的自由。在開始承擔責任成長時,我們才能了解那位我們必須對 負責的, 所作的完全是依照公義。還有,為我們自己行為所負的責任,可能會成為一個過于沉重、而無法承當的負擔;只是藉 一種認知,就是福音的中心乃在于上帝的赦免,這種生活才是可能的。
這位先知繼續傳講上帝的諭旨,現在將焦點集中在責任與悔改之間的關系上。在他教導的第一部分,他認為人們所過的生活,應好象是在一條直線上。生活循規蹈矩的人,可以得到上帝的喜悅;過罪惡生活的人,必須對它責任,結局乃是死亡。然而在實際的人類生活中,自始至終都是站在一條直線上的人,非常罕見。有許多好人,在生活上突然脫離正道──開始追求邪惡的事情。照樣,也有不少的惡人,突然發覺他們的生活方式錯誤,並且承認他們應為自己所做的惡事負責;他們展開生活新的一頁,認定他們的責任是向善。
這等生活的轉變,立即被上帝接納。犯罪的惡人可以變好,並可以得到上帝的接納和赦免, 不希望任何人死亡。但是有一個作了多年善事的人,突然間變壞,便立即喪失上帝的祝福。『這當然是不公平,』有一部分人發出怨言。的確,正是因為這個問題,有些低級的律師和神學家,開始運用他們的心智來解釋這個問題。『考慮一下,』他們爭辯說,『約翰 杜的個案。六十五年以來,他一直過 完全無可指責的生活,但突然間,不知是甚么原因,他變壞了,在他活在地上最后幾年的生活中,他竟不負責任,而且追求邪惡。當然你不是要說,六十五年良善誠實的生活,卻被最后一點的軟弱完全涂抹么?』這種看法似乎是以西結所說的。
所以那些低級律師要使案件反轉。『應思想一下約翰 施奴的生活,』他們爭辯說,『六十五年以來,他一直過 最黑暗的罪惡生活,他輕看上帝,剝削他的同胞,剝削貧乏和困苦的人,自己卻成為富翁。當地躺臥在死亡的床上時,若他轉離罪惡而悔改,難道你要宣告他所有的罪都可以得到赦免嗎?肯定這種事一定不公平﹗但是你竟宣告說上帝是公平的﹗』他們雖然抱怨,但這正是以西結傳講神諭時,所要宣告的。
那些低級律師和半路神學家的爭辯,有甚么錯誤呢?他們的確似乎有點道理,對不對?是的,他們沒有錯──但是只因他們已經誤解若干基本的原則。首先,他們想法錯誤,以為上帝的公義,只是一塊簡單的記錄板︰六十五年的好行為,超過幾年的壞行為,所以約翰 杜應該被肯定。但是六十五年的罪惡完全不能平衡最后悔改的幾分鐘,約翰 施奴的行為是否定的﹗然而公義不是只憑行為來衡量;認識上帝的公義,與認識上帝的赦免,二者必須保持平衡。整個問題的關鍵,是並不在于行為;乃在于人與上帝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一個承認上帝的好人,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追求良善。遠離上帝的惡人,一定逃避(最低限度是設法逃避)責任,並且生活在罪中。善人可能離開善,惡人也可能離開惡,但歸根結底,所有的人若要了解人生,他們必須認識上帝。而一個人若要認識上帝,他必須追求良善,而最重要者,他一定要祈求赦免。不論過去的生活如何,都需要赦免;悔改是上帝輸出赦免的泉源。使徒保羅對于這個問題說得更加清楚,顯示全人類都需要上帝藉 耶穌所賜的赦免(羅23-24)。假如我們真正認識赦免是恩賜,我們也必須負起回應的責任。因為在回應方面失敗,我們雖然可以得到赦免,但是我們決不能免除應負起的責任。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