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廿二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基督徒每易錯誤的認為,人根本沒有和邪靈世界交通的可能性,因而譏笑那些交鬼的、請巫的和通靈的,認為全是騙人的勾當;這是極大的錯誤。聖經的記載,証明有這類事的存在。另一面,從刑罰的嚴峻,不容行邪術的人存活,可見行邪術是何等的邪惡與可憎。 摩根《話中之光》
我們以一個頗為習見的疏忽舉動開始,當人為盛取雨水或者為貯水打開井蓋,忘記蓋上。值得注意的是沒有提及此人要賠以生命或手腳。這大抵是在以命償命的原則之下,假定受傷的人可以被証明並非出于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抵觸別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來是處罰偷竊的基本法律。請注意標準修訂本把經文作了一個頗為顯著的整理(新英文本及當代英文本也是一樣,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則有些微的差異)。偷竊,與夜盜相比,含有侵入或者會陷入被指控為殺人罪。現代的經驗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們不能確知竊匪的存心。雙倍償還在后世的猶太法律中成了處罰偷竊罪的標準。請注意,沒有要他受肉體上的損害或污辱。
猶太傳統把廿二章五節解作,『如果一個人燒毀一塊田或一個葡萄園,並且讓火延開,以致燒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牛 通常不在葡萄園中放。現代燒毀殘梗的經驗,顯示出火焰多么容易漫延及失去控製。我們又一次見到處理疏忽的結果,它絕不能形成為一個人取得原諒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難之中;第十至十三節指出當他並無過失時,如何逃避賠償。『就近上帝』(8節)(編按︰中文和合本譯作『就近審判官』)的含義不清楚。它當然包括到本地的庇護所去,但是要莊嚴宣誓,遠是由祭司藉 烏陵土明宣判,則並未明確;第九節暗示后者,第十一節則暗示前者。阿摩司書三章十二節指明要提出証據証明牲畜是野獸所殺(13節)。
聖約之書(Ⅲ)(二十22-廿三33)(續)
至此,以上的律法,按照現代標準乃是合理而又可以接受的。但是接 來的,許多今日卻是要馬上拒絕的。然而,我們千萬不要忘記,上帝正在訓練以色列人,以后藉 他們把 的旨意和性格啟示世人。加上事實上教會時時誤用其中一些律法,我們便不能不為它原來的恰當性爭辯。
大凡神志清明的人都同意,如果一個青年男子引誘一個女子去滿足他的情欲,他便應當負責其后果。如果那女子的父親察覺這男子不配,他不同意他們的婚事,並非無理。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一語的驚人用法,沒有理由把它從聖經中刪去。這律法同樣在利未記二十章廿七節中提到。古代邪術背后存有公然轉向邪靈,以求達到個人的目的,而這乃是普遍為人譴責的。古代希臘譯本在此譯成『毒害者』並非出于偶然。在隱多珥巫士的故事(見撒上廿八章)中,那女巫的特技是實際上或佯作的,藉 咨詢死人的靈魂去知道未來。既然掃羅求上帝的旨意被拒絕而作這事(撒上廿八6),當他轉去向那女人求問上帝所拒絕給他的訊息時,便是直接違背上帝的旨意。不論現代的『通靈』背后的實情如何,她所提供的資料總是上帝所拒絕給人的。
幸而沒有幾個教會接受一個公開承認與巫術有牽聯的男人或女人加入教會成為會友。凡企圖不靠上帝的靈而知未來的,凡企圖以非來自上帝的能力去支配自然的,其本質都是邪惡,因此不配列在上帝的百姓之中。上帝賜給以色列人以武力,但幸未賜給教會。因此玩弄巫術者沒有借口,因為巫術依據迷信而不是聖經。在以色列,承認女巫,便含有否認上帝作為統治 百姓的君王之意。
今天,性越來越被稱為肉體的快樂,這快樂可以因各種各式的濫用而合法地提供。就聖經說,性乃是上帝所賜給人特別的恩賜,好叫人可以效法創造主製造新生命。所以一切濫用性的作法,都是降低了上帝的恩賜和人類的尊嚴。這尤以使用野獸以求性的『興奮』(19節)更為不道德。這裡與前節的情形一樣;上帝沒有給教會以武力對付之。
立即把凡公開崇拜他神的教友都革除會籍,這是相當于『祭祀別神,不單單……』的現代語句。當然,革除會籍便是判決死刑(林前五3-5)。
在以『不可虧負寄居的』開始的經文中,我們得到舊約的一個偉大的中心思想。我們慣于強調上帝的愛,以致我們往往忘記了,在何西阿未能宣告上帝的愛之前,阿摩司要傳講上帝的公義和它的要求︰『惟愿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五24)。總之,不義就是對慈愛的否定。
以色列人受警告,在訴訟中不要偏袒窮人(廿三3)──貧窮不是公義的証據,財富與地位也不是。這些經節的要求乃是寄居的和沒有家庭勢力和沒有保護的人,在法律面前不應吃虧。今天的傳播媒界不斷提醒我們,在法律面前的冒牌平等,可能因為我們的社會存在『道德下沉』的問題。在大多數的革命之后的矯枉過正中,通常被拒絕公義的人搞得過分辛酸。兩個妓女可以到所羅門王面前求公義的審判(王上三16-28),表示出以色列人有些時候多么鄭重地處理對于公義的要求。最有趣的是,此地好象是上帝要親自施行以命償命的樣子。
在基督教倫理學史上,少有比借款利息問題更引起異意的。顯然的,舊約對利息的禁律(請參看利廿五35-38)是特別應用于貸款給窮人的事上;但是在申命記廿三章十九至二十節中,它卻應用于任何給一個,以色列貸款的人。主要的分別乃是︰借款給窮人乃是敬虔的本份,但是當請求貸款只為借款人的方便時,借主有權拒絕。理想地,今日的猶太人社會有一筆為窮人豫備的貸款基金,是不收利息的。合理的態度似乎是,當人有實際需要時,寧可給他而不借給他──如果歸還的話,可以用作將來的贈款。但是如果所請求的只為免去麻煩或者避免高利率的話,收取合理利率似乎是恰當的。提及借錢人的『衣服』(新國際本),表示那被迫要借款的人的財物是多么的少。可以與申命記廿四章四節試作比較。要求鄰舍手中的磨谷物之石,就是露出他的貧窮。一個窮人高度敏感的問題在申命記廿四章十至十一節中表明出來。
命令盡速把初熟果子拿出的動機,經文中沒有提出(29節)。可能為求避免貯藏中的任何損壞,或者為防避它與其他農產品相混雜。關于頭生的規定在十三章十一至十五節中已有論及;又參看卅四章二十節。
以色列人不可吃被野獸殺死的牲畜的肉,一個原因乃是不能保証血已經完全汲出(31節),但是更深一層的理由則是申命記十四章一至二節中所提及的。上帝的兒女是有位高任重的身分。有些事情基督徒應當避免去作,並非因為那些事情不對,而是因為與身分不合。
第廿八節中上帝把對 的代表的尊崇,與對 的崇敬視作相等。如果我們的議員自視為這樣的地位,我們可能要對他們推崇得更高。眾所周知羅馬書十三章一至二節乃是新約訓言中最難實踐的一項,正如德國基督徒在納粹時代被迫去接受的那樣。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