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這幾句話是律法的引言,緊接著這些話的,就是十條誡命。神並非在以色列子民,尚在捆鎖之中時,就向他們製定了律例典章,告訴他們如果他們遵守, 就拯救他們。 乃是先把他們從埃及地救出來,然后才將律法賜給他們。因此,律法的本身就是一種愛的表示。認識神一切的要求,都根源于 的愛,會使我們在遵行時有力量,並得著安慰。 摩根《話中之光》
基督教思想家都覺得十誡(希伯來文是十語)在律法中占一個特異的地位。比照起來,主后七十年,猶大國被摧毀之后,拉比們趨于把十誡消滅,反對妥拉(教訓或律法)的某一部分比其他任何部分更為重要的觀念。
這些是唯一聲稱為上帝對全體百姓說出的律法,其余的都經由摩西居間傳述。它們構成上帝最初親自寫在兩塊石板上的內容(廿四12;卅一18;卅二15-16;申十4)。通常在猶太教及基督教關于兩塊石板的圖畫中,都不理會兩面書寫的說法(卅二15)。雖然摩西發怒打碎過(卅二19),上帝卻把它重寫出來,不過摩西先要自己鑿出石板(卅四1,28)。它們放在約柜裡面(四十20;申十1-5)。在四十章二十節中它們被稱為『法版』,因為它們乃是作為以色列人成為上帝百姓的真正契約。
所以當我們把出埃及記十語的說法,與申命記(五6-21)比較一下,發現兩者之間有大大小小的差異之處,是不足為奇。后者在英文譯本中小的差異,沒有留下痕跡,故這裡把它們忽略掉。但是當我們把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一節與申命記五章十五節,或二十章十七節與五章廿一節相比較時,情形便不可如此。有一種解釋歸因于不同的來源,這太輕易了,因為它難于解釋在引述民族的契約書中的較大差異。不少人主張十語本來全是正面的話,不過不大可能;但是簡化得多,這卻是可能。換句話說,在誡命中,可能原來只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和『不可貪婪』;后來才改變為現在的形式。如果真如此的話,改動一個解釋性的子句或子句的次序便不是那么驚人的了。但請參看卅一章十八節的注釋──法版{\LinkToBook:TopicID=224,Name=法版(卅一18)}。
馬丁布伯曾經指出,如果我們嚴格遵依希伯來語翻譯的話,這裡我們應當譯成『沒有……不作……』而不是反面的命令。那就是我們得到關于人與上帝立約關系到人的行為的敘述,而不是一系列的禁令。換句話是,那情形很像耶利米書卅一章卅一至卅四節的新約的形式了。但是這不適用于希伯來語的申命記十語的譯法。
十語並不像我們在廿一章一至六節;七至十一節所得的,是『詭辯的』或『個案的』法律,而是所謂『明確的法律』,就是說,它們乃是絕對的,不許例外,而且以要求人對上帝忠誠為根據的。
請注意標準修正本把欽定本的Thou(你)撇下,而喜歡用You(你,或你們),使誡命對個人頒布這事實含混不清了。雖然聖約是與整個民族訂立的,它卻是預言性,而且主要是約束個人的。
如果是俗世的宗主權條約,到了這一步,便會有一個征服者勝利的宣告(正如在十九章四節所記載的)。但在這裡,卻是上帝為 百姓的勝利的宣告,而非統治他們。換句話說,接 的乃是恩典的流露而非強製。這意思是,在背誦十語中若忽略二十章二節,便是把它們放在虛假的背景下,便是律法而不是恩典。
今日的十誡(Ⅰ)(二十1-17)(續)
今天有一個與改教家們的態度相反的普遍趨勢,就是否定十語對基督徒有任何實在的適用性。許多人主張新誡命應是︰『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約十五12)。耶穌的這句話已經使十語成為過時的話。為了這個原故,以下的注解將較少涉及那些初聞十誡的人,而較多論及它們今天的應用。
海耶特(Hyatt)譯道,『你不要喜歡其他的神過于我』。嚴格的一神論(monotheism)是以色列人后來才發展起來的。此地所要求的莫非是『獨一真神信仰』(henotheism),這是一個專門名詞,用以表示只拜一位神,而不理會有沒有其他對抗的勢力存在之傷腦筋問題。今天許多基督徒把過分的勢力歸于撒但,歸于星宿與其他勢力。我們則無條件的對保羅在羅馬書八章廿八、卅八至卅九節所主張的說『阿們』。
雖然希伯來字pesel的正當譯法是『雕刻偶像』,以賽亞書四十章十九節與四十四章十節卻表示它可以有較廣泛的涵義。以色列的信仰的一個傑出的特質,乃是他們不可以給耶威造像。考古學家發掘出許多女神像,卻未從以色列人的遣址掘出男神像──關于金牛犢,請參看卅二章二至四節的注釋──造牛犢{\LinkToBook:TopicID=226,Name=造牛犢(卅二1-6)}。
我們對這禁律的理解,使我們必須認為,拜像的人,嚴格說來,並不是拜像。他們以為,由于祭司的祝福,神靈的一些能力臨在神像;而且以為神像的樣子代表那神的一些傑出特質。
禁律否定人能以他自己的行動去保証上帝的臨在。它也肯定上帝是那么美好,好到人無法說 有多好。
上帝被稱為『忌邪的』。好象人類的偉大施愛者, 非常關注我們對 的想法。這便是主禱文的第一個祈求︰『愿人都尊你的名為聖』的來由。任何 的像,都不會真正表現 的神性,因此便必然削減 的尊榮。
現代基督徒應當鄭重自問,這誡命是否適用于耶穌像,除非是像何爾曼韓德的世上的光那樣,完全而且明顯地是象征的。因為藝術家必得集中精神于他所見的人物的一個方面,我們得不到 完全的榮光,就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一14)。許多成年人都承認他們對耶穌的想法,受了他們兒童時代所見的耶穌像的模塑。然而依照以往的理想去創造我們對上帝與基督的觀念,比較讓藝術家──不必是基督徒,用他的繪畫或雕刻去給我們創作更糟得多。
有人建議說,典型的英國人太隨便地把傳統的私立學校的標準歸因于上帝。這話可能是好意,但是卻嚴重地虧缺了耶穌基督所教導的。更普遍的則是把當前流行的哲學和意識形態,歸于上帝或耶穌。很常見的則是教會把基督描述為一個保守派或革命家,一個社會主義者或和平主義者。其實上帝的本性是那么豐盛而又寬廣,把 與我們的意識形態和思想認同,都不足以完全描述 的真相。
事實上,當我們研究教會史中最黑暗的時期,我們發現它們都是由于一些善意的人,把上帝的一些特性孤立和強調所致。這些特性都是真理,但是由于孤立和過分強調,引致墮落的人們帶來最黑暗時刻。
『第三第四代』的力量普遍地為人所忽略。在早期以色列人,兒子結婚以后住在父母的附近。假定在通常的年齡結婚,全家便會有四代住在鄰近的地方,而且受家長的影響。如果他對上帝的概念不適當,例如使用雕像的話,便必然有害。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這譯法(當代英文本)代表古老拉比的傳統,而且差不多一定正確。
{\Section:TopicID=166}妄用上帝之名的禁律(二十7)
耶威的名,或者論到上帝或耶穌的名,不應濫用。這裡特意禁止三個很常見的習慣︰
(甲)把耶威用于與魔術有關的情形。一般相信這是可能的,在中世紀一個流行的猶太人反福音的公共團體,Toledoth Yeshu,把耶穌的神跡歸因于 擁有神聖的名字。同類的概念今天在那些人當中存在,以為在禱告中加上『奉耶穌的名』便保証得到有利的回答,一點兒不問禱告的內容如何。這全然是魔術,以為我們可以強迫上帝照我們的意思行。
(乙)用上帝的名去証明一項說話的真實性。在舊約的歷史書中屢屢出現的一個公式乃是︰『不然,愿耶和華……降罰與我』(參閱得一17及撒上二十13)。我們不應該暗示上帝唯命是從。基督徒的態度乃是應使人知道我是那么誠實,我的話不容人置疑(太五33-37)。
(丙)不加思索的褻瀆。這表示對上帝的失敬和言語失慎。
這誡命在放逐后及兩約之間的時間,都曾經極嚴厲地執行。耶威使用耶和華或上帝替代,有時也用『那名』或『上天』。這過程的第一步可見于詩篇二、三卷(第四十二至八十九篇),耶威通常以伊羅欣Elohim(上帝)作代。其極端方式則是現代猶太人高度正統的怪癖,寫作G-d,有如在一些會堂的『路邊講壇』上所見者;就是過路人讀經文的課程或倫理的意見。
從我們現代的觀點看來,這誡命涉及約束舌頭和我們所用的言語。當代人一個大弱點乃是輕易用一大堆胡言廢話去發泄他的感情。許多時候上帝的名被當『代用品』而致含混不清;而這些代用品的意思大都已為人忘卻。對上帝的失敬也表現在妄用說話的恩賜;請參看雅各書一章廿六節,三章二至十二節;四章十一至十六節。
今日的十誡(Ⅱ)(二十1-17)(續)
這是十誡中引致最大爭辯的一條。其理至為顯而易見。律法主義者總覺得完全禁止比較對積極命令求屬靈的解釋為易。雖然通常這誡命被解釋為要求七天之中有一天完全停止工作,事實上它是要求人以那天為聖日,那就是區別開給上帝。
關于守安息日,有兩個動機。申命記五章十五節把它與以色列人從埃及為奴之地得釋放聯系上。上帝釋放了的人,不應再被今生的世務所奴役。這在今日正如當年的以色列人一樣,是一個有效的動機。出埃及記這段經文是與創世記二章二至三節的故事相關聯。在那裡是說『到第七日……上帝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安息日(希伯來語Shabbat)來自一個動詞,意思是停止而不是休息,雖然后者乃是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一節所用的動詞。這點給我們誡命更深一層意義的線索,那就是希伯來書四章九至十節所說的『歇了自己的工』所指出的,他找到Shabbat的基本意義了。基督徒在安息日歇息,乃是從自己的勞碌中歇下來而成為上帝的同工。這種精神當然應當推廣到每日的生活中去。
安息日的誡命產生出無可避免的壓力,這是很自然的。它的含意乃是以前的人天已經足以完成要作的工,這是馬太福音十一章廿五至卅十節中基督的邀請所包含的內容,那就是凡接受這邀請的便能放下一切勞苦而去作基督的工。
很早時候,以色列人有點不愿意遵守安息日,阿摩司書八章五至六節便有所表示。從巴比倫放逐歸來以后,守安息日的規則越來越嚴;到了第二世紀末葉便列出了在安息日集止作的三十九種工,這張單子與清教徒(譯者注︰是十七世紀英國的宗教團體,要把教會中他們視為邪惡與腐敗的事物清除,其中包括牧師禮服、圖像、儀式和節期等等。他們的教義通常屬加爾文派,其中的成員多屬長老會及公理會)的立法與作法相類似。盡管有這一切嚴格要求與律法條文,安息日直至挽近,仍然是以色列人的喜樂與光明的日子,而且為以色列人歷世歷代所保存。幸虧有拉比的政策,律法賜下使人得以依之而活,並且有各種辦法去緩和或勝過拉比法律的嚴峻之處。
除了基督與猶太宗教領袖的爭論之外,我們對于新約中守安息日一節,並沒有興趣。最好的解釋乃是早期的異教皈依者中,許多乃是奴隸,在他們守安息日(或禮拜日)乃是不可能的事。過分強調守安息日的重要性會使他們變成教會中的次等教友。
不幸的是,今天教會中許多人過分夸張非律法主義(譯者注︰意思是基督教的恩典和自由勝過律法,所以應該拒絕律法的權威),以致許多人不了解以賽亞書五十八章十三至十四節和基督的話『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見可二27)的真理。這意思是我們不應勉強那些對安息日的主未有尊敬的人守安息日,但是我們應當維護那些珍惜他們休息日的權利,而不讓他人的自私剝奪了它。
很久以來,那些主張安息日的誡命是要一律遵守,活像『自然律』一樣的人,與那些主張它只是給以色列的恩賜(如尼九14所記)的人之間一直有所爭辯。在古代的世界中其他民族未有相似的事,這事實支持后一種主張。唯一顯著的例外乃是出埃及記十六章廿二至卅十節,其中暗示在西乃未賜下律法之前便有安息日。不過細心讀讀這段經文便會發現,它暗示的乃是關于安息日概念的引端。即Shabbat的意義,甚至當它還沒有得到一個技術性的意思,對他們也是清楚的。
這誡命絕非如今許多人所想的,不過是早期社會現實的反映。今天我們過分受了對青年的崇拜所影響,這崇拜部分來自人類上兩代的兩次災難的戰爭的有罪良心。
就聖經說,家庭乃是社會結構的基礎,而這也是現代所慢慢重溫的觀念。聖約假定那些家庭中的人,都為他們的兒女尋求上帝的旨意;這事在每次舉行嬰兒洗禮時都清楚提出。但是就是在上帝的名未被尊崇的家庭中,兒女都不應忘記上帝使用他的父母把他帶進世界來。而且,不論好壞,通常都是他們照顧他的童年,若沒有他們的照顧,他便不會成人。就是現代在家庭常常未盡善盡美的情況下,如果以為自己的成就並非來自父母,也應對他們加以孝敬。這問題在非信教的家庭更是辛酸,在這種家庭中,孩子如果覺到上帝的慈愛,想遵行 的旨意,常常與他的父母的愿望相反。通常所能給他最好的意見是,當他仍須仰賴父母時,如果父母的愿望並非絕對錯誤的話,他應當遵從他們。青年工作者要比平常更加醒覺,他們每每促成年輕人與他們的父母之間的不和。
今日的十誠(Ⅲ)(二十1-17)(續)
很可惜標準修訂本依照欽定本仍然譯作『不可殺人』。比較正確的譯法乃是『不要殺害』(修正本,新英文本,新國際本,當代英語本)。ratzach一字,除了一個例外(箴廿二13),只用于越權的殺害,雖然有時是無意的。這字不用于戰爭中的殺害或執行法律的判決。
生命是上帝的恩賜,如果 要取去,人是不能不歸還的。所以殺人在舊約的罪惡名單中居首位。眾先知把它的意思引伸,使它包括一切涉及切斷生活的來源,諸如不公義與搶奪一個人的生計都在內。耶穌更推前一步,包括一切剝奪人的自尊與缺乏愛心,意思是當人最為需要時,不給予援助的態度在內(太五21-26)。
有些聖經的見解與現代人的心意更為相符。如果醉漢或性急的駕駛員殺了一個路人,總是當作『倒霉』。如果一個醒目的新聞記者,揭露一個舊丑聞以致破壞了一個家庭,便被視為可惡。如果一個人因『封鎖工廠』(譯者注︰即不得僱用非工會會員工人的工廠),而被奪去了他賺錢的途徑,便會得到一時的同情。當所謂『工業行動』威脅病人、窮人、老人的時候,會有一陣子的焦慮。教會對于破壞教友品格取樂的長舌婦卻很少有效的行動。
現代社會遠離聖經標準的,莫過于對性的各方面的態度。較公平的說法乃是其反對抵擋聖經的少,而敵對清教徒關于與性有關的事較多。清教徒的態度是傾向于把性視為不正當而且是最壞的罪惡。只要性未仿效迦南人,把它們帶進宗教來,性的亂交雖然聖經從未寬赦,卻被視為生活中的一個事實,而且也曾記載沒有對娼妓嚴加定罪。不可否認的是在男性支配的社會中,一個年青寡婦,除非她有富裕的親戚,否則難有其他途徑維持她的生活。
但是對于奸淫卻不應寬貸,因為它威脅家庭的安定。而家庭,正如今日逐漸為人所認知,乃是社會的基石。有趣的是,除了大 與拔示巴的卑鄙故事以外,聖經中再沒有其他不正當的愛情故事,也沒有企圖掩飾引致奸淫的縱情事件。耶穌改正了以奸淫大抵為婦女的罪的看法,而使男女處在同等地位,尤其重要的是 把奸淫視為思想的罪。
我們現在降低標準,結果接受離婚及其接踵而來的一切悲劇。這一切都是來自真正由『上帝配合的』的概念,已經被羅曼蒂克愛情的支配力所頂替,而這種愛情卻不足以產生終身的結合。
偷盜是雙重的罪。它得罪上帝,因為它指控上帝未充分供給他,而他又否認愛,未履行愛,因為它抵毀愛鄰舍如同自己。同時它又是對被偷竊的人的譴責,因為他未曾用他的豐裕滿足他人的需要。我們要用『愛人如己』(利十九18)去平衡這誡命。在基督徒中,最常見的一種偷盜就是未給他人以配得的贊許及榮譽,因為他們以為,如果如此行,會失掉他們當得的一分。他們忘記了,要緊的不是人的估評,而是天父的估評。
西方人受了加爾文派強烈的影響,似乎很奇怪,為甚么十語不簡單禁止撒謊,因為我們的謊話大部分是來自我們對人的畏怯,而不是對上帝的畏怯。舊約論及撒謊是模棱兩可的。其中記載的一些主角,在擔心生命危險時撒謊,卻沒有加予置評。簡單的因素乃是縱使我們清楚知道,卻不容易『說出真相,全部真相,而且純是真相』(譯者注︰原文是英美司法程序中舉凡發言者必須左手按 聖經,右手舉起宣誓時的詞句)。如此行的話,可能引致不必要的傷害和犯法,而且危及他人幸福。有時人家向我們發問,我們不應回答,但是緘默實際上便是回答,尤其是對一精于發問的人為然。請參看一章十五至二十節的注釋──人類智慧的愚拙(Ⅰ){\LinkToBook:TopicID=105,Name=人類智慧的愚拙(Ⅰ)(一15-二14)}。
然而,我們此地所關心的乃是一個人被人合法查問──作見証是公眾的責任(利五1)。同時,當死刑流行時,作假見証相當于凶殺,所以其刑罰可能是處死(申十九18-19)。利未記十九章十六節把這法律擴大及于禁止毀謗。很容易判錯他人的行動,並把對他誤判公開,即使存心是好的,也會造成極大的損害。
譯成『貪婪』covet這字通常的意思不過是『欲望』或『情欲』,正如保羅在羅馬書七章七節(欽定本)所說的,不過就上下文說,貪婪(coveting)乃是故意的。
當然這是我們這時代顯著的『罪』,而且藏在對社會不滿與經濟困難的深處。禱告祈求『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的人,不應對天父的賜與不滿,因為 不會留下任何美好的恩典不給他們。不過,這誡命特別注意所牽涉的自私與無愛心。所責備的不是想多要,而是要犧牲他人以求得。耶穌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太二十1-16)中,揭露出現代同等報酬的要求背后的自私。
百姓的懼怕(二十18-21)
其他聖經把地震的激蕩視作為上帝降臨必有的伴隨事件(例如士五5);我們或假定其為火山活動或只不過是大雷而已,這仍然是一個疑問。杷約博摩沙誤為西乃山而否定前一種說法是有毛病的想法。百姓的戰懼是自然的。摩西看見叢林中的火(三2-3),並未受損傷,所以他沒有動搖。角聲乃是羊角的聲,為要叫人注意。我們在列王記上十九章十一至十二節中見到類似的敘述。但是對以利亞,上帝以『微小的聲音』(新國際本),『微風的聲音』宣告 的臨在。對以利亞,那就像西乃的雷聲與地震激蕩同樣的可畏。很多現代的虔敬已經失去了那種敬畏之感。我們需要重新獲得邊尼(Thomas Binney)聖詩中的異象︰
永恆之光,永恆之光﹗
靈魂必須極清潔,
放置主之探照燈中,
不畏縮而有安樂,
靠主而活且仰望 。
聖約之書(Ⅰ)(二十22-廿三32)
基本崇拜規則(二十22-26)
希伯來奴仆(廿一1-6)
婢女(廿一7-11)
人身損害(廿一12-17)
更多的人身損害(廿一18-27)
抵牛(廿一28-32)
侵犯財物(廿一33-廿二15)
違背道德(廿二16-廿三9)
安息年與安息日(廿三10-13)
崇拜歷(廿三14-17)
酵、脂油、初熟之果(廿三18-19)
結束的告誡(廿三20-33)
『聖約之書』一名,今日通常根據出埃及記廿四章七節的記載而應用到這一段落來,這是無庸置疑。它含有十語如何實踐,對于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它正如登山寶訓之于基督徒一樣。
學者們一度把這幾章的年代定為王國分裂之后期,但是今天,學者們漸漸覺得士師時代比較適當。不過,它與巴比倫的罕摩拉比法典(Hammurabi或Hammurapi主前一七九二至一七五○年。譯者注︰盛于主前二一○○,是巴比倫首朝──閃族朝,第六代王,他的偉大法典發現于一九○一年,因此為世人所注目)有若干極相類似之處。但是摩西的律法總是比較有人情味。對眾族長時期的誤解,曾使人不能領悟他們從米所波大米帶來了文明的傳統,這傳統傳給了他們在埃及的子孫。律法的這一精選──其所以要精選乃因其中有些使人驚詫的間隙──最好視為聖約如何要求修正那些傳統的一個証明。那些無須修正的傳統律法與風俗,未加說明便保留下來。我們現代的危險,乃是假定舊的一定是過了時的。
在提醒過律法來自上帝之后,接 把偶像的禁律又覆述一次,不論那些像多么昂貴或好看,都不相配。我們還需要驚奇一些猶太教與回教徒冒昧進入基督教禮拜堂去,會以為其中的崇拜是拜偶像的嗎?
獻祭是舊約崇拜的中心,而以祭壇作為獻祭必備的記號。因為上帝不要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獻祭,建造許多聖地; 要一個非永久性的祭壇。土壇作為廿七章一至八節所敘述的構造的代替品,一旦構造撤除,它便迅即消失。用粗石造的也是一樣。崇拜時時都要保持端莊大方(不可『露出你的下體來』),這些規定現在在一些地方不太受人重視了。『凡……地方』一語也許是許可在凡上帝顯現之處舉行獻祭崇拜,而不限于一個中央的聖所。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