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以色列人都被傳喚前來聆聽上帝的律法公開的宣告──或更確切地說,是公開對新一代重述這些律法。雖然申命記的法典有其本身的特點,但它和早期記載在聖經裡的律法並在沒有大的差別︰先從十誡說起,盡管在表達上有些修改,它和出埃及記二十章中所記載的一樣。而且,聖經的作者明顯將它看成是相同的法典,但現在是對新的一代──剛要進入應許之地的以色列人宣告的。第三節中極力強調這些律法並非是前一代所留下來的遺物(像巴珊王噩的『床架』一樣﹗),而是直接的和現在向聽眾啟示的。(第三節最好翻譯為︰『這約不僅是耶和華與我們列祖所立,而更是與我們立的……。』)上帝的話總是針對今天說的。申命記早期的讀者也同樣接受這樣的挑戰;他們也被提醒要立刻順服上帝的呼召。
我們對十誡十分熟悉,以致常將它們的結構甚至其內容視為當然。它們的確是一個非凡的法律文件;像這類的文件通常都是極為客觀的,但是,這裡我們發現,上帝是以第一人稱說話的,是直接和 的子民說話;而且, 是對他們個別說的。(十誡中的『你』(you)是單數,正如古英語的thou,這個字更清楚表示是單數的)。我們發現許多解釋、警告,甚至于一個應許(正如新約中指出的,參弗六2)和誡命連接在一起的。『十誡』的結構引起學者們不少的爭論,許多人相信十誡開始必定是用口頭傳說的,藉 不同的發言人傳達給百姓,而不像是一部法典。照這種看法,它無疑和出埃及記與申命記往后許多個別的律法和禮儀有別。出埃及記與申命記都將十誡當成是整部法典的基礎,而猶太人與基督徒也始終將它看成是基本的文獻。
這些管治上帝子民的法則向來被認為共有十條(四13)。雖然對于那一條在那個位置有不同意見(例如猶太人認為第六節是十誡的開始,而某督教傳統則認為是從第七節開始),但是,大家都一致同意,它們一共是十條。定下確定的數目為的是表示它們是一個整體,某一律法可以簡單看成是其他的律法的延伸。總的來說,十誡規定了人基本的義務;或者從另一面來看,它們清楚地指出基本的權利,同時(事實上是最重要的)也指出了上帝基本的權利。雖然我們不該低估十誡具有普世的價值,然而只有那些和上帝立約的人,才有希望遵守所列的那些誡命;那些和上帝有這類關系的人都應該留意並尊重這十條原則。新約告訴我們,基督徒不受繁複的猶太律法所束縛,但是,也只有當基督徒處于險境中才會忽略上帝與人的權利。我們也不能從十誡裡抽出或挑選其中的幾條;有些基督徒的所作所為表現出他們似乎可以一面事奉上帝,一面卻罔顧他們的弟兄。對此態度,雅各書二章十節以下有最好的回答﹗
另一方面,這些原則並非是自解自明的,因此有需要仔細加以考量,謹慎地加以應用。例如十三節中的『工』並沒有加以定義,而猶太人對它所下的定義卻是非常有區別的;像這樣,就基督徒而言,又當如何尊重這個原則呢?其他所有的誡命也同樣產生了類似的問題。
第六節藉 指出隨后的要求作為開始;上帝從埃及救他們出來, 宣稱要以色列人對 忠貞。我們不只是因為 的存在所以才尊崇 ,更是因為 對我們無窮的慈愛,以及 在基督裡賜給我們的救恩而尊崇 。第一條誡命(7節)很合邏輯︰在一個崇拜多神的世界中,以色列人被呼召要專一敬拜那位拯救他們的獨一真神。今天,我們很容易擁有代替上帝的事物──金錢,歡樂,自我──也可能,在現代無神論的西方,相同的命令正是叫人不去拜這些東西。在古代的世界裡,試探是隨 在假神的神龕前敬拜;在我們的世界,試探卻是隨 和忽略所有形式的敬拜。上帝有權利要人敬拜 ,而人,尤其是那些自稱為基督徒的人,有義務要敬拜 。
上帝也有權利被人適當地敬拜;這正是第二條誡命(8節)的精意。這條誡命禁止以色列人利用異教的方法去敬拜真正的上帝。(這節經文也排除任何種類的偶像崇拜。)拜偶像有兩個危險。第一個是偶像和它所代表的神互相混淆。(當然,古代的異教神學家並未混淆這兩者;但是,不難想象,許多一般拜神的人發覺,要區分兩者實在是太過細致了。)第二個危險是相信上帝可以像一種無生命的東西而隨意被操縱,就像是一個偶像,可以隨意被搬動。今日的教會也不能完全免于想要操縱上帝,並且存有認為可以達成其目的愚蠢想法。形容嘗試迫使上帝符合我們意愿的最好的字眼就是『魔術』;而真正的宗教的內函卻是讓我們的意志合乎 的旨意﹗
詮譯第二條誡命的另一個方法,是將它看成是對強使上帝符合當今的文化的警告。用『上帝是愛』這條標語,以求合理化純屬性欲的放縱,也許是這種態度一個特別露骨的例証。事實上按照我們的文化背景,將上帝限製在我們的想法裡,一直都是我們潛在的危險。
上帝的第三個權利(11節)常被誤解;這樣的誡命和發誓和『粗話』無關。它也不像是指 耶和華的名對別人許下假諾言的禁令;如果是指這種禁誡,它是屬于十誡后幾條中有關其他人的權利。它更有可能是指在念咒和行魔術儀式中用上帝的名。在某種意義上,這是一種權力的誤用,那時候的人認為大聲呼叫任何神祗的名字,能產生一種強而有力駭人的效果。這點導致了誤用神聖之物去達成私人的目的──這樣常常犧牲了其他的人。因此,這條誡命不是在抨擊不小心和隨便利用上帝的名字,而是在攻擊故意利用以達成邪惡的目的。真心的尊敬當然會避免用不敬的言語;而且會謙卑地承認上帝的權能,並向 俯伏,絕對不敢處心積慮將它強加在別人的身上。
在古代,獻節日給神明是相當普遍的,但是,每周一次的安息日看來很可能是以色列所專有的。像這樣一個製度所帶給人類的價值,在實際上已廣為人所承認。現代世界上絕大多數地方都將時間按星期來劃分,而且期望周末帶來許多樂趣。安息日被形容是『聖日』(12節),這一天無疑標志 某種神聖禮儀。因此,在猶太人當中守安息日,在特殊的會堂裡舉行崇拜就不叫人感到意外;而早期的基督教會,也照 同樣的模式來作(雖然他們更喜歡星期天,而非星期六,把它看成是一周當中的聖日)。
其他民族中的聖日則充滿了禁忌──有許多獨斷而迷信的禁令,為的是要避免冒犯神明。然而,第四條誡命只禁止一件事,就是工作,這樣的規定是十分合乎邏輯的。出埃及記二十章八至十一節,吩咐以色列人在安息日不要作工,因為這是上帝創造世界時所立的神范;但是在這裡,申命記則是基于人道的動機。逃離埃及而得到自由的以色列人早已深嘗為奴時期的那種艱辛、不息、不松弛地勞苦的滋味;現在他們必須每周休息一日,為的不只是他們的身體的利益,更是給僱員們的一件禮物。這裡並沒有給工作下定義,這是很正確的事;在一個農業經濟社會裡(巴勒斯坦的以色列人大體上是務農的),在星期六不可能避免所有的工作,因為必須給牛 擠奶,給家畜喂食。然而,原則卻是很清楚的。倘若農夫本身選擇作工,幾乎可以肯定,他會強迫他的僱工也去作工,因為在一個農場裡有許多工作需要多幾雙手來幫忙。
這樣,每周一天用來敬拜和休息是一項遺產,值得深深感謝。不幸的是,在基督教出現的時代,猶太人的安息日已附帶一大堆的規則和條文;而這點可能是為何基督的教會決定選擇另一天當作聖日的一個原因。大部分的誡命是消極的,但是,這一條卻是積極的──『要守安息日』──將它變成是一個有許多禁忌的日子基本上是錯誤的。值得注意的是,新約中並沒有明文支持這條誡命;事實上,保羅在加拉太書四章九至十一節中,像是對它打了一個問題。對這條誡命持平衡的觀點是重要的。只將星期天當作是屬于上帝,而其他六天則不屬于上帝的看法是很錯誤的;盲目崇拜這一天,也是錯的;強將厭煩的禁忌加在別人身上(也許包括了我們的孩子),剝奪這一天中我們的喜樂也是完全錯的。這是特別喜樂的一天,是和上帝分享的一天。
其余的誡命是『關乎對父母、生命、個人、財產和同胞的責任』(參見進一步的讀物J. A. Thompson的著作)。其中的第一條在家庭不僅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單元,而且成為整個國家福利計畫之所賴的時代,是有極為實際的重要性的。然而,必須注意這個教訓是指順從父母。自然,新約贊成兒女聽從父母(弗六1),但是,十誡主要是針對成年人所講的話。這條誡命是要人尊敬父母,指的是一種心態和一種表現;必須仔細顧及並保障父母的尊嚴與幸福。
關于禁止殺人、奸淫和偷盜的誡命不言自明;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殺人文字上應譯為『謀殺』。這條誡命討論的既不是戰爭情況底下的殺戮,也不是指判處死刑;這兩項在申命記中其他地方事實上被認為是合法的。這裡,我們看見了在任何社會中基本的與不變的律法──當然,多數的社會,在他們的憲法書中有可以作為比較的律法。這些不只是律法而已,它們是神性的教育,是人生的藍圖;因此,這樣簡明的教訓值得深入一步去思想。當耶穌將殺人和懷恨、奸淫和淫念相提並論時, 指示我們要如何去詮釋律法(太五21~30)。我們都唾棄邪惡的行為,但它們都是先從內在思想和態度開始產生的,這些我們很容易加以掩飾,不讓別人知道。耶穌不需要探究藏在偷盜背后的動機,因為最后一條誡命所禁止一切貪婪的事,已經向讀者說明白了。第九條誡命是關于訴訟的事。這裡說到假見証,在當日的刑法底下,往往可能導致鄰居遭受處罰。倘若某個以色列人真的貪戀鄰居的妻子、房屋等,那么,透過對鄰居邪惡的起訴,他就極有可能獲得他所想要的。至少可能損及他鄰居的名譽。
普遍罔顧這些律法和原則,將會損害到以色列人整個社會──甚至是國家或 體。這十條誡命以一個純粹人類內在的失敗──貪婪──作為結束,這是很特別的。不論在以色列或任何其他地方,貪婪的缺點顯然沒有法庭可以加以懲罰或糾正的。這一事實令一些學者困惑不已,以致他們認為其中必定是指一個更實際而具體的行為;換言之,就是指偷了某些東西,但是十九節中卻早已禁止了偷盜。我們看來應當將第十誡看為一個廣泛的原則,而不是一條律法;新約中有一句對等的話,就是『貪財為萬惡之根』(提前六10)。許多罪行和過失是被各類欲望所刺激才造成的,很少罪行根本上和騙傲或貪婪的情緒無關。基督徒的座右銘誠然是保羅說一句話︰『我無論在甚么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腓四11)。
在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十誡同樣被看成是統治以色列人的社會生活,和他們與上帝的關系的基本律法和原則;其他許多規則和條文,則被看成是十誡所引申的結果。這一段申命記將這兩者作了一個區分。十誡是上帝本身對所有以色列人所說的話,事后也由上帝親自將它們寫在兩塊石板上(22節);其余的律法(僅綱領性的列出)則是啟示給摩西的,他的任務是教導這些律法。這律法在以色列人一旦定居于巴勒斯坦(31節)時,將成為他們生活的基礎和規范。十誡是固定的基礎,多年以前就已記錄在石版上,不能拭除;其余的律法比較是權宜性的,因為它是具體關系到在巴勒斯坦生活的情況(例如,與曠野或被擄時的生活無關)。作為一個文獻,申命記很可能引起從巴比倫流亡回來的人的注意;若是這樣,他們必然熟記十誡在心中,但是,其余的法典對他們相應就較新了(至少申命記是這樣表達和解釋的)。這新的律法和他們回到應許之地生活的關系在這段裡十分清楚,特別是卅三節裡提供了一個有條件的應許,就是將來他們可以不再流亡。
在申命記尚未為以色列人所知和不容易獲得之前的所有時代中,十誡占有一個特殊的地位。兩塊石版是和最神聖的約柜(十5;王上八6)被保存在聖殿裡;但十誡極為簡短的內容他們必然能夠背誦。上帝親臨西乃山的可畏經歷的傳統,也是他們耳熟能詳的。若不這樣,國家每日于法院中所執行有關日常事務的律法,當它們闡釋以后,以色列人則無法記得。因此,這一段特別強調上帝是製定這些瑣細的律法的著者,正如 是十誡的大原則的頒布者。這些瑣細律法的背后也有摩西的權威,雖然這點並不那么重要。
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隨自己所喜歡去遵守十誡;卅二節指出他們不可在任何方面越軌。新約時代,撒都該人和法利賽人之間對于遵守摩西的律法(當然不只是十誡而己)有 很大的爭議。由于摩西的律法沒有提到裁決的事,所以撒都該人覺得自己有自由作喜歡作的事;但是,法利賽人堅持上帝為人所定的法規超過『律法的字句』,他們是更加忠于本章的精意。這並是說我們應當同意或隨從他們所有的詮釋或法規;當然,只口頭上的奉承廣泛的原則(卻不是真心),會很容易導致我們在生活的各方面,忽略了上帝的旨意的失敗。全面尋求遵守『上帝的話』是值得嘉許的一個目標;但是,一旦我們將 的話局限在聖經字面上,事實上我們是處在違背 的話的極其危險的情況下。真正的順服,在我們實際的情況下,包括自愿地實踐上帝的旨意。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