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廿五章

關心人和動物(廿五1~10)

這段包含了另外三條其他不同性質的律法,彼此間沒甚么關連。但再次有一個共通的主題︰關心他人的福祉和尊嚴。如此領受的關懷,多少可能令我們感到驚訝。前面我們已經注意到,申命記所定的懲罰,以我們的標準來看,是十分嚴厲的;然而一至三節卻顯示出對被判刑的人之尊嚴的關懷。我們也很容易認為,對動物利益的關心是現代的一種思潮;但是第四節所顯示的正是這種關懷的觀念,早在基督的時代以前就已存在。最長的一段,五至十節,討論的不但是守寡,且包括沒有孩子(或更確切地說,沒有一個兒子)之婦人的問題。今天,我們對這樣的婦女惟一的關懷,極可能只是在金錢上的幫助,但是,申命記廿五章同樣還關心到有關家庭的尊嚴,和對死者的尊嚴。(這些傳統令我們感到很特別,但它們在古代世界中的某些社會裡卻是完全正常的。)由死者的弟弟娶其兄所留下的寡婦而生子,將可長期確保她經濟上的福利──當孩子長大將會負擔家庭生計──這樣一來也可因此得以保存家族的身分。請注意任何拒絕遵守這個古老風俗的兄弟所遭受之恥辱。后來,由女兒繼承財產的情形廣泛存在(參民廿七1~11),而兄弟代作父親的古老風俗也隨之消失。這種習慣(在術語上稱為『利未拉特婚姻』levirate marriage)到了新約時代已是如此古老而又陳腐,以致撒都該人用它作為一種手段,妄圖取笑耶穌所講有關複活的教訓(參可十二18~27)。

一至三節中之律法顯示對懲罰采取一個人道的步驟,直到最近,這種作法在許多社會中仍然極為普遍(世界各地至今尚未廢止)。打四十下是一個絕對的極限,它后來減為三十九下,這樣作是為了仁慈;保羅不只遭受一次這種笞責,無疑他是被人認為破壞了社會秩序才遭到笞責(林后十一24)。對破壞律法者存有報複之念頭是人性的一部分。例如,令人驚訝的是,今天有許多誠實且虔誠的基督徒希望保留或者恢複死刑。申記記本身並未討論懲罰的性質為何,但它至少強調,就算是一個犯法的人也有受社會保護之道德權利。如何做到這點,各時代,各社會都不相同。

最后,第四節是不能忽略的。在新約裡,保羅引用這個告誡作為一個一般性之原則,就是︰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林前九8~14)。這點引用得很好,但是,若非首先按袖命記之原意加以應用,我們就不該將這原則延用至人類的境況。它被稱為動物愛護者的律法。無疑聖經允許人宰殺動物(如作為食物和獻祭之用),它也對今日才漸漸灌輸到人類之中,就是要他們對動物界和對上帝整個創造物,履行他們的道德責任,表示支持。

社會的某些危險(廿五11~19)

十一和十二節一開始就令我們感到是嚴厲及屬于刑罰之律法;這點與本章前一部分的人道之關懷是個明顯的對照。從以色列人的傳統來看,這裡描述的行為當然是一種粗鄙且猥褻的行為;而所有社會皆有保護其居民免遭冒犯之律法。但是,這裡似乎有更深一層的意思;它暗示這行為可能容易造成受害者斷子斷孫──在以色列這是極為嚴重的事,如五至十節所指的那樣。任何可能造成另一家庭受傷害的舉動,明顯是極端嚴重的事。

十三至十六節清楚是在保護社會,今天所有的社會都堅決主張砝碼及度量衡必須有固定的標準,且要有稽查員維護這條律法。在古代的世界,確立固定的標準可難得多啦,故此很容易發生有意之欺詐。舊約的先知知道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彌六11,箴十一1)。

在這許多保護普通男女的律法之后,廿五章最后一段可能令我們大吃一驚──對鄰國人實行一個突然且帶報複性之攻擊。首先,我們必須認清十七至十九節關切的是以色列人的幸福,而非亞瑪力人因本身之故而滅亡。這個住在以色列南方邊界的小游牧民族,顯然從未由以色列人的仇恨中解脫出來。與十八節所描述那些古代的事件不同,亞瑪力人對定居于巴勒斯坦的居民永遠是個威脅。他們是靈活性很高的侵略者,未警告即可展開攻擊(見撒上三十章對他們其中一次突擊逼真的描述。)他們必然令邊界的農夫們感到惶恐不已,有如約一千年前維京人(the Vikings)令大部分北歐沿海的居民惶恐一樣。申命記提起他們,可能是作為對以色列人中央政府的一項提醒,提醒他們對住在當地每一區域的居民擁有一個持續不斷的義務和責任,因政府當局容易忽略『偏遠地區』是眾所周知的事。從這種觀點來看,十七至十九節之內容及語氣即可以理解。問題在于這樣的經文很容易黑白不分地被用來作為實行種族主義、暴力及報複的理由。我們必須從新約的觀點來看這些經文。身為基督徒,我們的確有敵人;面對一類敵人──這世界的惡勢力──我們有責任奮勇爭戰(弗六12),至于人類,我們的責任是愛他們,為他們禱告,且將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五38~45)。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