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裡,結婚、離婚不僅受法律所規范,同時,除非它由被承認的官員在合法的場所(教會和結婚登記處,或到法庭離婚)所督導或宣布,否則均屬無效。然而,在以色列,這兩種情況純屬家務事,不牽涉到官員,也幾乎沒有任何文件;而休書則為例外,它是不可或缺的,為的是保護離婚婦人免遭控告犯淫亂之罪,這項罪是要被判死刑的(參十二22)。從一至四節中,我們可以猜想,在迦南人的圈子裡,離婚及再婚是自由許可的;但再一次,以色列本身定下較高的標準。而耶穌在這件事上定了一個更高的標準,參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節。
雖然五節也談到婚姻,和本章其他各節一樣,表現出對人們幸福的關心。現代軍隊尚未對新婚的人設想得這樣周到;但必須記得,申命記想到的並非是專業的軍人,而是一般農夫,他們在國家發生緊急情況下,極可能要被征召入伍。廿四章五節中的律法,清楚顯示上帝為人類所設計的,包括無羞恥的婚姻及婚姻之愛。
六節開始談論的主題是當頭;十至十二節中也繼續談到這個題目。當頭是作為貸款的抵押品,因此,我們這裡所見是極貧窮的人們。債主也許會指定某件他的藝術品,希望作為當頭。磨石(包含兩塊石頭;底下的石塊較重,上磨石則較為輕便)可能是最易被拿走的東西。因為它是家家戶戶不可缺少的東西,而負債人會盡快想盡一切辦法將它贖回。因此,申命記完全禁止這類作法,為的是保護窮人。
七節禁止誘 和奴役他人。倘若任何種類的偷盜皆為上帝所不許──如十誡中第八條誡命所宣告的──那么,誘 更為 所厭惡。
八至九節轉至我們所謂 生保健的事。淋瘋不是我們今天所認識的那種樣子,它包含各種類的皮膚病,而最可怕的是它為一種傳染病,如瘟疫那樣。在一個沒有醫生,且只有非常原始的醫藥知識的社會裡,重要的是,任何明顯又嚴重的皮膚病,必須只有按照那些有能力處理這狀況的人所吩咐的去做,這些人就是祭司利未人(利十三和十四章記載給他們的詳細的指示)。這裡提到摩西的姊姊米利暗,其用意可能是作為一種提醒,即在社會中地位最高者,也不能幸免這種疾病,他們照樣可能很容易引起傳染病,除非是依照有關規定去做。米利暗長大麻瘋的事,記述于民數記十二章九至十五節裡。原始社會典型的將疾病看成是宗教上的事。現代,顯然如果我們罹患某些疾病,我們會去醫院,而非前往牧師的住所。然而,疾病和健康,甚至是生與死本身,至終是操在上帝手中,它們不能傷害我們。
廿四章十節以下,整章講的全是關于保護窮苦人的事。在以農業為生的社會裡,在任何家庭中,男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等于是剝奪了負擔家庭生計的支柱,而寡婦和孤兒(在數節中提到他們)通常是極為窮苦的。寄居者也和他們並列一起;前來定居以色列的外邦人必然是因為在別處欠債,遭到不平等待遇或壓迫才來到這裡,因此,他們也是貧苦無依的。除此之外,歷史清楚地揭示,外邦人以及外來的居民最易成為偏見、虐待以及社會普遍不公平的犧牲目標。
因此,在各方面,申命記試圖保護這類的人。它的裁定不易獲得律法的支持︰例如,律法規定任何農夫都有權悉數收取他的農作物,但十九節中的勸告卻與此有別。其中有些裁決是明確的,但任何違約之受害者將違法者送交法辦,卻是極不可能的事。另一些裁決則較為一般性︰『僱工……不可欺負他』(14節),似乎是待解釋的事,而『屈枉正直』(17節)包含整個可能濫用律法和訴訟程序的范圍。從舊約一些先知所說的話中,顯然的,司法製度的弊端証明在當時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參賽一23︰彌七13)。因此,我們可將這段看成是發自內心的一項請愿,過于看它是律法的一張表格。
在這裡的上下文中,十六節或許是禁止一種嚴重的律法延伸。它在強化較早的律法,這律法保護家庭中的人免因家中某個人犯罪而受牽連。也許無恥的富農對鄰近的地產妄用律法的製度,因而拖垮了整個家庭,目的是增加自己本身所擁有的土地。然而,這一段整體看來是只講給富人聽的;它同樣適用于一些有財產的人,盡管不多,只要他們有能力借或分享給較貧窮的同胞都算在內。財富的概念在根本上是相對的。
申命記廿四章中的呼吁很清楚在當時是必須的。為甚么任何人都應當聽它呢?這裡提供了兩個很好的理由︰(一)上帝會報答人的慷慨(19節),也會懲罰違背這些律法的人(15節暗示)︰(二)以色列人過去的經歷,將使得他們容易借債給貧窮的人(18~22節)。但在這些明白宣告的理由之外,還有個隱藏的理由,藉 引人注意社會的需要,激起人積極的良知,這樣來提及這些問題。人類的麻木不仁常是不經意的,或是由于健忘和輕率。申命記這些經文仍然能促使健忘的良知想起較為不幸的人──不論是在第三世界或在隔壁那條街上──同時為這些人采取一些積極的步驟。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