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十五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 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這裡題到舊約作奴仆的規矩,所有要事奉主人的人,都要把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按著人看,這是殘忍的事。但是主給我們看見,人要來事奉主,就應當這樣作。意思乃是我們的耳朵要聽主的話,等候主的差遣、命令。── 倪柝聲
貧窮和負債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就如十一節悲嘆地供認那樣),歷史上有許多社會都作過一些努力,想要解決它們。這裡,申命記處理負債的問題是藉由立法,規定每逢七年的末后一年將會是豁免年,必須豁免所有的債務。顯然七這個數字是與安息日的概念連在一起的,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在以色列有一條古老的律法規定,田地每到第七年就應當休耕(利廿五1~7稱為「安息年」,編注)。申命記並未提到這條古老的律法。但是,安息年很可能與豁免所有債務有關。一些注釋家這樣認為,在安息年裡,債只是延期償還,不是豁免,因這時候農夫沒有收成,根本就不能償還;但是,這一段的整個大意卻有力地支持了永久豁免的觀點。這條律法並未擴大至外那人(3節),很可能因為想到的是外邦的商人,而不是外邦的居民,這些外邦的居民,像大部分以色列人一樣,是靠當地的田地維生的。這一段極關切地把以色列人視為一個家庭;這就是為何外邦人沒有包括在內,以及為何要禁止向國際借貸(6節)。富有的以色列人必須知道,他們應當對待窮苦的以色列人如同對待兄弟一樣(7節),而且要以慷慨和仁慈對待他們。豁免年必然是一個固定的年,且是人盡皆知的,否則九節的勸告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要在一個特定的時間裡製定一條強製豁免借貸的律法是一件事;然而,要迫使較富裕的借貸給他人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可以看出本段是一個呼領;懇求人們慷慨解囊。這裡的根據是聖約;聖約中規定以色列人身為上帝的子民,是聯為一體的。因此,以色列人彼此之間有道義上的義務;而且,作為一個國家,如果他們履行了他們對上帝的義務,那么, 的祝福就能使貧窮消滅(4~5節)。貧窮的消滅當然是一個理想(正如11節真實意識到的),重要的是,它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理想。
這裡,我們清楚看出申命記的『律法』,不只是固定的法令,而是一種『為人生而設計的』。本段的高潮不在那條關于豁免借貸的律法,而在十一節對同情心的呼吁。律法的反面是『罪行』;上帝道德律的反面就是『罪』。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很恰當地評論道,被我們簡單的稱謂節儉有可能是罪。在我們的世界裡,關于借貸的結構和借貸給窮人的律法是極不相同的,一年之豁免將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十一節所表達的原則卻是永遠有效的。在基督徒的家庭,民族的家庭,及世界性的家庭裡,我們的義務在上帝眼中看來並沒有改變。
在古代的近東,債台高築主要產生的后果之一,是欠債的人可能被迫將他們自己賣作奴隸。在社會上其他有些奴隸是外邦人,他們事實上是戰爭的俘虜。但是,這一段只是有關以色列人(即希伯來人)中的奴隸。一至十一節相應的豁免的律法也近似地適用于他們,除了第七年不再是一個固定的年歷,因所有這些奴隸被規定要服事達六年之久(12節)。
英文標準修訂本第十七節的永遠為奴隸(bondman)足永為婢女(bondwoman)的字眼,與十五節中的奴隸含意不同,但希伯來文則沒有分別(編注︰中文和合本也沒有分別)。我們必須謹慎,不可從閱黑奴吁天錄(Uncle Tom's Cabin)的記憶裡抽出我們對奴隸的概念;湯姆叔叔當然沒有在服事六年之后,藉 一次「隆情的握手」而得到釋放。在以色列,奴隸明顯真的享有一些權利──這當然是十二至十八節的重點。古今皆然,奴隸是一種卑微的身分;而十八節的語氣暗示,實際上,並非所有奴隸主都愿意釋放有價值的奴隸和廉價的勞工。
基本的律法是在出埃及記廿一章二至六節。這裡極大的差異是十三至十四節中的勸告──幾乎不能算是一條律法──吩咐要給奴隸一個慷慨的離別禮物。這項告誡不只合乎人道,很可能也能幫助獲釋的男女避免再次陷入負債以及為奴的遭遇。因此,申命記在這裡原則上是朝向防止奴隸製度蔓延的,但它沒有推翻整個的社會結構。十五節背后的邏輯是,「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舍去」(太十8)。
像埃出及記廿一章那樣,十六節意識到,有一些奴隸覺得他們本身很自在,也很安全,因此,這裡說他們可以出于自愿接受永遠為奴的身分。十七節中那個古老的風俗產生了為奴身分一個永久而顯著的標志。這個永久性的身分有雙面的意義;它不僅規定奴隸屬他的主人,同時也阻止作主人的在他的奴隸年老力衰時將他拋棄。
最后一段調整關于頭生牲畜(出十三2)古舊的律法,使其能與那個獨一聖所的律法相配合。所有頭生的牲畜仍然要獻給上帝,要帶到耶路撒冷作為祭物和節期之宴會用,但是,倘若它們有任何殘疾,就不可用來獻祭,在當地就可將它們吃了。這一條律法是和十二章一至九節相連的。其基本原則是認識到所有的生命都屬于上帝(如23節中也以不同的象征加以証實);農夫必然懂得,盡管他本身盡力地工作,但是給他收獲的卻是上帝。《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