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志下第卅一章

聖職人員的供養(卅一1-21)

(一)

大事慶祝逾越節之后(三十章),對那些敬拜偶像的所在,更進一步有像狂風掃落葉的措施(1節,是照 申十二2-3的話而行)。這裡又再次指明行動的范圍是在『更廣大的以色列』──那就是不祗是猶大──而且,眾人被稱為『以色列眾人』。所以,那些慶祝的幸福感,在慶祝完畢之后、要在獲益的基礎上繼續下去。

塵埃落定之后,希西家把注意力轉到重建經常性的宗拜上,使之有適當的立足點,並且給聖職人員預備經常的給養。第二節顯示他像大 和所羅門所作的一樣,按 班次重組聖職人員(代上廿三至廿四章;代下八14)。同節用概括的方式提到他們的活動,包括他們經常的職責。『燔祭和平安祭』這句片語,往往用來作全部祭禮的速記,代表那些全部獻在壇上的(『燔祭』)和那些部分作為歸給司祭的祭司之酬勞。

舊約關于聖職人員應得的並不避而不談。當前這一段經文和其他時期的作品,例如民數記十八章,都共同關注到這件事。談到關于聖職人員之所得,並不認為是『不屬靈的』。為他們所作的預備,被視為他們藉此可以享受那地的收獲,這是他們作為以色列中的『弟兄』所應得的(申十八2)。給他們解除生活擔子的結果,『使他們專心遵守耶和華的律法』(4節),顯示在這種享受與責任之間,對屬靈的領導,並沒有甚么勢不兩立之處。

(二)

讀者對眾人為聖職人員所作奉獻數量無法不受感動。他們這樣行,無非是照 律法所要求的而行(申十四22以下;廿六2;利廿七32)。這樣說並不是蔑視,因為有時候──這也許確實已經成了典型的──奉獻已被人忽略或嘲笑(瑪三8-12)。另一方面,因律法主義者對律法誤解的結果,可能使奉獻對奉獻者成為重擔,而那沉重的負荷必定使人到了幾乎無法忍受的程度。多比雅書(the Book of Tobit,一部猶太人的旁經)裡面的資料顯示︰各種什一奉獻的法規(即民十八20-24;申十四22-29),有時被理解為人要作三種不同的什一奉獻(見多比雅書一章七至八節)﹗對這種不了解舊約立法精神的邏輯推理,乃是耶穌在馬太福音廿三章廿三節所譴責的荒謬的律法主義。

有一天,當許多地方都掀起『什一奉獻』──而那些不作『什一奉獻』的人也許會感到良心不安──要緊的是了解舊約的立法主義對于現代基督徒的含意是甚么。

聖經中什一奉獻的法規,是屬于舊約製定的規條。這意思是︰企圖把那些規條應用于我們自己的時代,便會感受到應用這一切規條隨之而來的問題。部分的困難祗在于要正確了解所定規條的用意;部分的困難是由于大多數資料都是不適用的。(想要探究這要點的讀者,應揣摩申十二章或利十九章的那些律例。)這並不是說聖經中的律例不能應用。我們常常能從鑒定那些原理發現它們是普篇有效的──的確必要這樣行的。

在奉獻的事例上,對于二十世紀的讀者來說,那些他們『全然陌生的』特性必須略加說明。那些奉獻是為了聖殿的保養,這一座建築物以一種基督教會視為過時的方式表示上帝的同在,也在某種意義上表明它是以色列國民生活的中心;因為有份參與敬拜的,乃是『以色列人』固有的身分。這些觀念與現代概念之間的差異,不單是時間距離的因素,也是上帝的子民藉 基督的救贖,已從一個國家、政治的實體,變成國際的和屬靈的實體的結果。所以,什一奉獻之法,從量的多少去看那些律例便是誤導的。毋寧說,我們必須透視包含在那些規條之中的原則。

此種原則在當前這段經文中是不難找到的。這條線索是在第四節,那就是讓祭司可以放手去做他們屬靈的領導工作。把這種意義譯作現代化的言辭,便是指教會有義務便利自己去做向外布道的工作。倘若讀者認為上面所說關于什一奉獻在技術上降低向外布道工作的效果,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其實,那種義務是無法限製的,因為教會真正的工作只受到它終極目標的限製,就是直到使萬民都在耶穌基督面前屈膝。這意思就是說,基督徒的奉獻僅限于建築基金的損助是不足夠的。這種出發點並不是單單對個人。教會也不能祗以足夠另一年保持現狀的預算便感滿足,而必須設法尋求怎樣擴展他們在世界上的布道工作。

我們在上面論到不安的良心,在我們看來,發揮聖經的律例的功能之要旨,就個人的奉獻來說,並不是由任何外表上多少來衡量。奉獻是自覺的問題,而且重擔必須落在最富足者身上。有些人存心是不對的。奉獻要像那個寡婦一樣受到耶穌基督的稱贊(路廿一1-4),這樣他們的奉獻必不會不蒙悅納。

(三)

本章其余部分(11節以下)論到王把給養配給居住在耶路撒冷以外地方,和目前不在聖殿中供職的聖職人員。模式是祭司和利未人在他們散布的全國各支派境內自己的城市,擁有一分的地土。他們按供職的班次來到耶路撒冷,那時他們就會直接從所獻的供物得到酬勞。似乎家庭所有成員從三歲起(16節,那就是在斷奶以后)都計算在整個供應之內。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