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志下第十二章

羅波安式微(十二1-16)

經過三年穩固局面之后,羅波安帶領猶大背道。在這裡與掃羅有可以發覺到的相似。第二節的『不忠』(譯按︰中文本譯作『得罪』)與應用于以色列第一個王的是同一個詞(代上十13。譯按︰中文本譯作『干犯』)。所以,羅波安已進入在他統治下可以稱為『掃羅』時代中;與他『遵行大 和所羅門的道』的最初階段有明顯的差異。而且在后果上也有明顯的差異。雖然順服曾經得到繁榮和強盛,背道的結果便喪失那顯示羅波安成功之堅固城邑,與大部分指定由他護 的土地(4節)。在他的喪失方面也似掃羅,但是在他的獲得方面則似所羅門。就歷代志來說,那些原則並沒有改變。

(甲)首先,羅波安的式微令我們不禁要問︰他犯的罪是甚么性質。列王紀上十四章廿二至廿四節,指明是卷入偶像崇拜。歷代志作者可能假設這是他『離棄耶和華的律法』(1節)的一個明顯的含意。不過,他集中于個人對上帝不忠或叛上帝的概念上。拋棄個人的委身,便必然投向在這裡陳述的罪的概念中。從第五節便清楚表明了──耶和華在一句不可忽視的片語中宣布, 反過來也離棄了羅波安。這的確是舊約根 蒂固之典型神學,它表明舊約怎樣了解罪的性質。罪並不是甚么抽象或理論的東西。罪就是干犯上帝。罪人,進一步講,只能當他覺察到自己內心的這種情況,看見他應該與那完全有權要求他的上帝建立關系,這關系才能建立起來。我們可以把詩篇五十一篇四節的認罪拿來作比較。倘若如這篇詩的標題暗示的,所牽涉的罪是奸淫,似乎極可能還有別的人也牽涉在內。但是,罪之所以為罪,只由于罪干犯了上帝。因為現今的世代大部分人已拋棄個人應與上帝建立關系的信仰,在判斷上的確已很難鑒定任何事情是與生俱來就是錯誤的。

(乙)羅波安因醒悟過來並且悔改,便作了某種程度的改過。他『自卑』(6節),這是上帝已應許會用赦免來迎接(七14)。可能在王犯的罪中有極多是自恃。第一節表明他一強盛,便離棄耶和華。也許他已經學會了他的教訓,知道沒有強盛不是上帝賜的。這種教訓已經充分指明過。羅波安必定具體地記取這要點。所以,在悔改時他承認『耶和華是公義的』,或是『擁有權利的』(6節)。在這裡悔改的性質,可以視為與罪的性質相應。因罪是個人背叛上帝──荒謬而又極可憎的含有上帝沒有權利作為個人生活的主──所以悔改包含肯定 確實擁有那種權利, 是上帝,因此沒有理論上的難成的事; 是上帝,所以有權作我的主。

(丙)羅波安悔改的結果,耶和華便使他『略得拯救』(7節)。這拯救似乎等于寬宥了耶路撒冷;但也似乎是指羅波安在與示撒的關系上,保持附庸國家的地位。從埃及的歷史知道這位示撒便是舒善一世(Shoshenq I),他留下他自己這次特別襲擊巴勒斯坦的記錄。歷代志的記載,比列王紀上十四章廿五至廿八節的記載更加詳盡,曾被人認為從歷史來看是不可靠的,直到發現了一些有關的特細詳情,特別是有關蘇基人(3節)的記載,作為合理的埃及的背景。這樣看來,這段經文表明歷代志在關于早期的聖經資料方面,至少接觸到一些重要的史料事實。

比那些史實詳情使我們更感興趣的,是對羅波安部分地恢複其幸運的那些史實的解釋。『略得拯救』這片語,並不排除上帝現在向王顯示恩寵是有所保留的事實。其他的詳情則指出致使貧乏的事實。示撒掠去殿中的寶物,是三個世紀以后尼布甲尼撒最后的掠奪的先兆。金盾牌用銅盾牌來代替(9-10節),表明羅波安所陷入的困難。十二節『在猶大的情況良好』(直譯)這句話並不如標準修訂英譯本那樣明顯。較佳的譯法應作『在猶大中間也有(些)善益的事』(譯按︰與中文和合本同)──那就是有些補救的特色。這一切,從整體來看,祗是作為羅波安朝代在他對耶和華的忠誠上並無成就的婉轉說法(請比較14節)。在一個朝代忠誠的程度有限度,所得的作為報賞的福氣也是有限度的。第八節──『好叫他們知道服事我,與服事外邦人有何分別』,這句頗難解的話,暗示有一種中途的安排,否認羅波安是不攙雜的單純自由地服事上帝。也可能還含有比較的暗示。讓羅波安統治下的猶大嘗嘗服事埃及的滋味,才能更好地感激和愿意真實與上帝建立主仆的關系。

(丁)歷代志對人的功積與上帝賜福之間的關系的全面陳述中,在這裡進入警告的階段。羅波安的事例,已清楚顯明歷代志作者是多么關注順服與福氣、背逆與貧乏的密切連系。假如我們對羅波安的記載作冷靜的觀察,我們可以認為他很少有繼續尋求,以使自己有可稱贊之處。作者極力表明這一點也是他處理其他君王的模式。

這個問題是對人生經驗的種陳述,對于現代讀者聽起來既不真實,也不是聖經整體所采取的觀點。例如,約伯記的作者和詩篇七十三篇的作者都知道,在公義與福氣之間並非時常都有直接的連系。而且耶穌自己不含糊支持后一種觀點(約九2-3)。

這樣,我們怎樣才能把歷代志作者的這個中心信息,應用在自己身上呢?他對聖經異口同聲贊成的、強調信實與福氣之間的連系,在那些方面是一致的?約伯記,詩篇七十三篇,新約(最后,甚至傳道書,在傳十二14的地方)都斷言這一點。基督徒讀者從新約知道的公義與福氣,罪與刑罰的方程式,只在來世,在普世之大審判中,才有最后的解答。歷代志作者並不知道這一點。(自各方面觀之,舊約其他作者們也都不知道──因此約伯和詩篇七十三篇的作者都感到困惑。)而且,就是為了這個理由,在他看來全部劇情說明都必須在每一個人今生的生活中上演。從我們現在的有利的地位上,能比他對這問題的狹窄觀念看得更遠,所以我們不致犯法利賽人的錯誤(約九2),把每一樣人生的不幸歸咎于特別的罪。然而,我們不應設法規避歷代志再三地述說的原則,就是上帝確實期望人要信實,而且最后的算賬必然會來臨的(請比較羅二6)──故需要牢記︰這卷偉大書信的中心,即那唯一既為上帝接納的義,乃是耶穌基督的義,見羅馬書三章一至六節。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