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記上第十一章

所羅門的晚年(十一1-43)

(一)

對所羅門最尖刻的批評留在本報導的末了部分。在前面幾章的不同部分,我們感覺到有一種暗地裡的批評;但現在是公開揭露了。據說女人是他致敗之由,許多老于世故的人會搖頭說,所羅門蓄意以謀殺來掩飾曖昧的違法行為,而那位埃及女子亦沒有因作在她身上的『榮耀』而反感,對于這一類人的后裔是期望不了甚么的。十一章整章(截至四十節)的記載,歷代志下裡找不到。

所羅門與埃及公主的婚姻之所以了不起只是為了他父親法老的名氣。代表鄰近國籍的妻妾,為數比宮廷中的正式大使還要多。作者指責這些女人在傳揚自己的異端神明方面都是極為成功的大使。我們得小心不可將作者列為歧視女性的人──申命記七章一至五節,即本章二節所引用的,他禁止他們與外邦男女通婚。在筆者看來,這樣的限製反映了挫敗與流亡之后民族自尊心的喪失,而不是與大 及所羅門時代,或甚至摩西與約書亞時代有關的自信心表達。如果所羅門是那么容易陷于沏落的地步,那他並不如一般人所公認的有智慧﹗

(二)

『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十二48)。所羅門的不忠令上帝傷心,不僅是為了他不服從命令,更重要的是他把王權托付在自己的兩個夢想上。所羅門的信仰不僅是由教導得來,而是得自與上帝交往的經驗。但上帝對他的憤怒顯得特別溫和,這種方式令我們不斷地受益。等到他的兒子繼承王位之后,以色列人就要遭殃,但耶路撒冷不會像以色列人一樣受毀。聖經裡沒有提及所羅門怎樣領會上帝的決定,也沒有提及這決定怎樣發揮效用,只說將國奪回賜給『臣子』(11節)。有了這神秘的約定,列王紀作者于是報導所羅門的三個下屬的所造成的災害。

哈達的故事中有好幾處含有譏諷(14-22節),談及所羅門第一個敵人的事(參五4的評注──見與希蘭王建交{\LinkToBook:TopicID=110,Name=與希蘭王建交(五1-18)})。那是關于大 的元帥葬埋陣亡人的細節及殺盡以東男丁那種不必要的野蠻行為,令人對大 的兒子產生憤懣。埃及是哈達,也是雅各與約瑟避難之地,甚至是對個人有所發展的地方。這個與所羅門在婚姻上結盟的強國(埃及)也窩藏逃亡中的另一個可能新政要。(我們可以列舉多少現代的類似例子?)有關第二個敵人利遜的記載不多(23-25節),他的大本營是大馬色,由于大 的追殺而令他成為游擊隊首領。

耶羅波安的情形不同,他是在宮內造反(26-40節)。所羅門本身賞識耶羅波安的才能,派他監督耶路撒冷中部高原從事建造工程中的勞工。與上述兩個敵對者另一點不同的,是耶羅波安從示羅人先知亞希雅那裡接受上帝的命令,起來造反。

(三)

像聖經中的其他先知一樣,亞希雅以行動和話語傳遞訊息(30節)。既然行動與衣服有關,就令我們立刻想起變為無用的腰帶的相類似事件(耶十三1-11)。身為讀者,我們的難題是在事實本身,因為這種象征性的行動比有關的古代字眼更難加以詮釋。難題是在所包括的數目(31-32節),令多少世紀以來的釋經家難以解答的是到底十加一成為十二是那一類的數學?

縱使有類似的英譯,包括標準修訂本在內,我們都應排除『十二』是指古代以色列支派結構方面的想法。討論前面所羅門王國的組織時(王上四7-19),我們也讀到十二整數,那是包括了位于北以色列地區,但不包括猶大。正統的古希臘文聖經中所用的譯文是『王笏』而不是『支派』,這譯法可能更有幫助。乍聽起來,這種說法似乎全無意義。但是,這一個希伯來字同時用在兩方面︰shebet一般是指 杖、棍、竿或笏──也是指『支派』。用它來指『支派』時,可能是因為族長有一儀杖做為職位的標志。通常它應有清楚的表示,但這裡沒有說明。總之,筆者認為亞希雅是答應給耶羅波安十倍于給予當時大 兒子所得的權力與責任。畢竟他說過上帝『必將國從所羅門手裡奪回』(31節)。

但是,上帝最先委任了大 與耶路撒冷,無論委任的形式怎樣變弱了,仍必須維持下去。第卅六節的措辭,『使我仆人大 ……在耶路撒冷城裡我的面前,長有燈光,』令我們想起撒下廿一章十七節大 在戰場上幸逃一死之后跟隨他的人對他所說的話,『以后你不可再與我們一同出戰,恐怕熄滅以色列的燈』。上帝對耶路撒冷的許諾──『在我所選擇立我名的耶路撒冷城裡』,對耶羅波安將証實是致命的。

上帝所賜給耶羅波安是非常豐富的,開頭的條件與對大 的賞賜相同(38節)。實際上是用亞比該對大 的愿望來表達,即是『耶和華必為我主建立堅固的家,因我主為耶和華爭戰』(撒上廿五28)。但是所羅門對耶羅波安起疑心,令他不能不逃往埃及避難。

在第十一章談完一切發生在所羅門領土內的一切問題之后,本段經文最后部分公式化地談及他的死與埋葬就顯得頭重尾輕了。這位任重道遠的所羅門王在他壽盡之前似乎已經筋疲力竭了。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