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拉纠(Pelagius)乃是一位头脑清楚,性清温和,学有深造,洁身自好的人;但他的信心,不够深切笃实,他虽遵守外表的律法,并且苦修谨行;但他的自义,徒招他人的讥评。在引起争议之先,他对奥古斯丁的祈祷:「上帝啊,求你照你的旨意,命令我们;求你照你所命令的,赐给我们。」大生反感。他不知道我们遵守律法的能力,乃是和上帝的命令从同一个源头而来。他的信心,只是在头脑里相信一些神学的道理;以为宗教最主要的事,仅是道德行为,靠自己的力量,遵行律法。他的信仰乃在人的行为,非在上帝的救恩。
在四○九年,(一说为四一一年),伯氏在罗马(或谓因其教义,触犯众怒,不能居留,避居罗马),著《罗马书浅释》一书,埋首钻研,蛰居修持,旨在改进罗马人腐败的道德生活,并带领法家柯勒斯丢(Coelestius)皈信圣道,同他一同度敬虔的生活。但因此人,引起教义的争辩。他们两人共同合作,从事著述,伯氏注重道德方面,柯氏则注重理智方面,异曲同工,相得益彰。他们对于基督圣道的精义,乃偏重伦理,而忽视教义;他们根据人类意志自然的力量,企图道德的进步;以期臻于至善之境,而却无视上帝的救恩。
到了四一一年,伯氏和柯氏因为哥德王阿拉弥(Gothic King Alami)声威逼人,遂逃到非洲。他们经过希坡(Hippo)想探访奥古斯丁;但奥氏适因杜那脱派(Donatists)教义问题,前往迦太基(Carthage)。伯氏就写了一封非常谦恭有礼的信,向奥氏问候;奥氏也复他一信,谦抑有加,亲切诚挚,惟对罪恶问题,则坚持纯正的教义。伯氏旋即前往巴勒斯坦,柯氏则留在迦太基申请牧职。他的才干与热情,虽然争取了许多朋友,但因其申请此职,过于轻率,引起风波。其时米兰的执事保罗纳(Paulinus)适在迦太基,便向奥理流(Aurelius)主教提出柯勒斯丢的案子,表示反对。奥主教便于四一二年在迦太基召开大会,由其出面控告柯勒斯丢,说在他的著作里面,乃有七大谬论:
1.亚当被造之时,即是会死的,纵使他不犯罪,也是要死的。
2.亚当犯罪堕落,仅是害他自己,并不影响人类。
3.儿童出生之时,他的境况,正同亚当未犯罪以前的境况一样。
4.人类既不因亚当犯罪而死;也不因主耶稣基督复活而复活。
5.没有受浸的儿童,乃是得救的。
6.律法乃和福音一样,都可领人进天国。
7.在主耶稣基督以前,即已有无罪的人。
柯勒斯丢的答覆,非常含糊,均遭驳斥,大会判决,把他开除教会。奥古斯丁对于这些会议,并未亲身参加,但因伯拉纠主义在非洲和西西利(Sicily)有许多信徒,所以在四一二至四一五年间,写了好几本书,加以驳斥,但其词仍非常隐忍谦恭,绝不意气用事,实可资吾人效法,以表示圣徒爱敌如友的精神(太五44)。
但是伯拉纠主义的争议,又于四一四年在巴勒斯坦爆发起来,其时伯拉纠乃住在那里,多人被其邪说迷惑,适有两位西方神学家,一为耶罗姆(Jerome),一为奥鲁修(Oro-sius)也在那里,便起来反对伯拉纠。
在四一五年六月,耶路撒冷的约翰主教(Bishop John of Jerusalem)召开主教大会,奥鲁修氏便在会中起来反对伯拉纠,并报告四一二年在迦太基召开会议,已经判决把柯勒斯丢开除教会,斥其立说谬妄;奥古斯丁后著书加以驳斥,伯氏的答辩,非常含混,且有轻蔑之词。经过详细讨论以后,决议把此案提呈罗马主教尹拿生(Bishop Inno- cent)。
第二次巴勒斯坦会议对伯拉纠甚为宽容,对他的判决,文字欠妥,伯拉纠便藉此用含糊的遁词,自圆其说,仅判其为愚昧无知;殊不知已经定罪的柯勒斯丢,他的学说,乃都出诸伯拉纠。耶路撒冷的约翰主教,身为主教大会委员,却对本案未加深入的研究,而且根本茫然无知,竟让倡此异端的伯拉纠逍遥法外,免加议处。无怪耶罗姆氏说此次主教大会乃是一个令人痛心的不幸的会议!
所以耶罗姆氏反对伯拉纠,为道争辩的热忱,乃付了极大的代价。在四一六年,大多数伯拉纠派的僧侣、教士和流氓恶棍,冲进伯利恒修道院,逞凶虐侍里面的人,并将修道院纵火焚烧,而耶路撒冷的约翰主教,竟视若无观,未加处罚!
这个问题后又重提,把本案呈到罗马教廷,四一六年两个北非主教大会,一在迦太基,一在米里夫(Mileve现为Mcla米莱),又将伯拉纠邪说定罪,并将判决书寄给尹拿生主教;继又把第三封机密的信呈给他,由五位北非主教签署,其中之一,就是奥古斯丁。伯拉纠也上书教廷,列陈他的信仰,但未依时到达。尹拿生主教深知这些争议,也明白教廷的心意。他又完全赞同将伯拉纠和柯勒斯丢和他们的信徒定罪,但在狄奥斯波里(Diospolis)主教大会却不作裁决。
不久之后,尹拿生主教便于次年(四一七年)过世,由一位有东方血统的苏西谟(Zosimus)接充;却就在这个关头,伯拉纠于前年所发的信,始行收到,信中说他乃受冤枉,请求给予正统派的地位。此时他的同党柯勒斯丢(Coelestius)适在罗马,也上书拥护伯氏,并亲自谒见苏西谟主教,面陈一切,因他本为律师,很有辩才,竟使他折服。
苏西谟主教对于神学乃为门外汉,因此毫无主见,就盲目接受,且于四一七年对北非众主教发出一道通谕,并附证明文件,谴责他们对伯拉纠争议一案未加透彻的研究;同时他又强烈的见证,承认伯拉纠和柯勒斯丢的神学思想乃是正统的。最后便命令北非众主教要服从教廷的权威。罗马主教对于伯拉纠异端所施的特惠,乃是一个不祥的预兆,使以后罗马教廷耽迷于伯拉纠异端,并且仗其淫威,把崇奉奥古斯丁正统教义,反对天主教耶稣会(Jesuit)的冉森主义Uansenism),视为异端,把他定罪!
到了四一七(或作四一八)年,在迦太基召开主教会议,对苏西谟主教坚定的,但却很有礼的提出抗议。四一八年又召开非洲主教大会,出席者有两百人,反对伯拉纠异端,并且字斟句酌,详加解释,制定八条(或称九条)圣典,乃完全合乎奥古斯丁的教义,扼要言之,可分以下诸点:
1.无论何人主张始祖亚当被造之时,他的血肉之体,乃是必死的;纵使没有犯罪,由于生理上必然的结果,也必定要死,当受咒诅。
2.无论何人,否认儿童的原罪,对于施浸除罪一义,不加重视,当受咒诅。
3.无论何人,若说在天国或者其他地方,有一条中间路线,没有受浸的儿童,死了以后可在其中过快乐的生活;但却又说若不受浸,便不能进天国,得永生,当受咒诅。
4. 若是以为上帝称义的恩典,仅能赦免已犯之罪,这种人应被定罪。其余诸条,则乃关那些对于上帝的救恩以及世人的罪性了悟不深,思想浅薄的人也要定罪。
同时,非洲主教复得到杭诺留皇帝(Emperor Hon- orius)的告示,反对伯拉纠异端。凡此种种的事端,遂使苏西谟主教改变了他的思想;到了四一八年之中,他还发了一道通谕,分寄东方西方的主教,对伯拉纠和柯勒斯丢的异端,加以咒诅。如有拒绝接受这通谕的,应加撤职,开除教会会籍,并把其财产充公。
到了四二九年柯勒斯丢、朱理安,以及那些流亡的伯拉纠派的领袖,在君士坦丁受到聂斯托良大主教(Patriorch Nestorius)的接待而居留。聂氏虽不赞同他们否认原罪之说,但是对他们认为人的意志,可生德行之说,乃很同情,因此替他们向君王,和塞勒斯丁教宗(Pope Celestine)说项,但是无效。所以到了四三○年伯拉纠主义便归败亡。此派从未成为教会里的一个宗派,而仅为一种学说,而且还是异端。到了四三一年(即奥古斯丁逝世后一年),在以弗所召开第三次普世教会会议,把伯拉纠派和聂斯托良派列在一个范畴之内,在教规里面,两者都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