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  哲学的谬论

一、二元论

此乃希腊哲学里一种很流行的学说。表面上似乎很接近基督教,撒但却施展其诡计,把毒素注入其心,加以残害。便在第二世纪,发生三种异端邪说:一为诺斯底主义(Gnosticism),二为摩尼教(Manichaeism),三为新柏拉图主义,成为一个大的力量,使真道混淆。他们妄称「善」与「恶」乃是永远存在的两大力量;人有躯体与心灵——躯体,乃代表恶,心灵乃代表善。因此罪恶乃是躯体的邪恶,血肉之体和心灵联合,遂令心灵被沾污。因此他们以为解救之道,须从肉体着手,为求心灵不被躯体所沾污,便要苦修行(austerities),要用各种方法,使肉身受苦,而非藉圣灵默化的奇功。

这种邪说,实颇多可议之处。第一,这种邪说,乃和圣经的真理,大相抵触,藐视全能的上帝,违反上帝的旨意以及圣灵默化的奇功。而且照教会史家哈耐克氏(A. V. Har- nack)的考证,由于亚力山大利亚(Alexandria)和印度频繁的往来,诺斯底派、新柏拉图主义,乃是深深受了印度教数论派(Sankhya)的影响。数论派乃是印度一种古老的哲学,乃为主前六世纪柯比拉(Kopila)所创,此乃对于《奥义书》(Upanishads)的「唯理一元论」(Idealistic  Mon-ism)之反动,其主要的特质,概可分为三点:

1.无神的——此派不信大梵是「独一宇宙之灵」(one universal  soul),而且强烈的否认上帝的存在,认为没有造物主的必要。

2.二元的——他们说,宇宙间乃有两种自有的「实质」(substance),乃从永古即存在,二者乃完全不同;一为物质(Prakriti),二为心灵(Purusa),非从宇宙之灵而来,乃是个别的,其数无量。

3.唯理的——他们认为万恶之源,乃因无知(「无明」),不知分辨心灵和物质,二者乃完全不同。他们自夸,唯有这种分辨之智,乃为至高无上的智慧。

根据这三大特质,他们便定出一套救世的道理。他们说,物质是无常的,要改变,要朽坏的;而心灵则为不朽的,而且不受苦乐或感情的影响。世人一切烦恼痛苦的根源,乃在不知分辨心灵与物质,二者乃绝对不同,绝对无关,以致「心为形役」,不能自在解脱。因此解脱之方,得救之道,乃为分辨之智,破除心物二者相联的关系,便立刻得到解脱。当人临终之时,肉体虽死,但「得救」的人,其心灵乃超然独立,继续存在,便和物质永远分离。这种道理,似与基督教有些相似,魔鬼便因此迷惑世人。殊不知他们死后,并没有永生的荣耀盼望,而仅为一种永远不知不觉的状态。此乃是永死的别名,印度哲学家,仅编造一种名词,自我陶醉,适中魔鬼的诡计!

这种无神主义的哲学,在东西各国,乃有极大的影响!在东方,释迦牟尼,用它来创为佛教;在西方,便有上文所指的诺斯底主义和新柏拉图主义。

第二,这种学说,使罪恶失去了其道德的特性,而仅把它完全视为乃由肉体而来,而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此乃根本消除罪恶的意义。

第三,这种学说,把人类犯罪的责任,一笔勾销;罪乃是从肉体而来的必然的结果,要想逃避罪恶,唯有脱离身体。

第四,这种学说乃无异把罪恶归咎于上帝,罪恶既由物质而来,则上帝创造的时候,便不应当造物质。于此他们便强词夺理,设法诡辩,胡言乱语,说原有的造物主已经离开世界,而另外造了一个造物主,以后又接连造出许多造物主,而每一造物主,乃每况愈下;到了有一个所谓‘Dami—Urgi’,他才创造世界,他的手因接触世界,便被世界沾污。这种诡辩,其实根本没有解决他们的问题;以后的造物主每况愈下,此乃前后相承,推本穷源,则仍有其间接的责任。如此强词夺理,徒见其心劳日拙。

第五,他们所谓得救之道,乃为脱离身体;但圣经指示我们,上帝不但救世人的灵魂,并且还要救世人的身体。主耶稣基督第三天从死里有形有体的复活,便是万人可信的凭据(徒一七31)。主耶稣说:「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又说:「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五28一29,一一25一26)救主再来的时候,他要「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和他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腓三21,并参西三4;约壹三2)「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这样,我们就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6一17)这些学者,便没有这荣耀的盼望。

第六,新神学的鼻祖施莱玛赫(Schleiermacher)和罗马天主教的学说,容待下文,分别详加批判。

二、罪乃由于人性之缺陷

照德国哲学家来布尼兹(Leibnitz)的见解,这个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于人性的缺陷,罪恶乃是无可避免的。上帝的作为乃是至善的,但人类的本性,不能臻于绝对至善之境,人虽竭其所能,终苦力不从心;由于人性之缺陷,罪恶乃是无可避免的结果,乃为无可救药的缺陷。

此说乃有许多可议之处:(1)以为罪乃是无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恶;(2)罪既是无可救药的死症,人的努力终是无补其缺陷;由于人性之缺陷,罪乃为必然的结果。此乃违反圣经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一26、31);惜人类偏偏犯罪作恶,而他们却要上帝负责。(3)把道德上的邪恶与身体上的残缺,混为一谈,倘以罪恶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恶,则反而应加以同情,不应对罪憎恶,而须视为不幸,将善恶不分,是非混淆。(4)倘使把罪仅仅视为一种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无败坏堕落之感,则人将不知廉耻,势将不知为罪自疚,忧伤痛悔。(5)他们以为罪恶只是一种软弱,不知事实适得其反,罪恶乃是为害人类社会最为强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恶。祸国殃民的人,并非意志薄弱,低能无用之人,而乃为才识超众富有煽动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为邪恶最为强大之物。

三、罪乃一种虚幻的错觉

斯宾诺沙(Spinoza)乃和莱布尼兹一样,认为罪乃是人所感觉到的一种缺陷;莱布尼兹则以罪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缺陷。斯宾诺沙认为罪的意识,乃由于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样东西乃和上帝无限永远的本质是合一的(sub  spe- cie  eternitatis)。倘使人类会有足够的知识,能看到万事都在上帝里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为泛神论者),则便不会有罪的观念;易言之,则便没有罪的存在。换句话说,在事实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于是自相矛盾,又说罪不能视为一种缺陷,因为凡事都是好的,实无所谓罪。人所以会认为有罪恶,乃因他的宇宙观过于浅薄。此和基督教科学派(Christian  Science)及东方禅宗的思想,乃异曲同工。

此种学说,颇多悖谬之处:(1)此说乃根本废弃了伦理道德的观念;他们都认为所谓「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为」,乃是毫无意义的老调。(2)他们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认识,都为虚妄的错觉,则整个人生,便毫无意义。(3)他们不知罪性的严重,和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土里面,以为没有罪的存在,便对罪完全漠视。(4)此说乃抵触圣经,上帝差他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降世,被钉十架,舍身救世,并非和假想敌作战,仅为去除虚幻的错觉。(5)罪的观念,乃和上帝的救赎,有重要关系。斯宾诺沙误以救赎仅为启蒙的过程,使人类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为人类都有若干沮丧之感;一旦开悟,便能解脱,所谓救赎,仅为不再沮丧。(6)倘使罪仅为一种幻觉,则才智超众的人,便没有什么罪;惟事实上,上文已加论及,乃为罪大恶极之徒。

四、罪乃缺乏对上帝的意识

此乃德国施莱玛赫的中心思想。照他的学说,罪的意识乃和其对上帝的意识有关。当人一旦觉醒,感觉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种自卑之感。因为人乃是血肉之体,由于心灵和躯体的结合,遂有肉欲的特性。罪并无客观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观的意识而发生。人乃构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两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无限的;一方面属于自然,一方面又属乎上帝。人一方面有从世界来的自觉或意识,他生在世界,属于世界,行事为人都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说的上帝的意识,藉着这种意识,便有上帝住在里面。人类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对上帝的意识不够坚强,不能完全控制他自我的意识。所以上帝的意识,必须力求其发展,以期达到理想的境界。当人感觉到他缺乏这种理想的对上帝的意识,于是便有罪的观念。由于自觉有罪,内疚于心,于是便想得蒙救赎,藉着主耶稣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识来管制人生。主耶稣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

此种学说,颇多不当:(1)否认罪有客观的存在性。(2)人类躯体乃是生来就有罪恶的。(3)肉体既生来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为人的罪负责。(4)此乃与事实不符,因为人的罪并非在其躯体,而乃在其心灵。(5)他们既误以罪乃在躯体,于是便注重苦修行,损伤肉体,藉以减少罪的权势;人的身体,日趋衰老,罪性亦趋减少;而死亡乃为唯一的救主。(6)更荒谬的,他们认为脱离肉体,灵便没有罪。照此说法,则魔鬼乃为没有肉体的,岂非便没有罪,而事实上魔鬼乃为最大的罪魁。罗马天主教也犯同样的毛病,他们也以罪乃由肉体而来,人因受肉体沾污,以致偏行邪道,离开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减少罪的权势。

五、罪乃是无知,不信靠上帝

黎敕尔(Albrecht  Ritschl)也和施莱玛赫一样,强调人因有对上帝的意识,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赎为何事的人,便不会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国度的目标。人类误以不能达成建立上帝的国度,作为他的罪,内疚神明,上帝认为这乃是人的无知,因为无知,便应赦免。

此种学说,实亦无当。(1)希腊格言说,知识乃是美德,此派以为无知便是罪。此说乃不合圣经的道理,罪乃超乎过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觉有罪,应受公义的审判(参诗五一4);(2)以罪视为无知,故应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爱,是过于「人所能测度的」;除了「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为基督救赎的宏恩,我们虽「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六、罪乃是人类的自私自利

此说虽比以上各说较胜一筹,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为中心。其次自私虽是罪,但不能以自私为罪唯一的要素。其三,与上帝为敌,心地刚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仅以自私来概括一切。复次,此说仅限于人的境界,且不能说明罪的意义,照圣经的道理,罪乃是偏离上帝所设立的标准,与其说是自私自利,不如说为「自我中心」,更为妥切。

七、罪为不能发展道德意识

人类被其低级的脾性所限,不能发展道德意识。此说乃为谭诺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恶论乃是建立在进化论上面。在其「胡尔苏专题讲演」(Hulseau  Lectures)中发挥其说。他认为罪的要素,乃是从人类兽性的本质和自然冲动而来,当时尚不知是罪,及其渐渐觉醒,有违人类道德的意识,始知其罪。以后麦道卫(McDowall)和费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说。他们认为人类在其道德意识尚未觉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选择。

此说亦有可议之处:(1)他们说人类在其道德意识尚未发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并未说明,在其渐渐觉醒进化的过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2)他们把罪的意义仅限于违反道德律。(3)他们乃将伯拉纠异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们的进化论里面,因此上文有关驳斥伯拉纠主义的话,都可应用,不复赘论。

八、结论

此说最大的缺陷,乃在其不以罪为悖逆上帝,是违犯上帝的律法,显明罪的意义,首须讲人类和上帝并和他意旨的关系,因此我们须进而从神学上加以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