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的检讨,我们便可以确切地来衡校一般人对罪恶定义之当否。他们以为罪乃是固意的违犯已知的律法。所谓「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实非尽然。兹将罪的含义,分四点来说:
一切的罪并非都是故意的有意要作的决心,因为在作为以先,早已有邪恶的气质与本性;而这种本性与气质之本身,乃就是罪。可是,我们并不否认,一切的罪,有些是间接的出乎意志悖谬的情操与意欲,也有些是直接出乎意志的。「固意的」(Voluntary)一词乃比「意志的」(Volitional)一义,有广泛的意义,乃包含永久的志和情的品质。复次,意志,不能把它仅仅视为一种意志作用,而且乃是一种为达成至高目标的首要而基本的决心。
意志乃有两种质素:一为选择与偏爱(Voluntas, Wille);二为决心与意欲(arbitrium,Willkur)。我们赞同爱德华兹(Edwards)和霍治(Hodge)之见,认为感性并不是意志的品质。但是这些乃都是由意志所决定,所以在其性质上和目的上,乃可称为固意的,或自愿的。意志永久的性态乃和永久的感性(气质或意欲)不同;但是两者都是固意的,自愿的;因为两者都是意志先加决定的;而凡是出乎意志的,我们都应负责。
人之意向和性癖乃是在自愿的官能里面,从广义来说,乃是属于意志的。爱德华兹认为情感与爱好乃是意志在其运用时的某种方式。
霍治(A.A.Hodge)说:「一切罪都是固意的,意即谓一切罪的根源乃在悖谬的气质、意愿和性情,此乃构成意志堕落败坏的品性。但是我们对于上述亚力山大、爱德华兹以及霍治(非Charles Hodge乃为A.A.Hodge)之见,须加分辨。第一次始祖犯罪不能适用此义,因为不能说他里面发出这种意志堕落败坏的品性。上帝最初造人的时候,乃是照着他的形像,按着他的样式而造;而且「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一26、31)。所以我们应该对我们的性情意向负责,我们不是根据一部分的意志,而乃根据意志的结果而负责。易言之,此乃以往意志所作的决定,造成他们现在的情况。乃是咎由自取。
固意要犯罪的倾向,乃加重犯罪,使更恶化。这些邪恶的倾向与冲动,并非被指使的,乃是自动的,并且控制人的心灵,这些倾向之本身,乃就违犯上帝的律法,乃为内心和心灵败坏的症状,亦为亚当每一后裔主要的根本的罪恶的泉源。
柯克氏(Joseph Cook)说:「光可渗透海面上的水,稍下则半暗半明;再往下去,则完全黑暗。人也是如此莫测高深」。诚如耶利米先知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一七9)魏思曼氏,在他所著的《遗传论》一书中说:「在552公尺(或170meters)水底下的亮光,则如没有月亮的星光一样。光渗透的深度,乃为1,300尺(或400 meters);动物则能在13,000尺(4,000 meters)下生存;但在1,300尺下的动物乃都是失明的」。人类意识的光,仅是照在浮表之上,所以人不能知道他自己。诗篇十九篇十二节说:「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五十一篇六节说:「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
道德上的愚味,也是犯罪的恶果,且与败坏情欲有不能分开的关系,所以应受上帝律法的惩罚。这种愚昧,「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弗四18)。
所以我们「知」的责任乃和「行」的责任,同样真切;但是「知」了以后,更要去「行」。譬诸疾病,大都致死的病症,往往不在病人脸上显出来,病人自己对他自己的病也没有适当的知识。也有些人的无知乃是因为懒惰,不愿意稍费心力追求研究,矫正他们的谬误。还有些人的愚味无知,乃是出乎他的意图,予智自雄,自以为是,愚好自用。
我们悖逆了诫命,不能推为「忘记」,想求卸责。上帝有鉴及此,所以在十诚中,特加「当记念」(出二 ○8)数字。彼得后书第三章五、八节特别提醒那些不信的和好讥诮的人,一则曰:「他们故意忘记……」,再则曰「你们不可忘记」。罗马书二章十二节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不能诿为没有律法,而可免去责备。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八节:「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启示和布道的目的,乃都是要使人「醒悟过来」(路一五17)。罗爱世氏(Royce)在他所著的《世界与个人》一书中说:「罪乃是固意把应加注意的范围缩小,把明明应知的加以漠视,故意把它忘记」。哥德(Goethe)说:「我们绝不会被骗,我们乃是自欺」。
诚如罗马书说:「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28一32)。
没有能力履行律法,乃是犯罪的恶果,这种无能乃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性情与意志,其本身乃是应被定罪的。所以不能履行律法,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乃为「意志」的问题。律法既然是表示上帝的圣善,乃为世人行事为人的标准,守法的能力,不能用来衡量守法的责任,或察验世人的罪恶,罗马天主教和苏西尼派,则犯此弊。苏西尼派以为罪乃故意违犯律法,此乃一种世俗之见,乃与正统派原罪的教义不能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