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  此种定义的根据

一、从圣经教训说

一般人都毫不犹豫地承认外表行为上的违犯法律,为非作恶,乃都称为罪;但是我们还要指出,在气质品性上,有背上帝的律法,也应当认为罪。

1.旧约的根据——圣经里面有各种同义词,都是指罪,例如不中,失败,亏缺;不但限于行为,并且也指品性与气质。

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八、二十九节的「误行」——「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利未记十六章十六,二十一节:「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两手按在羊头上,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利未记五章十七节又说:「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

2.新约的根据——新约中有关罪的描写,对于品性与气质的罪乃比行为更为重视。例如约翰壹书五章十七节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罗马书十四章二十三节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雅各书四章十七节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这里所指的罪,都不是行为,乃当然是指品性与气质而言。

3.且又是从心——道德的邪恶,不仅是属于思念与性情,而且还是从心,因为邪恶的思念乃是从心里发出来的。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节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希伯来书三章十二节说:「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离弃了。」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节又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主耶稣又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五节说:「恶人从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耶利米书十七章九节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于此可见那不能识透的罪,乃非看得见的行为上的罪,而乃是那心里所犯的看不见的恶。非仅在外行,乃又在内心。

4.心灵的情态——凡是从心灵的情态发出来的谬妄的欲念与行为,乃都明白地指称为罪。罗马书七章七、八节说:「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马书七章十一节,十三节,十四节,十七节,二十节又接着说:「罪……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照这些关于罪的说法,可见罪并非仅仅属于行为。亚力山大(Alexander)在他所著的《意志论》一书中说:「保罗可说是代表因信称义,与上帝和好的人,在罗马书中说话。在罗马书第六章所讨论的,乃是这种已经称义的人是否应当遵行道德律。在第七章所讨论的不是应否遵守的问题,而乃是为什么不能遵守道德律。这一个挣扎的问题,不是关于那些死在过犯罪恶的没有重生的人,而乃是关于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罪蒙赦免,而且求行善守法之人。陷于罪恶中的人,终日所思的,乃尽都是恶,固不待言;但那些在恩典里的人,他们的意志,乃是要立志行义为善,可是仍苦力不从心,不能完全做到,『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七18)。这乃是由于肉体不能即刻降服,在他心灵里面,乃有善 与恶两大性能的斗争。」

5.在觉察之先——罪恶在我觉察以先,已经存在我的心灵里面,乃要到了被律法唤醒了以后,才能觉察。诚如罗马书七章九至十四节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叫我死的乃是罪……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马书七章八节说:「没有律法罪是死的。」这乃是说那时的罪还没有成为行为。但是无论「罪是死的」,或未发觉的,罪仍是罪。譬如躲在黑洞里的爬形动物,虽因点了火才被发现,但是它们乃早已在里面,热与光不能创造它们。这乃似上帝的律法,把我们「隐而未现的过错」(诗一九12)显露出来。我们的弱点、缺陷、邪恶的性情与欲念,虽未成为犯罪的行为,但在上帝的眼中,乃都早已存在了。

6.乃根本败坏——倘使我们把罪恶当作一种在个人或人类里的永久不变的力量或是一种有支配力的性能,则我们不能仅以罪恶视为一时的作为,而应当把它认为人类根本败坏与本性;而个人的本罪或犯罪的作为,乃仅为其恶果。诚如罗马书五章二十一节晓谕我们:「罪作王叫人死」,六章十二节又警告我们说:「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犹如一口井里面蒸发出来的毒气,乃就表示在井底里乃有致命的毒素;所以世人自古以来一再发生的罪恶的思念与作为,就可证明在人心底里面,乃有罪恶的本质。易言之,罪乃是人类一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一时的作为,乃是不能持久的,不能「作王」的(罗五21);所以罪乃是一种在被觉察以前永久的品质与本性,乃为根本的败坏。

7.非限于作为——摩西为无意之罪,不作为的罪(Sins of  Omission)以及一般的罪,所献的祭,乃可证明罪非仅限于有形的作为。约翰福音一章二十九节说:「约翰看见耶稣来到他那里,就说:『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这里的「罪」字乃为Sin(是单数),乃是指罪性;不是Sins(是多数),不是指罪行。

凡此俱可证明罪非仅限于外表的违犯律法,「为非作恶」的行为,而尤应含有违背上帝律法的无形的气质和品性。

二、从一般判断说

1.由于气质与本性——一般世人,都认为邪恶与德性不仅是有意的作为,也是出于气质与本性。主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五章一至十二节登山宝训中所宣称的,不仅是对行为,且也是指品性。他对于律法的诅咒,其中关于行为的,反而较少,而大部分乃是对邪恶的性情,因为这乃是恶行的根源。加拉太书五章十九节所讲的情欲的事,……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以及五章二十二节所列的「圣灵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二者都是气质和性情占优势。

2.由于不良的动机——外面的行为所以被定罪,乃是因为其乃由邪情恶欲而发生,也是邪情恶欲的症状。民刑法也根据这个道理来判断,罪不但包含外面的行为,而且还有其邪恶的动机与意图。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六节说: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问题并非因为闲话本身有何严重,而乃是在它说闲话的意向。又如谋杀与杀人,例如奉命作战而杀人,其作为虽是相同的,但其动机则完全不一样。

3.由于心情与意向——罪可分两种,一种是趁着脾气而发的,另一种乃是故意要作的。邪恶的意向愈强,易言之,就是愈是坚决要照他自己的邪情恶欲来犯罪作恶,那他的罪就格外深重。但另有一种人犯罪乃是仅由他不良的情欲,非但不是因他有此心志,甚且他的心志还想极力抵抗挣扎,却是情不自禁,心与愿违,欲罢不能。诚如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八至二十四节说:「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因为按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所以我们衡量判断的标准,不能仅仅从行为着眼。因为外面的行为,往往是相同的,但其罪恶的程度,却是不同,乃是和其邪恶的性情与意向之强弱,成正比例。

4.罪应归于其本人——邪恶的心志,无论是出于个人的罪行,抑或由于历世历代的遗传,乃都是出于人,所以罪应归于其本人。不论我们能否追索那犯罪之人邪恶的气质与本性的根源,其定罪的判决乃是相同的。我们也不能根据那罪犯家庭的背景而饶恕他的罪。

我们在童年时代所犯的罪,到了成年时候才知道而悔改。一个吃人的异教徒,因为当时习于异教之风,他那时根本不以吃人为罪;但到了他成为基督徒以后,他就悔改。我们不能以为邪恶的本性,乃来自远古的始祖,因此便以为可以免除罪咎的责罚。我们应对我们现在的罪状负责。从另一方面,那些我们没有亲自或有意犯的罪,我们为什么应负其责,这就牵涉到人类的「原罪」问题,此则我们已在本书他处详加研讨。

5.根深蒂固的力量——邪恶的性情与气质,乃有一种力量,能够变成根深蒂固。道德的败坏,使人没有丝毫行善的能力,陷于最深的被定罪的惨状。罪又削弱世人顺从的性能,虽曰不「能」行善,实为不「愿」行善,因此便罪无可这,要被定罪。世人愈因其犯罪而削弱他行善的性能,于是习惯行恶,良心麻木,根本不知罪之为罪。诚如经云:「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罗三9一17)

人类自发的,任意的,不能控制的卑污亵渎,已经达到极度。犹如美国根脱基(Kentucky)河,乃行在地下,脱离了上帝的常道,「偏行己路」(赛五三6),根本没有复苏的力量存留在他心灵里面,罪孽深重,已非人力所能挽救。

三、从圣徒的经验说

基督圣徒实际的经验,可以证明圣经的真理。圣徒知识的来源,不是徒凭他自己的,不是人本的;而乃确立在上帝的话语上面,是从上帝话语所得的结论。圣徒的判断,乃是从圣灵的感召而决定的,所以乃不同世俗之见,不以自我为中心;而乃以「敬畏耶和华是知识的开端」(箴一7,九10),乃可笃信勿疑。因此我们照着基督圣徒属灵的领悟的程度及其经验来说:

1.罪行乃堕落本性之结果——基督圣徒认为他外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以及他内心上邪恶的性癖与意欲,乃是深深埋伏他意识里面的犯罪堕落的本性之结果与揭发。

2.其悔改乃较常人为深切——基督圣徒对他犯罪堕落本性的认识乃更为深切,认为此乃构成了他的性格,根深蒂固,和他自己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他的悔改,乃较常人更为深切。

要证实这两点,我们可把历代以来被认为在灵性的陶养以及领悟最深的先圣先贤的身世与写作拿来做有力的见证。

先从大卫王来说,他在诗篇五十一篇一至十节说:「上帝阿,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因为我知道……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阿,求你为我造清洁的心,使我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当以赛亚先知看见「万军之耶和华,他的荣光充满全地」,他就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因我眼见大君王,万军之耶和华」(赛六3-5)。使徒保罗说:「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七21一24)保罗又在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五、十六节说:「『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彼得看到了主耶稣彰显了他所行神 迹的大能,「就俯伏在耶稣膝前,说:『主阿!离开我,我是个罪人』」(路五8)。约伯经过了长期试炼以后,「回答耶和华说:『我知道你万事都能作,你的旨意不能拦阻。谁用无知的言语,使你的旨意隐藏呢?我所说的,是我不明白的;这些事太奇妙,是我不知道的。……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四二1-6)

以上所述的见证,他们的自卑自疚,忧伤痛悔,不是因为一言一行之不当,而乃是因为深悟其永远犯罪堕落的本性。范郎端齐(Van  Oosterzee)说:「我们在外表上所做的,乃是我们内在本性的显示。这好比从地质学家的眼光看,一块露出来的小小的岩石,和那没有显露出来看不见的岩石相比,乃就微乎其微。」可见那隐而未显的罪乃更重大,唯有领悟真切的圣徒才能深知。

圣徒的悔改认罪,是否真切,是为罪性(Sin),抑仅为本罪(Sins)?约翰福音十六章七、八节主耶稣在离世升天以前说:「我将真情告诉你们;我去是与你们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师就不到你们这里来;我若去,就差他来。他既来了,就要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这里的「罪」字乃为“Sin”,是指「罪性」,并非「本罪」或「罪行」(Sins)。著者执教的高敦大学与神学院的创办人和校长高敦博士(Dr.A.J.Gordon)在他临终之前,他要独自在一起,于是他就在无意中,似乎听到有声音说,要他承认他的罪(Sins 不是Sin),而且其声反常,要使他惧怕,他就神志昏迷错乱。据马敦生氏(Martensen)在他《教义神学》一书中说,马丁路德在他致史陶毕兹(Staupitz)的信中说,在他早年的经验中,他常常说:「哦!我的罪(sins)阿!我的罪(sins)阿!」但到了以后,他在《忏悔录》中,他不能再列举他特别的罪行(Sins),只觉在心灵中间乃充满深深的为他本性堕落的忧伤与痛苦。路德因为他深深觉得是一个太大的罪人,因此他甚且以为难于得救。他的朋友史氏就回覆他说,你岂能又是像罪人,又像救主么?!

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也有类似的情形,他经过了二十年的宗教经验以后,写着说:「自从我住在这个镇以后,我对于自己常有伤感,深觉卑鄙下贱,罪孽深重;到了忧伤痛苦,情不自禁的时候,我就放声大哭!有些时候我常常把自己关闭起来,闭门思过。我对我的邪恶以及心中的不正,乃比皈主以前有更重大深切的感觉。如果上帝要照我的罪恶过犯报应我,那我就是从创世以来全人类中最坏的人,要把我放在地狱里最底下的地方。倘使有别人来和我谈他们邪恶的事,说他已经坏到极处,正同魔鬼一样,他所说的,乃正代表我的邪恶」。

爱德华兹又说:「我里面的邪恶、败坏、高傲、伪善与诡诈,时常向我显露,吞灭了我一切思念与想像,使我莫可名状,使我陷溺在洪水和高山之下。我也无法把它们数算,只有用无限加无限,无限乘无限。在这些年来,我念念不忘,深感我罪无限,所以在我心中,在我口中,都充满了这个思念:『无限加无限……无限加无限」当我检察我的心,思念我的罪,那不像无底的深渊,其深无限,比地狱还深!假如崇高伟大的耶和华上帝,不赐我白白的救恩,用他大能的膀臂彰显他丰盛的权荣,把我救拔起来,高举起来,升到那无限的高处,进入他无限的高处,和丰富的荣耀里面,那我就要深陷在比地狱更低的罪恶深渊里面,永远沉沦。」

爱德华兹并不是一个不敬虔的人,而且乃是在那个时代众望所归,被视为最圣洁的人。他并非徒凭感情血气的,而乃是一位慎思明辨的精细人,且有哲学的头脑。他既不言过其实,虚张声势,也不信口开河,亟不择言,所以他的回忆与见证乃是信实可靠的。他这种闭门思过的精神,实比孔子「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乃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甘比斯氏(Thomas a Kempis)说:「若非等到你能深知你乃是人类中最微不足道的人,你休想以为你在求善成圣的道路上,有丝毫的进步。」

劳欧氏(Law)在他所著的《追求虔诚与圣洁》一书中说「你自己知道是最大的罪人,你正应当自己定你自己的罪。第一,因为你自己心中的愚妄,比别人所知乃更为深切,你才可以控诉责备你所犯各样的罪行。第二,我们罪孽的巨大(greatness)之感乃是起自上帝对我们恩慈良善的宽宏(greatness)之恩。你知道你自己罪行的深重,乃比他人所犯的罪,更为深重。职是之故,历世历代最伟大的圣者,乃都自己责备他们乃为最大的罪人。」我们对劳氏的话,还要加以补充,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各别的,都有他各自的特性,所以也犯各种不同的罪,有各种的情况与性质。从而格外深知他罪的深重性与可憎性。

格林氏(Green)在其所著《英国人的史略》一书中,论清教徒的代表人物克伦威尔(Cromwell)说:「这些人清净圣洁的,生气横溢的本性,使一般人的生活,相形见绌,更显得有罪。」阿诺尔特(Dr.Arnold of Rugly)说:「在道德邪恶的深切之感里面,乃比任何事物,更是存有认识上帝的得救的智慧。」奥古斯丁在他临终之前,把诗篇二十三篇恭录下来,悬在墙上,藉以警惕他自己。

从以上历代许多圣徒的经验与见证来看,我们对于罪的意识,当有深切的认识,从而在至圣的公义上帝之前,对于罪有更彻透的痛悔之心,要祈求上帝按他的慈爱,怜恤我们;求他按他的慈悲涂抹我们的过犯;求他将我们的罪孽洗除净尽;并且求他为我们造清洁的心,使我们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参诗五一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