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究竟工约现在仍是有效,抑或从亚当违约堕落以后,已归废除,阿敏念派与改正宗神学家之间乃有很大不同的意见。兹分论之:
他们认为在亚当堕落之时,工约在法律上就完全废除。他们自鸣得意,提出三点理由:
1.因为亚当犯罪,上帝就取消他的应许,原订的合约便宣告作废;既然已无合约,自然便无责任。
2.亚当堕落以后,他在本性上,既已不能够遵行;而在恩典上,上帝又不再支助他履行他应作之事;则在事实上,上帝也不能强制他服从遵行。
3.如果要使一个堕落的人作神圣而需专一爱心的事,此乃有损上帝的智慧、圣洁、尊严与荣威。因此上帝就另立一个新的工约,制定一种新的律法——所谓「信心的福音的服从法」(The Law of Faith & Evangelical Obedience),复藉足够的普通恩典的帮助,使其虽因罪受损,仍能勉力守约。
但是阿敏念派的道理,实在似是而非,不能成立。兹特一一加以批驳:
a. 世人对上帝的责任,决非仅以工约的条件为依据,而乃在根本上基于神人先天的关系。而这种先天的关系已经一并同订在工约之内,乃为构成工约的实质,因此世人应对上帝负责。
b.人的所谓不能,乃为他自己惹起的,乃是他的自暴自弃,因此不能以无能作为解除其应尽责任的理由。他这种自我强加的限制,和他故意的敌对上帝的罪行,不能剥夺宇宙最高主宰的权柄和他当然的权柄,要求世人由衷的爱心的事奉。
c. 阿敏念派更荒谬地说,罪人可因犯罪而完全解脱他公义的责任。殊不知乃正适得其反。一个人愈是犯罪,便愈成罪的奴仆,行善更无能力;他愈是沦为罪奴,愈是失丧他行善的能力,他就愈不负责任。长此以往,他便日趋沉沦,不能自拔,结果便完全罔顾一切道德的责任,岂非将无法无天。
有若干改正宗神学家,引用希伯来书八章十三节:「既说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从而根据这节经文,发表他们的道理,便以为工约已归废除——「必归无有」。这种解释,乃有一个问题,到底何者是属「以前」,已属「旧」、「衰」;何者乃仍有效,仍在施行,并无明确的意见。但是一般改正宗学者,大家同意,认为世人无论怎样变更他在法律上的地位,却绝不能废除律法的权威;上帝对他子民服从的要求,绝不因其犯罪堕落而终止,或解除他所订的工约,「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完全顺服,乃为获得永生应许的条件,兹分论之:
1.其主工约没有废除者——其理有三:(一)因神与人先天的关系已经一并同订在工约之内,而世人对上帝乃须永远的完全顺服。(二)因凡是继续犯罪作恶的,乃是必遭上帝的咒诅与惩罚。(三)因上帝的应许乃是仍附条件的。圣经在利未记十八章第五节说:「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在新约罗马书十章五节,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也一再重申此义。
2.其主工约已告废除者——他们乃有两大理由:(一)乃是因为那些在「恩约」之下的,其中乃含新的积极的成分;但是这并非说,简直把「工约」弃之不顾,加以漠视;而乃是因为对工约应负的责任,已由「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在上帝和人中间」,作了我们独一的「中保」(参提前二5、6),为我们出了莫大的「重价」(林前六20),替他的子民完全履行了。(二)乃是因为人类自堕落以后,世人行善毫无能力,已毫无能力再靠行为得救,获得永生,上帝已为他的子民另外预备一种方法,可以得到永生。诚如以弗所书二章八至十节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上帝所预备叫我们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