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恩约的成员与律法关系

当我们讨论恩约成员的时候,我们乃视为有一种律法的关系;但我们须知这并非仅是一种要求与应许的制度,要求必须满足,应许必须履行;而且还含有一种合理的盼望,使外表的律法关系,也带着在恩约里和上帝有一种密切交契之确确实实的荣耀生命。唯独如此,恩约方能完全实践。关于这个问题,兹分三点,加以检讨:(1)成人与恩约;(2)信徒儿女与恩约;(3)罪人与恩约(犯罪作恶的人,不肯悔改的人)。

一、成人与恩约

成人只能藉信心与悔改进入恩约。倘使他们真切悔改,以真诚无伪的心,进入恩约,则他们的律法关系及其在恩约里生命的交契,乃是两相符合的。他们不是仅仅在外表上担负并履行某种职务,不是仅仅在口头上作浮表的应许;而且还要运行发挥他们得救的信心,那就要立志定意,始终不渝,持守他们的信仰。

二、信徒儿女与恩约

关于生而进入恩约的儿女,乃与成人进入恩约,不能相提并论。经验使我们知道,生而进入恩约,成为一种律法关系,但这却不能说由此即有恩约的生命的交契;也不能说这种恩约关系能在他们生命里面完全实践。可是虽然如此仍可作合理的保证,这并非始终仅为一种律法关系,仅有外表的权利与义务;到了时候这也会成为一个有生命的真实(Liv-ing  reality)。这个保证乃是根据上帝的应许,这当然是绝对可靠的;因为他在恩约少年人的心里面动其善工,改变他们成为恩约有生命的成员。这恩约并不是仅仅传扬救恩,而为根据上帝应许的一种保证,这乃为上帝在儿童心中运行,使他们有得救的信心。

可是我们须知,上帝的应许,乃是给信徒的后裔,这乃是集体的,不是每一个人的,此于上文已加论及。上帝应许继续他的恩约,要使之完全成就在信徒的儿女身上,并不是说他要把得救的信心赋与他们每一个儿女。诚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九章六至八节说:「这不是说上帝的话落了空,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惟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信徒的儿女,并非都是应许的儿女。所以这乃必须常常提醒他们有悔改重生的必要。仅仅在恩约之内的事实,并不能因此就有得救的保证。当信徒的儿女长大起来,到达能够明辨判断的年岁的时候,就理应承认他们恩约的责任,就要自愿的真诚的,悔改相信。如果漠视这个责任,严格的说,乃为否认他们恩约的关系。所以,信徒儿女在律法关系上的地位,乃是在恩约生命交契之先,乃为达成这交契的方法。但是倘使我们重视恩约的特征,我们不可完全重视上帝的要求与世人相应而至的责任;而复须重视上帝的应许和他在恩约儿女心中恩典之有效的运行。倘使我们仅仅重视而且过分注重恩约的责任,而忽视恩约里的上帝,他不是仅仅要求世人,而且还要赐与世人,俾世人靠着他的恩典,能够胜任,否则势将犯阿敏念派的同病。

三、罪人与恩约

从上文里面,我们可以看到犯罪作恶,不肯悔改的人,也可能在恩约里面。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五至十六节说:「『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罗马书五章八至十节说:「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藉着他免去上帝的忿怒。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当司提反殉道的时候,保罗乃亲自在场督察指挥,他「残害教会,进各人的家,拉着男女下在监里。」(参徒七54一59,八1-3)但当「扫罗仍然向主的门徒口吐威吓凶杀的话,去见大祭司,求文书给大马色的各会堂,若是找着信奉这道的人,无论男女,都准他捆绑带到耶路撒冷。扫罗行路,将到大马色,忽然从天上发光,四面照着他;他就仆倒在地,听见有声音对他说:『扫罗!扫罗!你为什么逼迫我?』他说:『主阿!你是谁?』主说:『我是你所逼迫的耶稣。起来!进城去,你所当作的事,必有人告诉你。』……扫罗从地上起来,睁开眼睛,竟不能看见什么。有人拉他的手, 领他进了大马色;三日不能看见,也不吃也不喝。当下,在大马色有一个门徒,名叫亚拿尼亚;主在异象中对他说:『……起来!往直街去,在犹大的家里,访问一个大数人,名叫扫罗。你看他正祷告。在异象中,他看见一个人,名叫亚拿尼亚,进来按手在他身上,叫他能看见。』……主对亚拿尼亚说:『你只管去。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我的名。』」(参新译本徒九1一15)于此可以看到保罗(其时名叫扫罗)实乃罪大恶极,亚拿尼亚在异象中也对主说,许多人说他多多苦害圣徒,可见众口一词,罪不容追;但是上帝却说他是他「所拣选的器皿」。保罗悔改以后,也自己承认他「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以实玛利和以扫,原来都在恩约里面,以利「两个儿子是恶的」,却也在恩约之内;在主耶稣和他门徒的时候,大部分的犹太人,虽然并未宗奉先祖亚伯拉罕的信仰,也都属乎恩约,且同享恩约的应许。于此有一个问题,这些人虽是算在恩约里面,但是到底有什么确切的意义呢?关于这个问题,两位改正宗神学家,作相似的答案。凯伯尔博士(Dr. A.  Kuyper)说:「这些人虽然确在恩约里面,但是却并非真实的成员。」巴文克博士(Dr. H.  Bavinck)说,「他们乃在恩约里面(in faedere),但却并非属乎恩约(de  foedere)。兹请再把这个问题,分作四点,加以论列:(1)就其应负的责任而言;(2)就上帝所作的应许言;(3)就其应持的态度而言;(4)就恩约一般的祝福言。

1.就其应负的责任而言——他们在恩约里乃和上帝有律法的关系。则在其责任上,理应悔改相信。倘使他们到了成年时候,能够明辨判断,不肯归信上帝,接受基督,便要被判为违犯恩约。他们在恩约上和上帝既有这种特殊的关系,便对上帝负有加重的责任。

2.就上帝所作的应许言——当上帝和信徒及其后裔订立恩约之时,曾给我们应许。使徒保罗虽为他败坏的「骨肉之亲」,「心里时常伤痛」;但他却说,「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罗九4)所以我们可凭上帝的应许,向他请求,得荣耀的盼望。

3.就其应持的态度而言——他们乃常常被告诫劝勉,要遵照恩约的要求与条件而活。教会待他们如同恩约的儿女,给他们恩约的印记。劝勉他们善为应用。他们好比那些被邀请赴筵席之人(参路一四16一24),不要推辞放弃,辜负神恩。不要像犹太人,「弃绝这道,断定自己不配得永生。」(参徒一三46)自取沉沦,「竟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太八12)。

4.就恩约一般的祝福言——从一般的祝福而言,他们虽不能经验到重生的影响,但是却必然会感受到圣灵特殊运行的感力,圣灵的大能必施展他的奇工,使他承认他们的罪,在某种程度上要光照他们,又复藉普通恩典使他们得到更多的祝福。

总之,我们须加分辨,恩约乃有二重的意义:一方面,恩约乃是永远的,不容违犯的,上帝绝不会加以废弃。但从另一方面说,那些在恩约里的人,却会违犯他,破坏他。倘使一个人仅有恩约律法上的关系,而未进入恩约的生命里面;但是却被认为是恩约的成员。倘使他不能履行恩约的责任,那就犯了破坏恩约之罪。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二节说:「……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他们却背了我的约……。」以西结书四十四章七节说:「你们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献上的时候,将身心未受割礼的外邦人,领进我的圣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约……。」这乃晓谕我们,虽然真正重生得救的圣徒,不会离道反教,但从另一方面看,世人却会破坏违犯上帝的恩约。质言之,恩约一方面是永远的,不变的,上帝决不会废弃的;但在另一方面,悖逆的世人,却是会背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