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讲恩约成员的时候,不言而喻的,就可知道,恩约须从两种不同的观点来检讨。质言之,约乃有其二重性,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然而这两种情况,彼此究有什么关系?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可分五点来分别研究:(1)约的外在与内在性;(2)约的相对与绝对性,(3)约的要素及其施行;(4)律法关系与生命的交契;(5)恩约的成员与律法关系。兹请分别加以论列。
有些学者把约分作外在的和内在的。从外在的约来说,则一个人在约上的地位须视他履行某种外在的宗教的责任而定。例如照罗马天主教的道理,倘使一个人履行了他宗教上的礼仪与责任,则便承认他在约上乃有完全正当的地位。在以色列人中间,此约乃有全国一致的仪式。
然而约的外在性和内在性,两者界限,究应如何划分,却言人人殊,并无一致的说法。有些人说,浸礼乃是外在的约,而信仰的表白和圣餐,则视为内在的约。但有些人,却以信仰的表白与浸礼乃为外在的约,而圣餐则为内在之约的圣礼。但是这一切的说法,结果成为一种约的二元论,此乃不合圣经的道理;这乃产生一种外在的约,与内在的约,彼此回殊,判若鸿沟。这种道理,会令人以为有一种约可使人无需信而得救,可在约上有完全正当的地位,这乃为上文所说的有些罗马天主教徒的道理;但此乃没有圣经的根据。虽是有些人确是得到外在的权益与福乐,然而此乃乖谬悖理,不足为训。把约分成外在的和内在的不同的种类,乃是理不可通。
但是我们却不可把约的种类与约的情况,混为一谈。我们虽不能把约分作外在的和内在的,两个不同的种类;但却不能不辨世人守约不同的情况,以及约的二重性。质言之,有些人确是诚心诚意,由衷的在心灵上谨守他对约应负的责任,不稍苟且;但有些人却仅是在表面上,有口无心地,在口头上承认,所以他仅在外表上和约发生关系。这种人是圣经里所指的出卖主耶稣基督的犹大以及行邪术的西门;还有那些仅是心血来潮,感情冲动,暂时相信的人。(参太一三20-21)他们乃根本没有被拣选,没有重生,乃是名不符实的挂名基督教徒,乃在恩约之外的装饰品;徒以一般人的短视浅见,被他们鱼目混珠,误以为恩约的儿女;其实在上帝面前,乃完全没有地位。他们并非真正在恩约里面,根本与约无关;甚至在教会里面活跃的人,也并非恩约的儿女。最后主耶稣要对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七21-23)此乃恩约之二重性:一是外表的,一是内在的,须加明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