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乃为自我取决的能力。理知的目的,乃为求「真」;意志的目的,乃为求「善」。圣经里面,自始至终,都讲到上帝的意志,他的法令、目的、旨意和命令。意志乃是属灵本质所不可少的主要属性,也是构成位格之必要条件。倘使没有合理的自我取决的能力,则他将仅仅成为一种天然的力量,如电力,如磁性,和其他植物的生命,而没有照他美意要做或不做,自我取决的权能,这无啻降低了上帝的位格。
他做与不做,乃完全自由,他照他的美意,和自己的感觉,行他认为明智的,和正当的事。但自由并非自发的(spontaneity);自发的感情,乃是不自由的,往往情不自禁,感情冲动,不由自主。喜怒哀乐,并非出自意志。
上帝的作为,无论是创造与保持,都是自由的,并非必不得已的;他可以创造,也可不创造;他可保持这个宇宙,也可不保持。他再来的时候「天地都要废去」(参太二四29-31;彼后三10一13)。他也有自由持守他的应许,因为这乃是本他无限的良善所决定的。这可以证明他道德的确实性。
命令的意志乃是关于他的目的和未来的事。教训的意志,乃是关乎他对人类所行的任务之规律。他宣告他所要完成的或应许的事。他照他意志规定人类应做和不应做的事。命令的和教训的意志,两者永远不相冲突。但是一个消极的命令的意志,里面可含有积极的教训的意志。例如上帝命令人类悔改皈信(参提前二4;彼后三9);但他它却不强人悔改。
这二者乃是奥古斯丁派所用的术语。照事理的次序而言,目的乃在方法之先;前者之目的乃系后者之前因,乃是居先的。因此这派说上帝居先的意志,乃要彰显他的荣耀;他继起的意志乃要创造这世界,作为贯彻他目的之方法。
但是路德宗和抗议宗,却另有一种说法。他们以为上帝居先的意志,乃要拯救万人,但因他预知世人不会都悔改,所以他继起的意志仅仅要拯救他所预知愿意信他的人。这无啻说上帝的意志,乃前后不一,乃为否认他的「不变性」。
这两种术语,也是出自奥古斯丁派,乃不是指上帝的目的而言,而为对事态而言。上帝的目的是不变的,但事态乃是受条件限制的。例如「少种的少收,多种的多收」(林后九6),语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人若能信,便能得救。人的收获与得救乃为有附带条件之事,乃是相对的。但是上帝的目的乃是绝对的。倘使他的目的要人收获,他便要使人耕种;倘使他的目的要人得救,他便要使人相信。
但是反奥古斯丁派的人却歪曲事理,以为上帝的目的,不是绝对的,乃有条件的。他们说,假如人相信,上帝便要世人得救,但是人信与不信,无从知道,不能决定;因此上帝的目的须看事态而定,他不能控制,或是至少不能决定。例如,一个父亲,要把财产给他的孩子,但须看他儿子是否孝顺;但其子是否能履行这条件,不能确定,故其目的也不能决定。但这种说法,乃和上帝的完善性相背,使他的目的要看变动无常的人事与事态如何而定。我们若说「上帝愿意万人得救」(提前二4),他的目的,不能以将来不会发生的事态来决定。我们为求确切起见,须将「愿望」(desire)和「目的」(purpose)二词,加以分辨。因此,我们可以说,上帝是仁慈的,他愿意万人得福;但是他的目的,只是要救他「自己的百姓」(太一21)。
神的意志和道德责任,这个问题,乃在追究万事的是非善恶,是否仅仅因为由于上帝的命令与禁止,抑或除了上帝的旨意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有些人以为只有促进世界最大福乐最大良善的,才是人类应做的善事。还有些人则以为唯有单单为求自己福乐的事,才是善事,和应做之事;甚至说,倘使作恶比为善能使人更快乐,那便应作恶。还有人说,道德责任的基础,唯在自己高贵的本性。还有一派人主张,人类道德责任的基础,乃在求万事的适切,这乃是分辨善恶永恒的准则,无论世人和上帝,都应永矢遵守。这乃是以人为本位的思想。
但是基督徒的道德责任观,乃以上帝的旨意为依归,为终极的基础,唯有上帝的命令为万事善恶的最大理由。质言之:(1)上帝的意志乃是分辨善恶唯一的准则;(2)我们行事为人乃受上帝意志的约束,我们应当谨守遵行。上帝的意志乃是他本性的启示,世人由此可知他无限的智慧与良善,和他完善的特性,乃为我们道德责任终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