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乃有三方面的功用:一为限制罪恶,伸张公义;二为使人为罪自责,深感苦难守法;三为促其悔悟,得蒙救恩,请分论之:
(Ausus politicus or civilis)
从这观点来说:律法乃以罪的存在为前提;因有罪恶的存在,故有律法的必要。律法要在普天之下推行上帝的普通恩典,要限制罪恶,伸张公义。从这点来说,在专门意义上,律法不能视为恩媒。
(Ausus elenchticus or pedagogicus)
在这一点上,律法的目的,乃在使人为罪深深自责,并使他自觉行善无力,苦难履行律法的条件。从这样来说,律法乃成为训蒙的师傅,引其归向基督,从而达成上帝救赎的目的。
(Ausus didaticus or normaticus)
律法成为信徒「生命之律」(Rule of life),使人悔悟认识他们的责任,从而引领他们到「生命之道」 (Way oflife),得蒙救赎宏恩。
路德宗与改正宗之间,对于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乃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虽都承认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但是路德宗乃仅注重第二点。照他们的意见,律法主要的功用乃是要使人悔悟认罪,间接引领罪人归向救主耶稣基督。路德宗虽承认律法第三点的功能,但乃有若干保留,因为他们以为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照他们的意见,律法第三点只有对仍为罪人的信徒才有用,律法可以控制他们,使他们一直自觉有罪。所以这第三点在他们的教义上并无重要的地位。但是改正宗对于第三点乃完全承认,因为他们深信圣经的道理,「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参罗马书三章二十节)「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参罗马书七章七节)律法乃能促人自觉,需要救赎;而且在他们成圣的教义上,对于律法乃更加注意。他们坚信信徒乃仍在律法之下,作他们生命与感恩之律(Rule of life & Gratitude)。所以海德堡教义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专用十一个主日讨论律法,而在第三部则为关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