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  教会权能的性质

教会权能的性质一方面是属灵的,一方面是治理的。兹分论之:

一、属灵的权能

讲到教会属灵的权能,那并非完全是内在的或是不能目见的,因为主耶稣基督乃掌管我们的身体与灵魂,他的道和圣礼乃是有关我们全人的(whole  man),而且执事们的任务,乃是特别有关会友们身体上的需要。属灵的权能,乃为上帝的灵所赋与的权能。使徒行传二十章二十八节说:「圣灵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上帝的教会,就用他自己血所买来的。」所以教牧唯有奉主耶稣基督的圣名,藉着圣灵的大能,始能施展这种属灵的权能。约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说:「(主耶稣)说了这话,就向他们吹一口气,说:『你们受圣灵。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哥林多前书五章四节说:「……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这种权能只有属于信徒;哥林多前书五章十二节说:「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这乃仅能用道德的属灵的方式来行使,因为「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是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林后一 ○4)。国家乃是代表上帝对于世人外在的与现世的情况的统治;但教会乃是代表上帝对于世人内在的与属灵的情况的统治。前者之目的乃在确保其人民获得并享受其外在的与公民的权利;而且时常不能不使用强制的权力,藉以抵制强暴。后者乃为抵制邪恶之灵,其目的乃在传授他们真理的知识,一方面救他们脱离属灵的捆绑,一方面在属灵的恩典里造就他们,引导他们顺从他的律法,并且在生活上切实表彰出来。因为教会的权能是属灵的,所以绝不使用压力。主耶稣基督在世之时提示,他在地上的国度,乃用属灵的权能来治理。路加福音十二章十三至三十二节说:「……你们要谨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贪心,因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丰富。……不要为生命忧虑吃什么,为身体忧虑穿什么;因为生命胜于饮食,身体胜于衣裳……。你们只要求他的国,这些东西就必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二十章二十五至二十八节说:「耶稣叫了他们来,说:『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约翰福音十八章三十六至三十七节说:「耶稣回答说:『? 业墓皇粽馐澜纾晃业墓羰粽馐澜纾业某计捅匾剑刮也恢劣诒唤桓烫耍恢皇俏业墓皇粽馐澜纭!槐死嗑投运担骸赫庋闶峭趼穑俊灰栈卮鹚担骸耗闼滴沂峭酢N椅硕参死吹绞兰洌匚胬碜骷ぃ环彩粽胬淼娜耍吞业幕啊!弧孤蘼斫袒峥上Э床坏秸飧鲋卮蟮氖率担羌岢忠玫较质赖娜埽ㄏ胍咽廊苏龅纳芩堑闹洌饽讼匀挥斜持鞯馈?/p>

二、治理的权能

从许多经文来看,教会的权能不是独立的和最高的,此乃显然无疑的。例如上文所引的马太福音二十章二十五至二十七节,「耶稣叫了他们来,说:『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二十三章八、十节主耶稣基督说:「但你们不要受拉比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夫子,你们都是弟兄;……也不要受师尊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师尊,就是基督。」哥林多后书十章四至五节说:「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是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将各样的计谋,各样拦阻人认识上帝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将人所有的心意夺回,使他都顺服基督。」彼得前书五章二至三节说:「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神的群羊,按着神旨意照管他们……。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这乃是一种治理的权能(diakonia Leitourgia)。使徒行传二十章二十四节说:「我却不以性命为念,也不看为宝贵,只要行完我的路程,成就我从主耶稣所领受的职事,证明上帝恩惠的福音。」治理的权能,乃是从主耶稣基督而来,要顺服他对教会最高的权威。罗马书一章一节说:「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奉召为使徒,特派传上帝的福音。」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八至二十节说:「耶稣进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未了。』」这权能的施行,必须在圣灵引导之下,且和上帝圣言相符合。主耶稣基督乃是教会的君王,藉着他的名,统治教会。罗马书十章十五节说:「若没有奉差遣,怎能传道呢?」哥林多前书五章四节说:「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以弗所书五章二十三节说:「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这种权能乃是真实的,而且是总体性的,包括传讲他的道,施行圣礼(参太二八19);决定何者是天国所准许或不准之事(参太一六19);赦免罪或留下罪(参约二○23);和施行纪律等(参太一六18,一八17  ;林前五4;多三10  ;来一二15一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