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督的地位,学者意见,各有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基督应有三种地位;(1)先存地位一-乃是他在创世以前在永世中的地位;(2)属世地位——乃是他降生以后,在世为人之卑微的地位;(3)属天地位——乃是他复活以后,升华尊荣的地位。但是根据圣经的教训,基督既是「神——人」,我们最好仅说他有两种地位:一为卑微地位,一为尊荣地位。
关于基督卑微之境,更正教神学,根据腓立比书二章七至八节,提出两个要义:(一)为「克奴细」(Kenosis),意指虚己,倒空自己。就是把它掌管天地万物主宰的威严,自愿舍去,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二)为「大卑奴细」(Tabeinosis),意指自卑。就是他甘愿受律法的咒诅,存心顺服,甚至舍弃生命,死在十字架上,受一种最羞辱的死。从这两节经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基督卑微地位的主要意义,乃在他以天地之主,最高立法者的地位,甘愿处在律法之下,代替他的百姓,履行律法上的责任;那便是为我们的罪,受了律法的咒诅。加拉太书四章四节——「生在律法之下」,便是最扼要的启示。
基督卑微的地位,究竟有多少阶段,路德宗(信义会)和改正宗乃有不同的意见。路德宗以为有八个阶段——(1)成孕,(2)降生,(3)受割礼,(4)作儿童,(5)生活在众人之中,(6)受苦,(7)受死,(8)埋葬。改正宗则认为只有五个阶段:(1)降生,(2)受苦,(3)受死,(4)埋葬,(5)降在阴间。现在根据后者;加以说明。
基督降世,乃是三一真神的第二位承受人性;所以严格地讲,我们应当说「道成肉身」,不可说「上帝成人」。但是我们又应知道,在「道成肉身」之时,圣父、圣子、圣灵三位,却都参加。易言之,「道成肉身」,并非仅为关于「道」之事。「道」乃为参与此事者之一位。而从「道」参与此事而言,可证他在降世之前,实早已存在。「先存」的「神子」,承受人性,成了血肉之体,这实在乃是一件超过人类智慧所能领悟之事。然这却又是一件无可否认的神迹,便是那「无限的」可以而且确是和那「有限的」发生关系;那超凡的可以而且确是临到这世界,「住在我们中间」,度我们人类的生活。
「道成肉身」究竟是与「创造」(Creation)有关的事,抑乃专与「救赎」(Redemption)有关;这乃是从经院哲学以来,学者争论不已的重大问题。最先提出论辩的,乃是罗伯氏(Rupert of Dentz),他认为「道成肉身」,乃是和罪没有关系的事。附和罗氏的,有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Hale)和邓司各脱(Duns Scotus)。惟阿奎那氏(Thomas Acquinas)认为「道成肉身」,乃是因为罪恶进入世界。改正宗教会,则始终认为道所以要成肉身,乃是因为人类的堕落,是与救赎有关之事。但是,有些路德宗及改正宗的学者,例如俄西安得(Andreas Osiander),如罗德(Richerd Rothe);如杜诺(I.A.Dorner),如兰兀(Lange);如范郎端斋(Van Oosterzee);如马敦生(Martensen);如艾勃拉(Ebrard);以及瑰司各德(Westcott)诸氏,则持不同的意见。他们的论据,认为「道成肉身」,乃是一件非常重大之事,绝非偶然发生;因此不能以罪恶进入世界为原因,而应当是上帝在创世以前原定的计划;无论在人类堕落以前或以后,宗教不能有何本质上的不同。而且基督的事工,亦非仅限于救赎。但这些理由,实属似是而非。照圣经的教训,「道成肉身」,实以人类犯罪为条件。这可从路一九10;约三16;加四4;腓二5一11以及约壹三8各节,得到一贯明白的启示。如果说「道成肉身」,乃与罪恶无关,乃是上帝无可避免必然要有之事,乃便是一种「泛神论」的谬见。但是,「道成肉身」,虽与救赎有关,却又绝非偶然发生之事,而是上帝已定的计划;因为上帝绝无意外事变,无需临渴掘井;他的计划,乃是整个的,从创造天地,到新天新地,实无事不在他通筹「预定」之中;「道成肉身」,和赎罪救世,当然在万世之前早已包括在内。
其一,所谓「道成肉身」,并不是「道」改变了他原有的本质。「道」之为「道」,即使成了肉身以后,乃是始终不变的。约翰福音一章十四节中之「成」字(Egeneto),照原文的字义来诠释,并没有改变其原有本质的意思。永生的神子,乃是永不改变的。其二,「道成肉身」,并不是说他变成了一个有位格的人,亦非说他仅仅取了一个人的身体。「肉身」一字,原文为Sarx,乃指「人性」而言,包含身体灵魂的全部。这个字在罗八3;提前三16;约壹四2;约贰7中,都有相同的意思。
根据西敏斯特信条,耶稣降生,乃是从童贞女马利亚的实质取得其人性。重浸派(Anabaptist)于此有一种流行的谬见,他们以为基督的人性,乃是天授,马利亚仅系一个导管。这种见解,实属谬妄。因为基督的人性,倘使不是出于我们同一个源头,则他和我们人类便没有关系,那他便不能作神人之间的中保。
基督的人性,虽和我们同出一源,但却是藉着圣灵的权能,在童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并非出诸「凡胎」。这就是说,基督降生,不是从寻常的自然的程序,而乃由超凡的方式,所以他称为「上帝的儿子」。质言之,主耶稣基督的感孕降生,乃是圣灵超凡的作为。这一点乃有重大的关系:(1)主耶稣的诞生,既不是藉着人的作为,经过自然蕃衍的条件,所以他虽有真正的人性,却不是一个世俗的凡人;他便不在「行为之约」(Covenant of Works)之内,也和原罪绝无关系,完全不受原罪的影响。(2)主耶稣在成孕之时,他的人性,即由圣灵使之成圣,于是便不受罪恶的玷污。而且圣灵成圣的工作,并不止于感孕之时,乃是一直继续,没有限量的(约三34;来九14)。
最后,「道成肉身」,是否为基督卑微之境,神学家意见不一。路德宗便不以「道成肉身」为基督卑微之境。他们以为他的卑微之境,只限于他属地的生活;而以为他的人性还是继续在天上。改正宗神学家,对于这点意见非尽相同。有些学者,认为这仅是一种谦逊的行为,而并非真正降至卑微的地位。凯伯尔(Kuyper)氏,则反对这种见解。柏可富(Berkhof)氏也和凯氏之见相同,认为「道成肉身]乃是卑微之境。因为基督虽是无罪,但是他是义的代替不义的,既生在律法之下,自必为我们的罪受苦受死(罗八3;林后八9;腓二6-7)。
基督一生,乃是多受痛苦,常经忧患。他本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却取了奴仆的形像。他本是圣洁公义,乃是上帝的圣者,远离罪人,高过诸天;却生在罪恶被咒诅的世界,为要拯救罪人,常常和罪人来往。他本是满心怜悯,大有慈悲,全然可爱;却常常受撒但的攻击,为不信的群众所侮辱和憎恶,还要遭受仇敌的逼害。他存心顺服,甘愿受苦,以至于死,而且死在十字架上,为我们受一种最羞辱最惨痛的刑罚,一身担当上帝对世人罪孽的咒诅和忿怒。诚如经云:「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赛五三5)。简言之,他受苦的主要原因,乃在他担当了世人的罪,替我们处在罪人的地位。
基督所受的痛苦,不能用常理来加以说明,乃有一种非常的而且独一无二的性质。他受苦的容量,乃是和他理想的人性完善的德性,以及他的诚实、公义、圣洁,成正比例的;而他受苦的程度,乃是与时俱增的,愈久愈深的。他对于人类邪恶所感之痛苦,其程度之深切,绝非我们所能想像。然而主耶稣所受的痛苦,犹远过于此;因为他的痛苦,不仅仅是「自然的」,而乃是超自然的,直接从上帝来的。因为「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耶和华却定意将他压伤,使他受痛苦。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
他既照样亲自成了我们的血肉之体,所以他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为要在上帝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犯罪;因此他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而且「因着上帝的恩」,他又「为人人尝了死味」;「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成为我们救恩的元帅,我们永远得救的根源;「使我们的身体和灵魂,脱离永世的咒诅和刑罚」(参加三13),「又将上帝的恩惠、公义和永生赐给我们」。他也因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贵荣耀为冠冕」。
圣经对于死有一个综合的看法,乃谓是和上帝的分离;而身体的死亡,只是死亡一部分的表现。但和上帝的分离,乃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为人因罪恶和上帝分离,这并非主耶稣要受死的原因,因为他本身并没有犯罪。因此,其二,死的意义,并不是罪恶之自然结果,而乃是对罪所有的刑罚。主耶稣的死,须从司法的观点来研究,才能了解。「他在身体灵魂里担当了上帝对全人类罪恶的忿怒」,便为我们的罪孽由上帝处以死刑,而且死在十字架上。他为我们受的死,并不仅是肉体的,而且还是永远的。然而更奇妙的,我们从另一方面来看,他虽为我们的罪受尽了上帝无限的忿怒,但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却又为我们征服了死亡,应验了「死被得胜吞灭」的话(林前一五55)。这只有在他是可能的,因为他虽是真人,又是真神;他虽有卑微之境,又有尊荣之境。所以,即使他被埋葬在坟墓里面,「道」和人性,仍是相联,没有分离;他的神性并未为上帝所撇弃;他乃是始终蒙上帝所喜悦的神人之间的中保。
我们复应注意,他的死亡,不能是一种自然的死亡或是偶然的死亡,也不可能是遭遇暗杀;而必须是一个囚犯,按照司法程序判处死刑。不但如此,而且更须由上帝的安排,由罗马的法官加以审讯判决。因为罗马乃以其法律著称于世,代表一种最高的司法权。而且更奇妙的,审讯的结果,罗马当局,却认为他是完全无罪(参看太二七23;可一五14;路二三13一15;约一九4)。这乃完全证明,他被判死刑,却并不是因为他本身犯了什么死罪,或是行了什么恶事。还有一点,他受死的方式,并不是斩首,也不是被石头打死,乃是死在十字架上。因为十字架不是犹太的刑具,乃是罗马一种最羞辱的刑具。他以这种方式,死在十字架上,乃是适应了律法上最苛酷的要求。易言之,他乃是受了律法的咒诅,证明上帝的话,他要为世人成了咒诅(参看申二○23;赛五三4-12;加三13)。
基督的卑微之境,并不止于死亡,而且还要埋葬。因为人人乃从土而出,人本是土,仍要归土,这乃是人类犯罪悲惨的结果(创三19),埋葬乃是下降,乃是上帝设立的使罪人卑微的象征。更须注意的,他的埋葬,一方面乃是证明他是确实受死;一方面又证明他已为我们得救的信徒,除去死亡的恐怖,使「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应验(林前一五51一57),使坟墓成为神圣和胜利的标帜;使「十字架」和「空坟墓」成为基督教所以超越其他自然宗教之无比的特征。
使徒信经在说了他受难受死,埋葬以后,接着又说「降在阴间」。这乃是最初见诸阿基兰式信条(Acquileian Form of Creed C. 390 A.D.),原文为“Descendi in Inferna”。但是“Inferna”一字,有几种翻译,或译作「地狱」(Hades),或译作「地下」(Lower Parts)(弗四9)。有些信条,甚至不提埋葬;天主教和东正教,单提埋葬,但不提降在阴间。鲁菲纳氏(Rufinus)认为「埋葬」,即含有「降在阴间」之意。加尔文氏,认为「降在阴间]一语,乃和基督受死以及救赎完成,有重大的关系,未便加以省略。而所有教义的著作,也无不对此加以论列,至少已成一般信徒共同接受之意见。惟纯从字面而论,圣经里面,关于「降在阴间」一语,当然不如受死埋葬一样有明文的记载。
降在阴间,究竟是什么境界,各派诠释,意见不一。(1)天主教——认为主耶稣死后曾到旧约时代的圣者等候启示及救赎的地方(Limbus Patrum),主曾降到那里,向他们传福音,带他们出来,进入天堂。(2)路德宗——则认为降到阴间,乃是他尊荣之境的初阶。主降到阴间,乃是他的凯旋,乃是去向撒但和黑暗掌权者,宣告他的胜利,并且公布他们的罪状和判决书。但是路德宗的学者,并无一致的意见,有的且反对这种解释,认为尊荣之境的开始,应在他复活之后。(3)英国教会——则认为主耶稣的身体埋葬在坟墓之中,他的灵魂曾降在阴间,特别是降到「乐园」(Paradise),那是义人灵魂所在之处,在那里向他们讲解真理。(4)加尔文——对于这点,乃用比喻式加以诠释,认为此乃形容他在十字架上受苦的境况,他真是受到地狱中的悲痛。《海德堡教义问答》也有同样的诠释。认为「可使我们在最大的试炼中得到充足的信心和真实的安慰,因为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他受难之中,尤其是十字架上(太二七46;来五7),已藉着他不可言说的惨苦、疼痛、恐怖、和阴间的苦楚,拯救我们脱离阴间和灾害」。改正宗的学者,都认为这不仅指十字架上的痛苦,也指他在客西马尼的忧伤。
圣经里面,关于降到阴间,既无明文的记载,自不能完全照字面,拘泥解释,因为当他临终的时候,他已将他的灵魂交在上帝手里(路二三46 )。至于路德宗说他降在阴间乃是去宣告他的胜利,这在复活之前,乃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最合理的解释,一方面,乃是指他死前在客西马尼的忧伤和十字架上的痛苦。另一方面,乃是指他进到死亡的一种最卑辱的境界。基督为平息神的忿怒,满足其公义的要求,必须身受神严厉的报应,并和地狱的权威和死亡的恐怖斗争。他不仅在肉体受死,而且还在心灵上为我们忍受被定罪和死亡之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