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耶稣基督,既为神人之间的中保,他必须是真神,同时又必须是真人。这乃是上帝本其无限的慈爱所命定的;乃是我们人类藉以得救的张本。因为我们的罪孽,使我们和上帝之间,发生了无法突破的障碍,从而使人类被摒弃在天国之外(约三3、5;林前一五50 ;加五19一21)。人类既无法接近上帝,当然没有人有资格可以当中保,使神人恢复和好。在这种可悲的境况之下,除了上帝亲自降世以外,人类实在无法自救。于是圣子上帝,便道成肉身降世为人;这才能使「上帝与我们同在」(太一23);这才可使上帝住在我们中间,成为属灵的实在。
职是之故,使徒保罗在其说明主耶稣基督中保身分之时,便称他乃是降世的「人」(提前二5)。由于人子满心怜悯,同情人类,置身在我们中间,仿佛我们的手足,所以凡是诚心寻求救主的,必不致失望;凡是要想和他亲近的,亦必不致被撇弃,因为他曾宣布:「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一九10);他又应许:「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太一一28);「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六37)。而且他「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四15一16),因为他和我们一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来二14)。我们血肉之体,本不能承受上帝的国,罪孽深重的人类,本不能和圣洁公义的上帝有交契;但是靠着我们的中保,却可坦然无惧的进到他施恩的宝座前。是则世人徒存「神人合一」的愿望,「天人合德」的空想,却不信奉沟通神人的中保,岂非等于水底捞月,痴人说梦。
基督耶稣,所以必须是真神又是真人,乃是要为我们的罪,献为活祭;藉着他的死,免去上帝的忿怒,得与上帝和好(罗五9一10)。因为神人和好,其先决条件,必先顺从上帝,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而担当其罪孽应受的刑罚。但是罪的工价乃是死;在这条刑律之下,世人势必永遭沉沦!感谢我们的救主,他取了我们血肉之体,成为人子的样式,为我们站在罪人的地位,为我们献上他的身体,成为活祭;把我们的罪孽,由他替我们担当;同时又把他的义归给我们,作为我们的义;这才能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撤销我们的罪案,并且使我们从可怒之子、地狱之子,成为天国子民、神的儿女,和他同为后嗣。这种神人和好的大任,除了那位神子成为「人子」外,谁配担当呢?因为如果他仅为神,便不应承当死刑;如果他仅是人,便无法征服死亡。人类救主的任务,第一要吞灭死亡,则除非他本身是生命,谁能完成呢?其二要征服罪恶,则除非他本身是公义,谁配担当呢?其三要和这世界,和空中掌权者争战,则除非他的名超过万名;有天上地下一切的权柄;除非他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谁克制胜呢?然则,除了上帝以外,谁是生命,谁是公义,谁有天上地下一切的权柄呢?谁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呢?职是之故,上帝本其无限的慈爱,为着要拯? 仁廊耍踔猎谌馍硐韵郑鬃宰髁宋颐堑木戎鳎晌颐堑幕罴溃∷唤鍪羌浪荆庇质羌牢铮凰幌衲谴蠹浪荆磕甏排Q虻难耸怯盟约旱难灰淮谓胧ニ炎约合孜罴溃闪擞涝妒曜锏氖拢ɡ淳?2、25一26)。
全部圣经,向我们明白昭示,主耶稣基督,降世为人,取了我们血肉之体,其目的无非要拯救败坏的人类,复兴沉沦的世界。为求达成这个任务,他竟生在律法之下,为我们付了罪的工价。那幅被钉十架的图画,实在具体显明了上帝对世人的大爱。神人中保,必须流血,这乃是上帝在永世里的定命。主耶稣基督为我们被钉在十字架上,这乃是赎罪的标记,亦就是神爱的明证。这已在古时藉着众先知,多方多次,一再晓谕。其中最卓著的,便是以赛亚的见证(参看赛五三章)。到了这末世,又由主耶稣基督,上帝的儿子亲自向我们晓谕,把他降世的目的,救世的计划,作完全的启示。例如,他说:「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一九10)。「摩西的律法,先知的书和诗篇上所记的,凡指着我的话,都必须应验。……照经上所写的,基督必受害,第三日从死里复活,并且人要奉他的名传悔改、赦罪的道。」(路二四44一47)「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二#28)「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4一16)「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 定罪,是已经出死人生了。」(约五24一25)「我父爱我,因我将命舍去,好再取回来。……」(约一○17一18)「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一一25、26)「现在这世界受审判,这世界的王要被赶出去。我若从地上被举起来,就要吸引万人来归我……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约一二31一32、47)「我去原是为你们预备地方去。我……必再来接你们到我那里去。……我不撇下你们为孤儿……」(约一四2-3、18)「我已将你的名指示他们,还要指示他们,使你所爱我的爱在他们里面,我也在他们里面。」(约一七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