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教会对于罪的教义,仅有宠统的论述,仅对错误的教义,加以驳斥。例如诺斯底异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认为罪乃是无可避免的邪恶,教会便起而攻击,加以纠正,说罪既非无可避免的,也非永恒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为人道德的邪恶,应被定罪,绝非人的不幸,须加怜悯。
在教义纷歧之中,他们便提出以下诸点,作为持守的准则。
1.「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23)。
2.人类普遍的罪性,其历史的根源与厉阶,乃在始祖亚当之叛道(此即原罪)。
3.人类在这种情况之下,其独一无二,得救之道,唯有藉圣灵的善功,和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功。「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
4.甚至婴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稣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
上列各点,乃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后奥古斯丁,便据此和伯拉纠异端竭力争辩。
1.伯拉纠派的主要学说——在第五世纪初叶,伯拉纠、柯勒斯丢(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对于罪的本质,提出一种新的学说,这些人乃是有造就,有才能,且负声望之人。他们最激烈的学说,便是「人的责任乃以他的才能为限」,「我尽我所能,做应做之事」,这是他们的格言,乃为其全部学说的基准。
(a)他们坚信,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负责,基此原则,便主张意志自由说。照这派的学说,无论什么时候,为善为恶,圣洁与否,唯有听凭他的自由意志。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无道德责任,因为「力不从心」。
(b)因此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恶事,才算是罪。
(c)基此原则,他们便根本否认「原罪」和生来的败坏,人类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样,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
(d)亚当犯罪,乃是其个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亚当的坏榜样,仅仅影响他自己的后裔。
(e)亚当绝对不是人类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验,完全要看他行事为人如何,或善或恶,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称义。
(f)他否认死是行恶的审判;亚当的死,乃是其身体构造的本质必然的结果,其后裔亦照其必有的体质而死。
(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过犯,他仍可皈向上帝,遵守他的诫命。
(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备的能力,无论是外邦人、犹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从上帝的律法,得到永远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仅可助其易于完全服从而已。
(i)因此他们否认救恩的必要,易言之,无需圣灵超凡的感力。他们对于救恩,另有一种见解,认为仅是从上帝而来的仁慈,乃为一种天赋的才能或天资而已。
2.伯拉纠派的严重偏差——伯拉纠派的学说,颇多悖谬,曾引起强烈反驳,兹仅略举其要如下:
(a)此派基本学说整个的体系,乃是有乖人类共有的意识,他们以为「人的责任乃以他的才能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并非如此,除非作恶的人藉此强辩,文过饰非。果如其说,势将使人类利用其学说,推诿其应负的责任,此乃鼓励人不负责任;因为人将有恃无恐,心安理得,不以为罪。使人的良知,对此邪说,不能不大声抗议。圣经明明教训我们,「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叫人无可推诿。」(罗一18一32)岂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要死在罪中」(约八21、34 )。岂可诿谓「力不从心」,不必负责。
(b)他们否认人有道德的本性,无啻把人沦为禽兽。他们漠视罪的严重性,仅仅以故意犯法的恶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觉和情绪里面,并无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违反主的教训。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他们说仁爱与憎恨,恶毒与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动,乃是无足轻重的;他们甚至更认为爱上帝的诫命,乃为悖理可笑之事,因为爱是不受意志控制的。此乃明明不信圣经,渎冒上帝,大逆不道,因为上帝在圣经里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且按诸事实,人的意识与内心所感,为善为恶,乃足影响并决定一人的性情、脾气、欲望与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纠派却无视罪恶和德性的分际,竟把它们视为一人无足轻重的附属物,与他内心的生活毫无关系。此种学说,实在抵触圣经,主耶稣明明强调一人内心所思的重要性,「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太一五19,并参耶一七9;诗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
(c)伯拉纠派把自由和才能混为一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我们常常觉得,我们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制。
(d)此说对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圆满的解释。为什么「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转向罪恶,不能改变方向,他们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来解释,而否认原罪,也不能自圆其说。
(e)此说认为救赎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类可以自救「因为伯拉纠主义的本质,就是一种自救论(Auto一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这乃使人类失其独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赎,势将令人不能自由作为,从而丧失其自由。
(f)此说乃将基督圣道和外邦异教等量齐观,认为毫无轩轾。他们认为始祖亚当犯罪乃为其个人的事,与人类无关;他们根本否认「原罪」,和生来的败坏;人类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时一样,是照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类可以不犯罪,无需上帝的帮助,可以自己成圣。此种邪说,显然和圣经背道而驰,完全抵触。
1.奥氏学说的基本概念——奥氏关于罪的学说,有两大要素:一为哲学的,玄学的;二为道德的,宗教的;前者乃是他对本问题的推究深思以及和伯拉纠派的争辩;后者乃为奥氏本人切身体验的宗教经验以及从圣灵所得的教训。一则在哲学思想史上有其异彩,深足彪炳千秋,超越柏拉图与亚理斯多德;一则在神学思想史,有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奥氏乃站在两个世界的「分水线」,乃为两种文化蜕变的枢纽与媒介;从中古到近世,各种教会的运动,都从奥氏的著作得到指导的原则。氏于三九五年被举为希坡(Hippo)的大主教,著有《忏悔录》、《上帝城》诸书,主「原罪论」,「预定论」,力斥伯拉纠派的自救论。容俟以下各节,分别论列。
2,奥氏学说哲学的要素——奥氏关于罪的学说之哲学要素,乃起自他对摩尼教的争辩。此教曾受佛教影响,倡善恶二元论,且以物质躯体为恶,故重苦行与禁食,以期弃暗就明,故又称明教。唐初曾传至中国,惟天宝以前,曾遭禁绝;南宋时又盛行于闽浙,称为明教。奥古斯丁没有奇妙得救以前,且曾受其迷惑;但上帝兴起奥氏,竭力争辩,故能知彼知己,百战百胜。
此教以物质为恶,故说罪是有实体的,且认为罪仅是一种缺陷,根本消除了罪的真义;奥氏乃起而力反其说。其次,此教以为由于被造时本性的缺陷,因此人的才能有限,不能臻于至善,故罪乃是无可避免的。而奥氏则认为罪并非人体缺陷必然的结果,而乃由于人的自作自受,自取其祸。其三,此教以为罪乃由其躯体而来,奥氏则认为罪是道德问题。此教以为罪既由于被造的本性的缺陷,因此不必为罪忧伤;而奥氏则认为罪乃由于人之堕落,应当为罪忧伤,痛切悔改。其四,此教既以罪乃因限于才能所致,故对罪视为无关痛痒,抱着一种我行我素的态度;而奥氏则认为非常严重,其结果乃为永远灭亡。其五,奥氏认为罪恶并非仅如一种缺陷;而对上帝没有爱心,便是罪,罪乃是缺乏道德的良善(privatio boni),乃是有违上帝的律法及其至圣至善的标准。总之,罪并非如此教的谬论,以为是无可避免的;而乃是人类故意悖逆上帝,乃是大逆不道。
3.奥氏学说属灵的要素—— 奥氏关于罪的学说真正的意义,乃是属灵的,此乃由于上帝圣善之灵奇妙的作为与引导。因此奥氏对于罪乃有切肤之痛,深切之感,深深知道他的堕落和上帝的公义,他触犯了上帝的圣洁,以是为罪忧伤。他深感他不但在行为上故意犯了罪,而且在思念上,情操上,都有未当,实在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他不但在心境上有这种对罪深切的痛感,而且尤对他的心地刚硬,没有正常的情操,又复缺乏仁爱、谦卑、信实,以及其他基督徒应有的德性,而且意志薄弱,知行不能合一,言行不能一致。伯拉纠派以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主要特性,乃在其有自由,展其所长;而奥氏则深信,「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绝对不能改变他道德的本性。正如「古实人不能改变皮肤,豹不能改变斑点。」罪绝非由于人体缺陷必然的事,而乃由于人之故意的作为。由于他的深切体验,且事实证明,实实在在,「世人都犯了罪」。在灵性上世人都是死在罪中,绝对不能救他们脱离败坏的挟制,罪恶的捆绑。绝无一人能自证其能靠自己的能力,出死入生,得救重生。一切真正重生的人,都异口同声说,不是靠他自己的善功,而乃由于上帝的恩典。基此事实,奥氏遂作如下的结论:
(a)世人得救,绝对不可自夸,称为己功;而乃完完全全,出于上帝的慈爱,救赎的大恩。
(b)灵魂的得救重生,乃完全由于圣灵超凡的作为,易言之,乃靠绝对有效,无可抗拒的救恩。
(c)我们得救,乃由上帝的恩惠与慈悲怜悯。世人所以能重生,乃是上帝按着他预定的美意和他自己旨意所喜悦的,在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绝非靠人自己的善行。
(d)由于上帝对圣徒永远的保守,他既按预定的美意救了我们,使我们得到永生,凡是真正重生的,决不会失去其救恩。
基上各点,奥古斯丁的道理,实和伯拉纠派,针锋相对。伯拉纠派误以为人类乃力能自救;而奥古斯丁则认为失丧的世人,乃绝对不能有任何属灵的美德,可以自救。
1. 他们主要的见解——天主教的见解,往往彼此说法不同,令人难于把握,莫衷一是。他们关于原罪的意见,因所属教派的不同,言人人殊。(1)在天德会议(Council 0f Trent)公布「罗马教义问答」(Romish Catechism)以前,拉丁教会关于原罪的意见,异常纷歧;(2)甚至天德会议的决议,也是非常含糊,没有完整性与确切性;(3)他们著名神学家对于德律但丁(Tridentine)圣典的解释,也彼此纷殊。
虽然天德会议公布的圣典与法令关于原罪的意见含糊不清,我们仍可加以综合的说明。他们认为真正的罪乃在各人照他意志所作的行为,虽然不合上帝旨意的情操与习惯有其罪性,但严格言之,倘未见诸行为,不能称其为罪。所以一切潜伏在内的邪情恶欲,不能算罪,仅能视为罪的燃料而已。
2.他们见解的谬妄——天主教的见解乃和上述伯拉纠派犯同样的毛病,因此我们对伯拉纠派的批判,几乎都可用以批判天主教。他们都以为真正的罪,乃仅限于故意所作的行为。他们复以为所谓「原义」,乃是一种超凡的神恩,另外加在人类原来所造的肢体上面的;失去了原义,并无伤乎人性。此说之妄,我们在上文论人类上帝的形像时,已加批判,都可引用,故不复赘。照圣经的真理,人的邪情恶欲,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俟其现诸行为;而且还是万恶之源!凡此容俟下文,加以详论。
1.罪恶一般的概念——在改教运动之时,教会并未从哲学上来确定罪的性质。他们既非以罪视为一种缺陷,也非仅为人类的自私自利;又非为一种不可避免之事;他们乃是基于上帝的话语,从道德的属灵的意识上决定他们的教义,认为是违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这个定义,无论路德宗改正宗,都表赞同。兹再进加分论。
2.罪乃特殊的邪恶——常人往往把邪恶和罪恶,混为一谈,实非确当,邪恶(evil)一词,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属于物质的或身体的;一为伦理道德的。前者乃为一种不幸的祸害,并非罪;后者才是罪,且严格言之,即就伦理道德的意义而言,邪恶和罪,仍有分别,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恶。
圣经里面,关于罪的名词,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标」(miss the mark),乃含偏离正道之意。‘Arel’和‘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轨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违法乱纪,不忠于合法的当权者以及犯上作乱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恶之意。复次‘Ashan’乃内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与叛逆之意;‘Aven’乃指虚荣浮夸之意;‘Avah’乃指偏斜堕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这些意义。
从圣经中这些字来看,可见均含伦理道德的特性,绝无容疑。而其义并非消极的,并非软弱、缺点、不完善。凡此均无道德上的责任,而乃积极的敌挡上帝,违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类故意挑选的邪恶之道,乃有无穷的祸患(创三1-3;罗一18一32)。
3.罪有绝对的特质——在伦理道德方面,善和恶,乃是绝对分殊的;二者无中立的余地。两者的转变,不是数量的,乃是本质的,罪不是不够好或次好,而乃为绝对的恶。圣经不容其有中立的余地。摩西呼天唤地,陈明生死祸福之理(参申三○15一20)。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劝导,要世人从灭亡之路转回来,离恶行善,出死入生。公义与邪恶,绝无妥协之余地,中立的可能。世人于正路和邪道之间,不容徘徊中立。主耶稣明白宣称:「不与我相合的,就是敌我的」,「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因此我们可以说,罪乃是违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为与活动,在上帝之前,人心实都有罪。苦的水,乃从苦的泉源而来;坏的果子,必从坏树而来,此理乃不言而喻。
4.罪与上帝的律法——世界人类,无论在何时代,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认乃有一位比他们更高的,在他们以上。无论何种思辨哲学,都不能否认这种本能的,直觉的想法。倘使他们不认识真神,他们必须要造各种假神,作他们崇拜的对象;然而倘使一旦圣经里的上帝观,传入他们的心,则他们便无由漠视,「无可推诿」(罗一20)。因为上帝的话必令其理智与良知折服,并使他们的谜,得到答案。从此便恍然大悟,不但他们心中的想望,获得满足,且复要遵从他,而他的品德和行为,都要向它负责。正如地心吸力把地球坚系在它的轨道,我们的德性也使我们要归顺上帝,要向上帝负责。
因此罪与律法乃有关系。律法不是由我们制定的,更非我们的意见或概念,亦非单是理知,而乃为上帝的本性和旨意。这种律法必须是完善无瑕的,必令人类的德性与行为与上帝的本性与旨意完全相合。我们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上帝;也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邻舍。复次,所谓完善无瑕,必须完全无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这是圣经的道理,也是我们良心的教训。每一个人,至少每一个基督圣徒,倘使他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不符合他的形像,便要自觉有罪;倘使他冷酷无情,缺乏热忱,忧闷烦恼,不谦卑,不感恩,不温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双重的意义——罪乃有双重的意义,从公义而言,乃有犯法之意;从上帝的圣洁而言,则又有败坏堕落之意。这两重意义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来。
从犯法的意义说,则必须受审判,因为违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则必被定罪,而受刑罚。仅从犯法的意义说,复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则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点、劣迹,以及其他该受刑罚的事。神学家达勃耐氏(Dab- ney)称之为「潜在的罪」(potential guilt)。还有在公义的要求上必须加以处罚的事,达氏称之为「真实的罪」(actual uilt)。前者乃与罪有关,不可分开,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后者(从上帝的圣洁而言),则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赎,满足公义的要求,则可以消除。
其次,从败坏的意义言,此则因人类本性的堕落,每一个世人都无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个人,生活的实情。由于人类始祖亚当的堕落,因此每一个人便生而有堕落的天性。「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亏缺了上帝的荣耀」。「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三10、23,五12)
6. 罪乃在人心之内——罪非在灵魂里面,而乃在心内。经云:「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学把心作为灵魂的主要机构。从这个中心,发出其力量,施展其作为,影响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体。当「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五12),心便在内加强意志的力量,决定取舍。此与圣经的道理,乃相符合,「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六45)「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太一五19,并参耶一七9;来三12)
7.罪不尽限于行为——因此罪不仅仅限于外表的行为,并且包括有罪的习惯以及心灵深处邪恶的思念。这三者乃有彼此交织的连环的关系。有罪的品格,乃为有罪习惯的根基;二者复于行为上表彰出来。复次,有罪的行为,如果一犯再犯,习以为常,不以为非,便造成有罪的习惯;而有罪的行为与情操,又从其败坏的本性而来。上节所论和本节可互相发挥,因为人的本性与品格,实在坏到极处。所以一切罪恶,并非限于动作、活动和行为,而又在其内在的本性与品格。有罪的习惯与有罪的行为,两者的分别,教会自始即加承认。从主的教训有关树和果子的分别,也可看到邪恶之心,与邪恶的行为,两者乃有分别。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于情操和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