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部  罪恶论

第叁章  罪的性质与理论

壹  绪论

一、人类的悲剧

上帝照他的形像造人,把他安置在伊甸乐园,与上帝同行,本为一种极乐的境界。不幸始祖违犯上帝的命令,致被赶出伊甸园(参创一至三章)。此乃人类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悲剧!因为原罪的遗毒,滔滔天下,蚩蚩者氓,「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11、23);而且「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一七9)。此乃人类古今中外共有的悲惨的现象,苟非故意闭目无视,乃为无可否认的事实。以是自古以来,悲天悯人之士,都想救偏补弊,设法挽救人类的厄运;但历史证明,他们的企图与努力,仅是「扬汤止沸」,不能「釜底抽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扶得东来西又倒」;甚且变本加厉,治丝益紊。前中国共产党创办人之一,张国焘痛定思痛,深自忏悔。卒乃接受著者多年的见证,和他夫人一同受浸皈依基督。

然而中外古今的学者,却是违反历史的铁证,醉心人性本善之说,如上章所论,孟子曾强调:「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但其说似是而非,即儒家学者,亦难苟同;荀子且提反论,倡性恶说。此于上章已加详论,兹不复赘。西洋学者,亦不乏性善之说。例如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天赋人权论」,便是以人性本善为基础。流弊之大,已为识者公认。启蒙运动以后,理性主义,风靡一时,支配人心,以为人性乃有其「无穷之完善性」,流弊所至,遂崇尚人的理性,不信上帝的启示,反对固有之教义,提倡所谓「合理的神学」,以及「理性的宗教」;一切学问,偏于「经验论」、「感觉论」,及「唯物论」;遂致摧毁心灵,成为无神唯物论之厉阶。当时启蒙运动健将之一休谟(David  Hume),承陆克(John  Locke)「经验主义」之余绪,首倡「怀疑论」,力斥超自然的信仰,否认人类心灵之存在,其说敌挡基督圣道;迷信「理性万能」,自炫「人性万全」;从而无视上帝的权威,否认灵魂的不灭;遂为「唯物论」与「无神论」张目,而成为今日共祸泛滥,世界祸乱之厉阶。

二、哲人的空想

圣经教训我们,哲学乃是「虚空的妄言」(西二8,译作「理学」,英文乃为哲学philosophy)。哲学家关于罪的本质,立说纷殊,其学派之多,乃和其哲学派别的不同一样。神学家的学说,乃和哲学家不同,他不能徒凭主观的空想,而须根据两大重要的基准:一为上帝无限的完善(infinite perfection),二为人类对上帝应负的责任。任何关于罪的本质与根源的学说,倘使不合这两大基准,则都非真理。

易言之,欲明罪的本质,首应以上述两大基准为前提,始能得到正确的答案。主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中宣称:「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这乃是人类对上帝应负的责任,却是无人能够「及格」。甚至我国朝野上下一致崇拜的「大成至圣先师」,孔子,也是力不从心,甚至慨然长叹:「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所以「知行不能合一」,乃是中国哲人无法解答的难题。甚至提倡儒教,敌挡基督圣道最烈的牟宗三教授,也坦白承认:「圣贤人格,……无论升到如何境界,其所体现的毕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毕竟只是部分,这是所谓『圣人的悲剧』!」此乃证明圣经的真理,人的自义,在上帝面前,「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我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五20)世上的哲人、智慧人、文士和辩士,徒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上帝(参林前一20),不读圣经,不信圣经,甚至所谓「新神学家」,也高抬人的理性,藐视上帝的启示,不照上文所指两大基准,徒作主观的空想。哲人的方法,虽曰根据理性,实乃最不合理,无怪得到谬妄的结论。

三、罪人的拯救

人类的罪恶,乃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上帝虽是慈爱,而且乐意饶恕,但必以为罪忧伤、灵性痛悔为绝对条件。上帝乃是至圣至善,和罪不能两立。以赛亚先知说:「耶和华的膀臂,并非缩短不能拯救;耳朵并非发沉,不能听见。但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上帝隔绝。」(赛五九1一12)罪和上帝,乃是水火不容。卫斯理(John  Wesley)日记里面,有惊人的记载,那些敌挡圣道的罪人,当场被上帝击倒在地。本人曾收到中外激烈反教的青年,读了中英拙著后写给我的信,例如其中有一位台湾顽强反教的大学青年,偶尔翻阅拙著,即有一神秘大力,对他迎头痛击,使其倒地痛哭,忧伤痛悔,竟献身传道。又有美国青年,迷信异教,参禅着魔,如堕深海,黑浪滔天,震恐万状;忽忆英文拙著《西方心灵没落》,开卷以后,突见白光,引其从黑暗进入奇妙光明。遂读神学,弘扬圣道。

世人对罪没有真切的认识,以为仅是偶尔行为的失检,苟未盗窃奸淫,亏负他人,便可问心无愧。若能「每日三省吾心」,希圣希贤,便可成为完人。本人皈主以前,在书齐自题「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二语,用以砥砺自勉,从中学时期,即已被号为「圣人」。易言之,世人对罪的观念,乃仅从人和人的关系而言,而不知人和上帝的关系,没有如圣经里面:「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一4-5)的痛切认识。上帝圣善的灵,动其善工,要世人认罪悔改,重生得救;世人要想出死入生,得蒙救恩,必以认识其罪状为绝对的条件。「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

四、罪恶的本质

罪的本质,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哲学的,形上的(metaphysical),其二乃为道德的。

1.从形上的本质来看罪——罪是否有实体,是一个原则抑为一种行为;是否你心与物、灵与体的冲突;系自私的企图,抑仅为自私的感觉。容于下文详加申论。

??? 2.从道德的本质来看罪——罪是道德邪恶之本质,其与律法的关系如何?何种律法和罪恶有关?罪与上帝的公义有何关系?与上帝的圣洁有何关系?罪与律法所以有关,是由于故意的作为,抑仅由于情感的冲动或各人的情操和气质?凡此种种,须待以下诸节,分别论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