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罪惡的懲罰

一、懲罰的方式

罪在上帝面前,乃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罪不但觸犯上帝的律法,乃為打擊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意指上帝),乃為反抗上帝自己;乃為干犯上帝神聖不可侵犯的公義,因為此乃是上帝寶座的根基(參詩九七2);又為瀆冒上帝不可玷污的聖潔,因為上帝乃要我們的生活,完全聖潔無邪。所以人如犯罪,上帝在其公義的要求上,自必追討我們的罪,加以懲罰。

罪惡的懲罰,乃有兩種方式︰(a)為自然的惡果,(b)為積極的懲罰和法律的製裁。(a)從前者而言,乃為必然的因果。語雲︰「多行不義必自斃」;「天網恢恢,無所逃于天地之間」;又雲︰「種瓜得瓜,種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聖經教訓我們︰「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順著情欲撒種的,必從情欲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8)聖經舊約也說︰「請你追想︰無辜的人,有誰滅亡?正直的人,在何處剪除?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伯四7-8)「耶和華向來作了我的高台,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們的罪孽歸到他們身上。」(詩九四22一23)「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二三21)(b)從后者而言,則為上帝懲罰世人犯罪所製定的法令。此乃有絕對的權威,因為乃是上帝訂立的。此均為聖經所講的對于世人犯罪懲罰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記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尤著的,乃為十誡。此雖專為以色列人而訂,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則,在新約時代,仍是適用。

聖經裡面所指對于犯罪懲罰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惡果以及(b)律法的製裁,兩者而言。但是現在那些神體一位論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學家,卻僅講犯罪自然的惡果,而否認對罪的懲罰。倡此邪說的新神學家,有葛拉克(J. F. 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鄧(Gladden)等人。此種邪說,並非新奇,從前意大利以著《神曲》聞名的詩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國哲學家謝林(Schelling)亦主是說,但都離經背道。聖經裡面,對罪的懲罰,從舊約到新約,都有嚴格的製定(詳見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詩一一6,一五8;賽一24、28;太三10,二四51)。更可痛者,倡此邪說的人,目中無神,且不信賞罰,不分善惡,甚至否認天堂地獄,認為此非將來的地方,僅為此時此地,世人的景況,及其內心的情況而已。

二、懲罰的目的

關于懲罰的目的,概可分作三種說法,茲分論之︰

1.伸張上帝的公義──上帝的公義,必須懲罰罪人。法律的后面,乃有上帝,所以懲罰乃是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乃是指上帝),要使他的公義和聖潔,得到伸張。上帝的聖潔對于罪惡,乃是冰炭不容,勢不兩立,以是必須加以懲罰。聖經裡面,一再訓示,上帝乃是公義的審判者,他要對罪人照他的作為,加以賞罰。如曰︰「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三二4)「上帝斷不至行惡,……他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伯三四10一11)「主啊,慈愛也是屬乎你,因為你照著各人所行的報應他。」(詩六二12)「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耶九24);「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前一17)

除此以外,還有兩種說法,卻不以上帝的公義為主,而重視其他理由,好像言之成理,實乃似是而非,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而且輕重倒置,本末不分,茲分論之。

2.乃為改造罪人──此說藐視上帝公義的審判,以為罪的懲罰,並非上帝對罪人發怒,乃是因愛罪人而使其受苦,促其轉離罪行,重新回到天父之家。此說乃抵觸聖經。一則上帝乃有兩種特性,一固為慈愛,但又為公義;倘顧此失彼,只講慈愛,不講公義,則上帝乃是溺愛。其次,此說把懲罰與管教,混為一談。殊不知照聖經的真理,上帝一面固然慈愛和管教他的子民(參伯五17;詩六1-2,九四12,一一八18;箴三11;來一二5-8;啟三19);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乃公義,憎恨罪惡,要懲罰罪人(參詩五5,七11;鴻一2;羅一18,二5-6;帖后一6;來一○26一27)。尤有進者,如誠要改造罪人,必先承認懲罰乃是公義的,若不辨公義,則罪人也不知應如何改造。且如侈談改造,不講公義,則人將藉此為護符,不能再加懲罰;而且以為無人不能改造,則撒但亦不能加以最后審判,勢將無懲罰存在的余地﹗

3.防止罪的發展──還有一種似是而非的學說,便是以為懲罰罪人,乃為保護社會,防止他人效尤犯罪。但如僅講保護社會,而不先辨是非善惡;不講罪的懲罰,乃為伸張公義,則勢將根本失去防止罪惡實際的力量,而世人亦將無從知道罪惡為什么要受懲罰的理由。誠照此說,則苟非為防止他人犯罪,則罪人便可立即釋放;而罪人亦不知犯罪要受懲罰的真正理由,更不知「公義使邦國高舉」(箴一四34)。倘使懲罰罪惡不是根據犯罪的事實,而僅作防止犯罪的空想,則罪人將不知為他所犯的罪,真正憂傷痛悔(參創四21;民二一7;撒上一五24一25;撒下一二13,二四10;拉九6、13;尼九33;伯七21;詩五一1-4;耶三25)。

因此(2)(3)兩說,均似是而非;罪的懲罰,雖對個人和社會,結果有益;但真正理由,乃為伸張公義,必須追討所犯的罪。

三、罪惡的報應

約有三點,茲分論立︰

1.靈性的死亡──奧古斯丁說︰「罪惡的懲罰,就是犯罪」;此說意義深長,乃指始祖犯罪的報應,便是使世人都生而有罪,都有罪的性格。罪乃使人與上帝隔絕,那就是死亡,因為上帝是生命之主,人只有和永活的上帝相聯,才真正得生。「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羅五12)世人都背負罪擔,只有藉著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始獲消除。

靈性的死亡,不僅是有罪,並且是敗壞。罪對于人生,終是有敗壞的作用,這乃與我們死亡有關。我們的本性,在上帝面前不僅是不義,而且不聖潔;我們的思想、我們的言語、我們的行為,都具體表明我們的不聖潔。這種敗壞的作用,常在裡面發動,好像有毒的泉源,使我們的生命之河,受其污濁;若非靠上帝的普通恩典,人類社會,將自相殘殺,無法共存。

2.生活的痛苦──「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世人便「終身勞苦」(參創三16一19),這也是對罪惡的刑罰。罪使人整個生命發生煩惱不安,他肉體生活,時受軟弱疾病的困擾;他的精神生活,尤令其愁苦嘆息,失去人生的樂趣,從而妨礙他日常的工作,甚且使其整個的靈性失常;他的靈魂變成了他一切的思想、情感,和欲念的戰場。他的心志不愿順從他理知的決斷;他的情操不受意志明智的控製,放蕩不羈,整個人生失去了和諧;從而使其陷于完全崩潰的狀態,發生劇烈的痛苦。誠如經雲︰「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受了「敗壞的轄製」(羅八20)。佛教只看到人生的空苦,照他們的所謂「聖四諦」,僅想「灰生滅智」,進入「涅粱」(Nirva- na)以求解脫,其實乃為靈魂的自殺﹗著者已另著書論之。進化論者說,人性凶惡,張牙舞爪,弱肉強食。世界乃充滿毀滅的力量;各處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泛濫,使人類受到無限的災禍。惜他們卻昧于真理,不知公義的上帝,乃在舉起他的聖手,要懲罰世人的罪惡。他們也不明白主耶穌的警告︰「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一三2-5)此乃我們救主對普世人類發出的警告,但愿失喪的世人,恍然大悟,速從滅亡之路轉回來。「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二六18)

3.肉體的死亡──肉體和靈魂分離,便是肉體的死亡,也是上帝對罪惡的懲罰。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伯拉糾派不信聖經,否認死與罪的關系,以為死乃肉體必然的結果。伯氏邪說,已被迦太基大公會(Synod  of Carthage)于四一八年公決加以咒詛。因為無論何人,「如果以為始祖亞當被造時乃是必死的,不能免死的(mortal),無論他犯罪與否,終必死亡,並非『罪的工價』,乃為本性使然。」倡此說者,乃為離經叛道。蘇西尼派和理性主義者,都隨從伯拉糾異端。近代康德派和黑格兒派的哲學家以及黎敕爾派(Ritschlian)神學家,都把罪視為人類道德和靈性發展必然應有的結果。此種學說,大受近代自然科學家的擁護,認為肉體的死亡,乃為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我國趨時的學者,受了西洋世俗哲學的影響,也附和俗見,為害民族,至堪痛惜。例如所謂黨國要人吳稚暉說︰「人只有『質力』,一切情感、思想、意志,都不過是質力的反應;僅勉強美其名曰心理,神其事曰靈魂。」所以他索性發表其謬妄的主張說︰「那種駭得煞人的顯赫的名詞,上帝呀,神呀,還是取消了好,……開除上帝的名額,放逐了精神的元素。」又如我國朝野上下所推崇的,中央研究院院長、北京大學校長,所謂中國新文化運動首領胡適之,他說︰「我不信靈魂不朽之說,也不信天堂地獄之說」;「死滅是一切生物的普遍現象,不足怕,也不足惜」;「生命本身,不過是一件生物學的事實,有什么意義可說。生一個人,與生一只狗,一只貓,有什么分別?」胡氏把人? 搷@「與狗貓無異」,「死是不足惜的生物現象」。但此種說法,雖自命科學,其實並不科學,且和事實不符。人體的結構數新陳代謝,每七年至十二年,必全部變更,但人的意識記憶及整個人格,並未失去。當人死的時候,並非由于全部衰竭。且聖經教訓我們,以諾和以利亞,都被上帝接去,乘旋風升天(創五23一24;王下二10一12);當主耶穌再臨的時候,「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7)于此可見,死亡並非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並非肉體必然的結果;上帝創造的人類始祖亞當的身體,並不是必死的,倘使亞當能服從上帝,乃並非「必定死」的(參創二17)。

4.永遠的死亡──此乃靈性死亡最后的頂點。上帝乃是人類生命之主,罪惡使人與上帝分離,便完全失去了生命和喜樂之源,此乃死亡最可怕的意義。凡是不信救主,敵擋真道的罪人,上帝的震怒,便常在他身上(參約三36;羅一18),其最后的結局,便「要在聖天使和羔竿面前,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啟一四10-11)

??? 所以人類必須悔改,皈依基督,信服救世真道,此為本書的中心問題,茲當進加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