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派承認,藉著世代的交迭,亞當敗壞的本性可以遺傳給后裔,但此與罪的審判無關,此僅限于各人親身所作的行為。易言之,亞當所傳給后代的,僅為其敗壞的罪性,而非其罪刑。半伯拉糾的學說,乃盛行于第五世紀初葉,羅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Arminianism)也深受此說之影響。美國所謂新英倫神學(New England Theology)亦采其說。
(1)此派比伯拉糾派,乃較勝一籌,他們對于出生時的本性之見解,乃較合于聖經。(2)救贖並非僅僅為榜樣的影響,而乃為上帝救恩的運行,使無法自救的,沒有盼望,盲人瞎馬,直趨永遠沉淪的世人,得以回頭是岸。(3)同時,個人仍有其責任,一個人被定罪,乃為其自作自受,不能埋怨他人。(4)此說乃合乎聖經︰「犯罪的他必死亡」(結一八4);照上帝的審判,「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羅一32);「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加六5)。
(1)罪非僅僅限于罪行。世人之罪,非僅在其行為,而乃在其本性。聖經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罪作王叫人死。」(羅五12、21)「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后要來之人的預像。」(羅五13一14)人類處罰,非由他們違犯了上帝的律法,而乃由于他們和亞當的關系。(2)倘使從亞當來的僅是敗壞,而並非罪,則主耶穌的救贖工作,僅是有關敗壞,而並非罪,則吾人如何能夠得救。聖經明明指示我們主耶穌的救贖工作,乃有代贖性質,因為他乃「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否則世人要各人自己承當。主耶穌救贖的工作,一方面除去我們的罪,使我們可以在上帝面前稱義;一方面又除去我們的敗壞,使我們可以重生成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