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最后審判的謬見

學者們往往不根據聖經,而徒憑私意曲解,以致對于最后審判,發生各種錯覺謬見,舉要言之,可分四種︰一、此乃僅為一種隱喻;二、此乃完全內在的事;三、此非僅為一次的事;四、此乃為不必要的事。茲分論之。

一、此乃僅為一種隱喻

德國新神學家施萊瑪赫(Schleiermacher)和許多德國學者,妄以為聖經裡面所講的最后審判,乃是一種象征性的說法,其意乃指世界和教會到了最后要分開。這種說法,乃把聖經裡面所講的決定人類最后命運的公開審判之原意完全消失。聖經裡面所講的將來最后的審判乃是有形的,公開的,乃是一種最后的宣告;他們的解釋,乃完全與聖經不符。

二、此乃完全內在的事

我們在上文已加提及,照謝林的見解,「世界的歷史,乃是審判的歷史。」這在上文亦曾論及,上帝在萬國萬民中賞善罰惡,伸張他報應的公義。行善的得賞,作惡者受罰。這種賞罰有些乃是確實施行的;有些乃是藉著上帝護理的運行對行善作惡的結果,所得的報應。但是許多新神學家認為所謂上帝的審判,乃是完全內在的,乃完全是由世界的道德境界所決定。這種見解,乃顯然不合聖經的道理。他們的見解,審判乃是一種自行的斷定,把上帝視為一種不必要的,沒有用的廢物,他乃不負責任,袖手旁觀,坐看賞善罰惡。此乃完全摧毀最后審判說。尤有進者,此說乃不能滿足人類渴慕完全公義的心。歷史上所有各種審判,乃是枝枝節節的,反而使人曲解公義的真諦。在這個是非混淆,正義蕩然,四維不張,人心浮動的世界,時常有約伯與亞薩的惶惑與冤嘆﹗(參約伯記與詩篇七三篇)

三、此非僅為一次的事

前千禧年派以為將來的審判,乃有三次︰(1)第一次審判,乃在當救主降臨之時,其目的乃要為複活的與活著的聖徒公開伸冤,要照他們所作的報賞他們,分配他們在千禧年國度裡各自的地位;(2)第二次審判乃是在「主的日子」(the day of the Lord),此乃立刻接在大災難之后。照他們流行的意見,外邦國家要照他們對以色列餘民傳福音的態度受審判。外邦國家進入他的國度,胥視審判的結果而定。這乃為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三十一至四十六節所講的審判。這乃與第一次審判要相隔七年;(3)第三次審判,乃是啟示錄二十章十一至十五節所描寫的,在白色大寶座前對惡人的審判。這乃要照惡人所行的審判,並決定他應受懲罰的程度。這一次審判要在上次審判一千年以后。但是聖經曉諭我們將來審判乃是在「一個日子」,並非如千禧年派要分三次。這乃稱為「審判的日子」。例如約翰福音五章二十七至二十九節說︰「因為他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你們不要把這事看作希奇,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複活得生;作惡的複活定罪。」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一節說︰「因為(上帝)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複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彼得后書三章七節說︰「但現在的天地還是憑著那命存留,直留到不敬虔之人受審判遭沉淪的日子,用火焚燒。」這又稱為「那日」,例如馬太福音七章二十二節說︰「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 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提摩太后書四章八節說︰「從此以后,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他顯現的人。」這又要稱為「上帝震怒顯他公義的日子」。羅馬書二章五節說︰「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前千禧年派有鑒及此,因此又強辯說,這「一個日子」乃要長及千年,此乃背性違理的荒謬之談。尤有進者,有很多經文,充分証明,義人惡人都要一同受審判,最后把他們永遠分開。例如馬太福音七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二十五章三十一至四十六節說(見上引)。羅馬書二章五至七節說(見上引);啟示錄十一章十八節說︰外邦發怒,你的忿怒也臨到了,審判死人的時候也到了;你的仆人眾先知和眾聖徒,凡敬畏你名的人,連大帶小得賞 賜的時候也到了;你敗壞那些敗壞世界之人的時候也到了。」二十章十一至十五節說(見上引)。複次,我們須注意,審判惡人乃和救主再臨與顯現,是同時並發的。例如帖撒羅尼迦后書一章七至十節說︰「……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上帝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他們要受的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這正是主降臨,要在神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又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的那日子。」彼得后書三章三至七節說︰「第一要緊的,該知道在末世必有好譏誚的人隨從自己的私欲出來譏誚說︰『主要降臨的應許在那裡呢?因為從列祖睡了以來,萬物與起初創造的時候仍是一樣。』他們故意忘記,從太古憑上帝的命有了天,並從水而出、藉水而成的地。故此,當時的世界被水淹沒就消滅了;但現在的天地還是憑著那命存留,直留到不敬虔之人受審判遭沉淪的日子,用人焚燒。」臨到世界最后結局的時候,上帝審判萬國,並非照整個國家,而乃僅照個人;因此要到世界的末了,才把義人惡人最后分開。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三十一至四十六節乃是指對萬民的大審判,連邁耀(Meyer)和阿珥福特(Alford)二氏,他們雖是前千禧年派,也認為這乃是唯一站立得住的詮釋。

四、此乃為不必要的事

他們以為最后審判乃是無需的,多餘的事,因為人的命運乃在他死的時候決定。在基督裡死的人,乃是得救的;在罪惡裡死的人,乃是失喪的﹗人的結局既已決定,則無需再用司法的審問;因此最后的大審判乃為多餘的事。但最后大審判需要與否,不能照人的見解來決定。上帝用他的話清楚的曉諭我們,將來必有一個最后的大審判,那就當篤信不疑,無容爭辯。且聖經既是上帝的話,就應作我們信仰之標準。尤有進者,最后審判乃是要在萬民之前,一方面彰顯上帝的神聖與公義;另一方面又要表明他的恩惠與憐憫。複次,最后審判,乃是公開的,不但關于人的靈魂,且亦有關世道人心,非僅關個人,實有關萬民。準斯而言,則安得謂最后審判是多餘的,是不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