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工約的現狀

關于這個問題,究竟工約現在仍是有效,抑或從亞當違約墮落以后,已歸廢除,阿敏念派與改正宗神學家之間乃有很大不同的意見。茲分論之︰

一、阿敏念派的意見

他們認為在亞當墮落之時,工約在法律上就完全廢除。他們自鳴得意,提出三點理由︰

1.因為亞當犯罪,上帝就取消他的應許,原訂的合約便宣告作廢;既然已無合約,自然便無責任。

2.亞當墮落以后,他在本性上,既已不能夠遵行;而在恩典上,上帝又不再支助他履行他應作之事;則在事實上,上帝也不能強製他服從遵行。

3.如果要使一個墮落的人作神聖而需專一愛心的事,此乃有損上帝的智慧、聖潔、尊嚴與榮威。因此上帝就另立一個新的工約,製定一種新的律法──所謂「信心的福音的服從法」(The Law of Faith & Evangelical Obedience),複藉足夠的普通恩典的幫助,使其雖因罪受損,仍能勉力守約。

但是阿敏念派的道理,實在似是而非,不能成立。茲特一一加以批駁︰

a. 世人對上帝的責任,決非僅以工約的條件為依據,而乃在根本上基于神人先天的關系。而這種先天的關系已經一並同訂在工約之內,乃為構成工約的實質,因此世人應對上帝負責。

b.人的所謂不能,乃為他自己惹起的,乃是他的自暴自棄,因此不能以無能作為解除其應盡責任的理由。他這種自我強加的限製,和他故意的敵對上帝的罪行,不能剝奪宇宙最高主宰的權柄和他當然的權柄,要求世人由衷的愛心的事奉。

c. 阿敏念派更荒謬地說,罪人可因犯罪而完全解脫他公義的責任。殊不知乃正適得其反。一個人愈是犯罪,便愈成罪的奴仆,行善更無能力;他愈是淪為罪奴,愈是失喪他行善的能力,他就愈不負責任。長此以往,他便日趨沉淪,不能自拔,結果便完全罔顧一切道德的責任,豈非將無法無天。

二、改正宗的意見

有若干改正宗神學家,引用希伯來書八章十三節︰「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從而根據這節經文,發表他們的道理,便以為工約已歸廢除──「必歸無有」。這種解釋,乃有一個問題,到底何者是屬「以前」,已屬「舊」、「衰」;何者乃仍有效,仍在施行,並無明確的意見。但是一般改正宗學者,大家同意,認為世人無論怎樣變更他在法律上的地位,卻絕不能廢除律法的權威;上帝對他子民服從的要求,絕不因其犯罪墮落而終止,或解除他所訂的工約,「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完全順服,乃為獲得永生應許的條件,茲分論之︰

1.其主工約沒有廢除者──其理有三︰(一)因神與人先天的關系已經一並同訂在工約之內,而世人對上帝乃須永遠的完全順服。(二)因凡是繼續犯罪作惡的,乃是必遭上帝的咒詛與懲罰。(三)因上帝的應許乃是仍附條件的。聖經在利未記十八章第五節說︰「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在新約羅馬書十章五節,加拉太書三章十二節,也一再重申此義。

2.其主工約已告廢除者──他們乃有兩大理由︰(一)乃是因為那些在「恩約」之下的,其中乃含新的積極的成分;但是這並非說,簡直把「工約」棄之不顧,加以漠視;而乃是因為對工約應負的責任,已由「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在上帝和人中間」,作了我們獨一的「中保」(參提前二5、6),為我們出了莫大的「重價」(林前六20),替他的子民完全履行了。(二)乃是因為人類自墮落以后,世人行善毫無能力,已毫無能力再靠行為得救,獲得永生,上帝已為他的子民另外預備一種方法,可以得到永生。誠如以弗所書二章八至十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于行為,免得有人自夸。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