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時期,複可分為四個階段︰一為最初恩約的啟示;二為挪亞之約;三為亞伯拉罕之約;四為西乃之約。茲分論之︰
恩約最初的啟示,乃在創世記三章十五節的預表福音(Protevangel)裡面。有些人反對此說,以為其中並未說到約的事。從形式上說,這雖然不是正式訂立恩約,這乃須俟以后約的觀念的發展;但是創世記三章十五節乃確是含有恩約的精義。此須再分三點,加以詳細的說明︰
1.含意之一──上帝對蛇說,我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這就構成了一種約的關系。始祖的墮落,使他與撒但結盟,但是上帝卻破壞這個新的友好關系,把他們彼此的友善,變成彼此為仇;從而重新建立神人之間親睦的關系。這當然含有立約的意思。人類因此便可複興更新,而且還有成聖恩典的應許,因為唯有如此才能與撒但為仇。上帝複藉著重生的恩典轉變人類的地位與境況,運行在始祖心裡面,使他蒙受約的恩典。當上帝藉著他拯救的大能,在人類心裡面使他與撒但為仇,這乃表示上帝乃站在人類方面,在人類和撒但爭戰的時候,他乃儼如世人的盟友(Confederate),這便建立了一種攻勢守勢的盟約。所以「凡從上帝生的,就勝過世界」,「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約壹五4、18)。無論何種「患難困苦」,「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余了」(參羅八35一37)。
2.含意之二──這種關系,一方面是人與上帝的關系,一方面是人與撒但的關系,不是限于個人,而乃延及后裔。在約的運行上乃是有機的,所以包括許多世代。這在約的觀念上乃是一個重要的元素。不但世人有后裔,撒但也有它的種子,所以人魔的爭戰,乃是持久的,但是人類終必得勝。
3.含意之三──這一場爭戰,要決定人魔的命運。女人后裔的腳跟雖要受傷,但是撒但的頭要被擊碎。蛇會咬他腳跟,然而卻因此使它的頭受到致命的傷害。女人的后裔,雖因傷了腳跟而受苦,但是蛇卻因此而喪命。主耶穌基督(預表女人的后裔,加四4),雖是代死十架,這卻正是他的計劃,「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二14)創世記三章十五節「預表福音」裡救贖的預言,雖然不是人稱的(impersonel),但卻是一種彌賽亞的預言。女人的后裔,主耶穌基督「成為人的樣式;……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參腓二6一11)遂因此完成了他救贖的大計,對撒但得到決定性的勝利。
上帝和挪亞所立之約,很明顯的乃是一般性的。「上帝曉諭挪亞和他的兒子說︰『我與你們和你們的后裔立約,……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滅絕,也不再有洪水毀壞地了。』上帝說︰『我與你們並你們這裡的各樣活物所立的永約,是有記號的。我把虹放在雲彩中,這就可作為我與地立約的記號了。』……」(創九8一19)上帝不但不使洪水滅絕有血肉的,並且四季有序,五谷豐收,寒暑相調,冬夏往複,晝夜相繼。自然界的勢力,受到控製,邪惡的權勢大受限製,世人得到保佑,不受殘暴的人獸所侵害。這種約只是賦予人類自然的祝福,所以稱為「自然之約」(Covenant of Nature)或稱為「普通恩典」(Common Grace)。這種約的名稱,只要不使人誤會以為和恩約完全分離,斷絕關系,便是可以采用的。因為這二者雖有不同,卻是有非常密切的關系。茲將二約的異點和二約的關系分論如次︰
1.與恩約之異點──二約之異點,其一,恩約主要的(雖非完完全全的,絕對的)乃是關于屬靈的祝福,而自然之約(或普通恩典)只給人類屬地的,今世的祝福。其二,從廣義的來說,恩約只包括信徒和他的后嗣,只是完全在被揀選的人身上表現出來,但挪亞之約不但是普世的,不僅在開始的時候是這樣,而且乃是一直要這樣的。到了和亞伯拉罕執行所立之約的時候,還沒有恩約的印記;但是挪亞之約,乃以虹放在雲彩中作為所立永約的記號,惟這與以后恩約的印記乃是不同的。
2.與恩約之關系──二約雖然有上述兩種異點,可是二者乃有非常而最密切的關系。其一,自然之約,也是本乎上帝的恩典,此約正如恩約一樣,上帝不但白白賜恩給世人,並且給其因犯罪而失喪的福分,這就人類本性而論,本來乃是無論如何不能要求這種福分的。其二,此約也是基于恩約。此約乃是特別與挪亞和他后嗣所立,因為恩約實現在挪亞全家人身上,乃有很多明顯的確証。例如創世記六章九節說︰「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上帝同行」。七章一節說︰「耶和華對挪亞說︰『你和你的全家都要進入方舟,因為在這世代中,我見你在我面前是義人。』」創世記九章九節、二十六節、二十七節說︰「『我與你們和你們的后裔立約』……挪亞……說︰『耶和華閃的上帝是應當稱頌的,愿迦南作閃的奴仆。愿上帝使雅弗擴張,使他住在閃的帳棚裡。又愿迦南作他的奴仆。』」其三,此約乃為恩約必需的附屬物。上帝在恩約的啟示裡,已經指出屬地的和今世的祝福。此已于上文提及,上帝不再使洪水泛濫,滅絕血肉之物,且使四季有序,晝夜相繼,冬夏往複,寒暑相調,五谷豐收。自然世界的勢力,受到控製;邪惡權勢,不致猖獗;殘暴的人獸,不致傷民害物,挪亞之約的祝? 痋A其一般的特質,乃顯然可見,且現仍繼續,可加証實。此乃上帝的普通恩典。
到了亞伯拉罕,舊約啟示便進入一個新紀元。于此乃有六點須加注意︰
1.在亞伯拉罕以前的時候,恩約尚未成立。創世記三章十五節雖有恩約的元素,但並無正式建立恩約的記載,而且也非明確的講到立約之事。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乃是開始設立教會的標記。在亞伯拉罕以前可說有一種「在家庭裡的教會」(the church in the house)。那時有很多家庭,確有真正宗教的表示。無疑的有許多信徒的聚會;但是尚無確切的標記,可証那些信徒的集團,可以稱為真正從世界分別出來的教會。那時有「上帝的兒女」,和「人的兒女」,但是在二者之間,還沒有顯著劃分的界線。可是在亞伯拉罕之時已製定割禮,作為一種立約印記的儀式,一種恩約成員的標記,以及因信稱義的印記。
2.在和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恩約的施行就開始有舊約特殊的神寵(the particularistic Old Testament),而且十分明顯世人乃是恩約的成員,他便應該以信心接受上帝的應許。聖經裡面所注重的重大主要的事實,乃在「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一五6)上帝一再向亞伯拉罕顯現,再三重複他的應許,為著要加強在他心裡的信心,並且激勵他實踐,以行為加強並証實他的信心(參雅二21-26)。他信心的偉大乃在他相信與他希望相反之事,在外界事物似乎無法實現的應許,甚且和上帝應許似乎完全悖謬之事,他仍堅信勿疑。例如創世記二十二章所記載的事。「上帝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亞伯拉罕。』他說︰『我在這裡。』上帝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他竟毫不遲疑,絕無怨言,「清早起來,備上驢,帶著兩個仆人和他兒子以撒……就起身往上帝所指示他的地方去了。到了第三日,亞伯拉罕舉目遠遠的看見那地方。……亞伯拉罕把燔祭的柴放在他兒子以撒身上,自己手裡拿著火與刀;于是二人同行。……他們到了上帝所指示的地方,亞伯拉罕在那裡築壇,把柴擺好,捆綁他的兒子以撒,放在壇的柴上。亞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耶和華的使者從天上呼叫他說︰ 『亞伯拉罕……你不可在這童子身上下手。一點不可(傷)害他﹗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上帝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亞伯拉罕舉目觀看,不料,有一只公羊,……亞伯拉罕就取了那只公羊來,獻為燔祭,代替他的兒子。亞伯拉罕給那地方起名叫耶和華以勒(意思就是耶和華必預備)……耶和華的使者第二次從天上呼叫亞伯拉罕說︰『耶和華說︰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亞伯拉罕對上帝的忠貞不移,信靠順服,以及他兒子以撒對父母的孝敬,當他被捆綁,放在壇的柴上,在他父親要拿刀殺他的時候,他竟始終不發怨言,不作爭辯,不加抵抗,實足彪炳千秋,作為信徒的聖范。
3.恩約屬靈的祝福,到了與亞伯拉罕立約之時,就遠較以前顯得格外明確。把亞伯拉罕之約講解得最清楚的,乃為羅馬書第三、四章,以及加拉太書第三章。這三章聖經連同在創世記裡面關于亞伯拉罕的記載,曉諭我們,亞伯拉罕從上帝與他立約以后,就得以稱為義,這乃包含罪蒙赦免,成為上帝家裡的人,不再是遠離上帝的「局外人」,而且得屬靈的恩賜,得以成聖,又複有永遠的榮耀。
4.亞伯拉罕之約所包含的祝福,可從兩方面說︰一方面是暫時的,如流奶與蜜的迦南美地,抵御外患,戰勝敵人,子孫繁衍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另一方面,則為屬靈的祝福。但是須知這兩種祝福,前者對后者不是並行的,對等的,而乃為從屬的。暫時的祝福,不是人生的目的;而乃為象征和預表屬靈的與屬天的祝福。屬靈的應許,不會成就在亞伯拉罕血肉的后嗣身上,而乃僅屬于那些跟隨亞伯拉罕腳蹤的和他有同樣信心之人的身上。
5.從上帝與亞伯拉罕訂立恩約而言,所以他乃被視為恩約之「首」(Head)。但是這個「首」字的涵意,須加明辨,免滋誤解。亞伯拉罕不能像亞當作工約之首那樣稱為恩約之首。第一,乃是因為亞伯拉罕之約並不包含那些在他以前和以后在恩約之內的信徒。第二,他不能越俎代謀,既不能代替我們接受應許,也不能替我們相信,使我們免除這種信受的責任。神學家巴文克氏(Bavinck)說,如果有恩約之首,那就只有主耶穌基督可以當之;但是嚴格而論,這只有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二者視為一約,始能把他視為恩約之首,亞伯拉罕所以稱為恩約之首,只能是因為此約乃是上帝和他正式訂立的,從而得到上帝的應許,且要延及他世世代代血肉的,尤其是屬靈的后裔。保羅在羅馬書四章十一至十四節說︰「……他(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証,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后嗣,信就歸于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在這裡的「 父」字乃是一種象征的說法,因為信徒屬靈的生命並非靠亞伯拉罕而有的。神學家霍祺(Hodge)在他《羅馬書注釋》一書中說,「羅馬書四章十一節中的父字僅指某一種人的特性。例如創世記四章二十、二十一節說︰『亞大生雅八;雅八就是住帳棚、牧養牲畜之人的祖師。雅八的兄弟名叫猶八,他是一切彈琴吹簫之人的祖師。』……信徒稱為亞伯拉罕的兒女,乃是因為彼此宗教特性的相同。因為和亞伯拉罕重新製訂恩約,這就包含所有上帝的兒女,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又因為他們都是他的后裔,都要承受應許給他的祝福。」
6.最后,我們不可忽略舊約啟示的階段,其最足為新約時代之基準者,不是西乃之約,而為與亞伯拉罕所訂之約。西乃之約,乃是一個中間事件,在這一個時期之內,恩約真正的特性──恩慈的特性,乃被許多外在的禮儀和各種繁文褥節所掩蔽,變得暗淡無光。此乃和以色列人神政製度的生活有關,一味的把上帝的要求放在首要地位,罔顧上帝的恩典。不知上帝的屬性,雖然是公義的,但也是慈愛的。他甚至差遣他的獨生子降世為人,代死十架,「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所以使徒保羅大聲疾呼︰「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新譯本作「這一點」)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么?你們是這樣的無知么?」(加三1-3)于此應知,在另一方面,亞伯拉罕之約裡面,與上帝應許相應的信心,乃顯得更重要。
1.與亞伯拉罕之約本質相同──但是我們須知,西乃之約在本質上和亞伯拉罕之約是一樣的,所不同的乃僅在若干形式上面。這一點卻不被現在時代派的學者所承認。他們堅稱,這並非僅在形式上不同,而且也在本質上有別。這派的經學家司可斐氏(Scofield)稱西乃之約乃是律法之約(legal covenant),乃為有條件的摩西工約(“Conditional Mosaic Covenant of Works”),此約考驗的要點,乃以服從律法為得救的條件。倘使此約是工約,當然就不是恩約。保羅在羅馬書一再講到這個問題,他認為律法和應許,乃是兩相對峙的。他說︰「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后嗣,信就歸于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所以人得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后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羅四13一16)他又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于虛空。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加三17)但是有一點須注意,使徒保羅並未完全把亞伯拉罕之約和西乃之約作對比,而只是說律法在約裡面起運行的作用,而猶太人卻誤解了這運行的作用。在加拉太書四章二十一至三十一節、保羅把兩約作比較;但不是以亞伯拉罕之約與西乃之約作對比。他乃是講,一個是出自西乃之約,乃以地上的耶路撒冷為中心;另一個乃出自天,乃是天上的耶路撒冷,一個是血氣的,一個是屬靈的。他在這一段聖經裡面,乃以兩個兒子為兩約的比喻︰「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 D之婦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于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因為經上記著︰『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
聖經清楚曉諭我們,亞伯拉罕之約並沒有被西乃之約所取代而廢棄,而乃繼續有效。甚至在何烈山,上帝還是和那在亞伯拉罕之約裡的以色列眾人同在,摩西把他所應許的話,對以色列眾人說「……如今我將這地擺在你們面前,你們要進去得這地,就是耶和華向你們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應許賜給他們和他們后裔為業之地。」(參申一1-8)所以當以色列人鑄了金牛犢把它當神,下拜獻祭,耶和華大發烈怒,要「將他們滅絕」的時候,摩西就根據耶和華上帝所應許的話,向他祈求說,「耶和華阿,你為什么向你的百姓發烈怒呢?這百姓是你用大力和大能的手,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求你轉意,不發你的烈怒;后悔,不降禍與你的百姓。求你記念你的仆人亞伯拉罕、以撒、以色列。你曾指著自己起誓說︰『我必使你們的后裔像天上的星那樣多,並且我所應許的這全地,(父)必給你們的后裔,他們要永遠承受為業。』于是耶和華后悔,不把所說的禍降與他的百姓。」(參出三二7一14)耶和華又一再保証他們,如果犯了罪悔改,重新歸向他,他就會記念他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例如利未記二十六章四十至四十二節說︰「他們要承認自己的罪……就是干犯我的那罪,並且承認自己行事與我反對;……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 萿漪龤A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又如申命記四章二十五至三十一節說︰「你們……刻偶像……敗壞自己,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惹他發怒。……但你們在那裡必尋求耶和華你的上帝。你盡心盡性尋求他的時候,就必尋見。……歸回耶和華你的上帝,聽從他的話。耶和華你上帝原是有憐憫的上帝,他總不撇下你,不滅絕你,也不忘記他起誓與你列祖所立的約。」這兩種約乃是合一的,此在詩篇一百零五篇八至十節有清楚的表示「他記念他的約,直到永遠;他所吩咐的話,直到千代,就是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將這約向雅各定為律例,向以色列定為永遠的約。」使徒保羅對于這二約的合一性,在加拉太書第三章複加爭辯,他注重約的不變性。上帝決不會貿然改變約的本質,一經訂定,就永遠堅立。所以律法絕非取代恩約,而僅是發揮其功能,以達成其應許的目的。加拉太書三章十七至二十二節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以后的律法廢掉,……律法是為什么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么?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 t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如果西乃之約果真是工約,以服從律法為得救之道,這就誠然是對以色列人的一種咒詛,因為此乃責成以民作一種絕不可能的事,他們不能靠行為得救。但從另一方面看,因為上帝的恩慈憐憫,此約又是上帝賜給以民的祝福,聖經于此曾一再曉諭我們。出埃及記十九章三至六節說︰「摩西到上帝那裡,耶和華從山上呼喚他說︰『你要這樣告訴雅各家,曉諭以色列人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利未記二十六章四十至四十五節說︰「……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了,他們也服了罪孽的刑罰,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他們離開這地,地在荒廢無人的時候,就要享受安息;……他們在仇敵之地,我卻不厭棄他們,也不厭惡他們,將他們盡行滅絕,也不背棄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他們的先祖是我在列邦人眼前,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為要作他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又在申命記? |章四至八節說︰「惟有你們專靠耶和華你們上帝的人,今日全都存活。我照著耶和華我上帝所吩咐的,將律例典章教訓你們,使你們在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這就是你們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他們聽見這一切律例,必說,這大國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聰明。那一大國的人有上帝與他們相近,像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在我們求告他的時候與我們相近呢?又那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詩篇一百四十七篇十九至二十節歌頌贊美上帝說︰「他將他的道指示雅各,將他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他都沒有這樣待過;至于他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贊美耶和華﹗」
2.西乃之約乃具特有的表征──亞伯拉罕之約與西乃之約雖然在本質是一樣的,但是西乃之約,乃有幾種特有的表征。茲析論之︰
其一,在西乃山所立之約,乃是全國性的。此約與國民的生活乃有不能分離的關系。從大體上來講,教會與國家乃合一的。在教會裡面,就是在國家裡面;反之亦然。脫離教會,就是脫離國家。因此沒有所謂開除教會之事,只有死亡始能脫離。
其二,西乃之約乃積極提示工約嚴格的要求。律法乃放在首要的地位。但是西乃之約並不是工約的重訂;也非使人被律法所奴役。這在出埃及記二十章二節宣告十誡的敘言中已加指示,「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們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在申命記五章六節又重加指示。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節和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三至二十五節一再強調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律法乃有兩重目的︰其一︰「是叫人知罪」(羅三20見上引;並參羅四15);其二︰乃「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見上引)
其三,與以色列人所立之約,乃包含許多禮儀的細節。這于某種程度上以前未始沒有,但在西乃又加了些新的成分。例如祭司職的建立以及傳福音的預表(Symbols&Types)。這些預表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上帝對以民的要求,二為上帝救世的寶訓。可惜猶太人顧此失彼,漠視后者,完全偏重前者。他們誤以為西乃之約即如工約,僅僅看到預示的浮表,而不知其所指的實底。
其四,西乃之約是用來作為以民生活之準則。所以上帝的律法乃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道德的,二是公民的,三是禮儀的或宗教的。民法乃是把道德法具體而多面的應用人民社會的和民事的生活上面。所以甚至人民在社會的與公民的彼此關系上,也須以約為基準。
3.對于西乃之約悖謬的意見──然而關于西乃之約還有很多不同而悖謬的意見,我們也須加以注意︰
其一,柯西裘(Cocceius)以為十誡乃是恩約簡要的表示,特別對于以色列人。當以色人,在恩約訂立以后,不忠實信守而鑄了金牛犢,恩約就格外精密嚴厲,遂另訂許多禮儀律法,來顯示上帝的恩典。在西乃之約以前,先祖乃活在應許裡面,雖有獻祭,但不是強製的。
其二,有些人把律法視為與以民所訂工約的定則,殊不知上帝並未要以民靠遵守律法而得生命,因為此乃絕不可能的事。上帝無非要他們盡他們的力量,使他們自覺他們的無能。當他們離開埃及的時候,他們非常自負,以為必能遵行上帝一切所吩咐的;但是到了西乃,他們就立刻發覺能說不能行。上帝鑒于他們自覺有罪,就與以民重訂亞伯拉罕的恩約,並附有禮儀之約。這就糾正了柯西裘本末倒置的說法(見上文)。柯氏乃和現在的時代派的見解一樣,把西乃之約視為「有條件的摩西的工約」。在禮儀法裡面,乃含有基督救贖的預示。
這些見解,乃有許多可議的謬見︰(1)他們增加約的種類,此乃有背聖經的教訓。一個約雖有各種層面,但如果以為在西乃訂立了一個以上的約,此乃不合聖經的道理。(2)二則他們又誤在要想把不應有的過分的限製強加在十誡和禮儀法上面。很明顯的,禮儀之法,乃有兩方面的意義,而十誡雖以律法要求為首要,但是也有助于恩約。因為誠如上文所引的加拉太書三章二十四節說︰「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